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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一共六章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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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一共六章篇二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 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 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
(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
(五)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发生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履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五)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
(七)未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未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实习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一共六章篇三
山东戒瘾学校
山东网康/济南宏开教育培训学校
上个世纪末,当城市农民工生存状态等问题一次次被提出,引起关注之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生活在湖南的基层女作家阮梅历时三年,跨越五大打工省份,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生存、教育问题,以及与留守儿童问题相关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匮乏、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待改善等社会问题展开了调查。
被媒体称之“中国关注农村留守孩子报告文学作家第一人”的阮梅女士,其长篇报告文学专著《世纪之痛--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调查》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无论是从作者笔下奔涌而出的泣泪呐喊,从作者对留守儿童生存、教育等问题纷繁复杂现状的激情陈述,还是从作者对当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种种现象的理性分析与深层次思考,无一不显现出作者对两千万农民之子的纯朴真情,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深层思虑,无一不体现出作者心忧国家、心系底层的强烈的社会使命感。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已是提得很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常常跑康复医院、脑院、精神病院、少管所、看守所,接触到的仍然是有心理问题或是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孩子。可在《北京文学》刊载出来后的一次翻阅,我惊奇地发现,里面很多的个案都是发生在缺少父母疼爱的打工家庭。特别是那个走不出网瘾的男童的死,那个寄居在姑姑家怀孕后投河自杀的女童的死,只因为父母外出打工,这样两个品学兼优的孩子就陷入网吧不能自拔,或陷入早恋自吞苦果,直到年幼的生命过早离去。
济南宏开教育培训学校 位于(济南槐荫区清河北路168号)总结“青少年长期痴迷网络,会导致交往方式错位。‘人机式交往’长期下去会导致人际交往行为畸形,‘现实自我’和‘虚拟自我’相互冲突,也会导致人格异化。同时学习出现障碍,比如厌学、逃课、注意力不集中;有的还会出现情绪障碍:比如抑郁、孤僻、易怒、脾气暴躁、与父母敌对等。总之,长期沉溺于网络可以导致自我人格力量的发育不良或蜕变。”呼吁更多的人重视、爱护弱势少年儿童及问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对于每个人来说,特别是青少年,一旦患上网络成瘾症,要戒除是会很困难。因此,预防是治疗上网成瘾的最好良方。一定提前打好“预防疫苗”。社会、学校和家长都要通过各种途径,使孩子在知道网络的好处的同时,也要知道它会带来的危害,让他们正确认识网络,使用网络资源,而不是一味的依赖网络,沉浸在网络的世界里无法自拔。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比如,心理辅导,可以参加一些网瘾戒除机构(宏开教育培训学校)的活动,让学生知道电脑、网络并不是生活的必需品!
网址:
电话:0531-***9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一共六章篇四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
我校安全工作在上级安全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总结如下:
一、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我校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了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的用电安全、消除安全、传染病防治、值班、门卫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集会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经费保障、安全报告等制度,还制定了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被盗案件、食品中毒事件、防讯排洪、地方病防治、学生突发急病、校园周边治安等方面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相应的安全制度的执行责任一一落实到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全体教职工,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担子的安全管理体系,为了使全体教师树立“人人都是安全工作者”的思想,主动把学校安全工作与各自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安全防护线,与全体教职工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同时,制定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定,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特别突出执行安全责任的奖惩措施,做到了制度建立、责任明晰、奖惩分明,保证了学校安全管理无一真空、无一漏洞。
二、加强检查,排除隐患 本学期,我校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突出加强了学校安全防范,始终如一地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排查、防范制度,以确保万无一失。
1、是开学前一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在检查中,一一列出检查项目和明细,明确检查范围、重点,对学校校舍、教学设备、消防设施、学校食堂等逐一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开学时投入使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学校立即组织整改,以确保开学时正常使用。
2、是加强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学校对重点安全部位,强化警钟长鸣意识,做到了时时检查、处处留心,严加防范。学校建立并严格执行了“班级安全工作周检制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日查制度”、“各班学生每天晨检观察制度”,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学校立即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3、是学校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统一着装。食堂的米、油、盐、肉、蔬菜等都是定点采购,严格验收、保管。对食物、蔬菜等的清洗、烹饪、售卖等,学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措施和记录,有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货渠道合法,坚决不买“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4、是学校建立“安全月查报告制度”。为了强化安全工作督查与整改,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底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制度落实情况、各安全责任人执行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检查后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上报了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三、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在狠抓安全管理的同时,我校将安全教育作为中心任务,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提高和良好安全行为的养成,从根本上防止人为安全事故发生。
1、通过周一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和每日课间操后的全校集会、黑板报、安全教育平台、校园宣传橱窗,各年级各班利用朝会、班队活动、每日“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对学生进行新《中小学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十个”道德好习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安全知识教育外,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 小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告学生书》”(1—6年级学生)、“自办安全手抄小报展评”(4—6年级学生)、聘请法制副校长为师生“以案说法”(1—6年级学生)、“珍惜生命,关爱社会”征文(3—6年级学生)、观看安全教育图片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我校除了要求教师上门家访外,还印发了“关于交通安全教育《告家长书》”、“防溺水、防雷电《告家长书》”、“关于十·一假期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告家长书》”、“关于寒假期间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告家长书》”,还于10月中旬召开了学生家长会,向家长及监护人宣传了学生校外安全注意事项、家长如何管理好子女在家庭的各种安全行为及学生校外安全的防护措施,增强了学生家长重视子女安全的自觉性和防范意识。
3、强化养成教育。为了培养良好的学风,确保校园无安全事故,我校制定了各年级“德育训练目标”,持之以恒地在全体学生中开展了“做好‘三管’(管好自己的口、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脚),争当‘五好’(文明礼貌好、安全行为好、遵纪守法好、学习习惯好、勤俭节约好)”教育活动,重点抓了交通安全教育、上下楼道“轻声慢步,文明谦让”教育、课间活动“四不”教育(不追、不跑、不打、不闹)、放学路上“八不”教育(不在放学路上逗留,不乱买零食吃,不损坏群众物品和庄稼,不进电子游戏室和网吧,不与社会闲杂人员或外校生结伙,不私自下河游泳,不准打架斗殴,没有经过家长的允许不到同学或亲戚家)等,并做到了周周有安排、有重点、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严格训练,反复要求。为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校还以班级“安全文明班”竞赛为杠杆,值日师生对学生早晨上学、课间纪律、上下楼梯、交际礼仪等实行自主管理、评价,逐步让学生从“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让良好的行为习惯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我们在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使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学生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受保护较多,而缺乏生活经验。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水平。
稻田镇实验小学 2018、1、31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一共六章篇五
学校安全防范和学校责任
福州市教育局 学安处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分
(一)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基本要点
1、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2、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因果关系;
(2)过错行为;
(3)损害后果;
4、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
(1)教育内容、教育形式;
(2)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3)保护学生生命、促进学生健康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类型和责任划分
1、学校责任事故
(1)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事故;
(3)饮食安全事故;
(4)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5)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6)对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7)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8)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10)教师不作为事故;
(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12)其他责任事故
2、学生责任事故;
3、第三方责任事故;
4、混合型的责任事故;
5、学校可免责的伤害事故;
(1)不可抗力的伤害事故;
(2)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事故;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故;
6、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学生伤害事故;
7、故意伤害事故
二、学校常见的事故
1、食物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
3、校车事故;
4、校园暴力事故;
三、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一般程序
1、及时告知家长;
2、及时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
4、协商解决;
5、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6、诉讼渠道解决;
四、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关键注意事项
1、救人第一;
2、尽快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3、及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4、系统、有序地处理各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