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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章程的规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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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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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章程的规定篇二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规定
提交日期:2007-1-18 14:49:00 | 点击数:416 | 评论:0
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安排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赋予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权力。
(2)《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在先缴付20%的资本时就可成立公司,在全部资本缴付完毕前,公司分红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优先认缴资本也是一样。但允许公司全体股东另作约定以体现公司自治,没有另作约定的,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3)《公司法》第38条规定确认当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是出于对公司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4)《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法定会议的通知时间为15日,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安排,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以解决公司紧迫的问题。
(5)《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另外作出规定。
(6)《公司法》第 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里,考虑到虽然通常情况下,董事长、副董事长可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公司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任命,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8)《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9)《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1)《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的职权除法定职权外,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董事会授权不得超越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不得侵犯股东会的职权和损害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2)《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3)《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做另外的规定。(15)《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安排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中除法定事项外,股东大会会议认为必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法定事由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准用第38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4)《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第4款规定准用第46条董事任期的规定、第47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尊重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5)《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对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作出自行决定。
(6)《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准用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认可董事会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特别规定。
(7)《公司法》第118 条规定准用第53条有关监事任期的规定,在3年以内由章程规定。
(8)《公司法》第119条规定准用第54条、第55条关于监事职责和职权的规定,许可公司章程另外规定。
(9)《公司法》第120条规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中章程的规定篇三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5大事项,99%的企业都未进行约定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可以说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无意义的范本,这些范本由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而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作为企业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
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
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
(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
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
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
(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
我国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风险。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
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对象的范围,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投资。本条虽然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间接限制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限制性标准,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3、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条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
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然而,对于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其他个人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该条规定无法看出答案。该规定也过于严苛,如果是对公司有益的担保就不应该一概地予以禁止。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公司法条文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绿,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我认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五、股东表决权
1、公司法条文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原则,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例如合伙中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另一原则就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还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也遵循“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根据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面对这一现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3、章程范例
(1)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丙……。
六、股东分红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因为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实际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互相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来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按照约定是实际能力认缴出资,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公司法条文
第44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机构,是指由股东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符合公司权利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移的实践和立法趋势。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范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多体现自治性。同时考虑到每个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情况都各不相同,因此,允许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自己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上述的内容以外,关于董事会召集通知方式、时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3、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没有任何规定,这不利于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尤其在现代社会,“大董事会,小股东会”的现象日益加重,更应该加大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视会每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以上规定外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3、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一、股权转让
1、公司法条文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3、章程范例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2)股东在公司成立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条文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须经过登记方有效。公司法修订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上的义务,公司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的修订,是法律相互协调的需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也相应的弱化了。
3、章程范例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1、公司法条文
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关的职权规定,对股东会和董事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方式,对股东会授予十二项职权,对董事会授予十项职权,对经理采取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经理的七项职权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其他职权。
公司法则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采用了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专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
公司章程把此职权授予哪个机构,就由哪个机构行使该职权。
对经理的职权则采取约定主义的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另外的规定。
因此在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显提高,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职权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变动。同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此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1、公司法条文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法律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的限制,并不是对权利的否定,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
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该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
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
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3、章程范例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在其行为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后的_____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司章程约定的______方式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以___日公司的净资产的确定。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公司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更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主决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法定的最低限额,取消了分期缴纳出资比例限制,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章程的规定篇四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规定?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对于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又称公司目的条款)是指公司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对于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有:
1.确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2.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经营范围了解公司资金的投人方向,预测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对股东的保护;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交易相对人可依据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维护了交易安全,实际上也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方式,即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是公司的目的,自然应由公司的设立人自主决定其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指定或确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二,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需要登记,即公司在设立时经营范围须登记,在存续期间经营范围的变更也须登记。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虽然原则上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由当事人自由意志为之,但是国家也会要求对这个自由进行监督,这个手段就是登记管理。无论是设立时的登记还是变更时的登记,国家通过这一过程对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使之纳人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三,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批准,即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须经批准的项目”,在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
公司法中章程的规定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第二条公司住所: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专注于为******、减轻学业压力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和方法保障,教授学习方法,快速记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2年4月26。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4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2年 4月30 日
春天开花的植物及时段颜色
早春:连翘、金钟花、梅花、腊梅、玉兰、紫荆
红色:
樱花、日本晚樱、桃、梅、山茶、蔷薇类、月季类、二乔玉兰、杏、海棠属(垂丝海棠、西府海棠、海棠花、苹果、山荆子等)、木瓜属(木瓜、贴梗海棠、木瓜海棠、日本贴梗海棠)、绣线菊类(金山绣线菊、金焰绣线菊等)、毒八角、红茴香、牡丹、红继木、柑桔、柚子虞美人、花毛茛、唐菖蒲、金鱼草、瓜叶菊、耧斗菜、三色堇、雏菊、芍药
黄色:
棣棠、迎春、云南黄馨、金钟花、连翘、结香、黄木香、含笑、黄玉兰(不知为何种之品种)、羊踯躅、黄色月季、牡丹、云实、花毛茛、四季报春、欧洲报春、黄菖蒲、黄堇类(如蛇果黄堇、少花黄堇等)、三色堇、芍药、紫茉莉白色:
白木香、玉兰、深山含笑、阔瓣含笑、、梅花、山茶、杜鹃、桃、李、杜梨、豆梨、沙梨、白梨、贴梗海棠、白檀、山矾、溲疏、荚蒾类、山梅花、野茉莉、秤锤树、牡丹、芍药、继木、海桐、白鹃梅、白丁香、香雪球、金鱼草、瓜叶菊、白玉棠(蔷薇之品种)、白色月季、绣线菊类(中华绣线菊、麻叶绣线菊、珍珠绣线菊、笑靥花等)、三色堇、雏菊
紫色:
紫玉兰、苦楝、金鱼草、瓜叶菊、杜鹃、鹿角杜鹃、云锦杜鹃、满山红、牡丹、芍药、瑞香、紫堇类、三色堇、紫茉莉、酢浆草、紫丁香、泡桐属(如白花泡桐、兰考泡桐、毛泡桐等)
兰色:
鸢尾、西伯利亚鸢尾、马蔺、金鱼草、瓜叶菊、三色堇
夏日开花的植物和花期
夏(杜)鹃 5-7月
朱顶红、倒挂金钟、三色堇 4-6月
芍药、栀子花 花期 5-7月
月季 花期 5-9月
蔷薇、石榴 花期 5-6月
荷花、马蹄莲、米兰、金莲花 7-8月
白兰花 7月
木槿、合欢、百合、蜀葵 6-8月
玉簪、桔梗、半支莲、凌霄、昙花、山丹 7-9月
紫薇、紫茉莉、牵牛花、凤仙花 6-9月
万年青、萱草、八仙花、五色椒 6-7月
夹竹桃、大岩桐 5-10月
茉莉 6-11月
美人蕉、江西腊 6-10月
金银花、飞燕草 5-8月
四季海棠、令箭荷花、扶桑、无花果等也都是夏季开花的~
秋天开花的植物及各品种颜色
桂花(黄)
月季(红、黄、白)
木芙蓉(红)
木槿(白、紫、红)
帝皇菊(黄色)
双荚槐(黄色)
天人菊(红)
秋葵
伞房决明(黄)
黄蜀葵
百日草
蛇目菊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黄色:黄蜀葵、黄秋葵、伞房决明、黄槐、桂花(金桂)
万寿菊、孔雀草、百日草、双荚槐、帝皇菊、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黄色:黄蜀葵、黄秋葵、伞房决明、黄槐、桂花(金桂)、复羽叶栾万寿菊、孔雀草、百日草、双荚槐、帝皇菊、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