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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篇一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篇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摘录)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篇三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进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项目的变更,由
变更。
变更后,我单位承担变更前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篇四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重要性的探讨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和立法工作日益加强。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尽管如此,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近年来,“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产品质量事故的出现,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给社会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产品 质量 责任 重要
1、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产品质量的好坏,这些优势是消费者难以具备的。法律应强调弱者权利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尊重消费者而不仅将他们作为自己获取利润的工具。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相比更容易承受和转嫁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弱势消费者的权利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缺陷产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国外的 《产品责任法》相比较,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二元性的特点,这在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合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都引起诸多不便。
由于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本质上有较大的区别,显然我国现有理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有所偏颇。
我们在确定产品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后,应该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本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本文立足于对现有各理论观点的优势与不足,进行详尽的比较研究,通过参考国外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借鉴其成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建立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这一构想。
并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的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和产品质量本身的担保责任进行了理论和制度上的完善,进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提供了新路径。
2、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2.1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即谁该就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对产品责任的主体确立了法定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件产品从设计、制造、装配、运输、储存、销售至消费,都要经过这一系列的环节,才能最终由消费者使用。
事实上,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上,从产品的形成到消费,要经历许多的主体。
也就是说,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一个极为广泛的范围。
参加产品过程的任何一个主体都需要对经其处理的产品负责,因此,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他们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原材料的供应者、零部件的提供者、制造装配者、储存者、运输者、进口商零和售商等。
消费者处于这一链条的末端,当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消费者往往难以找到对产品缺陷负责的确切的责任人。
为了分清责任和诉讼上的便利,消费者大多会对关系最密切的销售者或可以承担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提起诉讼,因为这两个责任主体最了解产品,发生损害的事实也相对最多,所以应该负的责任也要最多。
虽然其他环节的责任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但是这对于消费者来讲不是直接关系而是间接关系。
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2.2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义务
生产者与销售者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只有明确其法律义务,才能使责任主体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第三章重点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这里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针对义务而言。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1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是由生产者在生产产品诸多环节中的自身地位所决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工作,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产品的质量好坏,这些优势是销售者或消费者难以具备的。另一方面,生产者生产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根据利润与风险的对等关系,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带来的风险,这也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所需。
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2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对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它表明有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产品标识一般由产品的生产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以及其使用的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或者附于包装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时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3 生产者应当遵循法律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虽不是产品本身,但它与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履行产品包装的义务,保证产品的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产品质量法还要求生产者对其特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总结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和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作出保证或承诺。
由于是让消费者显而易见能够获知的条件,因此明示担保条件应该是明示和明确的。
明示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由于消费者无论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也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企业标准,一经企业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明示担保的条件。
明示担保除了包括明示采用的标准之外,还包括产品标识、广告、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指标和要求、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用合同、声明等方式予以表示。
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明示的方式说明产品质量状况时,就意味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已经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应当符合的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篇五
产品质量责任试卷a
一、判断题:(每题2分)
1、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产品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不需要赔偿由受害人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5、产品标志中使用的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
6、仓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海关的监管的基本制度由报关、查验、征税和放行四个环节组成。(√)
8、我国的自由进出口原则是以自由进出口为基础,以在特定条件下某些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限制为例外。(√)
9、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企业依法备案的产品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本题答案为1-5的任意个,多选或者少选均不得分)
1、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法律规范分为 acde。a、义务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e、倡导性规范
2、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abcde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国际条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包括: b a、采集并销售的天然物品。
b、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c、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4、发生下列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acd a、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b、甲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c、甲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d、由于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因是下列哪些原因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bcd a、不可抗力 b、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c、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 d、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abcd a、与经营者协商;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应当具备 abc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职务发明创造 e、非服务发明创造
8、那些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abcde a、司法机关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c、仲裁机构 d、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e、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9、社会主义法制的四项基本要求包括 ab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b、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陆某在某服装店挑选衣服,店主向陆某推荐了一种款式让他试穿,陆某感到不合适,就要还给店主,但递还时不小心掉在了地上,店主执意要陆某买下这套衣服。请问店主这种行为侵犯了陆某的哪些权利? bc a、维护尊严权; b、公平交易权; c、自主选择权; d、人身安全权。
三、简答题(每题5分)
1、法律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含义是什么?(p167,3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p167,7条l款)
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可行使那些职权?(p92,12条)
3、构成违法必须具备那些要素? p8 参考答案:
(1)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户社会秩序的行为。
或者说,违法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违法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换言之,违法主体必须有法定责任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构成违法主体,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和智力水平。
(4)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所谓主观过错,主要是指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将会导致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料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或虽有预料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上述四个方面共同揭示了违法的本质和特征。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构成违法。
4、订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p55-56)参考答案:
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当事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包括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又称债权债务)。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海牙公约》中对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其条件怎样? p507 参考答案:
1、适用损害地所在国的法律,即依损害发生地点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但其条件是:
(1)当损害发生地与受害人的惯常住所地所在地为同一所在地时。(2)当损害发生地与被告的主要营业地为同一所在地时。
(3)当损害发生地与受害人取得该项产品的地点为同一所在地时。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即依受害人住所所在地点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但其条件是:
(1)当受害人的惯常住所与其取得产品的地点为同一所在地时;(2)当受害人的惯常住所与其取得产品的地点为同一所在地时。
3、适用被告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其条件是:
(1)损害地并非受害人的惯常住所所在地,也非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又非受害人取得该项产品的所在地而不能适用损害地法时。
(2)受害人的惯常住所所在地并非被告主要营业地,也非原告取得该项产品的所在地而不能适用原告惯常住所所在地法时,则适用被告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如原告根据伤害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提起诉讼时,可依伤害地所在国的法律,否则即应适用被告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6、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作了什么具体规定? p173~174 参考答案:
对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人身伤害是指肢体的损害、残疾和死亡三个层次。即对一般伤害的赔偿、对致人残疾的赔偿和致人死亡的赔偿。
①对一般伤害的赔偿。伤害他人身体,但尚未造成残疾的为一般伤害。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问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费用:
②对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上述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等。
⑦对致人死亡的赔偿。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死亡之前经过医疗抢救,除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名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2)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是指除缺陷产品之外其他财产的损坏、毁灭和损失,包括实体、物质和经济利益等。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其他重大损失是指除财产自身损失以外的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如为抢救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被损害财产抽创造的利润损失以及可得到利益的损失等。
四、案例题:(每题15分)
1、刘某于a商场购买了b厂生产的c化妆品,借给了赵使用后,造成了赵面部红肿。经查明c化妆品出厂时就有质量问题。请问:(1)、赵能否向刘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2)、赵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a商场提出赔偿请求?(3)、如赵向a商场起诉,法院判定a商场赔偿,a商场如何维权? 参考答案:(1)、赵不能向刘提出赔偿,刘同是受害者且没有过错
(2)、赵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a商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消法》第44条规定,只有消费者才能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当然,他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提出请求。
(3)、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损失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本案中a商场可以向b厂要求追偿。
2、2001年2月,某钟表百货公司与某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40元一只,总价款40000元,按价款5%即2000元由钟表百货公司支付给贸易公司定金,于2001年5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钟表百货公司支付定金2000元给贸易公司。2001年5月,贸易公司将一批走私电子表发给钟表百货公司,百货公司收到货物后,准备付款,就在此时,电子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是走私物品,遂予以查封。问:
(1)某钟表百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某贸易公司要求钟表百货公司支付货款,钟表百货公司应否支付?(3)某钟表百货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贸易公司应否返还? t(4)如果钟表百货公司事先知道贸易公司欲为其提供的是走私电子表,此案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某钟表百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合法性是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标的是合同的首要条款,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允许从事的工程或劳务等。标的不合法将导致合同全部无效。该合同的标的是走私物,故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2)该合同既是无效合同,自然某贸易公司无权再要求某钟表公司支付货款,履行合同。
(3)某钟表百货公司要求要求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贸易公司应该返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某贸易公司故意将走私电子表作为合同标的与某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从其取得定金,故应将定金返还。
(4)如果某贸易公司与某钟表百货公司在此购销活动中属故意,根据《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应追缴某贸易公司已经取得的2000元定金及某种百货公司约定应支付给贸易公司的3.8万元贷款,收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