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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许可和采矿许可等有关手续,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任务和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分期验收。《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开垦荒坡地批准及林区采伐备案监督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鱼鳞坑、竹节梯田等措施整地造林,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行政处罚8项。
1、指定区域外乱倒乱弃(55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清理)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造成流失不治理(56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清理)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危险区等取土挖沙采石(48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二)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设施未验收即投产(54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陡坡、禁垦区开垦(49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6、采集发菜、两区滥挖虫草、铲草皮、挖树兜等有违法所得的(51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林木采伐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52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8、方案未编制/未经批准/重大变化未修改补充/水保措施重大变更未经批准(53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征收1项。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行政篇二
按照县政府镇政函[2010]6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办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阶段:
从2010年8月10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二、自查范围:
2009年全县煤炭经营业户。
三、自查内容:
1、我们的执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吉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09年我办对全面煤炭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依法查处了违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煤炭办共有人员2人,全部是事业编制,都经过法制培训合格,有县法制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3、煤炭办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案,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处罚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齐全,严格按要求案卷归档。
4、煤炭办自成立以来至今所有经费及职工工资全部靠罚款上交财政后再返还给我办作为全部费用与工资。我办从来也没有收费项目,十几年来也从没有得到过财政拨给的一分钱费用。
由于我办对市场的不断整治,违法经营已经很少,所以罚款的金额也在不断减少,现在日常监管经费及职工工资都有很大困难,目前,累计欠职工工资十二万元。
5、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并及时将罚款上交财政。
6、在执法过程中我办工作人员从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行政执法行政篇三
新员工入职,新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存档,行政人事部门为新员工录入考勤指纹,逐一介绍公司部门及领导负责人;入职培训期为两天,第一天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进行,培训主管讲授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商务礼仪以及部分的工作职责等;入职第二天新员工进入所属部门,由部门主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培训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等。
2.人员面试。
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合格的应聘者前来公司进行面谈,应聘者统一由行政人事部门经过初试,合适者带入主管部门进行复试,再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其入职,面谈完后告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通知其入职。
3.物品申购。
每个月底各部门负责人将每月部门需申领的物品提写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到行政人事部统计,行政人事部统一将物品申购采购单交到财务部门审核,物品统一由行政部门下发到各个部门。如遇紧急物品需申领除外。
4.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需至少提前一天调休或请假,提交调休或请假单给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人事部存档,主管级以上请假者需提交上级申请,同意后方可调休、请假。紧急情况除外,可先知会负责人,休假、调休者前一天下班前知会同部门同事并安排好工作。
5.费用报销。
当月的报销费用需由本人填写好费用报销单给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在下月的一号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计后当月五号前把上月单据提交总经办审核方可报销。
6.费用借支。
费用借支可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借支。
7.考勤管理。
8.卫生管理。
办公室区域卫生由区域办公人员负责卫生状况,部门负责人监督,行政区域(经理办公室、会议室、茶水间)由当天执勤人员负责卫生情况,执勤人员提醒当天值班人员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
9.固定资产管理。
各部门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环保复印,珍惜公司资源,杜绝铺张浪费,提倡“绿色、环保、经济、节能”。
10.客户来访前台人员做好相关登记,并引领客户到接待区后,及时通知相关领导或员工,若受访人员外出,前台应询问客户的来访目的,事后及时转告受访人员。
11.考勤管理当月三次迟到10分钟之内不扣罚,超过三次,每次扣罚10元/次,迟到10-30分钟扣罚50元/次,迟到2小时以上当旷工处理,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公司有权对该名员工进行处分,降(调)职或者辞退该名员工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应领工资的60%。
12.员工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
试用期满员工可向所属部门主管申请转正。转正后员工享受公司福利政策,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13.劳动合同的签订。
公司应与试用期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格转正的员工公司正式与该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期一年。
后交往财务部,财务部交往行政人事部存档。部门负责人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门离职人员名单及日期,以作记录。
15.员工福利。行政人事部每月15日组织员工生日会,分发当月生日的员工生日卡片一张,组织旅游或ktv户外等活动一次。
经理审核,交到行政人事部汇总,当月离职的员工工资在次月15日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例外。
下至少一桶纯净水时及时通知纯净水公司及时送水。办公室内存放足量的方便面及其他用品的充足。
杂物,地面保持洁净。
19.办公室要求。
20.1)办公室内推行礼貌、文明、亲切用语,“您好,请,谢谢”等词,打造文明、先进、高效、创新的办公氛围。
2)办公室内禁止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3)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
章后生效。
盖章理据及用章后方可实行,盖章后通知需求部门前来领取文件。
会议室,桌面保持清洁,保持充足的椅子,保证投影仪能够正常使用或者需要准备的物品,如纸、笔或者茶水等。
24.茶水间。员工可在茶水间饮食,办公区域禁止吃东西。
25.奖励机制。招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奖励会议,公开领奖人名单(奖状、名次、奖金、业绩、排行榜),制作及更改排行榜,公开奖励,受奖励的人员名单招商部以书面通知向全公司公布。
26.购买社保。公司为转正后合格的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7.物品保修。需要保修的物品,以个人为单位,填写保修单,提交部门签字,总经理审核,到财务部门申购或领款购买。
发票每月一号填写报销凭证(黏贴发票)提交到财务处次月初方统一报销。
公室工作后并知会同事。
30.来访登记。来访的客人均需在前台登记来访事由,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记,以备查询,存档。
32.送件快递。行政前台负责为各部门发信件、邮件。
人事部。主要招募方式:一:社会招聘;
二、员工介绍。
34.公司为新晋员工办理出入ic卡。
36.值班福利。公司负责在办公室内值班的同事的晚餐膳食。
摆放。
行政执法行政篇四
近年来,我局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坚持把法制工作贯穿于全局,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制素质,不断加强部门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保证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为我县医药经济和餐饮安全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近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素质筑牢依法行政理念。
了全局干部职工的理论、业务水平,全局上下比学习、比能力、比业绩、比奉献的风气更加浓厚,也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7年以来,我们以文明和谐单位创建为契机,在全局开展了“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的具体组织内容是:对待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群众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讲解政策细心、解决问题公心;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待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端上、一个满意答复’。通过活动,在全局形成了人人争当服务型公务员的风尚,促进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了队伍建设,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抓宣传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我局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牢牢抓住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和餐饮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这一中心环节,认真履职,依法检药、依法监食,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众健康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制意识。
二是抓好法律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通过举办各涉食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药品质量及餐饮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是将宣传贯穿于监管,结合市场秩序整规活动,宣传普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知识。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就检查中发现其相对人不当行为,当场书写《监督检查记录卡》,帮助其了解相关法规,及时整改,规范经营。
四是主动征求人大、政协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采纳他们对有关法规宣传的有益建议,以宣传促监管。
并就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论证会、座谈会,下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便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更具可行性。
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利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通过各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媒体平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加关心、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几年来,在各级各级各类报刊、网站、电视台登载我局工作动态240多次,编发信息400期,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50余万份,组织街头宣传40多次,我局网站与寿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点击总数达到95000余人次。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不仅宣传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更使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了群众对食药监部门的认识度和可信度,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抓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确认等公务过程中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由于我局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扎实的工作,建局以来从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也没有一例错案、行政复议案件,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各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08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被北京奥组委颁发荣誉证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执法行政篇五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臵。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条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总公司纪检、监察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人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以法治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高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商贸总公司是高邮市生猪定点屠宰、煤炭经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担负全市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职能。具体职能有:
1、国务院[2008]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政府[1996]70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3、国家主席[1996]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家经贸委[1997]11号令《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5、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文《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6、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扬州市政府扬政发[2005]4号《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宣传、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臵、加工、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4、依法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和酒类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管理与监督。
5、依照市政府的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责任。
1、根据举报线索或自行组织稽查,经常查处各类生猪、煤炭、酒类、豆制品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起7日内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现场执法人员会议后可按简易程序依法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复杂的,必须依法履行一般程序。
2、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3、按程序逐级审批意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书。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员做到“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处罚结果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5、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
(二)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责任。
1、审查承办人意见,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勘。
2、在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后,及时签署意见,报请分管领导。
3、按领导批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指派执法人员送达。
4、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组织、协调、管理好执法队伍;安排好执法大队内部工作、资金、交通。
(三)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再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组织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履行或执行处罚决定。
6、定期检查、过细研究、认真监察各部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主管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带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作为总公司工作重点之一。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依法支持和保护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3、主持制定全公司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负责向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报告执法情况。
4、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执法岗位责任要求。
1、执法依据充分。
2、执法主体准确。
3、执法职能到位。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岗职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
一、岗位一:高邮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岗位人数:40人。
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法定职能:
1、生猪屠宰场的设臵许可。
2、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岗位要求:
1、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上市肉品进行常规检查。
2、定期不定期进行乡镇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查处私宰窝点和接受举报查处。
4、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上市猪肉检验检疫率100%。
2、完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完不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考核细则扣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二、岗位二: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法定职能:
1、煤炭经营资格认证。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3、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岗位要求: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审查煤炭经营资格。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4、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5、举报查处及时,加大对举报查处的力度。考核标准:
1、许可证核发、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经营单位合法、守法。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许可而长期经营扣2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4、发生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帐号、票据等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查处的扣20分。
三、岗位三: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岗位要求:
1、自收到备案材料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溯源制度。
3、查处各类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考核标准:
1、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酒类经营企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扣1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2、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见附件二)。
3、商贸总公司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见附件三)。
6、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五公开”。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翔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存档及时。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邮府发字[2006]5号文精神执行。
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法制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廉政觉悟;同时管好、用好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转借证件。
第七条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商贸总公司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生猪、煤炭违法案件和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查处行政案件;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六)适用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
第七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八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在登记、统计、上级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总公司相关执法科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三)被评议考核单位拒绝接受评议考核或者弄虚假的。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并在商贸总公司内通报。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分管行政执法的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科室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
商贸总公司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议机构对专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贸总公司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处罚权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主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第十六条执法过错由市法制办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总经理室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一条商贸总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有错不究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商贸行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精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交流学习心得,并有学习记录;每半年一次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办案能力、办案质量。
二、总公司执法部门法制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三、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先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二个月内,职能科室要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组织好法制宣传。
五、对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
附件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登记与管理。每年底按要求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集中统一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交验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领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重领新证。
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公务之外不得使用、滥用。
附件五。
一、优质服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
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说明不受理原因,待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即行办理。
三、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当日或次日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依法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格票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缴,或先缴费后投诉。
六、廉洁自律。
凡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一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管理、收费的集体和个人邀请,不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礼券。
七、举报监督。
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
0514-84642857(生猪)0514-84680819(煤炭、酒类)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电话:0514-84680811举报箱设立在高邮市商贸总公司传达室边。
一、及时受理相对人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申请,对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立案;
三、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需要,必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应报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调查(核查)结果时,应及时作出调查(核查)结论。
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其中,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必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送达有关决定或证件。高邮市商贸总公司商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制度。
为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保证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和素质: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关管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由商贸总公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诉讼、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岗位工作必备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以及执法公文写作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岗位资格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后可重新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经考核、认证发给证书。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备的依据,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期内未获得此证书者,不得参加执法工作,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和预公开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管理办事程序流程图。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这些具体步骤由商贸总公司统一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对外公示,使行政管理相对一目了然。
(三)行政管理办事时限。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期限。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时间。
示;凡上级未制定工作标准的,按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标准公示;有收费项目的,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一并进行公示。
(六)违示责任。违示责任是指违反公开和预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单位应按照违示的性质、情节等,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举报信箱位臵、举报电话号码和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和预公开方式。行政管理公示和预公开应遵循公正、透明、效率、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栏(牌)必须固定在办公处所醒目位臵,对其中相关内容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发布公告、通告等方式进行。
预公开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公示和预公开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应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由总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公示和预公示内容,并监督公开和预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将公示和预公开内容自公示和预公开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部位行政执法公示按《高邮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部位,按《高邮市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保证干部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
二、弘扬敬业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经常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奢侈浪费。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
六、办案人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馈赠的财物。
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行政执法的罚没款如数上缴市财政。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
八、不准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严格执行财务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
九、不准用公费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十一、十不准: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罚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臵罚没款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行政篇六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进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551号),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省市开展进口环节收费检查。为震慑乱收费行为,现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浙江宁波大港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一行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引航费为每净吨美海里0.2元;超出10海里部分,每净吨每海里0.02元;超出各港口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按每净吨0.2元的标准加收30%。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
二,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5年1月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为0.35元/马力小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0.48元/马力小时,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三、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规则》关于拖轮费的上述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四、辽宁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
201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倾倒垃圾内贸船运50元/次、陆运20元/次;外贸船运100元/次,陆运40元/次”,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按照200元/次~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于上述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强化市场监管。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从去年6月份以来,文山州、市发改部门在文山市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边检查、边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现场指导和提醒,告诫等方式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24人次,重点检查州医院、市医院、州、市疾病疫防控制中心、血战及各大药店等36个医疗单位及药店,抽查药品及一次性耗材600多个。
公示,收费票据使用规范,各大药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发现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哄抬价格、串通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药品价格秩序稳定,未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文山市发改局物检所蒙雪华供稿)。
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七件典型案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了七件典型案件。
(一)盐城市某协会违规收取私营企业主会费案。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经济协会利用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之机,强制向部分私营和个体经营业主收取会费。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协会会费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43号)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将该协会违规收取的会费共计1812539元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整改。
(二)合肥市某房产总监机构违规收费案。
安徽省合肥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购买二手房时被房产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中介费,举报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二手房成交价71万元,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1.4万元。根据《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09]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中介机构退还超标多收款项2500元,举报人致电表示感谢。
(三)菏泽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采暖费案。
山东省菏泽市多位市民反映,该市某热力公司为按规定收取采暖费用,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热力公司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菏泽市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收取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菏泽办发[2008]89号)“居民采暖户每平方米15元按套内面积收取”的规定。该公司以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按建筑面积向某小区七户业主收取了采暖费,多收价款共计17378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当事人多收款项,并处以罚款17378元的行政处罚。
(四)岳阳市某停车场违规收费案。
湖南省岳阳市一市民反映,其于节假日在该市某停车场提车时,该停车场收费公示标明小车10元/(5小时)次,但工作人员却要收停车费20元/次,认为不合理。经查,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停车场在节假日内未按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擅自将小车10元/次的停车费提高至以20元/次的标准向停车车主收取停车费。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5号令)“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的规定。当地标明主管部门责令该停车场退还举报人多收价款,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改。
(五)佳木斯市某4s店违规收取车贷手续费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4s店贷款购车时,被要求收取2000元贷款手续费,而店内对此收费没有任何标价。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4s店并未对此项收费进行公示。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黑价反垄[2014]299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款项。
(六)金华市某银行支行违规收取账户年费案。
浙江省金华市一市民反映,其2011年在该市某银行支行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时,被告知不收取年费,且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收取年费。但从2013年开始,该账户被银行连续三年直接从账户里扣除年费,且每年费用不一。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号令)第20条“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的规定,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银行将已收取的年费款项全数退还。举报人表示很感谢,并专门来电表扬工作人员。
(七)兰州市某便利店不执行使用盐政府定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一便利店购买了两包深井海藻碘盐(320g),每包单价2.5元。举报人认为该店未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食盐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3]1859号)规定,“320g装深井海藻碘盐暂定售价为2.0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店严格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向举报人退还多收价款1元,并对该店处于行政处罚款500元,举报人来电表示满意。
两烟(110)。
文山州近期查获5万元以上无证运输烟叶案件27起。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不法烟贩活动频繁,运输烟叶从州内过境。文山州始终保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323国道线、广昆高速为查缉重点,充分发挥公安警务站、禁毒、边防等职能部门的查缉优势,加强与广西百色市有关部门协作,以提高打击非法经营烟叶的工作力度。
据统计,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全州共查获无证运输烟叶案件36起,其中五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27起,查获烟叶423.86吨,涉案金额达1081.81万元。
(文山州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钱龙供稿)。
价格信息。
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应发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版)。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列入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和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文化旅游、公共设施及重要专业服务共计11个类别49种价格,定价部门包括省物价局、卫计厅、财政厅、住建厅、司法厅、环保厅、新闻出版局、运管局、地震局和气象局,以及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省发改为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管理和信息公开,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田勇供稿)。
案例分析。
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完成首例涉案虚拟物品价格认定工作。
201512月31日,县公安局委托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进行认定。据了解,此案涉及价格认定表的物为被诈骗的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游戏名为《热血传奇》,由腾讯公司代理盛大公司的手机游戏,游戏服务器为安卓微信124服“众志成城”。该虚拟装备于2015年12月26日23时45分至24时许,被一个注册昵称与颜某一游戏朋友昵称相似的玩家,以参加游戏活动为名骗取。经价格鉴证人员向委托方和颜某收集了被盗虚拟装备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国家发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在接受委托后,广南县价格中心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根据网络游戏实际,安排工作人员下载腾讯《热血传奇》安卓微信版,利用业余时间登陆124服“众志成城”进行试玩。通知游戏试玩和网络资料查询,掌握了涉案网络游戏装备的制作过程,核实装备制作各阶段所需材料和背景。
经调查,在游戏中设有“金币”、“礼券”和“元宝”等三种游戏货币形式,其中“金币”和“礼券”可以通过游戏任务和活动获取,主要用于游戏人物日常消耗,不具备兑换人民币价值;“元宝”是游戏汇总玩家之间相互交易和从游戏平台购买稀有材料和道具的主要币种,需要通过游戏平台以人民币价值兑换,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元“元宝”。
除此之外,持有人民币的玩家也可以通过向持有“元宝”玩家发送微信红包或银行存款方式,以1元人民币兑换11-12元“元宝”的比例,兑换游戏所需“元宝”。
该虚拟装备属于游戏中稀有装备,可通过游戏中的装备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等功能,使新生虚拟装备与被认定虚拟达到相似游戏使用功能。
而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材料和道具在游戏中均可通过游戏币(元宝)从游戏平台购买,部分材料和道具也可通过玩家公开拍卖交易和完成特殊游戏任务获取。
价格鉴证人员结合认定目的,决定在认定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结合游戏中公开虚拟市场,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的材料和道具认定值,在“交易行”有公开交易行为的,选取交易中准值;没有公开交易的,选取“云游商人”npc明码标价值。“元宝”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比例选取玩家之间公开的交易中准则比例。
经认定,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为2166310元“元宝”(游戏币),按照人民币与“元宝”的兑换比例(1:11.5),共折合人民币188375元。
(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建全供稿)。
行政执法行政篇七
(一)(满分100分)。
一、填空题:(共24分,每小题4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城市新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或者行政机关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人民防空法》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其维护管理,不得。
5.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
6、听证举行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选择题(共36分,每小题3分)。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a、军队有关部门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c、同级军事机关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
c、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3、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
a、无偿。
b、有偿。
c、按照市场租赁价格。
d、按照政府指导价。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b:报废鉴定制度。
c、申报报废更新制度d、报废备案制度。
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的罚款。
a、一万元至五万元b、十万元以上。
c、五千元以上d、十万以下。
b、高效、便捷。
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8、党的()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a、十一届三中全会。
b、十五大。
c、十六大。
d、十六届三中全会。
9、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人民防空条例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d、人民防空法。
10、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得核发()。
a、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居民身份证d、产权证。
b、一万元至二万元。
c、一万元至五万元。
d、五千元以下。
d、法律。
三、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2分)。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3、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4、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
5、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前三天发布公告。()。
四、简答题(共30分,每小题10分)。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有那些?
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应遵循的一般程序有那些?
3、如何制定好人民防空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二)(满分100分)。
一、填空题:(共24分,每小题4分)。
1、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备案。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4、和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掌握。
5、依法行政必须把维护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
6、实行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二、选择题(共36分,每小题3分)。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有()。a、九章,53条b、十一章,49条。
c、十二章,70条d、十四章,72条。
2、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民防空警报台的()、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a、外观特征。
b、坐标参数。
c、技术数据。
d、警报信号。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被授权的组织。
b、授权的行政机关。
c、被授权的组织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d、授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c、专用d、行业。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上一级行政机关。
c、下一级行政机关。
d、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超越职权。
b、不作为。
c、失职。
d、乱作为。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a、防空效能b、安全和使用效能。
c、质量。
d、防护能力。
8、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
a注销b吊销c撤销d收回。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起施行;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a、1997年1月1日、2009年8月27日。
b、1996年10月29日、2009年4月24日。
10、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a、15b、20c、5d、10。
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警告;b、记过;c、行政;d、记大过。
b产品质量制度。
c责任制度。
d自检制度。
三、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2分)。
1、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2、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4、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简答题(共30分,每小题10分)。
1、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如何处理?
3、如何做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三)(满分100分)。
一、填空题:(共24分,每小题4分)。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重要经济目标主要包括、、、、、、、等。
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及其行政许可。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应对当事人给予,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5、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
6、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二、选择题(共36分,每小题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起实行。a、1997年1月1日。
b、1998年1月1日。
c、1999年1月1日。
2、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单位和个人能否自行出售?()。
a、可以。
b、不得。
c、未作具体规定。
3、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后,应当根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证据b、申辩c、质证d、听证笔录。
4、人防工程因租赁等情形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a、人防。
b、建设。
c、房产。
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a、可以。
b、尽量。
c、必须。
6、制定与()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a、国家利益b、人民利益c、集体利益d、群众切身利益密切。
7、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程序b、结果c、过程d、效果。
8、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由申请单位限期予以()。
a、补建。
b、结建。
c、仿建。
d、缓建。
9、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由()负责。a、城市建设部门。
b、工程质量检查站。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a、军队有关部门。
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c、同级军事机关。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a、管理和监督检查b、监督检查。
c、检查监督。
d、管理。
12、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a、10、20b、7、14c、14、7d、20、10。
三、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2分)。
1、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应至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部组织修建。()4、199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12届国际民防组织大会。()。
5、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四、简答题(共30分,每小题10分)。
1、如何运用人民防空法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问题?
2、人防部门如何依法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3、人民防空法规定了哪几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政篇八
执法主体名称:多伦县统计局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行政处罚(4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
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
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所采。
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者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
资料的;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料的;
(二)利用职权指使、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
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统计人员对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不拒绝、不抵制,参与。
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
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
数据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
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伪造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
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有。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不按规定。
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和《催报单》不。
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统计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以罚款。
4、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
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利。
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的,处以500元至。
5000元罚款。
行政执法行政篇九
(一)职责明确,主题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和64条的规定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单位分4个中队,地段分片负责,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应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忠,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执法行政篇十
城东中队自筹建至正式挂牌以来,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东街道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城东中队按照局里提出“半年打基础,一年树形象,二年出成效,三年上台阶”的要求,全体队员克服了人力不足、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重重困难,共同努力,艰苦奋战。2010,城东中队共立案337起,其中规划案件329件,燃气案件1件,环卫2件,建筑渣土5件,这些案件中结案116起,罚款918759元;共接到局受理信访(投诉)案件88件,市政府直线电话受理案件24件,部门转入信访案件16件,城东街道交办及中队受理信访(投诉)案件30件,已经全部办结。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市容方面。
在市容市貌整治上,城东中队采取了点、线、面的三维管理,以点带线,由线及面,着力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全力治理乱贴乱画,规范牌匾广告,美化市容环境。
经营物品,扣到该摊贩“胆战心惊”为止;(3)突击加班打击。一方面中队联合交警、太平中队等各兄弟单位加强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中队安排值班人员,定点定岗,加班加点遏制流动摊点扩张趋势。经过全天候整治和持续不间断的强化管理,无证流动摊贩明显减少,市容秩序明显改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共取缔占道经营100多起,整治流动摊贩818件,清除各类不规范的广告牌200多块,清除横幅等各类“野广告”2000余条,共说服教育各类违章人员3000多人次。
2、线。
在加强巡逻的同时,我们城东中队还听取群众的反映,依据现实情况,对重点路段采取了综合治理。
在2010,我们城东中队重点对万昌路、三星大道、百丈路、横湖桥菜市场、彩屏路等重点路段进行综合整治,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一是加大对泽坎线、万昌路、彩屏路等主要路段的落地式灯箱、横幅及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
中队首先对泽坎线等路段的经营户进行调查统计,并逐一告知他们入室经营,并将占道的灯箱放入室内。
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则没收其灯箱、暂扣其在外经营的物品。
据不完全统计,共收缴灯箱200多只,清理横幅上千条,取缔占道经营178件。
二是加大对商业街的整治力度。
一方面,中队组织专业清洗队全方位清除商业街内的“牛皮癣”,取缔并销毁落地式牌匾50多块,清理不规范墙体广告10块、布幅广告30条、残破对联、门窗广告贴字、非法小广告100多处,清擦喷涂电话号码100多条;另一方面,安排全中队人员进行错时加班,从中午12:00点开始到晚上8:00,定人定岗定责任,劝导流动摊点不要进入商业街经营。
三是加大对横湖桥、彩屏路流动摊点的整治力度。
这两个路段的流动摊点一直是城东的毒瘤,受到了各级单位及群众的广泛关注,为此城东中队狠下决心,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对这两个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整治之后,我们城东中队对重点路段进行持续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对重新滋生的影响市容市貌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实现重点路段城市管理的常态化。
3、面。
在做好点、线两方面工作的同时,加大建筑垃圾的整治力度。
针对城东范围内新开发的工程项目多、乱倒渣土等建筑垃圾多等的情况,城东中队首先搞好调查摸底工作。
首先派专人负责从网上查询城东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再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地巡逻,对于正在施工的企业逐一登记;其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凡是在巡逻中发现有乱洒渣土的工程车,则当场进行教育,并要求其负责人做好整治工作。
第三,携手城西中队进行夜间整治。
两个中队分别派出两至三名队员,组成两支队伍进行轮流值班,跟踪监察各个工地的工程车是否有抛冒滴漏、乱倒渣土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目前,共查获三起乱倒渣土的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第四,严厉惩治作案企业及个人。
凡是当场查获正在倾倒渣土的工程车,一律予以暂扣。
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或个人,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目前,城东整体市容市貌自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巩固原有工作成果的同时,我们不断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不断扩大工作成果,使城东整体市容市貌不断再上新的台阶。
二、规划方面。
城东地处温岭东大门,是个新兴的城郊结合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多,居民区新建住宅多,在利益驱使下,各类违法建设较多。城东中队综合分析城东的实际情况,从三方面入手,坚决遏制私搭乱建,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1、加强日常规划巡查。一是加大摸排和巡查力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排,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姓名、违法建筑面积和建设时间等一一登记在册;二是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送达停建通知书,对屡教不听的坚决予以当场拆除,对于当时难以拆除的,则联合街道、土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拆除;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周一至周三为中队巡查日,周四为联合土管部门巡查日,周五为拆除日,能当场拆除的马上拆除,拆除不了的,报街道、两违办统一拆除。
清理占道设施、未批户外广告、废品及堆积物,逾期未自行拆除、清理的,则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清理。据统计,共拆除彩屏路违章建筑2000多平方米。
3、开展废品收购点专项整治。后洋吴村的个别村民,擅自占用良田及杂地近3亩搭建临时棚,租给一部分外来人员建立废品收购点,直接危害到村民的身心健康。为此,城东执法中队协同街道、土管、专业拆违队伍等部门于10月中旬,将30多个未按要求拆除的废品收购点进行强制拆除,得到当地村民的好评。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城东中队共查处违章建筑100多起,拆违面积达10000多平方米,使私搭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环卫方面。
城东中队加强环境卫生巡查、督查力度,保证一辆巡逻车,保证3名工作人员进行全天候监察城东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对于发现乱倒垃圾的行为的,能制止的当场教育纠正,不能当场制止的,上报街道组织力量清理,对于有恶意倾倒、情节严重的,则立案查处,加大处罚,以儆效尤。通过全力整治,城东的总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群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
四、案件办结方面。
业务,方便群众办事。城东中队专门邀请规划办业务人员讲解有关规划知识,邀请法制科到中队,帮助队员解答疑难问题,争取人人都学会做笔录。(3)开通个人建房办理绿色通道。凡是有群众到城东中队办理手续的,每个队员都要热情接待,需要拍摄照片、现场踏看的,优先出车给予拍摄、取证。
城东的违法建设案件数量在温岭各乡镇、街道一直处于领先,这项工作一直是城东中队较大的一块工作量。由于人手不足,城东中队发动全体工作人员,利用一切工作间隙,严格按照要求和规范,处理各个违法建设案件的案卷。
五、队伍建设方面。
去年年初,中队正式挂牌成立,我局提出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借此契机,城东中队完善管理制度,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抓好了以下三项工作。
1、抓好思想建设:要求全体队员面对困难,发扬坚韧不拔、勇于进取、迎难而上、敢争第一的精神。要求队员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的思想,工作中必须更新管理理念,转变工作思路,自觉地把努力构建“和谐城管”作为工作目标。
队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自我学习提高,为建立一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的综合执法队伍奠定了基础。
3、抓好制度建设。为规范和约束执法队员的言行,中队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值周负责制:凡是轮到值周的两位队员,做到责任到人,要求详细记录每天中队每位队员所做的工作,力求事事有记录,每事有重点。到了周未,负责值周的队员必须进一步完善值周记录,并进行打字归档,使这个星期的工作一清二楚,便于日后查询,方便今后工作。二是建立每周计划上报制。每个星期的星期一,由中队负责人安排好整个星期的工作计划,做到凡事有规划。中队要求全体队员严格按照局里及中队制定的规定,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同时加强了内部管理,实行了绩效考核,做到出勤又出力,使队伍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结束语:2010已经过去,2011是城东中队工作再上台阶的一年。2011年我们城东中队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局领导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管理执法行为、推进工作机制创新、建设一流执法队伍,努力做好新一年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职能,使城东城东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执法局城东中队2011年3月28日。
行政执法行政篇十一
县法制办、县纪委监察局:
按照《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等法律文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及文件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局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召开局务会议,听取各科室执法情况汇报、部署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二、依法定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类等和工作职责,落实了行政执法的责任,保证了我局和各职能科室不越权、不跨位。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在加强对本局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的基础上,将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安监干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三、夯实基础,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要求执行。2011年以来,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5起,结案3起。在执法过程中,无消极执法现象和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几年来也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问题发生。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县法制办、纪委监察局的要求,我局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我局24人经考试合格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并已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2、在行政处罚依据中,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下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单位实施处罚,不存在超越职权、巧立名目实施处罚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实行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3、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出具执法身份证件,提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按要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并出具财政部门同意执法的罚款依据,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权益。
5、在行政执法中,我局注重行政处罚实效,有效地遏制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最终消灭事故隐患。
通过自查自纠,我局在行政处罚行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记录不规范,表述不确切;二是在执法过程中重服务轻处罚现象存在,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狠抓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强化对安监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水平,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和谐平泉,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