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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的知识,欢迎阅读。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0.5%;0.8%;1%;1.5%;2%。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
5.对石油炼焦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冶炼采选业、水泥制造煤炭开采其他采矿业等实行的是2%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原则”)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2条款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第3条款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凭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标准为每天25元。
(三)在州外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伊州人社发(2014)38号文件)。
2、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限额凭据支付,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人社发【2013】139号文件中配置目录标准执行。
(五)生活护理费
发生工伤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以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27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七级伤残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七级伤残21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
(九)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项工伤待遇。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自治区物价局定300元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转诊(伊州人社发[2015]25号)
工伤必须在社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逐级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二)工伤报销(经办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垫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网上经办系统中提交申请。社保局将对符合范围的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支付。用人单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据后,工伤费用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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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二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缴费工作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的安全感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高效生产。在工伤保险岗位上的7年任职,笔者发现工傷保险的参保缴费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存在刻意骗保的现象;参保险种不完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针对当前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对参保的社会责任感,建立加强工伤保险缴费监管的长效机制等一系列对策措施,以期为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缓解员工工伤事故的困扰,为受工伤者提供医疗康复救治和经济保障,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近几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不断攀升,每一年都有比上年增长。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工伤保险总体参保面低于预期,工伤扩面难,足额征缴存在阻碍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当前,不少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出现了工伤保险缴费不及时,缴费的基数不正确,甚至骗保等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见, 当前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主动参保意愿较低
近几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民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出现瞒报、少报参保人数,甚至刻意骗保等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为:第一,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他们可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罔顾法律,产生骗保行为;第二,由于工伤保险是小险种,一些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未能认知其重要性,导致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不到位。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他们认为管理者坐办公室,不存在危险性,不需要参保。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认为农民工这类特殊人群的工作只持续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时间,属于短暂工作,没必要参加工伤保险。
因而这类在用工单位意识中认为危险性不高的人群,工伤保险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就在于用工单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
(二)参保险种不完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社保五个险种几乎是独立参保的,用人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的情况。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费用较高,许多用人单位会放弃这两个险种,而工伤保险的费用比较低,防范风险的能力高,且生效即时可见,许多雇主就只选择工伤险种参保。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无法享受基本的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障。
这种巨大的待遇落差,容易引发不和谐现象,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而对于只参加工伤保险又遭受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职工,停发伤残津贴,至于其他的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说明。
目前我国统筹地区的处理办法是,只要工伤职工没有提出与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是可以继续拨付工伤待遇的,这种政策能安抚工伤职工,维护社会的和谐,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工伤基金的资金损失。
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影响了统筹地区工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单位分季度缴纳,或者等到资金充裕才缴纳;有些用人单位一直欠缴工伤保险,直到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当月,才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甚至有用人单位一直到需要报销工伤待遇时,才补齐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这种停缴滞缴的现象容易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短缺而需要进行省级调剂的情况,影响工伤基金的正常运行。
(四)缴费基数未及时调整,引发社会纠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数额,是以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当然,当职工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的社平工资时,则以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些单位没有按照已付工资总额来支付工伤基数,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增多。虚假的缴费基数严重损害受伤工人的待遇标准,容易引起纠纷,如争执、信访甚至上法庭诉讼等不和谐现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在首次的参保的时间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骗取工商保险基金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合规,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时间存在漏洞来说,由于工伤保险在参保和保险生效时间上与医疗保险不同,对于工伤保险来说,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参保当月就能够发生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钻空子,利用工伤制度漏洞,当月发生工伤后,再去经办机构给受伤职工申请参保。除了外伤, 有些单位当职工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才选择给职业病职工参保,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我国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同时根据社会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的工伤参保缴费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面违规操作,存在缴费不合规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实发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发生工伤后, 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均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这种虚报缴费基数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 而且也容易诱发矛盾,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引起信访甚至诉诸于法院。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参保的责任感
针对用人单位参保意愿不高的挑战,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树立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从根源上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意愿。
一方面,利用一切网络资源,如电视广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抖音、直播间等各种网络媒体工具,积极地宣传和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地推进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全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扩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
另一方面,以点带面,扩大宣传力度。
树立先进的模范单位,对积极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并联合这些模范单位举办各种宣传学习活动,提升整个社会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意识。
目前,工伤保险的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应当尽快探索与工商、地税、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用人单位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和不及时、不足额缴费的风险成本,形成多部门合力执法的局面。加强社会保障、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共享信息和数据。在工伤团体险方面,推动形成建筑、交通、市政、地产等在建项目全员参保的良性格局。依法追偿用人单位停缴欠缴费用,统一规定恢复期限,避免用人单位由于集中恢复和长期恢复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过载,导致的恐慌。应该将那些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涉嫌犯罪者,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给予严惩。
(三)提高工伤经办人员素质,配备专业人员
为了更好地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应当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律经办机构,形成一支懂业务、精专业、高效能的劳动保障法律经办人员。
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信息技术管理的业务,工伤保险信息技术机构的组织和建设;加快建立工伤保险信息技术业务管理的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与管理工伤保险信息有关的科学理论研究。
通过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促进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其劳动保障部门和执行机关法律服务团队的建设,逐步削弱其社会行政执法色彩,增强其法律特色。
时机成熟时,建立“劳动保障法院”,促进分院专业化,扩大主管劳动保障工作队法律事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稽核监管,扎实推进工伤保险的参保与征缴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得到顺利实施。
(四)加快健全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工伤保险执法工作
法制不健全是导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在实践中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应对实践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我国应该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来完善工伤保险缴费相关规则。就中央层面来说,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政府应对当前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出台办法予以统一解释,并根据工伤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堵塞制度漏洞。在地方层面,各省也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除了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相关实施细则,有关机关还必须要加强工伤保险执法工作,对于实践中用人单位欠缴保费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规定合理的追缴期,要求企业在追缴内予以补缴。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和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语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时关系着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影响着用人单位的用工效益,甚至与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息息相关。但是改革和实施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制度仍然是一项较为系统而繁杂的工程,其中的关键所在是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的、信息化的、系统化的管理体系,从法律制度、监管机制、经办人员等方面入手,解决工伤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军.企业工伤保险问题探讨[j].农电管理,2018(5).
作者简介:罗丽华(1974—),女,福建连城人,经济师,本科,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研究。
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三
1、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四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已经于2015年5月24日在重庆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发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五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5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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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一、2015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以上两项合计为:615658元。
二、2015年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490.0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三、2015年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
资,但最高为484725元、最低为96945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296.1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四、2015年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102.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五、2015年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908.3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六、2015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714.4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16334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16334元。
以上a+b=232668元。微信公众号 flswjz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302468.4元、最高赔偿额为581670元。
七、2015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326.6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9694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96945元。
以上a+b=193890元。
八、2015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77556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77556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205523.4元、最高赔偿额为407169元。
九、2015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463元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8167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8167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58989.8元、最高赔偿额为329613元。
十、2015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8778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877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12456.2元、最高赔偿额为252057元。
十一、2015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9389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9389元。
备注: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
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上述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拿到。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77556元,即月平均工资6463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7、请全国各地伤者及家属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
一、2015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422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988.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753.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51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2年上海市职工五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284.4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36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2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24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18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6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伤残赔偿依据上海市政府第93号令
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七
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有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是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
1、都是需要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期限为准的。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期限需要延长的',进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有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话,继续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的,要是没有购买工伤的话,有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油单位负责的。评上工伤等级后的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按月享受。
按照当地的公布的标准算的。
需要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算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建议,经办机构同意后,需要外地就医的。
需要医院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经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的。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近-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明:各近-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在岗月工资。
3、工亡抚恤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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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篇八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2015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422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988.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753.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51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2年上海市职工五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284.4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36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2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24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18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6个月)。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伤残赔偿依据上海市政府第9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