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5篇)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3:38:4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5篇)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篇一

(2004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2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未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驾驶证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

(七)业务领导岗审核。

(八)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九)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4.考试成绩表。5.《准考证明》。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7.驾驶培训记录。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五)《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六)《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2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八)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一)拖拉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二)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十五)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拖拉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拖拉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g、h、k的顺序,在拖拉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签注g的同时,不再签注h。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增考项目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

(三)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拖拉机驾驶证签注;并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要及时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考试中应当严肃申请人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考试员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农机监理机构可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1寸证件照,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经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累积记分查询结果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换领的拖拉机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拖拉机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拖拉机驾驶证。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5.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驾驶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转出业务:

(一)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拖拉机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和累积记分情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打印《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密封驾驶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交拖拉机驾驶人。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另建档案留存。

(五)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拖拉机驾驶证转入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 证件照,拖拉机驾驶证、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打印的《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和档案,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和打印的拖拉机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查询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拖拉机驾驶证日期。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吊销拖拉机驾驶证处罚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送交的拖拉机驾驶证和有关文书资料;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信息。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七条 办理审验业务:

(一)驾驶证管理岗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的事项为: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和违法累积记分。

(二)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驾驶证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符合规定的,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四)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农机监理机构。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拖拉机驾驶人的联系地址。档案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九条

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的业务: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作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更正档案,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的,制作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管理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2.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3.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打印该拖拉机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现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与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办理驾驶人档案转出,但尚未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人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注销、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3年后销毁。

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退办凭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实习标志式样与公安部规定一致,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办证地点公布。本规范未规定式样的表格式样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篇二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办理 ……………………………..1 第一节 初次申领…………………………………..1 第二节 增加准驾机型申领………………………..2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3 第一节 换证、补证和更正…………………………3 第二节 转出和转入…………………………………4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6 第四节 违法记分管理………………………………8 第四章 档案管理……………………………………..8 第五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办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四条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

3、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考试成绩表。

第二节 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第五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驾驶证。

2、符合规定的,考试岗、受理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在核发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驾驶证。档案管理岗将原驾驶证存入档案。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增加准驾机型申请至核发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或撤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核发驾驶证,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机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新驾驶证。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

第一节 换证、补证和更正

第七条 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原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除外);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八条 办理补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证业务时,距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补证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九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的驾驶证,由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处理;驾驶证属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应将收回的驾驶证存入驾驶证档案,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驾驶证信息。

第十条 办理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确属错误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正,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资料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第二节 转出和转入

第十一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2、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将《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应核对档案资料。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属于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审核相关信息后合并办理。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驾驶证(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除外); 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需收存原档案。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对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符合规定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发现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驾驶人信息,确认申请人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十三条 办理申请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回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收存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

第十四条 办理其他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驾驶证被撤销、吊销的,受理岗审核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档案管理岗收存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

2、驾驶人具有《驾驶证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或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驾驶证时,未收回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定期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十六条 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 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1寸证件照,确认申请人符合《驾驶证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3、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科目一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申请人应当在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节 违法记分管理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驾驶证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和重新考试,教育和考试业务流程具体事项由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档案应当保存申请资料和业务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整理装订,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式样见附件1-3),做到“一人一档”,按照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伪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防虫鼠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需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驾驶人档案迁出农机监理机构辖区以外的,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驾驶证档案与原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已办理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转入时将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注销驾驶证的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二)撤销驾驶许可的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三)被吊销驾驶证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申领驾驶证限制期满,但饮酒、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事故后逃 逸被吊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无上述情形的驾驶证档案,应长期保管。

驾驶证档案超出保管期限的可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制作销毁登记簿和销毁记录,销毁登记簿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登记簿连同销毁记录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理岗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按照申请的业务事项分别录入,如“初次申领”“增驾”“期满换证”“驾驶证转出”“驾驶证转入”“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补证”“注销”“恢复驾驶资格”“记分考试”“记载事项更正”等;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联系电话:按照《申请表》录入。

4.体检日期、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5.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6.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7.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档案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核发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顺序编号。

8.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初次制作驾驶证的日期录入。9.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机型录入;属于增驾的,按原驾驶证准驾机型和增驾机型合并录入。

10.增加的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录入。

11.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属于初次申领的,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属于增加准驾机型的,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有效期满换证与其他业务合并办理的,按照原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属于恢复驾驶资格的,按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属于补证、其他情形换证的,按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12.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按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但不得超过70周岁对应日。

13.换证日期:按制证日期录入。

14.属于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

15.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16.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17.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实际转出日期录入。

18.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19.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20.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21.照片:按照证件照片标准录入。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实现驾驶证数据互联互通的地区,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可以在异地申请办理相关驾驶证业务,具体操作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办理。业务办理中,农机监理机构应收存申请资料,录入电子信息、建立新业务档案。鼓励实现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代理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关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不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注销驾驶证。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驾驶证上粘贴或打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照片,准驾机型按照g1、g2、k1、k2、l、r、s的顺序,在驾驶证准驾机型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准驾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按k2签注)。签注g2的,不再签注g1;签注k2的,不再签注k1。有效期限签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格式为:“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新旧准驾机型代号按以下规定转换:原准驾机型为h或g的,转换为g2;原准驾机型为k的,转换为k2;原准驾机型为t或r的,转换为r;原准驾机型为s的,转换为s。

第三十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印章式样见附件1-4)。

驾驶证制发的相关事宜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见附件1-5。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08年10月8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3年1月29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篇三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七条 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r、s、t的顺序,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三)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四)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原驾驶证签注。将本规范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规范考场秩序,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驾驶证管理岗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3张),查询申请人违章、事故处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收存原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应换发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6年录入。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四)驾驶证管理岗将档案交驾驶人。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转出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及档案。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驾驶证及档案资料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及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的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补发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档案管理岗定期清理档案,对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提出注销意见。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注销的,报请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60周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证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驾驶证档案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驾驶证档案。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转出辖区的以外,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驾驶证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注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销毁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受理凭证和不予受理凭证、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2.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3.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式样)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6.各专用章式样 7.受理通知书(式样)8.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篇四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来源: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准予驾驶轮式拖拉机);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准予驾驶手扶拖拉机);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十六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十八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驾驶人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第三十二条 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执行。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应当撤销驾驶许可,并收回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登记规定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篇五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1-15 【生效日期】201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8年1月15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第九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

(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三)在抵押期间;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第十八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第五章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应当允许公众查询。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

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条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其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三)住址是指:

1.单位的住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五)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登记规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2.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6.66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