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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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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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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素质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检查员队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船舶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含见习船舶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以下统称“检查员”。

第三条检查员在行使检查权力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正确运用专业判断,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愿景、目标和理念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愿景是有效降低并最终消除低标准船舶营运。

第五条本规范的目标是培养和锻炼一支“廉洁高效、装备精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的专业型检查员队伍。

第六条检查员倡导“正直诚信,专业严谨,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的理念

第三章个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检查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尊重船上的规章制度。(抽烟等)

第八条检查员应意识到船舶是船上人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避免对船上人员的休息或私人活动造成不当影响。(psc,台湾船)

第九条检查员在开展检查时应尊重船长和陪同检查的船员,表达意见应当使用规范、专业术语,不得因缺陷判断问题与船长、船员争吵,甚至将缺陷强加于船方,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规范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条禁止使用威胁、粗鲁、专横或涉及种族、宗教偏见而冒犯他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检查员在检查期间不应误导或要求船上人员从事任何违反公约或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登轮检查前4个小时内或检查期间饮酒,检查期间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检查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不得恶意诋毁他人。

第四章公共资源使用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当妥善保管为船舶安全检查配置的公共财物,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禁止用作私人用途。检查员所配备的电子版公约及专业书籍等资料应该妥善保存,谨防丢失,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直接或拷贝后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检查员所配备的工作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与工

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检查员从事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应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如船舶安全检查是因他人报告或投诉引起的,检查员不得泄露报告人或投诉人的身份。

第十七条检查员登轮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向船长表明来意。

第十八条检查员在对船舶实施检查时,应当正确适用有效的检查程序和指南,运用良好的专业判断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检查员在填写检查报告时应就所发现的缺陷和拟采取的行动措施与船长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应明确公约要求;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便于船舶或相关利益方对缺陷进行评估。

书写 psc检查报告时应统一使用大写英文,书写工整且清晰可辨,符合通常书写语言习惯。

第二十条检查员在决定行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本港的实际修理能力、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避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第六章廉政规范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不正当行为影响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检查员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船方或代理人现金和具有明显价值的礼品。

(二)接受船方或代理人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三)接受非正常的船上招待。

(四)向船方索要或暗示代理人向船方索要现金或烟、酒、书籍、音像制品等物品。

(五)要求船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借用船东、船舶、船舶代理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 它设备。

(七)通过故意刁难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好处。

(八)向船方推销任何物资,从中获取利益。

(九)与修理厂、供应商、检验机构相互串通,刁难船方。

(十)以入股、提取佣金等形式从事个人经商活动。

(十一)出任国外检验机构驻华机构的顾问、代表或联络人。第二十二条除特别情形,检查员不应在船上用餐,登轮检查时自备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应注意处理好与修理厂、供应商、检验机构间关系,不得因此类关系影响专业判断。

当检查活动涉及船舶修理项目、物品供应及实施检验时,应尽量让船方及其代理人获得更多的海事服务信息,不应向船方及其代理人指定厂商。

第七章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发现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或者对规范的含义有任何疑问,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匿名的形式向检查员所在单位指定的职能部门反映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反映或报告,有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处理,包括:

(一)评估这些信息的严重性和可信性;

(二)启动非正式的询问或正式调查;

(三)向相关部门提交询问或调查结果的报告,报告应包括该事件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对本规范的修改建议,以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应为举报者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者实行报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篇二

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 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 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

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6、保持机舱、机电设备及工属具的整洁.

7、清楚而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

(四)停泊中轮机部人员值班规定

1、停泊值班时,轮机部必须留人值班,务使各机电设备处于适航状态,并认真填写轮机日记。

2、及时检查各电器设备及接岸电情况。

3、及时检查管系、阀门的使用开关情况。

4、加足燃油料和润滑油料,备齐各种配件以及做好其他的一切开航前准备工作。

5、保持机舱内“三清、四无、四不漏”。(五)船舶应变演习规定

1、船舶“四防”应变演习部署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救生应变部署;(2)进水堵漏部署;(3)消防应变部署;(4)防雷雨大风应变部署。

2、应变演习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站(船)长或有关领导指导下进行,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演习。

3、应变演习信号发出时,全体船员应迅速带齐按“应变部署表”所规定的工具、器材奔赴现场或岗位进行施救,完毕后必须把工具及器材放口原处。

4、每次消防救火演习应进行灭火器材的实施示范。

5、演习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将演习情况用红笔写人航行日志。

6、记录演习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习的项目;

(2)记录组织情况、集合情况、秩序情况及动作熟练程度;

(3)记录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水龙的射程及堵漏器材的使用情况;(4)记录缺席人员的名单和原因;

(5)记录在演习中发现的优缺点,以及今后的改进方法;(6)每次演习必须严肃认真,使之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船舶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把整个事故情况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和局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须在48小时内送交正式船舶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事故报告要求填报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

(2)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理位置;

(3)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航道水深、水流、风向;(4)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5)发生事故的船舶资料;(6)值班人员名单;

(7)采取的抢救措施及损坏、损失详细情况;(8)发生事故的现场图。

(七)船用柴油机安全操作规程

1、柴油机在启动前应注意事项

轮机值班人员应在船舶开航前20分钟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起动电池是否充有足够的电力,启动用的压缩空气瓶的压力是否足够,不足时应及时补足。(2)检查日用柴油柜、曲轮箱、推力轴承、齿轮箱、中间轴承存油量是否合适,不足时要补足。(3)打开燃油、机油、冷却水系统所有旋塞和阀门应置于正确的工作状态。(4)对各人工加油点注润滑油。

(5)清除柴油机、轴系周围有碍运转的杂物。(6)检查各仪表、报警装置工作是否灵敏正常。

(7)机驾合一的船舶,应检查其操作效能,确认工作正常后才能使用。

2、柴油机在动转中应注意事项

柴油机启动后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柴油机冷车起动后如一切正常,在约50%的额定转速空载预热运转10~15分钟,待水温接近45℃,机油温度接近40℃时,方可带负荷运转.注意油温低于30℃前不得使用全负荷运转.(2)运转期间,必须经常观察主机各仪表读数及监听主机的运转响声,经常观察柴油机管路、阀门等各连接部位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航行中,值班人员应坚持岗位,随时注意机械各部位的变化,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驾驶室,必要时减速或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车,并将发生情况记人轮机日记。(4)注意燃油的消耗,并及时补充日用燃油油柜。

3、柴油机停车和停车后应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的指令后,将机转速降到约50%额定转速,再将油门操纵手柄移至停车位置,停止柴油机运转.

(2)柴油机停车后,应进行下述工作:

a、检查电池(空气瓶压力)是否充足,不足时应补足;

b、关闭燃油、冷却水等系统应关闭阀门(注意并闭海底阀门);

c、进行清洁、检查及保养工作,并排除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轮机日志记录.

ⅱ 航道工作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船长接到任务后,应立即召集全船人员开会布置本航次的任务,并仔细检查船上甲板机械、滑轮、起吊起锚设备、缆索等是否正常。同时,对各运转机械的部件加注润滑油。

2、航行前应检查车钟、机驾合一、航机舵线、汽笛、灯光信号是否正常。

3、船舶出航进行航道探测、设(查)标、调整标志及浮标、活锚的起吊、移位等作业之前,应检查甲板所必备的工属具配套是否齐备。

4、值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避让规定,按规定示号、示灯,正确避让,航行时要精神集中,保持严肃和镇定。

5、当舵轮转至满舵时,驾驶员应注意握紧,防止舵轮滑动回击伤人。

6、航行转弯(调头)时,应尽量注意避免高速大舵角调头,以免船舶倾覆,在洪水时期更应该注意。7.在航行中;如遇危险天气(如暴雨、大雾、强风、山洪、雷电等),驾驶员应视当时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如对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即选择安全地点临时停泊。

8、洪水时期拖带浮鼓移位时,驾驶员应谨慎操作,切忌船身侧横,要注意水流及流向,防止船舶倾覆。

9、禁止船舶上层建筑篷顶上堆放杂物,以免影响船舶美观和重心过高影响稳性。

10、航道工作船两舷走道甲板要装设护栏,防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慎滑落跌入水中;夜航时,工作人员要互相关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任何时候船上不准穿拖鞋,上班时不准看书报及做与航行无关的事倩,要加强了望,安全航行。

12、船上不得搭载或留宿非本单位工作的外来人员。

13、严禁违章超载,起吊浮鼓时,要注意船身倾倒情况,严禁超负荷起吊。14.航行在浅滩、石坝、礁石区等危险航道时;要小心驾驶,减速前进。ⅲ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岸标)

l、岸标设置时,应选择顺风竖标方向开挖洞坑,迁移或撤消时,则要逆风向放倒。

2.标杆竖起,必须安设以控制上风面“地牛”拉索为主的三条基本或三角形的“地牛”拉索,并收到适合紧度,经常注意松时拉紧,以保持标杆垂直,防止倾倒伤人。

3、标杆竖起后,应首先检查标志安设牢固稳妥后,才能实施登高或搭梯作业,登高人员要控制在l~2人,并系扎好安全带上标,标脚底不可站人。

4、起吊灯具、电箱、电池的拉索和滑轮挂钩,必须经检查完好后;方可使用。

5、标上安装工作,各种工具、器具使用要握稳,并按安装程序逐一进行,有条不紊的施工;防止工具杂物和器材跌落伤人。

6、标志设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详细检查,确认灯色、灯质无误;符合要求后,方可撤离标位。

ⅳ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浮标)

1、需设的浮标,工具、锚、缆索按所需要求安装牢固后,应根据设标点航道的水流及风向,将浮标系带在上风面船舷的一侧,锚缆同舷外牵带到船头甲板面,锚在前放平,缆盘圈整齐,以便抛放时不乱。

2、设标船(艇)应逆水慢速探测标位,由站长统一指挥抛锚,抛锚人员应注意站立位置,即锚缆在外,人在里,切不可脚踏人缆圈,以防索套伤人或将人带人水中面发生事故。

3、锚、缆抛人水中应以工作船(艇)的自重随水流将缆拖顺,使锚固定后,方能将浮标解离船旁,如河道水流急时,则应将系在船旁的浮标解开,并以活套索把标索引于船舷,再进行拖带锚、缆的步骤,以防止标锚着力时,来不及解标而震拉断缆索事故。

4、当浮标抛设好后,应探测标位及其周围水深,符合要求后靠标检查标灯电路、灯光、灯质及浮标系缆,一切正常紧固后,方可离标。

ⅴ 船舶航前航后会议制度

航前会是每个航次开航前召开全船人员的生产准备会议,对本航次任务、航线气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l、航前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2、布置本航次的任务、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达到的目的。

3、航后会议应检查航前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的执行情况,认 真总结经验及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正意见。4.航前航后会议提出的措施与总结的经验教训应记录在航行日志上。ⅵ 船闸值班人员安全规定

1、牢固树立安全优质服务的宗旨,主动热情向船舶、排筏宣传安全过闸的各项规定和闸室水深情况,指挥船、排筏安全有序过闸。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神,按规定程序操作机电设备,严密监视闸、阀门和启闭机器运转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各种记录。

3、精心保养电器、机械设备,使机电设备无灰尘、无油渍,保持闸室内外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天花板无蜘蛛网.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上班不谁喝酒、不准串岗和擅离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不准货船与危险品船一起过闸,做好闸区治安保卫工作。

ⅶ 发电人员安全规定

1、发电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对本岗位的设备要达到四懂(结构、原理、性质、故障原因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精心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思想,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电器设备,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种记录。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上班不喝酒、不离岗、不睡觉、不会客,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做好泪防工作。

4、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机械的运转情况以及发现的间题、车间各类设备、工属具的情况,坚持每班清拦污栅,并将垃圾处理好,做好机电设备和室内外清洁卫生。s、外网停电应做好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同时做好站内生产和生活用电,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6、检修期间,服从领导的安排,听从指挥,按质按量完成检修任务。

ⅷ 船闸安全操作规则

1、值班人员要认真指挥船舶、排筏在指定地点停泊,按规定秩序通过船闸,维持进出闸的良好秩序。

2、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先后秩序开关闸、阀门,务必做到:

(1)开动人字闸门时,必须间门上、下水位齐平。遇到特殊情况,如闸墙漏水,闸、阀门止水设备磨损而漏水等原因,经请示东江局批准,同时报省局备案,允许10—15cm以下水头主开动人字门;(2)打开人字闸门要完全纳人合内,不准开八字形状;

(3)上阐首人字门关闭后,再关上上闸首输水阀门,上闸首人字门及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下闸首输水阀门放水;

(4 下闸首人字闸门关闭后,再关下闸首输水阀门,下闸首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灌水;

(5)当开关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接近终点时,应根据每台机械的性能,提前切断电源,使之缓慢地到达终点,以免发生压弯拉杆、螺杆和损坏闸、阀门事故;

3、值班人员要对机械、电器设备认真进行检查,机械活动、磨损部位要有足够润滑油,保护电器设备的熔断器,不准配过粗的保险丝,严禁以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

4、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值班人员要特别注意各种仪表、指示灯、马达、启闭机械的工作情况,同时要密切注视启动的闸、阀门动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修理,一时不能修 好,应停止使用,并作好记录及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同时迅速上报。5.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如遇突然停电。要切断电路才能进行人工操作。

6、船闸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有专人使用和保养,按要求做好三级保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凡使用备用发电机组时,其供电相序,要与当地供电网路相同。当地区电网因故停电、检修后再继续供电时,工作人员应先确认电机转向后,再驱动机械设备。

7、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器开关上挂上停止使用牌,以保证检修人员和设备安全。

8、当上游水位超过最高通航水位时,应即挂封航标志,停止通船。封航后,如船闸上闸首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的人字闸门及上闸首输水阀门,打开下闸首的输水阀门;船闸下闸道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人字闸门及下闸首输水闭门,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根据洪水上涨情况及时撤走电动机等,如船闸下引航道有回流影响闸门时,还应加固好闸门,以免引起拍打损坏闸门。

9、每次洪水过后,首先对船闸、拦河坝受淹的设备进行检修。擦油,清除堵塞在闸、阀门拦污栅的漂浮物、沉积物,再用人力开关闭、阀门,检查有无故障,经检查无故障或确实排除故障以后,才允许采用电动机开关闸、阀门、并作好记录。

10、洪水过后,闸室及上、下引航道内要全面进行探测扫床,如发现障碍物或淤积,应清除后才能通航,并作好记录。

11、拦河坝管理要做到挡水正常,排洪顺畅。为此,要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收听记录,密切与当地气象及水文、防汛部门联系,主动了解上游降雨量及水位涨退情况;注意掌握闸前水位变化。洪水期间要日夜观测上、下游水位(每小时观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在涨水或退水时,本梯级开关启动闸门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下游梯级做好准备工作。

12、开、关拦河闸门时,应按规定掌握开门的次序和高度,使水流分散下泄,并做到坝下消力泄内有足够的水垫以减轻和避免水流对坝下的冲刷。

13、拦河坝提升门打开后,应即垫稳、绑牢,以避免闸门受风力或洪水的冲击而损坏。

14、管理人员应熟悉本梯级船闸、拦河坝水工建筑物各部位的性能及其薄弱环节,建立必要的观测点,进行定期观测,并作详细记录。

15、拦河坝工作桥(公路桥)及船闸闸墙背面、回填土区内不准超载或作中转码头堆放货物。

16、当水工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应迅速按次序打开拦河坝的提升门、旋倒门,以降低上游水位,减少压力避险,注意观测,详细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7、未经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新工人,不准单独操作有关机电设备,学徒期间应有指定师傅带班,外来人员严禁操作一切机电设备。

18.每月站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组织评比,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19、凡发生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到现场调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随后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0、值班人员应做好上、下游水位观测和记录工作,每天分别在8.12、16、20时观测记录船闸上、下游水位各一次。

21、凡属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从经济赔偿直至开除公职及追究刑事责任。

ⅸ 发电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给人们光明和幸福。运转值班人员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熟悉掌握本机械的运转程序,严格按程序启动运行。

(一)开机起励

l、检查控制屏,一切与发、供电有关的开关应处在断开位置。特别是电调自动开关应断开。

2、启动抽水机,待蓄水池水满后打开冷却水开关;注意观察水流情况。

3、松开水机手刹,开动操作调速器,快速启动机组,使机组转速达到额定值左右;观察机组转动是否正常。

4、打开可控硅励磁装置的开关,将励磁设定为手动或自动位置,将旋钮顺时针方向开到中间位置。

5、按下起励磁按钮,待起磁建压后松开。

6、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旋钮,使机端电压、周波达到额定值或电网指示值,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7、检查励磁装置的冷却风扇是否正常。

(二)运行

l、起励完毕,检查一切正常后,若机组单供时,可合上主开关;根据负荷情况调整加力。力求保持机组在电压、周波、功率参数的额定值状态下运行。

2、若机组并网运行,可按常规并网。

3、运行中,要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指示是否正常,调整励磁时要细心,不要动作太猛。注意机组各部件的润滑情况和温度变化,随时注意机组转动和冷却水,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4、按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运行记录。

(三)并网操作步骤(准同期法)

l、开机起励建压后,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使机端电压、周波与外电网相同,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2、打开灯光测试开关,观察灯光闪烁情况、调整电压、周波。

3、打开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指示灯亮)。当测试灯光全亮时,打开输出开关(此时严禁按动测试按钮)。

4、当合闸指示灯亮后,合上主开关,立即关闭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和输出开关,再逐渐增大机组业力,调整励磁,使机组在各项额定指标下稳定运行。

5、关闭灯光测试开关,合上跳闸自动关机开关。将厂用电源拨到本机电源位置。

(四)停机

1、断开自动关机开关。

2、逐渐关闭水机,使输出功率接近于零时,调整励磁使功率因数接近1时或输出电流接近零时,按动自动空气开关的分闸按钮,使机组解列或卸负荷,随手拉下主开关手柄。

3、将励磁装置的开关关闭,使电机欠磁。

4、将厂用电源开关拨到外网位置。

5、继续关闭水机,当水机转速降到180转/分左右,开始刹车应在10秒钟内刹停。

6、观察轴瓦温度,当温度下降若干度后,方可关闭冷却水;然后关闭抽水机。

(五)其他

1、开机、停机的操作步骤不能相反。否则将损坏机组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2、运行中;机组跳闸突甩负荷时,电调已在短时间内自动关闭水机。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励磁旋钮反时针转到零,待机端周波低于50赫磁时及时关闭励磁装置开关进行灭磁。

3、使用准同期装置并网时,应严格遵守操作颀序,没有关闭励磁的输出开关和电源开关,就不能加大机组出力,否则将烧坏装置的零部件,需要测试装置的可靠性,否则不准打开输出开关。

4、运行中,发现异常的响声、臭味、振动;轴瓦温度过高(高于50℃);接线头发热;灰刷跳火严重;仪表指示失常;冷却风扇没有工作;水泵抽不上水等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处理,一般不要带电处理故障。

5、运行中要定时观察主机的运行状况,一般不要超负载运行(最高功率在220kw).

6、外网无电,没有管电部门指令,不准合闸向外线路送电。本站需内供时,应操作相应开关,不准合上主开关及灯关测试开关。

7、讲究文明生产,注重安全运行.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触摸电器设备,非值班人员不准操作设备。严禁搞无人运行。

8、经常保持车间和设备的整洁。

ⅹ 柴油机快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熟悉快艇的结构和性能,相互加强合作,定期技术保养,航行前不饮酒,航行时要集中精神,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轮机员必须检查确定:

1、润滑油(主机用cc级柴油机油)足够,油质正常。

2、柴油足够,打开燃油开关。管路及滤清器无空气、无阻塞。

3、冷却水箱水量足够,管路无渗漏,进出口无阻塞。

4、电器线路连接正确可靠,电池容量足够。

5、主机、减速箱连接螺栓紧固可靠,各传动及操纵系统可靠、灵活。

(二)启动

1、空载启动柴油机,启动后将油门操纵手柄板到低速位置,使柴油机从约650转/分钟低速运转。

2、若柴油机在15秒内不能启动,则应停歇1~2分钟后再进行第二次启动。若连续三次仍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可启动。

3、柴油机启动,应注意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观察各管道、接合面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检查排烟、排水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以及注意监测报警器的工作情况。

4、低速运转2~5分钟后,才调节操纵手柄,随着冷却水和机油温度逐步升高而增加柴油机的转速与负荷(一般在1400~1500转/分),当柴油机的机油温度达到60℃。水温达到70℃(开式冷却系统、机油温度达到50℃),机油压力达到0.zmpa时,才允许进人全负荷航行。

(三)正常航行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显示号灯,加强了望,密切注视来往船只和航道情况,及时减速避让、避浪、避礁。

2、转弯减速时不得作小半径全速回转。

3、不允许突增、突减柴油机转速与负荷,也不允许长时间超负荷或低速运转,以延长柴油机的寿命。4.发现润滑油压力偏低、冷却水温过高、排黑烟、汽缸有敲击声以及其他异常现象时,应停机检查,不允许柴油机带病工作。

5、新机或新换活塞、缸套及轴瓦时,必须中速运行;使用50小时后,才可以全负荷运转。

6、拖灯艇时,必须减速。一次拖带不应超过3艇、拖缆要适当放长,以免减速时与灯艇碰撞。

(四)停航

1、停机前,要慢慢卸去负荷,逐渐降低柴油机的转速至约650转/分的低速运转3~5分钟,等冷却水温低至70℃以下,才扳动停机手柄,停机,关闭燃油开关,抽出电锁匙,将电池开关断开。排除舱内油污、积水。

2、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3、系好缆索,并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ⅺ 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到人,船舶处于正常技十状态,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1、船舶维修及保养是保持船舶正常的技术状态,维护船舶正常工作效能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有效地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防止机械设备过早磨损、排除故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行驶的重要手段,船员通过不断的保养和检修;能提高船员的操作管理水平。

2、根据船舶的航行情况,船舶保养工作实行例行保养(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停泊保养)和三级保养(停航保养)的三级保养制度。日常保 养是船舶在航行中主、同机在运转情况下进行的必要保养工作;停泊保养船舶到港后停泊待航由船员进行的保养检修工作;停航保养是有 计划的停航自修,进行在不停航保养时无法完成的工程。

3、船长督促大副和轮机长负责贯彻驾驶部和轮机部的三级保养。

4.三级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驾驶部、轮机部进行日常和停泊保养,对一些航行时不开动的副机,可以在航行中考虑适当的折检。

5、停航保养由驾驶部和轮机部分别编写好计划,计划安排的项目要紧凑,并要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务必要尽量缩短检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6、停航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如有较大工程或一些加工要求,可通过技术部门由修造厂协助解决。

7、停泊、停航保养以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对船体的主要结构.壳板、舵系、锚系、主、副机的主要配件等,应尽可能重点检查,按记录表登记。

ⅻ 起重机(船用抓斗机)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一般安全守则”的有关规定。

2、作业前应做到

(l)对操作的机械进行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电机开关、各种仪 表和电源等);(2)空载试车,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3)重载试车,将货物吊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船上抓斗不得超过甲板0.5米)检查制动效能.

3、作业中应注意到:

(1)精神集中,认真操作,看清手势,眼随钩走,起钩平稳,落钩轻准,稳中求快;(2)吊起货物起吊不宜过高,能越过障碍物即可;

(3)起吊长、大、笨重货物应索扣,速度要慢,货物两端须有安全索牵引;

(4)旋转时要看清旋转方向是否有障碍物(船上吊机要注意周围船舶的距离),旋转范围不准站人,起升、变幅卷筒的钢绳至少保留3圈余量;(5)作业中如电源突然中断时,应将控制手柄放于零位,长时间的停电应将货物放下;(6)电机工作温度如超过规定,应停机检查,待温度降到允许工作时方能继续使用.

4、作业中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起吊重量不明、被压住或理在地下的物件;(2)不准起吊超负荷货物;

(3)不准起吊泻漏、捆绑不牢、重心不正、歪斜、带棱角锋口未整好(防止割断钢丝绳)的货物;(4)不准吊货在人的上空经过或长时间停留在空中;(5)不准人或浮放物随货物升降;(6)不准用吊钩做拖拉、抽、拨等作业;(7)不准利用限位开关停止各机构动作;(8)不准在吊挂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9)不准起吊未有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危险货物;(10)不准设备带病工作。

5、船用抓斗机械的使用规则按柴油机的操作规程进行。

6、作业后应做到:

(1)切断电源,吊钩必须放到安全位置以免摆动碰人;(2)执行例行保养和检查工作,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

ⅻ 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对汽车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做到“五要”。

1、要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行车任务的思想,时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2、要爱车、爱行人、爱护公共财产。

3、要遵守纪律、交通规则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度,树立优良的驾驶作风,服从正确的车辆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4要同一切有关人员搞好团结。

5、要妥善安妇牌工作和休息,调节劳逸,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精力,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快车。

(二)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保证安全,要坚持做到“六不走”:l、制动器作用不良、转向系统有故障、喇叭发音不响亮时,不走。

2、没有方向标灯、刹车灯和夜间行车时没有大小光灯、尾灯或灯光不够亮时,不走.

3、车股气压不合标准,不走。

4、通大雾、大雨、5米内视线不清或大风、雨后道路泥泞不宜行车时,不走.

5、通过铁道时,未看清火车动向,通过漫水路、桥时,未判明水情,遇生路、断桥、便道未查明情况时,不走。

6、开车前身体有病、情绪不正常、精神不足不宜驾驶时,不走.

(三)驾驶员在发车前和停车后,应做到“四注意”;

l、注意了解车辆技术情况,检查、调工主要安全部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螺栓和气压、弹簧钢板、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

2、注意检查车门和横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他障碍物。

3、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齐一切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等.

4、注意到达终点后,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拉好手刹车,挂好低速档。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但、五掌握”的先进经验.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严是:严守交通规则,严守操作规程; 三勤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路、险路、车站及繁华地点慢;

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和“宁停三分,不论—秒”的经验教训; 转弯注意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状态,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影响与 风向,掌握地区变化,掌握车、马、行人、儿童活动特点。

ⅹⅳ 船舶、码头、厂场、家属区用电管理规定

1、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电器安装操作规程》进行,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电器设备及电线必须符合安装和用电要求,不得将电线夹在铁钉或随意附设在其他金属物上,电线穿墙或楼板应有保护装置,电线、保险丝用电量均应符合安全规定。

2、对各种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接触不良、绝缘损坏、两线相碰、电源线路破损、破裂、设备发热、保险丝过大或以铁丝、铜丝代替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理,对人为造成的问题,要批评教育及进行适当处理。

3、电灯泡不能靠在易燃物上,禁止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物,防止烤着起火或触电伤人。

4、车间、码头、船舶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要有漏电保护开关。

5、工地上的临时架设的电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工程结束后必须马上拆除,以免出现事故。

6、家属区宿舍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用户在加装防盗设施或搞其他零星工程时,必须预先做好安全防火、防漏电工作,高处烧电焊时要注意下面动态,并事先通知楼下住户关好门窗和收好衣物和其他易燃物品,并有人值班,以免发生火灾或伤人。

7、航道船舶停靠在码头时,船上要按规定保持有人值班,需要用电时,注意船上接线必须与岸上插座插得牢靠,同时,仔细检查电线有否漏电及损坏;如有漏电及坏损的,要及时更换;拉线要符合要求,以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过为原则。

8、船舶离开码头时,要及时拆掉接岸电源线,关好插座箱(有锁的要上锁),以防外人偷电和发生触电事故。

9、航道码头只供航道船舶使用,别单位的船舶不得连接航道码头上的电源,一经发现,按偷电论处,发生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ⅹⅴ 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安装砂轮片时,必须检查砂轮质量是否良好,拧紧砂轮时,夹板内必须加板纸或胶皮垫,以防破裂。

2、砂轮要有防护罩,防护罩材料强度要能抵住砂轮碎片的撞击。

3、不准用砂轮磨大工作物,以免砂轮破碎伤人。

4、使用砂轮研磨时,应带扩护眼镜、口罩,以防眼睛崩伤及铁末吸人口内。

5、使用砂轮磨机件时,操作人员要站在砂轮回转线的侧面,同时用力不可过猛,以防发生危险。

6、不可手拿棉纱及载手套干磨活,以防卷人砂轮内发生事故。

7、不准磨韧性物品(如铜、铝等),以免砂轮表面失去锋利及降低研磨功能。

8、在安装新砂轮时,砂轮孔灌铅前,不准在砂轮片里眼开槽,以免损坏砂轮。ⅹⅵ 气割(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气(焊)工在操作时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易燃物等5米以上,无法做到时采取有效措施,如用钢板、石棉板隔离及遮盖。

2、氧气瓶与乙炔瓶须相距2米以上,氧气瓶口不得对向乙炔瓶。

3、工作前调整吹管开关时,切勿向面部试气。

4、工作中发生回火现象时,应急速将氧气阀门关闭,并将乙炔管拨去。

5、点火时先开乙炔气,点火后慢慢开放氧气门来调节火焰。亦可在点火时打开乙炔气门后稍微开一点氧气,再点火。

6、焊接及切割装油容器时,应先将油容器洗涤干净;机仓内施工要注意火星溅落仓底,同时要做好通风设备,待机仓内的有毒气体排净后方可烧焊。其他施工场所必须注意周围易燃物品,必要时需派人看守及准备灭火器。

7、气嘴要即时检查,嘴内有无堵塞,要时常用压缩空气吹洗橡皮管内壁和焊枪的气体通道,不得将熄火的焊枪放在地上,以防发生回火。

8、注意切割枪及气管等一切工具不得沾染油类及漏气。

9、开氧气瓶气门时必须将脸避开。

10、不得将气割工具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事故由气割工具专用者自负责任。

ⅹⅶ 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但不能戴手套上岗操作。

2、机床上所装上的防护罩不能随意拆除,伸出机床外的物件,必须加防护栏杆或树立标志。

3、切削时不可俯首太近工件和刀具,以防铁屑伤眼,工作中有铁屑飞溅时 必须带眼镜,禁止用手和棉纱抹擦正在转动的工件和其他转动部位。

4、量度工件及变速时,应先停车;量内孔时,应先将横刀架拉开,并要预防刀口锋利伤手。

5、工件校正后,必须用手动方式试动转,以查明工件业已夹紧且不会碰到床身及刀架,才可开刀车头。

6、机床在转动中,车工应集中精神操作,不得与人闲谈,更不得离开机床,必须离开时应先停车。

7、机床在运转中,车工应站在容易控制机床的位置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得以采取紧急措施,同时不得将脚踏在或坐在床面上和机床其他部件上。

8、车工对其所用的工具和量具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车床在运转时不要将用具放在床面上。

9、车削完毕后,必须把工件的利角(彼锋)等刮去,以防伤手,清理铁屑要用毛刷 不要用口吹或用手拣试。

10、重工件装卸须找助手或用起重设备,装上时应注意将工件夹紧牢固后 才可解开系绳。ⅹⅷ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及防护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不受潮湿。

2、在潮湿处操作必须要特别留心,要穿干燥的胶鞋,坐着工作时,必须坐在非导体制成的东西上,下雨天不得在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将焊钳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经常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线,如发现漏电现象,应立即停电,并标明“停止使用待修”字样,通知主管人员及时修理.

4、合闭电闸时,要预先在工作地点检查一下,安全时才合闭,并注意不可错合他人使用的电闸。

5、在船舱狭小处工作,必须要有2人以上相互照顾,注意勿触及焊件和未绝缘的电路,除穿胶鞋戴工作帽外,下面应垫绝缘物,注意头部匆触及金属部分,工作如感到气闷,立即到外面休息片刻,并需要有同伴加以观察及拉开焊钳接头,观察人员切勿离开现场。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工地,应关闭电焊机,切断电源。

7、电焊机接电源时,不得在不拉开电闸的情况下进行。

8、工作前要检查,保持工作处高易燃物品(如燃油、氧气、乙炔瓶等)5米以上,如难以达到,应用石棉或钢板隔离及遮盖。

9、油仓及机仓焊壳板前,必须洗净及干燥,并注意附近隔壁有无易燃品等,必要时,需要派人看火及准备灭火器。

10、一切电焊工具不可随意给他人乱动及使用,否则,如发生事故,由专用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台风、季风期船舶、水上设施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受到台风威胁或袭击时,船舶必须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港航单位在港的大型拖轮应服从主管机关或搜救中心调用,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台风季节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成立防台领导小组,建立防台值班制度,制订防台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防台知识教育,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后勤保障;

(二)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告,并经常检查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船舶主机、辅机、舵设备、锚设备、系泊设备及舱盖、水密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查码头结构、趸船锚链以及撑档、搁墩链条等属具是否完好正常。对油码头、水上油库、过驳平台应从严检查;

(五)检查系船浮筒锚链、圆环、卸扣以及带缆用的琵琶头是否牢固、正常;

(六)检查船厂修造的船舶和拆船厂的废钢船是否稳固,防止发生倾倒、沉没事故。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布热带风暴或台风消息,风暴24小时到达辖区,风力增至6级时,进入二级防台:

(一)检查、落实港内船舶、设施的防风措施;

(二)拆修的机器和动力设备尽快恢复,确保主、辅机正常运转;

(三)在码头和锚地作业的船舶,港调和船方应按具体情况,从有利防台出发,注意掌握对大型船舶实行抢装不抢卸、对小型船舶实行抢卸不抢装的原则,并应按风情区别轻、重、缓、急决定何时停止作业和驶往避风锚地,确保船舶和设施安全;

(四)根据台风 的位置、移动方向和速度,船舶自行采取正确防风措施,抗风能力小于6级的船舶(队)应及早选择安全地段避风。

第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热带风暴或台风警报,风暴12小时到达辖区,风力增至7级时,进入一级防台:

(一)风力增至7级以上,小型船舶(队)停止航行,进入夹江、河口、港池避风。禁止小型船舶(队)出闸入江;

(二)客、汽渡应选择抗风力强的渡轮渡运,当风力超过本船抗风能力时一律停止渡运;

(三)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检修主机、辅机和动力设备;

(四)各单位防台领导小组进入岗位,轮流值班,掌握台风位置和方向,向所属船舶通报,及时处理防台中出现的问题,指挥船舶防风抗台;

(五)引航员昼夜待命,所有外轮应按规定通过代理申请引航员上船,并随船值守。其它大型船舶必要时申请引航员登轮或大马力拖轮守护;

(六)靠泊码头的船舶,应加强防风措施,注意对缆绳的检查并及时调整,使所有系缆受力均衡,在船体与码头间要有足够的碰垫,注意风暴潮,系在浮筒上的船舶应及时加缆;

(七)凡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与他船混泊,应当日夜加强值班;

(八)主管机关应根据船舶的抗风等级,严格控制船舶出港,已签证的船舶,如抗风能力小

于警报风力,仍应禁止出港;

(九)由海进江避风的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避风,并服从当地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十)锚泊抗台的船舶应让出主航道,抛锚时注意周围情况,保证有足够的回旋余地。港调应派抗风能力强、马力大的拖轮在驳船锚地附近留守;

(十一)风力超过8级时,除担任巡逻、抢险或经主管机关特许的船舶可以航行外,其他船舶一律停航;

(十二)所有船舶应做好应急准备,主机备妥待用,按各自岗位加强值班,分头巡视全船四周、检查舱底,以便发现意外时,立即进行抢修或施救;

(十三)电台、vhf要有专人值守,保证良好的通讯秩序。

(十四)港区岸吊、浮吊应放下吊杆,并采取有效的紧固措施。

第八条 台风、季风警报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指挥,有秩序地驶离避风锚地。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日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篇四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的通告(2007年第2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船舶航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 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和航速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在辖区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10.5米及以上的,富裕水深不小于1.0米;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大于12节的,富裕水深另加0.1米。

第六条 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裕水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试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在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无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权利;

(四)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具有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一年以上,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年半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二副、二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三)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水平(由海事局组织专家考核);

(四)具有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两年以上,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年以上,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甲类大副、大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个月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艘次;

(五)熟练掌握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二)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三)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一)理论考试

1.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专项培训;和

(三)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l: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大纲范围法律、规定、规范部分:

第一条 公共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港口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和相关技术规则

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smcode)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95)

五《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

六《1966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69)

七《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

八《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1l0147)

九《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规则》(1bc code)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规则》(1gc code)

十一《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十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十三《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tokyo mou pscmanual)

十四国际海事组织19届大会第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及其修正案

十五国际海事组织其它有关决议、规则等

第三条 国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四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四条 中国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非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1996)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

二《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船长5—10米内河钢船舶检验规定》(1997)

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基础部分:

第一条 船舶工程

第二条 船舶驾驶方面,包括船舶操纵、货物系固等。

第三条 船舶轮机、船舶电气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专业英语部分:有关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轮机、海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英语。附件2: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学要求:

第一条 针对学员的情况,讲解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二条 完成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项目、标准;

第三条 教学应理论联系实际,讲解检查重点和经验;

第四条 足够的实习,以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教师应与学员进行业务交流;

第六条 教师应布置学员一定量的作业;

第七条 教学结束后,学员要对教师做出“教学情况评估”。

附件3: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基本资料

二检查的项目及状况

三查出的缺陷及处理意见

四检查结论及其他检查过程中需记录的情况

附件4: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一)检查船舶艘次,禁止船舶离港艘次

(二)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情况

(三)个人年度船舶安检业务工作总结

附件5: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表(略备注:1.被推荐人工作经历包括安检简历、学习和培训情况,可另附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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