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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产新政 大连地产房有关新政策篇一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7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改善城市景观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景观为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把解决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相结合,本着积极、稳妥、慎重、依法的原则,分类处置,分阶段推进,全面完成停缓建工程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措施,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
停缓建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道里区康安路106号)、龙海大厦(香坊区中山路39号)、安发――安化住宅(道里区安发街与安化街转角)、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道外区南勋街468号)、中关村金融区(松北区江湾分区)、哈威广场(道里区东七至东八道街街区)、同乐世界1号楼(道里区东五至东六道街街区)、埃德蒙顿路商服楼(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粮油批发市场(道外区北马路13号)、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香坊区中山路95―3号)、龙凤大厦(道里区新阳路与哈药路转角)、共乐小区102号楼(道里区新阳路351号)、艺华大厦(道外区大新街200号)、桃源大厦(道外区景阳街101号)、皇家花园13号楼(道外区南二十道街与大民兴街转角)、华风世贸家园(开发区嵩山路与湘江路街区)等项目。
三、工作目标及标准
(一)2008年6月30日前,权属明确、且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复工建设;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不涉及企业改制和履行司法程序的项目复工建设;力争在2009年内,中心城区停缓建项目全部启动复建。
(二)对位于主要繁华街路,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2008年内不能复建的停缓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立面装饰。
(三)停缓建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和卫生状况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四)停缓建项目启动复建无大规模群体和越级进京上访案件。
(五)总结经验,研究探索防止发生停缓建项目的长效监管措施。
四、治理内容和方式
(一)组织权属明确的项目,理顺关系,筹措资金,尽快复建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龙海大厦、安发――安化住宅、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中关村金融区等主要因建设资金短缺导致停建的5个项目。
治理措施:协助解决项目所牵涉的债务关系、经济纠纷;结合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情况,适度进行规划性质和功能调整;协助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限期开工建设。对确无筹资能力的,可组织企业面向全国招商引资,吸纳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运作,或进行评估拍卖,促进尽快启动。
(二)协助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调整规划,完善手续,重新启动
主要包括:哈威广场、同乐世界1号楼、埃德蒙顿路商服楼等涉及办理审批手续而不能尽快复建的3个项目。
治理措施:积极协调,实行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难点问题,使项目尽快启动。
(三)协调涉及企业改制的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尽快启动
主要包括:粮油批发市场、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等主要由于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而暂时无法启动的2个项目。
治理措施:以国企改革为契机,实行债权债务重组,有效处置国有资产,尽快启动。
(四)敦促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司法程序
主要包括:龙凤大厦、共乐小区102号楼、艺华大厦、桃源大厦、皇家花园13号楼、华风世贸家园等主要由于履行法律程序或已经判决,但因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复杂,短期内难以启动的6个项目。
治理措施:对法院尚未判决的,积极沟通协调法院尽快结案;对法院已有明确判决意见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确有困难的,积极协助按司法程序进行评估拍卖,达到启动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8年3月底前)。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梳理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鉴定工程质量;建立停缓建工程项目档案,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平台;广泛开展项目招商,筹集落实项目启动资金。对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启动项目复建。
(二)实施阶段(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主要任务是: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逐一启动建设,并随时了解各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涉及法院执行和国企改制的项目,加大行政协调力度,帮助寻找投资合作伙伴,使其尽快达到或具备建设条件,继续实施建设;对确实无法复建的项目,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探索建设领域长效管理措施;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停缓建行为;整合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构筑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项目。
六、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清停缓建项目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服务,全力推进。
(二)制定政策,依法治理和规范停缓建问题。针对停缓建项目闲置时间久远、破损严重的实际,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提升其价值优势,吸引投资主体踊跃投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规划、土地出让、配套费收取、建设审批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规划方案,限期复工。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年内又不能复工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进行立面装饰,美化城市景观。
(三)政府依法处置,盘活呆坏资产。对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且无明确处置意见的停缓建项目,协调建设单位将项目作价出售,否则,由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四)坚持打造精品,使停缓建工程展现新貌。针对现有的停缓建项目多数是位于我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体量大,对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影响较大的实际,组织停缓建项目重新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竞赛,经规划部门严格把关,力争把复建项目建设成体现我市城市建设风貌,彰显城市文化的建筑精品。
(五)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治理建成区停缓建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多部门联动进行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维绪和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魏伟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主任孙智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朱海、市建委副主任刘清玉、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守东、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才华、市房产住宅局总工程师夏德斌、市司法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纪春林、市城管局副局长王铭和、市纪检委常委王起、市人防办副主任孙庆德、市信访办副主任王学本、市法院副院长步延胜、市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高延生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会主任张会元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清玉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政府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法院和市城投集团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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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产新政 大连地产房有关新政策篇二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1999]73号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199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
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土地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停缓建项目:
(一)获得《办理中标手续通知单》后,满三个月未办理《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满八个月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未按《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停工一年以上,且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五)未按《履约保证书》规定的时间竣工,超过一年以上的。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停缓建项目,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规定第四条
(一)、(二)项情形的,项目自行废止,所缴纳定金不予退回;
(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
(三)项情形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取消开发项目,市城乡规划土地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条
(四)项情形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条
(五)项情形,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60%的,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60%以上,确有能力,保证一年内竣工的,可再延期一年;无力保证一年内竣工或延长竣工期一年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建设。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
(三)、(四)项规定对停缓建项目安排临时使用的,是指在保留原项目单位前期投资和未来建设权的前提下,对已发生的投资进行有期限的冻结。冻结期间,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并择优选定有经济实力和经营信誉的单位,对已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代管。代管单位在不承担冻结资产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要求和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完善地下工程或地上已具规模的建筑,使项目达到使用条件,并实施经营管理。
停缓建项目临时使用期限折抵土地出让年限。
第七条 第七条 安排停缓建项目临时使用程序:
(一)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实属于安排临时使用项目的,应通知(或在新闻媒体通告)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和申请报告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
(三)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批准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其前期投资自行冻结;
(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并择优选定代管单位后,由代管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代管协议;
(五)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批准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核定、清理后,组织代管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施工手续、图纸、土地现场管理工作等项目交接。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应该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将其项目动工建设部分予以拍卖,拍卖收入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被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对冻结的资产承担经济责任,并妥善安置原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第十条 停缓建项目被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项目单位如要求回购的,应委托有权机关对项目在临时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按下列规定支付费用:
(一)代管单位未收回投资成本时,项目单位向代管单位支付还应收回的投资成本及利息和按代管单位投资总额每年25%乘以代管年限的总额计算的补偿费用;
(二)代管单位已收回投资成本后继续经营的,项目单位按代管单位投资总额每年15%乘以代管年限的总额计算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排临时使用期满,代管单位应将项目交还原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继续建设或经营。项目单位不接收或找不到项目单位的,由市政府接收。
安排临时使用期满,代管单位未能收回投资的,可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长代管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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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产新政 大连地产房有关新政策篇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
(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察机构审核;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
(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
1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大连地产新政 大连地产房有关新政策篇四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大教工[2002] 3 号
各高等学校工会:
现将《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国教育工会大连市委员会
2002年11月29日
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解决教代会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处理有关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选举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养老、工伤、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管理及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未经教代会审议,不应实施。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比例:
80至200人,代表为40%至30%; 201至500人,代表为25%至20%; 501至1000人,代表为20%至10%; 1001至5000人,代表为10%至6%。
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60%,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张榜公布,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 动免除:
1、调离原选举单位;
2、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退休;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第十九条
代表空缺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家属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时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
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票。
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 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民主评议干部、财务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l、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的工作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非代表中聘请,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院(系)建立代表团。选举 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按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占多数。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出提案,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进行;代表应在会前两周将填好的提案表报到工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提出,三人以上复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十人以上复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 定立案。
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于教代会开会前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工会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由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奖。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
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党委,并反馈给行政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工会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代表评议教代会制度。每次教代会闭幕时由代表填写《测评表》,对本次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给予评价。
工会将代表的评价及意见汇总,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党委和行政处理。
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党政的处理情况应向代表和教职工公布。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内容包括:
1、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拟订筹备工作方案
3、根据中心议题征集提案
4、督促起草主题报告及其他文件
5、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前期审议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
7、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是教代会日常工作与活动和代表大会期间活动转换的重要环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包括:
1、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补选代表的决议草案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表决、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 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校长做主题报告
2、行政负责人做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处理报告
3、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4、民主管理委员会做教代会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检查、代表评议情况处理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情况)
5、讨论
6、大会表决或选举
7、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8、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书档案,由学校工会负责。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代表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组织、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5、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6、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要配备专职委员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五十三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或
3、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修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教育工会解释。
大连地产新政 大连地产房有关新政策篇五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00-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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