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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篇一
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科室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
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1、《护士条例》自()起施行。2008年5月12日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5年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2年
4、造成患者()的为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5、造成患者()的为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6、抢救病人来不及记录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6小时注明
7、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有: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输血时,由()名医护人员。 带()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两名,病历
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用()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停止输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10、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
1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选择性别的(),违者依法严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2、母婴保健法于()年()月()日起实施1998101
13、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1530
1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1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职务或职称的标牌姓名
17、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并应当取得家属或
者关系人()并(),特殊情况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同意签字
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200291
19、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或者()病历资料涂改伪造销毁抢夺
20、医疗事故分()级四
21、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上报卫生行政部门12
22、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做到()()()(),切断传播途
径,防止扩散。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3、禁止任何()和()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单位个人
24、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和普通处方用纸分别为()、()、()、(),并在处方右上角由文字说明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篇二
9.协助护理部教学查房,教学质量检查、评选优秀实习护士生等教学活动的实施。 n4级护士岗位职责
1.在病区护士长的领导下,做好危重患者专科护理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及护理业务技术、科研和教学工作。
2.尊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护理常规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护理行为。 3.配合医生做好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及护理工作。
4.领导专科护理团队,开设护理转科门诊,参加转科护理咨询。 5.承担院内会诊,提供全院临床专科指导。
6.主持危重及疑难病例讨论,指导下级护士工作。 7.开展专科护理研究工作。
8.掌握本专业护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开展护理技术革新,应用先进的护理技术,指导下级护士撰写论文和开展科研工作。
9.主持本科的护理大查房,对本科护理不良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担任护理临床教学指导工作,完成实习学生、进行护士的临床带教,承担护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开展护理学术讲座和护理病案讨论。
11.协助护士长做好对下级护理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总结等方面的工作。 12.协助护士长做好病区日常管理‘护理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
n3级护士岗位职责
1.在病区护士长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工作。
2.组织并参加病房的小讲座、操作示范、病例讨论、讲学查房、学生的临床带教,出科考核、评价等教育活动。
3.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承担危重症患者的护理,包括评估患者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措施及护理效果,按要求做好病情及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记录。
4.配合医生做好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工作,负责指导本病区的护理查房,参加护理会诊,给护理业务给予具体指导。
5.负责对本科室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总结分析、鉴定,并提出防范措施。
6.做好临床护理教学工作,完成进修生、实习生的带教工作,负责病房带教护士的培训,与护士长一起定期对带教护士进行考核,指导本病区护士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时发现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
7.加强护理理论学习,开展护理科研及新技术的应用工作,知道袭击护士撰写论文。
n2级护士岗位职责
1.在病区护士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工作。
2.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在n3及以上护士的指导下承担较重患者的护理,包括评估患者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措施及护理效果,按要求做好病情观察及护理记录。
3.在n3及以上护士指导下承担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及配合。
4.配合医生做好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工作,参加本科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 5.做好临床护理教学,开展护理业务知识讲座,完成实习及进修护士的培训工作。6.参加有关的护理教研、新技术的应用工作,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加强护理理论学习.7.对病房出现的护理不良时间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及改进措施。
n1级护士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和上级护士的指导下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和心理护理工作。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护理常规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放置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3.协助医生进行各种诊疗工作,在n2及以上护士指导下积极配合医生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护理工作,负责采集各种化验标本。
4.承担病情较轻患者的护理,包括评估患者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措施及评价护理效果,按要求做好病情观察及护理记录。
5.负责健康宣传,征求患者意见和建议,改进护理工作。 6.按时完成规范化护士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及院内培训。
7.参与急危重患者抢救配合,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的使用、保养及维护。
8.做好患者的出、入院知道,负责办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等手续,做好有关护理文件的书写和登记工作。
9.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终末处理和常用药品、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n0 级护士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下,按照护理工作流程标准、技术规范,完成患者基础护理工作。
2.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完成轻病患者的护理,包括评估患者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措施及护理效果评价。
3..做好患者的出、入院指导,负责办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等手续,做好有关护理文件的书写和登记工作。
4.做好健康宣传、探视陪护制度的宣传及健康促进的指导。 5.按时完成规范化护士的培训及院内培训。
6.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终末处理和常用药品、仪器的保养和护理工作。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篇三
护士岗位职责
主班护士工作职责
一、提前10-15分钟到病房,阅读交班报告及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参加晨会,听取夜班交班。
三、随同夜班护士、护士长进行床旁交班,并检查抢救药品及抢救仪器的运转状态。
四、查对夜班医嘱。
五、处理医嘱,并执行,需要时亲自执行。
六、负责接待新入院病人并做好入院处置、入院评估、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签署健康教育记录单。
七、对次日手术患者做好术前准备、术前宣教。
八、负责办理出、入院、转科、转院等相关手续。
九、巡视患者,全面掌握病区患者病情动态变化,参加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完成交班报告及各种记录。
十、与副班护士、总务护士查对本班医嘱。 十
一、做好病历保管、清查工作,防止丢失。 十
二、保持护士站清洁、整齐。
副班护士岗位职责
一、提前10-15分钟到病区,完成物品清点交接、治疗室、操作台的清洁消毒及治疗用物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晨会,听取夜班交班。
三、负责病区药品的请领、保管;负责毒、麻、剧限及精神药品的补充、检查及保管,保证各种药品无过期。
四、负责输液用药的配置工作。了解常用药物性质、作用、用法、剂量、不良反应等,熟悉各种药物的配伍禁忌;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五、负责一次性医疗用品及无菌物品的对换、保管、使用及处理,严格按要求存放,定期检查。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负责进行空气消毒及培养,按要求配制、监测各类消毒液。
七、做好医用垃圾的分类处理。
八、保持治疗室的清洁、整洁。
九、与主班护士、总务护士完成当班医嘱查对工作。
责任护士岗位职责
一、参加晨会。
二、认真交接负责组的病人情况,重点交接分管病人的治疗、护理、管道(引流管、氧气管、胃管、导尿管等)输液情况及皮肤情况。并对夜班医嘱执行、病房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交接等。
三、做好所负责管辖病人的入院宣教、健康教育和出院指导。
四、负责本组病人全部生活护理和基础护理工作,落实等级护理,做好病人安全工作,预防护理并发症发
生。
五、负责本组病人所有治疗与检查。执行时间性的治疗;口服药看服到口,仔细观察药物疗效与副作用;安排各项辅助检查,要求科学、合理、适时、安全;协助管床医生完成各项有创检查,抢救等治疗护理工作。
六、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定期巡视病房,危重病人每15分钟巡视一次,一般病人30-60分钟巡视一次。
七、掌握本组病人临床动态情况,做到“八知道”,及时了解病人病情,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八、按整体护理程序进行工作,做好记录。
九、负责常规t、p、r、bp的测量、记录。
十、了解病人思想情绪变化,及时做好心理护理。十
一、负责对下级护理人员业务指导及教学工作。协同其它组责任护士工作,注意与替班责任护士交班,保证护理工作连续性。
大夜班护士岗位职责
一、提前10~15分钟接班,清点交接班用物,认真做好接班及交班工作,危重病员须进行床房交接。
二、按分级护理要求,定时巡视病房,全面了解病区患者动态变化,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及睡眠情况,完成交班中待执行事项。
三、及时完成本班新入院病人治疗护理工作,做好入院宣教,适
时进行健康教育。
四、按常规测量并记录体温、脉博、呼吸、血压。
五、督促探视者离开病房,按时熄灯,保持病房环境安静、卫生。
六、书写交班报告,填写护理记录单及日报表。
七、负责晨间各种标本的核对采集工作。
八、执行并核对夜间医嘱,做好特殊检查及术前准备工作。
九、做好办公室、治疗室清洁卫生工作。
十、参见晨会交班。
小夜班护士岗位职责
一、提前10~15分钟接班,清点交接班用物,认真做好接班及交班工作,危重病员须进行床房交接。
二、负责全病区病员的一切治疗、护理及安全工作,完成交班中待执行事项
三、接收新入院病人,及时完成治疗护理工作,做好入院宣教,适时进行健康教育。执行并核对医嘱,做好特殊检查及术前准备工作。
四、及时巡视病房,全面了解病区患者动态病情变化,及时准确执行治疗、护理措施。
五、按要求测量并记录体温、脉博、呼吸、血压
六、督促协助护理员进行晚间护理,照顾病人就寝,做好陪人管理,保持病室安全、安静。
七、书写交班报告,填写护理记录单。
八、保持办公室及治疗室的清洁整齐。
护理班护士岗位职责
一、在责任护士的指导下,负责所在护理小组患者的晨晚间护理及患者的生活护理工作。
二、协助责任班完成晨晚间护理工作,做好床单位的更换、整理及病人卫生工作,保持病室整齐、舒适、安静、空气清新。
三、根据病人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有选择性的进行督促、协助患者完成生活护理,重点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及危重患者的生活护理,确保患者“三短”、“三无”、“六洁”。
四、做好患者入院前床单位的准备、出院后床单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篇四
法律法规部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法律培训和普及规划,重点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审定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书,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签订。
三、代表公司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外重大商务谈判,并负责起草协议或合同。
五、负责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行政方面的事项。
六、参与起草或审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公司新设企业的注册工作。
八、承担公司法律代理事务,处理公司各种法律纠纷,并做好起诉与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九、审定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务,并协调处理一切劳动关系纠纷。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培训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保证各种经营业务依法进行。
十
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贯彻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指示,做好上情下达、联络沟通;内外协调、内务内勤、公文写作等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二、管理督导监察部,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指导督察部按《督导细则》规定的各种指导内容进行督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领导和管理集团日常运营,除各部门专业职能外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四、牵头起草并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发展战略,同时根据董事会意图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各种考核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它主要文稿,牵头或协助进行公司各项单项规划的研究。
五、协助或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安排。
六、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七、组织安排董事会议或董事扩大会议,组织安排董事长要求的专题会议或专题研究某项业务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决议,并进行与会人员的会间签字,存档名单,按要求需公开事项要印发给各公司落实执行。
八、负责公司往来信函的收发、登记、传阅、批示,做好公司公文的拟定、审核、审批、印刷、传递、催办和检查,以及文书档案的归档立卷管理工作。
九、做好公司历年大事记的原始资料收集和编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公司简讯,简报或内部发行刊物。
十、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印章和介绍信。
十一、管理公司法律法规部,审定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的对外协议,内部规章制度和涉及员工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的处理,主持参与或协助集团所属各公司对外商务和其它业务方面的谈判事务,确保公司对外业务合法有效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十二、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并进行一年一次的审核检查,同时指导各公司做好此类工作。
十三、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高行政办公效率,重点监控计算机联网后的信息保密,做好涉及公司不良信息的跟踪协调处理。
十四、负责公司总务后勤工作,重点做好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洁、电话总机服务、安全门卫、员工食堂等方面事务的管理。 十
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确保领导和各种业务需要的用车事宜,定期对司机进行礼节礼仪,交通安全,节能降耗方面的教育。
十六、管理公司共青团、职代会、工会、计划生育、女工等方面的工作。
十七、管理公司安全保卫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监控、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十八、协助财审部做好非财务方面的业务费用报销制度的制定,并进行到规范和审核。
招投标与预决算部职责
一、招投标与预决算部在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组织各公司所有涉及招投标业务的实施,主要项目有:房地产工程招投标、原材料采购、物业公司各项工程、三家电商场及局部区域装修工程、酒店的装修装饰及建设工程、董事长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各种业务等等。
三、工作人员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有资质、有实力且社会公认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四、项目承建单位不少于两家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标书制定要规范,用标准档案袋密封,密封条处加盖竞标单位公章,并加盖项目所在公司公章后,统一报本部。
五、招投标与预决算部可推荐1—2家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六、集团公司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
七、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中标单位的报价,由本部门预决算工作人员再次进行预算分析,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价格协商。
八、最终确定的施工单位或有效报价报董事长审批后,由项目承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始进行施工建设或原材料采购。
九、对涉及面积、体积或长度的工程项目,本部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实地丈量,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十、本部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技能,确保招投标和预决算工作高效、有序。
十一、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市场调查,对外公司施工价格、市场上的原材料价格进行调查,形成清单,报领导参考。
十二、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督察部工作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负责组织部门的工作计划、任务,并认真落实执行。
二、按照督导细则要求,对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礼节礼仪素养、忠诚爱岗、节能降耗、物业小区管理、三家电卖场管理、酒店服务、安全工作、廉洁自律、精细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监察。
三、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下发整改通知单予以整改。
四、编制督察制度,实事求是列举督察中出现的问题,并印发到各公司、各部门。
五、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及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
六、定期汇总督察通报所列事项,做为各公司绩效考核、年终评先等工作的评比依据。
七、对董事长安排的重大督导工作,积极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先期进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督察的办法进行全方位监控,为董事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对督导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责任跟进督导,帮助整改。
九、对督察中发现的好人好事、创新设计、管理创新等进行征集整理,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或推广。
十、督察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白天和夜晚相结合,工作人员督察和外聘人员私访相结合,督察专职人员和外部门工作人员相结合。
十一、认真做好向上向下纵向和部门间横向的协调沟通,确保督察工作向纵深开展。
十二、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安排专项督察活动。 十
三、严明组织纪律,提高督察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督察人员的综合素质,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以过硬的管理水平做好督察工作。
十四、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企业发展部工作职责
一、协调综合行政部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进行市场调查、科学规划,制定和修订公司战略。
二、研究党和政府出台各种经济政策,吃透、用足、用活、用好各种政策支持,向董事长谏言献策。
三、认真调研行业发展现状,每半年出台一次行业调研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审核各公司部、室经营(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关键问题进行调研,会同有关上司、部、室制定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
六、对董事会确定的项目提前介入,做好深度市场调研,组织编写可行性报告。
七、对项目运作的招投标事务进行专项市场调研,为董事长决策提供有效、可靠依据。
八、对项目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市场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报告。
九、对公司经营业务中的重大价格调整,做好市场调研,并提出科学准确的分析报告。
十、认真完成其它部室提交的市场调研任务,并编写市场调研报告。 十
一、指导各公司进行小型市场调研活动,为企业发展部的各项工作提供准确数据和有效意见。
十二、定期搜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库,并适时对数据进行分析、为本部门工作储备客观公正的数据支持。
十三、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宏观管理能力和科学总结能力,提升整体素质。
十四、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保卫部职责
一、配合督导监察部对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方面的事务进行专项指导。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为各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形式可集中,也可深入到各公司分散召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为各公司主管安全副总,重点涉及安全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三、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涉及消防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做好集团公司安全台帐。
四、保证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督察,重点督察安全消防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值班安全记录,安全消防制度落实,安全岗位在岗人员的精神状态等。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器材演练,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六、协调财审部进行资金安全、财务安全方面的督察。
七、组织各公司办公室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对家电物流配送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和监管,并组织八小时以外安全教育,在饮酒、驾车、处理纠纷等方面进行规范。
八、保证每两周一次的不定期夜间安全督察,确保安全督察工作常抓不懈。
九、指导各公司制定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种制度,定期更换消防器材,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设备设施,确保人、财、物足额到位。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涉及消防及安全方面的工作。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篇五
护士法律法规
来源: 爱医人才网 作者: 爱医人才网
2010-09-01 1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解决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解决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解决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来源: 爱医人才网 作者: 爱医人才网
2010-09-01 10:21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