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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书田苑篇一
杂志社合作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5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金菊路10号8c2室。
法定代表人周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楠,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鑫,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园北园1号楼1单元6a室。
法定代表人柯振权,社长。
委托代理人席春玲,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万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李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万信公司与杂志社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万信公司独家代理杂志社在广东省的随刊广告工作。为保证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协议约定由万信公司给付杂志社5万元保证金,待合作协议终止后,由杂志社全额归还该保证金给万信公司。由于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继续签订协议,万信公司已向杂志社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由杂志社保存,作为双方合作开发工作站时使用,如在任何情况下出现双方暂停、结束合作关系,杂志社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5万元保证金归还给万信公司,汇入万信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该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协议终止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现万信公司与杂志社的合作已经结束,杂志社应按照约定归还该5万元保证金给万信公司,但杂志社至今仍拒不返还该保证金。万信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杂志社立即归还万信公司保证金5万元;
2、判令杂志社向万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 815元。
品牌杂志社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万信公司起诉的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不符,两主体名称不同,负责人也不一致。第二,该案根据万信公司提供的合同,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第三,杂志社从未收到万信公司所主张的保证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12日,杂志社与万信公司(原广州市东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规定:万信公司在广东省(深圳除外)独家开展《中国防伪》杂志广东(深圳除外)地区广告、理事会征集、组稿的相关工作。为保证双方合作顺利,万信公司先给付杂志社5万元作为保证金,杂志社开具收条给万信公司。万信公司须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保证金汇入杂志社账号。如万信公司三个月连续未完成每月两个版面任务,杂志社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取消合作协议时,双方账目结清后,杂志社退还保证金给予万信公司。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2003年3月14日,杂志社与万信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杂志社在收到万信公司的保证金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开展代理业务的相关资料交予万信公司,以便万信公司尽快开展工作。
2004年4月30日,杂志社与万信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规定:万信公司独家代理杂志社的广东省区域随刊广告事宜。万信公司负责广告的组稿、签约、收款及相关工作,不得利用杂志社名义从事与广告无关的活动。万信公司须在2003年5月15日前向杂志社提供2个广告版面,并支付相应款项。杂志社负责在《中国防伪》杂志上提供广告版面给予万信公司刊登广告内容,并负责内容的审核及制作、印刷、发行。万信公司以购买版面的形式与杂志社合作,价格为:彩色内页整版9000元整1版,每期不得少于两版。其他版面视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杂志社收到万信公司的广告版面费后,安排刊登,并开具广告专用发票给万信公司,即使万信公司为提供广告版面内容,仍须向杂志社支付购买两个版面广告的费用。万信公司与杂志社原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万信公司已向杂志社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由杂志社保存,作为双方合作开发工作站时使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展、暂停及取消合作的情况下,杂志社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归还万信公司,汇入万信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诉讼中,万信公司称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保证金为基础,从2005年4月30日计算至2008年3月10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点一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诉讼中,杂志社称2004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工作站,但后来工作站并未实际开发。万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诉讼中,万信公司称其曾于2007年11月2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投诉杂志社诈骗保证金及无故拖欠业务回款的事宜。杂志社对此不予认可。同时,万信公司还提交了一份万信公司总经理郑建宇与杂志社副社长苏景玲的录音,在录音中郑建宇称其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一直在讨要保证金,总共去了5次杂志社,但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苏景玲建议其找将要负责该杂志社的刘宇彤解决。
上述事实,有万信公司提交的2003年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2004年合作协议书、录音及文字材料等证据及该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万信公司与杂志社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及双方2004年4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属有效。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2003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开展合作万信公司应向杂志社交纳5万元保证金。虽杂志社否认万信公司曾按照2003年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向其交纳5万元保证金,但根据双方当事人2004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认可万信公司根据2003年合作协议书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继续由杂志社保存,用于双方合作开发工作站,故该协议足以证明杂志社已认可其收取了万信公司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现杂志社推翻其已认可的事实,应就此提供相关证据,就本案而言,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该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认可未合作开发工作站,结合协议的约定,在此情况下,该笔保证金至迟应于协议履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万信公司。该协议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4月30日。万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日期为2008年7月7日,已明显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虽万信公司称其曾于2007年11月2日就杂志社拒绝返还5万元保证金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行过投诉,但仅凭万信公司单方出具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投诉确已发生,且即使投诉事实存在,该行为也不是其直接向杂志社主张债权,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虽万信公司提交了与杂志社苏景玲的录音,但该录音中涉及主张保证金及催款经过内容均是万信公司一方所表述,杂志社人员对其所称的欠款事实及催款经过的表述均未作出明确的认可,亦未承诺还款,故该录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在万信公司提起诉讼前发生过中断事由。
综上,万信公司要求杂志社返还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万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杂志社立即归还万信公司保证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13 282元。其上诉理由是: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万信公司已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由杂志社保管,作为双方合作开发工作站时使用,如在任何情况下双方暂停、结束合作关系,杂志社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5万元保证金归还给万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该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协议终止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现双方合作已经结束,从2005年4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万信公司起诉这段期间,万信公司多次向杂志社要求归还保证金,并为此曾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投诉,杂志社至今仍未归还保证金。一审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杂志社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请求。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合同是2005年4月30日届满,万信公司一审中称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唯一的证据就是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投诉过欠款事宜,这个投诉跟诉讼时效没有关系。其所提供的2008年2月27日的录音,接电话的不是杂志社的负责人,也没有承诺过还款的事实,并且,2008年2月27日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 证实。
本院认为:万信公司与杂志社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04年4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均应属有效。万信公司于2008年7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其虽称曾于2007年11月2日就杂志社拒绝返还5万元保证金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行过投诉,但无受理部门的收件记载或确认,不足以证明投诉并主张权利的事实。万信公司提交的有关录音中所涉及的主张保证金及催款等内容系万信公司单方陈述,其中杂志社对其所称的事实并未作出认可,故该录音证据亦并不足以证明万信公司曾经主张权利。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本案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万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万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元,由广州市万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二元,由广州市万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 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 李 利
二○○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罗 静
劳动争议判决书田苑篇二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民劳字第×号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人和被告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判庭,对其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正文)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劳动争议判决书田苑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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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书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是社会最普遍的争议之一,解决的途径有申请劳动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和到法律进行劳动争议诉讼。诉讼结束会出具一分判决书。那么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书是如何的?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分析。
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书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系被上诉人大
赢了网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7日和2017年12月16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两份,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双方印章。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公司聘用原告为该公司员工,具体工作派至*****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通用事业部;合同期限为二年;原告应遵守*****公司和派往服务公司的统一安排,遵守*****公司和派往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又无其他工作可安排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该合同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并有原告的签字。*****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17年12月,自2017年1月起,被告*****公司开始向原告发放工资,于2017年9月开始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金。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裁决书查明部分载明:原告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未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裁决为:
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2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具体数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被申请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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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7年2月26日,*****公司变更名称为大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提交设备操作证一份、工具押金收条一份?、毕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交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与*****公司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光大银行对账单显示*****公司为原告发放的工资900-1600余元不等。被告*****公司提交就业安置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在2017年12月26日建立的。
被告*****公司提交2017年12月21日社会保险信息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备操作证一份、工具押金收条一份、毕业证一份、工商银行对账单一份、光大银行对账单一份、仲裁申请书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被告*****公司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二份,被告*****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一份、就业安置表一份、2017年12月21日社会保险信息资料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自199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向原
赢了网 告发放工资至2017年12月,*****公司于2017年1月开始向原告发放工资,故本院认定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6日终止,而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针对*****公司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仲裁裁决已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62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按时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予以纠正,还可以采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是行政机关的职权。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将原、被告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导致的纠纷
赢了网 提交法院裁决不当。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公司,其与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自2017年9月才开始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尚未满二年,应按照原告二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8888作为用工单位应对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
赢了网 六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二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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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书田苑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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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的单位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等。《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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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书田苑篇五
劳动争议和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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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劳动者):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以便甲方顺利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书,避免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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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因发生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第二条乙方于签署本协议后三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第三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完全知悉并理解,且乙方对项目及数额充分知晓。
第五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