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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保基金监督科职责篇一
第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就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
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征缴的用于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待遇的专项基金,它主要由基本养老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的基金构成。3
6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现收现付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在事先确定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实施
所需支付的费用的预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
9完全积累模式--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
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第四章
12公费医疗--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福利制度 劳保医疗--是我国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规定的伤病免费医疗及预防疾病医疗的保险制度。浮动费率制--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由政府主管部
门对其费率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差别费率制--按各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水平,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
第五章
18缴费确定型--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待遇确定型--(给付确定型):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新人”--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中人”--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老人”--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第七章
2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分配、支付及其财务进行管理的总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
金的计息专户,是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保险活动统计资料的活动,是关于认识社会保险统计活动中客观现象总
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预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所做出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得到法律认可的财务计划。
第八章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
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
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保基金监督科职责篇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责任制。
一、基金运作
1、稽核到位。经办机构要有2以上人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社保基金稽核工作。
2、规范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范操作规程。再就业资金管理按照湘劳社工字
[2007]109号规定执行。
3、报表规范。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按照湘劳社办发[2008]5号和邵市劳社字[2008]10号的通知要求及时填送报表。
二、基金安全
(一)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1、切实抓好基金征缴。①严防缴费单位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②严防征缴的保险费不及时缴入收入专户;③收入户的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等。
2、加强基金监督,相互牵制,严格基金支出。①不得超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会;②严防参保人员骗取基金。
3、确保结余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①支出户存款按规定不得超过2 个月的支付额;②财政专户存款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规定转定期存款。
4、严格对帐制度,慎防基金的挤占、挪用、动用和不正常储存。
(二)完善内控制度
即各经办机构必须执行“五必须”和“五不准”。“五必须”是业务系统必须和财务系统关联;各项业务必须有两个以上岗位经办;财务会计必须分设;财务必须按时一财政、银行对帐;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分离。“五不准”是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准兼任财务岗位职责;业务人员和基金财务人员不准直接接触现金;财务岗位与业务岗位不准相互兼任;财务印鉴不准由一人保管;任何人不准越权办理业务。
(三)搞好稽核工作
各经办机构必须重视基金稽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全年的稽核人数不得少于参保人数的60%,并建档建卡。
三、奖励制度
为完成上述各项任务,局机关与各经办机构建立责任机制,并签订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考核,设立工作押金制度。即各经办机构(含分管领导)全年交工作押金元,凡年终考核分在分不奖不罚,退还押金;考核分在分加一倍押金的数量进行奖励,退还押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10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保基金监督科职责篇三
廊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作者: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2号)和省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负下列责任:
(一)、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二)、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三)、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规定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保基金监督科职责篇四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纠风办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卫生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一)部署启动阶段(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3、市州组织复查((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
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湘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李 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 成 员:李政科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纠风办 副主任
李良田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童志强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云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胡吉祥 湖南省审计厅副厅长 陈小春 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
江新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副局长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 社保基金监督科职责篇五
近几年,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运用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频发,其中以上海社保弊案和广州社保基金挪用案最为“著名”。一系列社保弊案不仅发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而且发生在上海这类公认的管理水平较高、社保基金较为充裕的大都市,这折射出社保基金监管之忧。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隐患:
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许多地方政府将其视作地方性资金,进行基金挪用和违规投资。这是因为部分领导认为社保基金作用不大,就拿养老保险基金来说吧,许多领导都认为这是很多年之后的事情,现在挪用到以后填补就可以了,这种观点就是大错特错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必会有风险,到时候挪用社保基金就回不来了。上海社保基金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二是社保法律不够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实施,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部法律多少有点模棱两可,许多概念、责任不够明确,许多需要地方政府地方处理。
三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社保监管体系有点自己监管自己的味道。缺乏公正、透明。并且专业人员缺乏。全国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有100人左右,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多数都是与其他处室合设。
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为了避免再发生重大案件,我国需要对社保基金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监督。
首先是要提高全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程度。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社保资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民众要发挥自己的权利,加强对基金应用的监督,毕竟这是一笔相当重要的资金。其次是国家要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拥有较大权力,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基金增值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其他部门也要发挥作用。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争取做到全方位的监督。
还有就是社保基金进入市场要更加认真管理。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首先要确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