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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心得债券投资实训心得篇一
杨长汉1
债券的主要交易方式可分为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一、什么是现货交易
债券现货交易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以上交所为例,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账户在上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二、债券现货交易的交易过程
(一)买入债券
投资者可以直接委托证券商,采用证券账户卡申报买进,买进债券后,证券商就会为投资者打印证券存折,以后就可以凭证券存折再行卖出。(如果投资者买的是实物债券,并且需要提取的话,证券商就会按照有关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的规定办理提券手续并交给投资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记账式债券不能提券。)
(二)卖出债券
对于实物债券,在卖出之前投资者应事先将它交给自己所开户市的证券结算公司或其在全国各地的代保管处进行集中托管,这一过程投资者也可委托证券商代理,证券商在受到结算公司的记账通知书后再为投资者打印债券存折,这时投资者就可以委托该证券商代理卖出他所托管的债券。对于记账式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债券发行期认购获得,然后再委托托管证券商卖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现货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开户
1. 投资者欲申购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国债或买卖已挂牌上市交易的国债现货,必须持有本所开立的“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并指定一个证券商办理委托买卖手续。
2. 开立“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在各地的代理机构及证券商办理。
3.“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因故遗失、损坏等,可向开户机构申请挂失,经查实后可予补开、调换。
(二)国债发行与上市
2.国债发行期间,本所采用“场内分销”和“场外分销”方式发行(分销)。“场内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以各自的挂牌名称卖出该国债,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的证券商及本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申购;“场外分销”为投资者可与其认定的承销商签订分销合同进行申购。投资者办理新发国债申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
3.投资者申购的新国债,其债权将通过本所及登记公司直接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待该国债发行期结束并上市流通后即可交易。
(三)交易及清算
1.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商进行国债现货交易,国债现货买卖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债户”内。
2.国债现货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制度,既在国债现货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3.国债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4.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3)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4)在场内申报终端和各证券营业部的行情系统显示的“应计利息额”均为参考值,各会员单位应以公布的“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的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
(5)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应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四)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集合开盘,连续竞价。
2.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3.每笔申报限制:最小1手;最大10000手。
4.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6.交易与交收:“t+0”回转交易,“t+1”资金交收。
(五)国债现货托管、兑付与付息2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国债市场法定国债托管人并建立相应国债集中托管制度。
2.登记公司、指定交易的证券商,共同对投资者的国债负有保管责任。
3.国债现货到期兑付及付息时,投资者可根据国债到期兑付及付息公告,到其所指定的证券商直接办理。
(六)国债现货交易费用
1.投资者委托指定的证券商进行国债现货交易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本地人民币1元;异地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按规定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不超过总成交金额的0.1%,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起点收取。
债券交易心得债券投资实训心得篇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明确,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强调,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通知明确,参与者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塬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通知强调,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塬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是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是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是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通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对参与者杠杆要求进行逆周期的动态调整,并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管理工作。
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债券交易规范、杠杆比率审慎水平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通知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交易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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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心得债券投资实训心得篇三
第一章 总则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第六条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 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 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第十一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 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成交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交割日、对手方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成交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交易成员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员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时,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三)交易成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成员授权公开的信息;
(五)交易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 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交易成员债券交易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据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交易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交易成员资格和取消交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交易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拆借中心将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拆借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成员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行。
债券交易心得债券投资实训心得篇四
导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下面百分网小编带着大家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融资方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权作质押。当日购买的`债券都可以用于质押,当日转回的债券也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综合回购综合债券,是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例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照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我国一开始实行的不是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并行。因此,国债和企业债折合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
(1)上海证交所的规定:
①根据上海证交所实施细则,上交所2006年5月8开始推出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品种。
②新老品种的最大区别是,新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标准券核算。
③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共9个品种。
④上交所现有的企业债回购品种为1、3、7天共3个品种。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①国债回购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等11个品种。
②深交所的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共4个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