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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物业服务管理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篇一
第一条 大院居民和进入大院的车辆、行人,要爱护大院的一切公共 设施。
第二条 大院的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维修。
第三条 大院的公共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使用完好,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第四条 大院管理人员负责每天院内巡回检查,做好巡检记录,并及 时维修缺损部位。
第五条 对损坏大院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第六条 大院内的各类道路、公共场所、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用,不得随意践踏大院内的绿地和草坪。
第七条 楼外下水道,检查井和化粪池要盖好盖子,清理干净并及时 维修,保持畅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居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 纸屑,将宠物粪便投入垃圾箱。
第二条院内生活垃圾,由有关人员负责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桶、垃圾站内,杂物不准堆放在 楼道内;不准往垃圾桶内倒脏水;不准在垃圾箱、站内点火焚烧物品,防止损坏垃圾箱和火灾的发生。
第四条居民不准从室内向外乱抛瓜皮、果壳、纸屑、垃圾袋等,不 准随地泼污水、丢烟蒂、倒垃圾。
第五条居民不得在室内走廊、阳台和楼梯等处倒水冲刷。
第六条居民不得在楼内、外乱画、乱刻,要爱护公共财物。
第七条居民不准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
水电费收缴和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房屋使用人(单位)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依照北京市和我局有关规定,本着“收支平衡、减少损失”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费每月查收一次。
第三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应承担缴费义务,一是按住宅或使用房屋的计量数缴纳使用费用;二是按楼道等公共场所及设备的计量表数分摊公用电费。
第四条经营和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收费员到单位收取;住户水、电费,采取住户到管理单位缴纳和收费员上门收缴的方式收取。
第五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必须在装表计量的前提下使用水、电(否则视为偷盗使用)并自觉缴纳水、电费;房屋使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水、电表损坏信息,以便及时更换。
第六条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收缴凭据。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按计量数额以现金缴纳,并以费用收据作为交款凭证。
第七条水电费收缴要严格执行《计量法》,按表收费。水电表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对无故逾期不缴费或拒交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直到当事人(单位)交齐所欠费用。
第九条严禁拆、移、包、换、天然气管线及气表,严禁拆除、跨接水表和电表。
第十条管理单位对水、电的使用要严格管理,积极完善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偷盗使用水、电的不法行为。
住房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的装修管理,保证住、用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装修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
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2、符合规划上下水、防火、供暖、天然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3、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二条装修房屋,住户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签定《房屋装修协议书》,明确装修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施工。
第三条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项目,装修申请人须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确认工作,确认后,出具房屋安全及确认装修项目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维护墙和非维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岩地面;新做吊顶;
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第四条涉及拆改房屋设备的装修项目,除须物业公司同意外,还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包括:拆改上下水、天然气、暖气、卫生洁具、电气通讯、电视接收等设备;封闭阳台、移动各种管线位置、拆换暖气片、天然气;改换或增加卫生器具、移动电表盘;改换厨房水池、拆换门窗等项目。
第五条凡购买我单位住房或租赁房屋的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学校物业服务管理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篇二
学院校园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给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一条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包括生活和消防使用的各种冷热水,其设施包括供水池(箱)、供水泵、小水表、供水管网、热水系统等设施。
第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并定期检测取得卫生合格证。
第三条水池(箱)清洗消毒
(一)每季度对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保持水质清洁,以防止二次供水被污染。
(二)清洗之前必须向全校师生张贴通知,关闭进水阀,直接清洗人员穿上专用装束和使用专用工具,做好清洗各项准备。
(三)清洗时注意清理水池壁上沿的污泥积灰,恢复池壁表面光滑洁白。
(四)消毒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消毒液对水池进行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五)清洗后水质不得呈现异色、异臭、异腥味,池内不得有肉眼看得见的杂物,ph值、游离余氯达到卫生防疫标准。
(六)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第四条水质检验。清洗消毒水池(样)后的水质送样到市卫生 防疫部门检验,各项指标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设施维护管理
(一)定时检查各供水管道、节门、水表、水泵、水池(箱)、热水系统等设施运行状况,尤其在用水高峰期应加强巡检。
(二)一旦发生漏水、断水故障,应及时加以抢修。
(三)确保消防管道有足够的水,每年至少一次对消防水泵进行试泵,确保电气系统、水泵正常工作,保证管道节门水龙带的配套完整,将检查报表存档备案。
第二章
排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六条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和屋面雨水排放设施,分为排水管道、通风管、清通设备、抽升设备、屋外排水管道等设施。
第七条发现下水道堵塞故障应及时疏通。
第八条经常检查排水管道和节门等设施,一旦发现生锈或渗漏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九条定期检查和清通室外排水沟渠,清除杂物和淤泥。第三章
供电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条供电系统包括高低压线路、配电系统、发电机组等设施。第十一条凡从事供电系统的直接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并取得高低压电工上岗资格证后才能操作。
第十二条建立各相关设备和维护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电器平面图、设备原理图、线路图等有关数据;用电电压、频率、功率、实测电流等有关数据;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巡视记录以及大修后的试验报告等各项记录。
第十三条加强供电系统巡查和维护,严格遵守供电局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一切维护和运行操作,确定例行的检查日期和项目;对潮湿、高温、易燃、防爆之类特殊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按照规范保持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及其设施的通风、干燥、清洁等;应加强对雷暴雨天气供电系统的检查,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应及时进行检修和排障。
第十五条停电管理。如电力公司预先通知暂时停止供电,在接到停电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在网上及校内公告栏张贴停电和恢复供电时间的通知并电话通知到个部门办公室,以便师生做相应准备。恢复供电后,管理人员与电工一起检查,所有电掣开关是否正常,如有损坏,应立即修理。
第四章
设备设施维护及报修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电梯的管理,应委托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和年审等,管理人员应督促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做好年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梯管理规程,每周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络电梯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道路、广场等场所的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 施的完备情况,由清洁包干区工人负责巡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等房内一切设施及建筑物进行单项或全面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在进行建筑物修缮或改造时,凡需要改动或破坏原建筑结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部门必须将施工方案交基建办进行技术审核并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水电、照明、门窗、家具、五金、空调、下水道等设施报修,必须先填写报修单,若非紧急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报修。
第二十一条除抢修外,一般情况24小时内维修好。第二十二条属人为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下水道或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更换门锁、教工宿舍各项维修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校内各经营、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包括食堂、超市及其它项目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的管理,维护学院和合作单位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在本学期组织人员对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目前使用的水、电表进行更换(新表均为经技监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表),并对表前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和规范,更换后的新表贴后勤总务处封条。第二十五条后勤总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后勤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水电表及表前线路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用电安全和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各经营、施工单位发现水电表或表前线路故障,请及时联系后勤总务处派人处理,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七条后勤总务处在检查中如发现封条破损或表前线路异常的,将向当事单位负责人提出质疑并对当事单位处以该单位每月正常水电费2-5倍罚款,该罚款在学院应付当事单位款项中扣除。同类问题重复出现两次或以上的将建议学院解除其经营承包资格。
第六章 课室及学生宿舍公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课室及学生宿舍公物管理,辅导员是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凡课室、学生宿舍内的任何公物(除电器外),属自然性损坏的(如地面破烂、天面漏水、天花脱落等),由学校负责维修;属人为性损坏的(如门窗因冲撞或因无关好门窗而被风吹坏,台椅人为性损坏,门锁、门牌损坏等),由其本人或本班或本宿舍负责。
第三十条
电路、电器(电键、光管、灯泡、风扇等)损坏的,由学校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但有意损坏的,由其本人负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宿舍维修费原则上由学校负担,但因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责。居室或附设设施需要修缮时,由其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不得随意改装宿舍。
第三十二条
后勤总务处负责定期对各课室、宿舍的公物作全面检查。期末,后勤总务处要对全校的课室、宿舍作总体检查,全面维修。
学校物业服务管理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篇三
(1)治安管理规定
1、非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2、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3、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4、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必须要有住户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住户地址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住户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房号、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5、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员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小区和物业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7、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8、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
9、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3)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5)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停车场保安人员应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作好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1、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成本费,由物管公司补发出入卡;
14、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3、物业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8、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9、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1、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2、物业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物业服务管理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篇四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和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徽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或xx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本校进行相关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本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学校
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向校外运送、携带公共财物,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其中建筑材料须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等须由物资处开具证明。
学生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教职员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登记,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采取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严禁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门卫室挑衅滋事。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治安。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可由保卫处收管,车主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并按规定使用低音喇叭。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农用车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允许。
第十七条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可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染校园环境。
第二十条院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制作、销售、贩卖、传播、复制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校外单位和人员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院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获得批准。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和主讲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员负责维护活动秩序,加强场所管理,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一切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经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合格商品,不得擅自随意流动摆摊、增大摊位面积、转让摊位或妨碍校园交通、损害花坛草坪、破坏环境卫生。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和创办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师生员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现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终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物资处和电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非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不按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严禁在宿舍和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以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等。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学校审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学校物业服务管理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篇五
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4)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
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
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经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