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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篇一
为了加强企业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农场及农场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日期作为记账流水号,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同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次月月初,出纳必须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单据,编制现金移交单给会计,与会计账现金科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核对无误后,由会计、出纳在移交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四条定期(每月)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做出处理。
第五条每笔现金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履行实名制手续。原始单据都必须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单位名称及填制人姓名。购买实物的单据,必须有验收人的证明。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备的现金收付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严禁出纳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未经审批的原始单据。机关人员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开支,实行逐级、限额审批制度。1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或管线领导审批;超过100元由场长审批;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场长、书记双签。接待费、出差费、用车标准按有关文件实行包干。
第七条收到欠款、岗位承包费、罚没款或处理固定资产残值等农场的款项时,要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严禁各单位、部门开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八条严禁用“白条”报销;不得用借据及基金会存折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不准以谎报用途的手段套取现金。
第九条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
币资金。对单位个人借款要定期进行清理,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个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500元,以各单位的月末现金移交表为准,超过部分要在移交现金原始单据的同时将超过
部分的现金上缴财务部,不足部分由财务部补足。
第十一条经查实有违反本制度的,按违规金额的20%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2008年10月8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
行。
主题词:内部控制现金管理规定
抄送:场领导机关各部室基层单位发文单位:红星农场财务部2008年10月8日印发(共印50份)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篇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
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 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
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1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
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
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
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库存现金
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 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
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
识别结果如下: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
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
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 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
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货款金额內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
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
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
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货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
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 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如何处罚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
①)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 109%~30%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4)开户单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 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⑨)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识别结果如下:(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 109%~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4)开户单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 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0%处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 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篇三
现金管理自查报告
*月*日,我社召开社务会,组织各网点、股室负责人学习了市中心支行***行长、***副行长在加强现金管理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时传达了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辖内各营业网点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相关法规,增强现金管理工作意识。
今年*月份,我社在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月***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二、落实相关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一)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反洗钱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024号)、《***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2003]025号)、《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2003]044号)。***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2014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三)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能上报***市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三、加强帐户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帐户开立的合规性,严禁帐户化整为零提取大额现金。今年我社新开立对公帐户34户,日常现金收付交易正常,暂未发现有明显可疑的提现活动;二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9月26日,我社已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进行了布置,凡在我社办理10万元以上个体贷款的一律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后转存支付,现已组织信贷人员下乡,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三是做好注资、验资帐户的管理工作,对前来办理注资、验资的客户,验资成功后一律在人行开立基本帐户方给予办理支现业务,现金支付有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对现金支付用途的审查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一)现金管理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未得到全面落实,部份违规违章行为时有抬头;(二)因现金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对企业现金支付的审查管理力度不够,现金监测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工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增强现金管理的工作能力;(二)不断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网点自觉落实相关的内控制度、台帐制度、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三)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交易监测,对现金支付用途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尽量避免违规支付,有效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套现从事经济犯罪等活动;(四)加强帐户管理,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开立帐户的合规使用;(五)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信用社
****年*月*日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篇四
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ooo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ooo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
(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存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4.现金坐支
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8218;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8218;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8218;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8218;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8218;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8218;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8218;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8218;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8218;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8218;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银行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8218;开户银行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8218;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8218;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8218;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8218;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8218;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面管理
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821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8218;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8218;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8218;进行逐笔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8218;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8218;应查明原因#8218;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8218;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8218;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
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
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
现金收入是否正常#8218;现金支付有尤扩大使用范围#8218;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
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
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有无出租借账户;
有无发行变相货币#8218;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8218;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8218;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8218;并进行处罚。
另外#8218;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8218;发现问题及时纠正#8218;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8218;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8218;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按规定#8218;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8218;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8218;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8218;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8218;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8218;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8218;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8218;一律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8218;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②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8218;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③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8218;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④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8218;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⑤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⑦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⑧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8218;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⑨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8218;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8218;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同人民法院起诉。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篇五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
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 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
“坐支”现金。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
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
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
代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
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
务。现金大额缴款应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
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
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
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
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
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
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个人劳务报酬;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如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
出书面申请,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须经本公司财务经理审核,金额在10000元(含)以
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公司出纳员对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等现金借款业务,应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清
理归还借款。经常性采购人员和外出办事人员可给以5000元以下备用金,超出上述金额财
务部不予借款。借款单上应有财务部门对定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各公司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
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出纳员应按照集团相关报销管理流程,依据会计审核签章,总经理、财务经
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 或者超越规
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坚决不予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
报告。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于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所开出的各种票据,必须在“结算方式”或“备
注”栏中正确标注“现金结算”字样,不准空白和随意错填。各公司对以大额 现金结算开
具发票的客户,必须要求对方出具“现金付款证明”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
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对于借款归还,需给借款
人开具收据作为记账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对各种业务的现金退款(非现金收款的业务不能退还现金),应履行
完备的现金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正式的退款申请单,注明退款理由、业务经理确认、财务经理核实、总经理签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退款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领取(其他现
金付款业务亦同),不准他人代领,异地客户应由财务人员办理电汇。如果是个人客户应让
客户在退回的收据后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代领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收据丢失则按集
团已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法人单位客户应索取客户的收款收据记账。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严禁信用卡套现或公款私存。
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在库存现金监督管理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2)不准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现金;
(3)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4)不准未经批准任意坐支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公司经营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作为现金抵值券用于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现金保管人员应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竭力避免现金错、短款的发生。如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成立现金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清查时现金保管人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现金错、短款情况一旦发生,出纳人员应及时经财务经理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现金错、短款,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书写、计算、清点等技术原因造成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报批后,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并责令有关人员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属于工作失职、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错、短款报批处理时,要由公司领导视情节和损失程度,决定责任人员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四)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五)属于未明原因、如在调查且一时难于处理的错、短款项,应经前述审批手续后,挂账待处。并坚持“不能长期挂账,不能草率处理”的原则;
(六)属于抢劫、被盗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第三十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信用卡套现的,除给有关财务处
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各公司。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