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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篇一
中新网9月2日电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对这一办法的解读。解读指出,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以下是解读全文:
一、为什么要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特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发病报告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
三、为什么要实行发病报告?
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严重,尤其在急性发病期需要尽快尽早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危害个人及他人。对这部分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对优先提供救治服务十分必要。二是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四、《办法》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办法》制订过程中,我委多次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相关部委意见,书面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7月9日上午,委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8月1日《办法》正式印发。
五、《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有15条。其中,第一条为《办法》的制订目的,第二条提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是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三、四条明确了严重精神障碍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第五、六、七条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程序,第八条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的管理,第九条强调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保护,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责任报告单位等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中的职责,第十三条明确现行的重性精神疾病自愿登记管理制度保持不变,注重与现行政策的衔接,确保现有工作正常开展,第十四条对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进行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如何进行发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二)报告程序
1.诊断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2.再次诊断或鉴定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3.出院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后有何服务与管理?
《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八、《办法》对患者隐私保护有何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篇二
淮阳县2018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健全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周口市2018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目标
(一)建立以各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为主导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2018年继续落实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每月进行系统信息交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工作,减少和避免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二)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综合预防和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
(三)搭建全县精神卫生信息化平台,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网络。在县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下,建成县级依托县人民医院和可能精神病医院、乡级依托社区乡镇卫生院、村级依托一体化村卫生室的三级精神卫生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逐步完善“县一乡-村”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体系。
(四)提升弱项指标。根据省项目办要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主要指标为: 患者的系统录入情况、在册患者的规范管理情况(规范管理率、面访率)、在册患者服药情况(平均服药率、规律服药率、精神分裂症服药率)及数据质量控制等(无身份证号患者比例和患者家庭经济状况不祥比例应尽可能降低)。我县弱项指标主要是在册患者的规范管理率、服药率及规律服药率严重偏低。2018年要求规范管理率达到达90%;服药率达70%,规范服药率达50%。各乡(镇)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录入、随访、规范管理及服药情况任务分配见附表1。
(五)落实好各项任务。2018年完成确诊新增患者530例,2-5级危险行为病人应急处置及随访技术指导47例,家属护理教3800例,等目标任务。各乡(镇)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2。
二、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淮阳县所有(乡、镇)。
三、项目执行时间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四、组织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由各县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工作重点,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各机构职责,加强项目管理
落实工作责任制。卫生计生委主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做好本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救治服务工作,统筹安排疾控中心、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工作。
五、项目工作内容
(一)精神卫生防治综合能力建设。
1.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卫计委组织评估辖区内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制定完善本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精神卫生工作协调例会,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多方参与的患者管理联动机制。卫计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的领导部门协调机制。由卫计委协助,在综治部门的协调推动下,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基层医务人员、派出所民警及居/村委会干部等。管理小组的职责是:开展患者筛查和分组管理,定期交流、沟通患者康复情况;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切实落实好居家患者服务与管理任务及“以奖代补”政策(周综治办[2017] 15 号和16号)文件精神;参与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等工作。
3.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卫计委设立相应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承担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工作。
4.完善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网络。建立“县一乡一村”三级技术管理与指导网络,定期派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每乡指定一至二名基层医护人员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项目服务工作。
(二)信息管理与项目质控。
卫计委统筹安排精神卫生相关信息建设工作。
1.信息录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社区发现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收集和流转患者相关信息,规范填写纸质档案,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进一步落实周口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周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及复核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卫疾控[2017]19号)文件要求,针对经复核诊断不符合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要及时删除,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真实。
2.信息交换与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周口市公安局周口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x周公通[2016] 3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的信息互换与共享机制。建立定期交换制度,每月交换一次,重要信息要随时交换沟通,并做好资料管理与存档工作。
3.信息质控。县-乡两级配备专业数据质控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数据质控等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可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患者管理与治疗相关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三)患者管理治疗。
1.病例筛查
(1)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求每季度对常住人口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每月上报至疾控中心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疑似患者,由当地基层医护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对于诊断不明患者应委托上级精神科专业医师进行复核诊断并填写《修改诊断意见书》(见附表3)。
(2)医院。居民自愿或家属代患者咨询时,医生根据病史考虑有疑似患严重精神障碍可能时,应建议家属带患者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检查与诊断。
2.登记和网络报告
(1)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本地常住患者,由基层医护人员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完善患者相关信息、确诊后应纳入登记报告范围。
(2)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门诊就诊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登记其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录入系统。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在其出院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登记其相关信息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出院后通过系统将患者的出院信息转移至其所在地(乡或社区),由基层精防医生核实相关信息,按要求建立或补充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形成医院发病报告、社区随访的完整服务体系模式。
3.随访管理及指导
对知情同意参加管理的患者开展随访服务,并及时将随访信息同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要求其接受随访服务。患者随访管理情况以月报表形式逐级上报(见附表4)。
对危险性评估0-5 级的患者,要求基层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真实、规范随访(1年至少6-8次,对于病情严重患者应适当增加随访次数)。同时由专科医师对基层医护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包括精神检查技巧、疑难患者诊治、社区治疗安全评估、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居家康复指导、患者家属教育、服药依从性训练等,逐步提高本辖区管理治疗质量。
4.应急医疗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对病情复发、有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和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每月以报表形式逐级上报(见附表4),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5.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及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内容。通过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
6.人员培训
疾控中心应按照要求组织对项目管理人员、个案管理员、数据质控员、民警、居委会等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和转诊处理能力。要求各县(市、区)项目办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培训应有计划、具体记录及相关资料等。
六、职责与分工
(一)疾控中心
疾控中心协助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起草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技术督导;负责对本县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逐步建立定期例会、督导及反馈机制等。指定业务管理员及数据质控员,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的等工作。
(二)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疑似患者的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贫困患者的治疗等;提供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定期到乡镇指导患者管理,处理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对基层医护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确诊患者登记和网络报告工作;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指导患者服药,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向患者家属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协助对2-5级有危险行为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工作;填写应急处置记录单并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落实(周卫疾控[2016] 41号)精神,积极做好双向转诊工作,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
(四)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随访管理、应急医疗处置、家属护理教育等工作;积极参加本辖区精防机构组织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相关培训。
(五)各项目执行单位
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此项目过程中,均应严格确保患者信息安全。疾控中心负责本级的系统用户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查询者身份证件及所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的信息查询审批登记表(见附表5),并登记备案。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相关信息由 卫计委依法发布,其他部门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患者信息。
各级质控员和信息用户应当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漏系统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本方案要求,造成信息安全事故,应由当地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疾控[2017]122 号)精神,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辖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要及时、足额划拨有关执行单位,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2018年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开展对2-5级有危险行为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应急处置,对危险性评级为2-5级的患者,专科医师提供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技术指导;登记患者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并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项目中管理的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根据本辖区工作任务及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八、项目督导与评估
(一)内容与频次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疾控中心每季度进行督导一次,自查项目执行情况,主要督查责任报告单位(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发病报告、基层医疗机构患者检出率、危险状况评估、随访、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年底对各项目机构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参加督导、考核的人员在每次督导考核后应向市卫计委提交报告,卫计委将督导与考核结果进行反馈或通报。
(二)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效果的项目执行单位予以奖励,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效果的项目执行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完成任务。各级应根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督导及考核。
附表
1.2018年各乡(镇)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完成任务分 配表
2.2018年各乡(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3.修改诊断意见书
4.淮阳县2018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___月份月报表
5.淮阳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审批登记表
淮阳县卫生计生委 2018年4月10日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篇三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发布日期】2013-07-29 【生效日期】201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篇四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1—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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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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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篇五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日公布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实行发病报告。我院作为责任报告单位,拟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个病种,且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科主任对本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负有管理责任;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
第三条:精神科执业医师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精防科,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部门在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书面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责任报告部门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5日前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在本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并逐级报送。
第四条:为保护患者隐私,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五条:对上述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制度第一条情形的,必须进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规定的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出院信息报告。
第六条: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第七条: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本报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精神病医院
精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