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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现状及解决方法篇一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状况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质的标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此外,第2
27条中同时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商标权担保价值实现的一种肯定,赋予了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合法性。
纵观国际领域内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情况,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全球知名商标都曾在上个世纪进行过商标质押融资的相关尝试,但由于商标权价值利用的固有风险,商标权质押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1]我国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利用的认识整体上仍然较弱,回顾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立法演进过程,1995年《担保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1997 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配套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提供了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但金融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在《担保法》颁布之后的十余年中,商标权质押只是作为个别银行的金融创新尝试而零星出现。直到2006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被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对策而积极应用并有所发展。2006年,北京诞生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两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试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开
展了6个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目前全国共有16个城市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8年下半年来,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权质押融资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推动。[2]
二、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无法回避的财产价值风险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属性,在其价值估量时不仅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形成成本,还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无形财产权的现实收益及未来收益。
除此之外,商标权还具有其独特性: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赖度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指明了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3.商标权价值是一种长期资产。企业通过注册与延续商标的期限,可以长期甚至无限期地使用此商标来获利。正是由于商标权这些特性,再加上贷款人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很难把握,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同时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得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承担这些无法预期的风险。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风险
我国的《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法条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商标权质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占有权利凭证,即出质人不需要向质权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是依登记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这反应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泛化,并未突出体现其商标权的特点,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三)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4]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 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其次,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
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三、化解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的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
首先,从国外商标权质押的实例看来,其他类型的财产权与商标权集合质押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商标权的价值,即可以降低单独质押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财产归不同的登记部门主管,这种状况使得集合质押登记存在不少弊端,所以,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程序,为商标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集合质押创造条件,将会提高质押登记的效率,促进我国质押制度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债权安全。
[5]同时,为了确保与商标权质押登记对抗主义相一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权质押的公示系统,让公众查阅以及知悉。其次,健全评估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在商标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考虑制定一个无形财产评估的专门法律规则和准则,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以构建一个良好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再次,目前我国关于商标权质押实现方式对于质权人出质变现财产作了很大的限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交易市场。对此,我国应该建立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交易市场,从而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提供可靠的现实保障。同时,还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提存制度,为质权人的质权保全提供物质保障。
(二)设计彰显商标权个性的质押融资程序
虽然我国的商标权质押的立法规定了商标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基于其独特的内在个性,只是对共性进行规制是不够的。
第一,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商标的使用形式。目前,我国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形式与出资形式,另外,商标法也规定了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许可,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出资的其他的使用方式,则没有作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的空白,同时,也有可能带来法律的冲突。
第二,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但是由于该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操作起来也很不方便。所以有必要对商标权质押程序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关于商标权质押合同的订立、登记申请等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商标权质押担保能力设立。
第三,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保险机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除主要面临知识产权内在的法律风险、价值评估风险外,还面临着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知识产权融资价值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解决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机制的法律创新模式。[6]可直接针对银行贷款风险开发知识产权贷款的履约保证保险,以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失败作为保险事故,防范银行贷款丧失担保或担保实际无法发挥作用的风险;亦可根据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常见风险因素,如商标侵权等,开发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者责任险;还可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准确的风险因素,开发知识产权评估责任险等。
(三)建立合适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价体系,已经成为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难题。应当充分发挥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综合考虑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根据被评估对象的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前提条
件、评估原则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的判断分析,逐步消除目前评估中的人为主观因素。
1.市场评估法
市场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评估商标专用权,应注意被评估对象是否具有适合市场评估法的前提,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商标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商标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2.收益评估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商标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一般采用资本化和折现途径来估算资产价值。使用收益评估法,要注意合理确定商标权的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3.成本评估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商标权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商标权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得到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商标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其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在正确选择以上评估方法的同时,商标权评估中还要注意加强银行、企业和评估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充分发挥促进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发展的作用。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现状及解决方法篇二
专 业 课 程 设 计
系别:工商管理系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李玉昌
学号:162407141
谈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家庭养老问题
在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正逐步被打破,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仍未完全形成,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在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们要深入研究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普遍问题,抓住机遇,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一、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家庭养老目前是,而且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但同时在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也充满了发展机遇。
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模式。在过去,由于农业社会经济结构单一,生产力水平低下,成员之间关系密切,生产知识、技能、日常礼法规则几乎都是代代相传,后代人的生活几乎是前代人的翻版,因此老年人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对后代发挥着十分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将原来家庭承担的职能更多地转向了社会,弱化了老人原来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过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已经与现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其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日益显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变革提供了强大动力。首先,随着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打破了传统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新的保障制度的经济支撑体系正在酝酿形成;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养老保障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受到冲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巨大的社会动力;再次,政府新的执政理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文化伦理的变化,使不同利益群体对养老保障的诉求发生变化,为变革提供了政治动力。
近年来,政府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之后,特别是从2009年起,我国全面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村老年人进行保障,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这种多渠道的筹资模式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且“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有一定的弹性,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家庭养老带来的机遇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应好好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农村家庭养老在新时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二、当前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直接说出了家庭养老的本质,但当前家庭养老出现了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敬老观念弱化,家庭养老缺乏制度约束,家庭养老纠纷增多。我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孝道、代际互惠和尊重老年人等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一种“反哺”式养老,子女对老人的孝敬意识直接影响老人的生活质量。由于子女经常在外打工,父母身边子女的数量和子女在父母身边的时间都大大减少,这不但使得父母的照料资源明显匮乏,同时逐渐造成代际隔阂,进而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受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影响,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使传统孝文化日渐淡化。社会舆论对人的约束力减弱,传统尊老、养老、爱老的美德遭到破坏,家庭养老靠自觉精神难以维持下去,没有制度的约束,家庭养老很难得以完善。
老年人获得的生活照料不够,精神慰藉缺乏。家庭养老应是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集中表现,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家庭养老的重要内容。一些群众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小轻老”现象,这对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当今这个物质丰富的时代,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基本都能得到满足,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希望能时常看到子女,希望子女能经常和他们聊聊天,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但是,据资料显示,农村老年人多数缺乏精神慰藉,“空巢”家庭增多,同时,由于老年丧偶者所占比例较大,老年人独居现象流行,从而增加了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
家庭关系不融洽,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一般来说,农村家庭关系较之城市更为复杂,一旦由于家庭关系不融洽而引发家庭纠纷,老年人往往就会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目前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一般都有三四个子女,由于各子女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尽孝程度也不一样,子女之间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老年人心理造成沉重打击,产生了不少令人痛心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由于男性经常外出务工,儿媳是日常照顾老人的主要承担者,儿媳对待老人的态度和婆媳关系的融洽程度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完善新农村建设中家庭养老的对策
能否解决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克服其不足,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完善家庭养老制度。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发展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奠定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养老首先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物质需求,而经济的发展是实现这一需求的必要基础。在家庭养老仍将继续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水平,为家庭养老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不谋而合的。2.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孝文化,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但是,近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和不良文化的影响下,这一传统美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沦丧。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养老的思想文化氛围。第一,重视传统道德、孝文化教育,利用各种渠道,形成一种浓厚的宣传氛围;第二,开展以知恩、感恩、报恩和尊老、养老、爱老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三,利用大众传媒,加大对孝文化的关注力度,通过定期评选“孝子”等活动,使传统的“孝文化”在新时期得以发扬光大,促使群众处理好家庭内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制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养老的地位。我国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但是,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养老问题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这种分散的规定容易造成彼此不协调,不仅影响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真正实现定型发展,而且损害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因此,应重视养老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养老的地位,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3.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在农村社会发展和改革中,应结合老年人的特性,在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力,引导、鼓励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工作。如,可利用老年人经验丰富、社会威望高等特点,指导和帮助农村老年人组建“老年人协会”,让老年人以集体形式参加农村公共事务,解决棘手问题,同时让老年人感觉“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现状及解决方法篇三
如何化解px项目困境
px的多米诺骨牌,再次翻倒一张。日前,尚处于规划阶段的芳烃项目引发广东茂名部分市民的群体性聚集,甚至发生了堵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情况。
正如茂名市政府的公告所言,“茂名人关心茂名这座城市”。公众对工程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表达关注和焦虑,完全可以理解。但也应承认,很多这样的焦虑,更多是从个人主观的判断、先入为主的经验而来,并不一定正确。实际上,关于px项目的重要性和安全问题,已多有讨论,px并非危险化学品,相同浓度下,它对接触者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还不及醋酸和尿素。近年来,我国每年都要从日本、韩国等地进口大量px产品,而在这些地方,很多px工厂与居民区的距离相当接近。这样的事实,对于能不能、要不要建px工厂,应该是很有说服力的了。
而且,就算是表达诉求,也需要坚守一个“法”字。少数人浑水摸鱼,无端让冲突加剧、矛盾升级,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政府依法行事,市民依法维权,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中、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理性对话,那种偏见导致的杯弓蛇影、曲解带来的风声鹤唳,才能最终消除。
往回看看,从厦门、宁波,到彭州、昆明,px项目不断遭遇民意狙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壅蔽催生抵触情绪乃至恐慌心态。事实上,茂名不忘前车之鉴,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目前项目仍处于科普宣传阶段,不仅当地媒体发表系列文章“揭开px的神秘面纱”,还邀请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的相关专家解疑释惑,却仍未能阻挡负面情绪的滋生乃至“决堤”,这也说明,复杂现实远非一句“公开透明”就豁然开朗。那么,究竟怎样着力才能化解px信任困局?
不妨看看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在国外,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他们的成功经验,是邀请群众参观生产车间、设置“公众参观日”和群众代表监督会;在国内,福建漳州的px项目得到95%的居民支持,源于“过细的群众工作”,不仅充分公开信息,而且选派代表远赴日本、新加坡实地参观。这都说明,知识普及、信息披露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参与和互动才更能赋予项目合法性,细致耐心并富于创新的工作才能涵养信任资源。
“市政府热忱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正当渠道表达对项目的关切,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项目情况”,茂名市政府的公告,表达出畅通参与渠道、积极开展对话的态度。在公众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高涨的“环境敏感期”,这点尤其重要。如果缺少了自下而上的参与、官民平等的互动,单向度的宣传很可能被看成是“操纵舆论”,权威解读也容易被理解成“为决策背书”。如果从初始阶段就能多一些听证会,邀请群众代表实地考察,环境评估能够让群众参与进来,在参与和互动上多下功夫,认真细致地进行交流沟通,是不是更能起到春风化雨的效果?
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上,再细的群众工作也不为过。拿出谋发展的热情来认真做群众工作,就不难穿越隔阂、消除误解、赢得信任。“一定会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茂名市政府的承诺让我们期待,地方政府会以更细更到位的工作,探索早日走出px困境的现实路径。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现状及解决方法篇四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作者建议:打造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
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截止到××年底,全国有万人参保,积累基金亿元,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农民的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养老保险的软肋
1.制度的整体设计未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应该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而现行《方案》因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
2.制度覆盖面小、共济性差。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一般是以区县为单位。但是,这种管理办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险系统的覆盖面越大,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个区县的范围内,一些与保险有关的统计指标的差别很小,这就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性很差。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较为明显地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特征。
3.筹资模式的缺陷。《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4.保障水平设计缺陷。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地较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一项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农村养老保险的破局之道
5.制度的设计应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适应。国际经验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国家一定时期所实施的农业政策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重大转折:一是鼓励离农政策。为了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制度,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二是返农政策。世纪年代以后,由于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其农业政策也转变为“鼓励返农”,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便被取消。近年来,我国的“三农”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消除离开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只有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6.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7.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土地保障相结合,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政策。现阶段,农村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弥补传统养老方式的不足。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应建立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职工不同,农民有土地保障,尽管保障功能已经弱化,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只应是补偿土地保障功能的不足,而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又成为保障农村老年人口最后的一道生活保障线。
8.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城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而农村只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因此,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而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系统。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政府资金的投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现状及解决方法篇五
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及其化解路径研究
摘 要:家庭在农村养老中的地位不容小觑,但社会转型的加剧却带来家庭结构包括人口规模、代际关系、思想观念、消费倾向等诸多方面的调整,这些变化挑战着家庭供给养老资源的能力,本课题在对陕西户县农村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进而提出优化路径抵御农村养老风险。对于户县及陕西省农村分层次有步骤地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1-0064-01
户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目前总人口约60.07万人,18.32万户。其中农业人口约48.69万人。据统计,全县共有60岁以上老人6.9万人左右。农村老年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退休金,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生活没有固定的保障。因此如何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当前农村的一大难题,它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
本课题组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发现,户县目前92.1%以上的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其他养老方式,如养老院及社区养老的老人仅占农村老人总数的7.9%左右。虽然三代同堂居住的家庭不多,但多数老年人与子女居住地相距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还较为密切的联络。农村社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沿袭多年的至理名言。农村老年人把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子孙绕膝作为幸福生活的象征。现代农村社会虽然绝大部分人依然是居家养老,但是养老的质量大不如以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空虚而乏味。同时农村家庭养老的模式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一旦子女不孝,老人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
1.1 经济条件上的限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水平发展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也不断充裕,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处于相对和绝对的贫困状态,在调查中部分子女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赡养父母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家庭相对贫困的老年人,子女经济条件较差时,为了减轻养老负担通常按比例分摊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或者实施轮流供养的方式,长此以往,子女之间因为赡养老人付出不均衡而积累了很多矛盾,这部分老年人不但生活上不幸福,在精神生活方面更不幸福。还有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外出务工无法给予生活上的照料,有的子女甚至以外出或贫困为由不愿主动承担养老责任,导致老年人生活无着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完善,使农村老人的经济地位,远比城镇退休老人弱势。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村养老的经济支持,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举措。
1.2 养老观念差
农村社会也不乏有一部分人养老观念淡薄,把老年人不当“财富”,而当“包袱”。在本次调查中,200户受访人中,有12户老年人反映其子女不赡养自己,致使年老住无居处,生活无着落,常年以捡破烂为生。在农村养老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农村的养老问题现状堪忧。
1.3 家庭养老质量不高
整体而言,农村家庭养老的质量不高。在户县农村较为普遍的轮流养老上,轮到哪个儿女家就在哪个儿女家吃住,身体好时,儿女们高兴,而患病时轮到哪家,各种矛盾就来了,老人们吃的是“脸色、受气”饭。二是在分摊养老上,吃了这顿愁那顿,有时还必须找儿女们催要。三是在雇佣和寄养养老上,虽然生活有保障,一旦生了病,儿女们不在身边,晚年难享“天伦之乐”,这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过的非常忧虑。完善农村家庭养老的措施
世界银行发布最新报告称,由于人口转变和年轻人涌入城市,未富先老在中国农村更突出。2013年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为34.4%,外出打工子女缺乏政府持续支持,为老年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压力很大。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重重。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
2.1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养老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经济问题,家庭、社区和社会养老都受制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家庭养老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的经济支付能力。社区养老能实现的程度也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社会养老保险的高低与当地政府财政实力密切相关。总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举措。
2.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以户县为例,养老金由县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显然以每月80元为“起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满足一个老年人日常的生活需求。另外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虽然缓解了农村老人的看病难、看病贵状况,但报销比例低、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少,县乡地方的医疗条件有限,当地看不好,外地报销不了仍然是农村老年人所面临的难题。
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着力解决好农村老年人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切实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养老问题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在当前的政策体制下,应该采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资金来源以国家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并且逐步加大政府对养老资金的投入;在一些条件相对好的农村地区,政府可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绝对贫困的农村老人,应该建立一个社会救助网,全力承担这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
2.3 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
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例如对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定点宣传教育,助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美德,提升老龄人口法治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其次可以通过孝子孝女评选活动,大力表彰农村孝敬老人的先进事迹,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倡导全社会要关注老年人,关爱老年人。再次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办专门反映老年人生活的专题栏目,从多个角度开展为老服务宣传,改变过去片面的女儿不养老和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老观念,使老人时刻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颐养天年。
2.4 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较为熟悉的生活环境,与养老机构相比在情感接受上较为容易。首先应增加老年福利机构的数目,争取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机构。在经济好的地方可将老年福利机构如养老院等产业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机构,以适当的收费标准接纳一些子女常年在外务工的老人。户县“季节性空巢”现象较为明显,福利机构应该根据老年的需求安排临时、短期的入住服务。同时鼓励中青少年志愿者来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还可以鼓励老年人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或手工工艺,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力,来增加福利机构的收入。其次,可以在城乡敬老院之间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加城乡老人之间的交流,丰富他们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参考文献:
[1] 朱有国.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10).[2] 赵玲鸽.西部地区农村养老方式的选择―以陕西省兴平市s村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