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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与金融监管篇一
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的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从野蛮生长时代过渡到洗牌阶段。那么随着市场的发展,这场优胜劣汰的战争,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什么?下面相关人士作出解释。互联网金融风险
源于资产质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逾期风险,80%来自于资产端的项目质量,项目是否优质直接决定了平台的逾期和坏账情况。
梳理过去两年p2p问题平台的情况会发现,因为资产质量下滑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提现困难等,正在成为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调查发现,在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些是从外部“批发资产”,与小贷、担保、保理等公司合作引入他们的债权资产,这部分平台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把好第一道准 入关,急于获取资产,忽视了对合作公司的审核和监督;另外一部分平台是自建资产开发团队,通过线下获取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借款项目,自己实施风控和贷后管 理。由于团队和规模盲目扩张,以及国内个人征信体的不完善,逾期率、坏账率过高。
因此,p2p平台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资产的质量。优质资产的获取和筛选是p2p行业风险把控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做好后续风险控制和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础。
多位p2p行业人士表示,资产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次级资产会导致平台经营难以为继,所以需要更加严格地把握资产端的风控。资产端成互联网金融平台争夺焦点
简单来看,p2p有资产端和理财端两大业务板块。然而,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设计和营销获客能力。互联网金融新规出台后,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属性,资产本身成为核心,细分行业的资产类别或将得到迅猛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称,垂直细分领域的p2p平台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把关能力将成为决定平台成败的关键因素。
目前,p2p网贷正面临转型困惑,尤其是在资产端。优质资产的获取越来越激烈,有的p2p转型为理财超市,涉足基金、保险、信托的销售,有的p2p则深耕垂 直细分领域,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资产质量已成为衡量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产质量较差的平台,其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有可能被提前淘汰出局。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整个p2p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来自理财端的投资人,而是源于资产端优质借款项目的严重匮乏。在他们看来,未来p2p平台的竞争,拼的不是资金也不是风投,而是平台的资产质量。拥有优质资产的p2p平台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更强,也更易受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青睐。
p2p与金融监管篇二
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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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与金融监管篇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摘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行业风险不断加大,亟待加强监管。2006~2014年间宏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国家监管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风险。应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3-0101-04
[作者简介] 刘斐(1976 ―),河南南阳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 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 and 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 and 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 and 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
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
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
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
四、我国互联网
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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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fei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shenzhen,guangdong 518029)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growing rapidly in it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the regulation and surveillance on its risks is in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data from 2006 to 2014,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s indicated that credit exposure is the biggest risk for the thesis propos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including promoting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cross-sector regulation mechanism,and supporting service system of the internet ds: internet finance,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regulation systems
(收稿日期:2016-05-23 责任编辑: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