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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篇一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7和iso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第十条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一)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三)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a级洁净区和b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µ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进行调查。
(七)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九)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注: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第十二条 应当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结果超标时需采取的纠偏措施。
第十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注:
(1)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封等状况;
(2)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配制后需等待较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系统中配制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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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轧盖前产品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
(2)根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盖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因素,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a级送风环境应当至少符合a级区的静态要求。
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第十四条 高污染风险的操作宜在隔离操作器中完成。隔离操作器及其所处环境的设计,应当能够保证相应区域空气的质量达到设定标准。传输装置可设计成单门或双门,也可是同灭菌设备相连的全密封系统。
物品进出隔离操作器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污染。
隔离操作器所处环境取决于其设计及应用,无菌生产的隔离操作器所处的环境至少应为d级洁净区。
第十五条 隔离操作器只有经过适当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确认时应当考虑隔离技术的所有关键因素,如隔离系统内部和外部所处环境的空气质量、隔离操作器的消毒、传递操作以及隔离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隔离操作器和隔离用袖管或手套系统应当进行常规监测,包括经常进行必要的检漏试验。
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自身应装有a级空气风淋装置,人员着装应当符合a/b级洁净区的式样,该设备至少应当安装在c级洁净区环境中。在静态条件下,此环境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均应当达到标准,在动态条件下,此环境的微生物应当达到标准。
用于生产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至少应当安装在d级洁净区环境中。
第十八条 因吹灌封技术的特殊性,应当特别注意设备的设计和确认、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的验证及结果的重现性、设备所处的洁净区环境、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着装,以及设备关键区域内的操作,包括灌装开始前设备的无菌装配。
第六章 人员
第十九条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的洁净区外进行。
第二十条 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人员或者从事与当前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区,不可避免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人员净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员工应当随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异常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当员工由于健康状况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各洁净区的着装要求规定如下:
d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c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戴口罩。应当穿手腕处可收紧的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工作服,并穿适当的鞋子或鞋套。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a/b级洁净区:应当用头罩将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头罩应当塞进衣领内,应当戴口罩以防散发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应当戴经灭菌且无颗粒物(如滑石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手套内。工作服应为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洁净区的更衣室。每位员工每次进入a/b级洁净区,应当更换无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换一次,但应当用监测结果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操作期间应当经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
第二十六条 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
第七章 厂房
第二十七条 洁净厂房的设计,应当尽可能避免管理或监控人员不必要的进入。b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为减少尘埃积聚并便于清洁,洁净区内货架、柜子、设备等不得有难清洁的部位。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
第二十九条 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它洁净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气锁方式设计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可能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更衣室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更衣室后段的静态级别应当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必要时,可将进入和离开洁净区的更衣间分开设置。一般情况下,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
第三十一条 气锁间两侧的门不得同时打开。可采用连锁系统或光学或(和)声学的报警系统防止两侧的门同时打开。
第三十二条 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
应当特别保护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器具及产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区域。
当使用或生产某些致病性、剧毒、放射性或活病毒、活细菌的物料与产品时,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和压差应当适当调整,防止有害物质外溢。必要时,生产操作的设备及该区域的排风应当作去污染处理(如排风口安装过滤器)。
第三十三条 应当能够证明所用气流方式不会导致污染风险并有记录(如烟雾试验的录像)。
第三十四条 应设送风机组故障的报警系统。应当在压差十分重要的相邻级别区之间安装压差表。压差数据应当定期记录或者归入有关文挡中。
第三十五条 轧盖会产生大量微粒,应当设置单独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装置。不单独设置轧盖区域的,应当能够证明轧盖操作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 设备
第三十六条 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尽可能便于在洁净区外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需灭菌的设备应当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
第三十八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如洁净度或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应当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操作。
第四十条 关键设备,如灭菌柜、空气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等,应当经过确认,并进行计划性维护,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过滤器应当尽可能不脱落纤维。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如压缩空气、氮气,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第九章 消毒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第四十五条 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各阶段)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
第四十七条 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应当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选择培养基。应当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及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次应当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工艺及人员重大变更后,应当重复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通常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培养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当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批量较小的产品,培养基灌装的数量应当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灌装数量少于5000支时,不得检出污染品。
(二)灌装数量在5000至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可考虑重复试验;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
(三)灌装数量超过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
(四)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当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验证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 无菌原料药精制、无菌药品配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等最终清洗、a/b级洁净区内消毒剂和清洁剂配制的用水应当符合注射用水的质量标准。
第五十条 必要时,应当定期监测制药用水的细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及所采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由于所穿工作服的特性,环境的温湿度应当保证操作人员的舒适性。
第五十二条 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洁净区内应当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
第五十四条 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
第五十五条 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当避免被再次污染。
第五十六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间隔时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应当建立规定贮存条件下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五十七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五十八条 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
第五十九条 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它物品都应当灭菌,并通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生产区,或以其它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当避免引入污染。
第六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
(一)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
(二)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三)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四)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第十一章 灭菌工艺
第六十一条 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六十二条 可采用湿热、干热、离子辐射、环氧乙烷或过滤除菌的方式进行灭菌。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求相一致,且应当经过验证。
第六十三条 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所有部位达到了灭菌效果。
第六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重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
第六十五条 所有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定的要求处理,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灭菌工艺的设计应当保证符合灭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第六十七条 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试验确认其质量。
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六十八条 应当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每一车(盘或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
第六十九条 每一次灭菌操作应当有灭菌记录,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灭菌方法
第七十条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控。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
(二)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
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定期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二)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合适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
第七十二条 干热灭菌符合以下要求:
(一)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保持正压,阻止非无菌空气进入。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当经过完整性测试。
(二)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当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
(三)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腔室内、外压差应当有记录。
第七十三条 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证明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的,方可采用辐射灭菌。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
(二)辐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方案应当包括辐射剂量、辐射时间、包装材质、装载方式,并考察包装密度变化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三)辐射灭菌过程中,应当采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
(四)生物指示剂可作为一种附加的监控手段。
(五)应当有措施防止已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淆。在每个包装上均应有辐射后能产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
(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总辐射剂量标准。
(七)辐射灭菌应当有记录。
第七十四条 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
(二)灭菌工艺验证应当能够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不会造成破坏性影响,且针对不同产品或物料所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能够保证所有残留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设定的合格限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微生物被包藏在晶体或干燥的蛋白质内,保证灭菌气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应当确认被灭菌物品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四)被灭菌物品达到灭菌工艺所规定的温、湿度条件后,应当尽快通入灭菌气体,保证灭菌效果。
(五)每次灭菌时,应当将适当的、一定数量的生物指示剂放置在被灭菌物品的不同部位,监测灭菌效果,监测结果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
(六)每次灭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成整个灭菌过程的时间、灭菌过程中腔室的压力、温度和湿度、环氧乙烷的浓度及总消耗量。应当记录整个灭菌过程的压力和温度,灭菌曲线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
(七)灭菌后的物品应当存放在受控的通风环境中,以便将残留的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规定的限度内。
第七十五条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过滤除菌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0.22μm(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
(二)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次过滤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当尽可能接近灌装点。
(三)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
(四)过滤除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中应当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归入批记录。
(五)同一规格和型号的除菌过滤器使用时限应当经过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第七十六条 小瓶压塞后应当尽快完成轧盖,轧盖前离开无菌操作区或房间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第七十七条 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经过验证,避免产品遭受污染。
熔封的产品(如玻璃安瓿或塑料安瓿)应当作100%的检漏试验,其它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第七十八条 在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应当在预先确定的适当时间后,检查其真空度。
第七十九条 应当逐一对无菌药品的外部污染或其它缺陷进行检查。如采用灯检法,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检查,灯检人员连续灯检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定期检查灯检人员的视力。如果采用其它检查方法,该方法应当经过验证,定期检查设备的性能并记录。
第十四章 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品。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二)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
(三)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第十五章 术语
第八十一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吹灌封设备
指将热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完成灌装和密封的全自动机器,可连续进行吹塑、灌装、密封(简称吹灌封)操作。
(二)动态
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三)单向流
指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单向流能持续清除关键操作区域的颗粒。
(四)隔离操作器
指配备b级(iso5级)或更高洁净度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并能使其内部环境始终与外界环境(如其所在洁净室和操作人员)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
(五)静态
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
(六)密封
指将容器或器具用适宜的方式封闭,以防止外部微生物侵入。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篇二
什么是gmp认证?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职责与权限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药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3、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首次会议 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6、综合评定 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认证批准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gmp标准介绍
gmp是英文单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缩写,它最初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20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颁布,要求制药企业广泛采用。中国自1988年正式推广gmp标准以来,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gmp要求在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方面都必须制订系统的、规范化的规程,通过执行这一系列的规程,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
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
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由此可见,gmp的推行不仅是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的重要象征,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可以说,实施gmp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
关于gmp认证的一些认识
上海中美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袁松范
质量是制药行业的生命线,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法规,所有制药企业都应该遵照gmp的规定进行实施。
我国gmp规范的基本要点包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厂区、车间、公用工程等硬件设施;设备方面的硬件和管理软件系统;卫生;原、辅、包装材料、成品的质量要求及储存规范;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包装材料和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管理和使用;销售记录;用户意见处理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定期自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gmp认证制度,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检验、生产、经营、科研和使用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代表国家实施gmp认证。
认证目前分为三种,即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很多尚未投产的企业一般都是进行企业认证,在正式投产后,再进行产品认证和车间认证。产品认证一般与车间认证结合在一起,但车间认证对产品质量不进行认证,而需要认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
无论是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一些gmp的基本点都是不能忽略的,如厂房的设计及设备的配置,水、通风和空调系统,仓库条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组织机构等。
认证首先要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工厂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厂简介、组织机构、产品、工厂实施gmp的情况。对检查项目而言,可以参见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6年1月的《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粉针剂产品尚可参见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6月的《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审细则》。所以,企业实施gmp的情况,如能参照以上文件编写比较好。
药品认证委员会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初审后,会通知企业补充材料,或通知企业不接受其认证要求。凡企业初审合格后,药品认证委员会要派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当地药政管理部门会派观察员参加检查。
目前,我国在gmp的实施和认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误解为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最高标准。实际上gmp是和药典标准一样,属于最低标准,是法定必须达到的规范。
(2)很多老企业,由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很难通过改造达到gmp规范的要求。这也是很多外国公司宁可造新厂房而不对老厂改造的原因。
(3)gmp本身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由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gmp本身的内容也在发展。但我国gmp的培训尚未跟上国际的潮流,至少有一点,对国外近年新颁布的一些指南,国内制药界真正知道的人甚少。由于这一点,再加上各人对gmp的理解和判断不同,在细节上有差异,所以在评审时,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产生。当然,这是很正常的,随着认证工作的展开,会逐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
(4)新建跨国公司由于应用了新材料、新设备,在印象上明显优于老企业,其间的反差较大,和一些国有企业老厂的差距更大。这可能会影响认证小组的印象。
笔者认为,通过认证,可以使卫生药政部门、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接受一次gmp的培训,可以使大家对gmp的认识更进一步。比起出国走马观花的考察,可能收获更大,意义也更大。
随着整个医药界和卫生药政部门对gmp的认证,相信企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gmp的认识会得到提高。
在认证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
(1)防止交叉污染,包括不同类别药物之间的交叉污染、人流和物流的交叉污染以及空气之间的交叉污染等。
(2)缓冲室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不同洁净区之间一定要有过渡的缓冲室,并且能真正起到缓冲的作用。
(3)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建筑物细部缺陷,如油漆、墙面、地板等。
(4)环境的清洁卫生、整洁与有关人员的卫生素质及习惯是有很大关系的。
(5)产品的先进先出,特别是零头的并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
(6)所有与生产及质量有关的文件、竣工图等文件。gmp对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行为均有sop规范;所有的行为均有记录;重要的数据要复核,并有记录;所有的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核对。
(7)人流和物流,特别是不同洁净区人流和物流的分流。
(8)不同洁净区之间压差显示和记录往往易忽略。
(9)水池和地漏的设置及防倒流措施(防污染措施)。
对粉针剂车间实行gmp被否决的有下列10项:
(1)厂房、设备、人员、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项评分中有一项达不到70%总分者。
(2)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兼,或用非在编人员。
(3)无独立质量检验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条件。
(4)厂房的洁净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5)青霉素类生产厂房转产时,未作残留量处理及微量残留测试。(6)过敏药物的厂房没有独立空调系统,无法防止交叉污染。
(7)洗瓶用水不符合注射用水标准。
(8)分装区未达到100级洁净要求。
(9)传送工具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区。
(10)消毒用灭菌蒸汽未有洁净蒸汽。
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如:
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使局部100级,而其它为10万级洁净的设计成为可能。
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以货位控制,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台账、待检区、合格区等的分割。
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不再需要“待验”、“合格”等标签指示,信息由计算机储存。
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使纸文件大量减少,而是由电脑储存。
通过gmp认证活动,可以提高参加认证人员和企业对gmp的正确认识,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发展),使我们在实施gmp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提高,也为我们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 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
3.明确管理职责;
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1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确保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9.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
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4.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定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
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
2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完成和监督批记录的放行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
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评估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1.审核和批准操作规程和文件; 2.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 3.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4.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仪表校准在有效期内; 5.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8.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11.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受权人 1.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2.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主要职责:
(1)必须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
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的独立性,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
3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四十一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五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四十八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九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5.用于上述第2、3、4款中药品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4的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五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六十一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六十二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三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四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区域或采用其它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九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七十四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
5灭菌。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六条 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九条 应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与产品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
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三条 应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七条 应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九十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的计量合格证明。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七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
6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要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的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
物料的外包装应有标签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包括:
1.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2.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3.接收日期;
4.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5.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批号; 6.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8.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根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及发运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数个批次构成的一次收货的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应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2.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3.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有效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适当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2.产品批号;
3.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74.生产工序(必要时);
5.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隔离区内。
第一百四十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受权人的批准并有相应记
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回收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回收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应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1.设计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安装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83.运行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性能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持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工艺验证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五十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应精心设计、制定、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一致,与本规
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
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规定管理,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
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
9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物料质量标准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
1.对物料的描述,包括: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2.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也应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1.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2.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3.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4.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5.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6.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7.有效期。
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1.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唯一的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说明计算方法;
2.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所采用的方法(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3.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规格;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
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条件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
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2.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6.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8.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9.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包装记录应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批包装记录应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或待用状态,还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2.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3.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4.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5.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6.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7.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 的编号;
8.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它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9.对特殊问题及异常事件的注释,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10.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九十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均应有编号(或代码)的编制操作规程,应能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述活动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得结果的相关记录:
1.验证;
2.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4.培训、着装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5.环境监测; 6.虫害控制; 7.变更控制; 8.偏差处理; 9.投诉; 10.药品召回; 11.退货。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规定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
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二百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企业
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二百零一条 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二百零二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二百零三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3.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4.应尽可能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5.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6.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7.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9.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1.软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二百零六条 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生产操作
第二百零七条 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和文件。
第二百零八条 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条 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四节包装操作
第二百一十条 制定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和文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操作前,应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标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待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及时贴签;否则,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特别注意手工打印内容并定期复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
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二十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
1.包装外观; 2.包装是否完整;
3.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4.打印内容是否正确;
5.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或异常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阐述的原则,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辖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还应具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文件
1.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应有下列详细文件,如: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4.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如实验室日志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取样
应有取样的操作规程,包括: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取样用设备、取样量、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以及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等。
1.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详细阐述:
(1)取样方法;(2)所用器具;(3)样品量;(4)分样的方法;
(5)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6)样品容器的标识;
(7)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8)贮存条件;
(9)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3.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4.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5.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
6.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
第二百三十条 检验
应有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书面检验操作规程,阐述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结果应有记录。
1.企业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它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3.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检验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严格核对。
5.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6.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有记录。
7.应特别注意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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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培训讲义
章 机构与人员
目录:
本章修订的目的
《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机构与人员》修订目的:
企业应根据产品品种、管理规模、资源等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的生产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所分配的职权和职责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活动。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制药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
从事制药一产与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权限 职责,明确管理的责任;有书面的程序加以说明; 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
《机构与人员》主要的内容
药品生产管理的职能部分的设置与职责明确; 关键管理人员的资质与职责; 人员培训管理; 人员卫生管理。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将原规范的“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与“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统一合并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增设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提高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的质量责任;
增设“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对培训管理的条款重新编写,增设对培训管理关键要点的控制要求; 对将原规范有关人员卫生的相关条款,重新编写,进行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第一节 原则
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是制药企业开展药品生产管理的工作基础,也是药品gmp存在及运行的基础。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企业的规模、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 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与质量管理职责的明确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完善条款
将98版第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中有关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独立性设置的要求,进行了条款合并补充修订,增设组织机构图要求; 在修订时,基于规范章节的系统怀,归入到本章机构原则音节中描述,结合本次修订时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将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在原有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
强调制药企业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置单独的质量管理部门,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对质量管理部门在组织机构中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作用。
提出质量管理的部门工作的范围、对企业gmp系统文件审核工作职责。 该条例明确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并强调其工作职责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
所有有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第三条的原则进行重新编写,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所有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经验)。 本条款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障碍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
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新增条款
增加根据有关工作职责的委托管理规定。
其目的强化员工工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委托工作质量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工作委托操作流程。
第二节 关键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从事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必要的技能、经验与知识; 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宣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一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新增条款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强调了全职人员。
鉴于企业的实际现状,以适应不同管理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将98版 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药品一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生产管理负责人”;
将98版本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质量管理负责人”;
在本条款中强调质量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新增条款
本规范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
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维护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说明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培训内容。
完善条款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调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了必要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地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98版第五条有关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最高到本科学历。 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根据gmp中有关生产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而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的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完善条款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98版规范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根据gmp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新增条款
强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记录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控制的要求。
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与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评估、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新增条款
根据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了其资质和工作职责。
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 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 培训
人员是药品生产各项活动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是实施gmp的核心要素。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解决问题和有效沟通的企业文化。根据从事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性质和潜在风险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人员,满足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的要求。
为确保员工保持其业务能力以及对gmp规范理解,定期培训,采取上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外派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以保证药品的生产,有效降低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完善条款 将原98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条款,提出培训管理具体要求。 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
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对员工培训的管理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 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以确保:
-确认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达到所必要的能力(知识、技能、经验);
-让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要求;-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
-继续培训以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并有记录。
培训的方案与计划应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的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完善条款 将98版第六条与第七条条款进行合并,并将原规范仅对从事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的要求,扩充到对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要求。
明确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培训需求,进行必要的理论、实践、工作职责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
对于培训的评估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课中考核、课后评估、工作阶段性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以确认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应具备与风险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明确了高风险操作的类型。
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人具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人体是药品生产的最大污染源,良好的人员健康和卫生保证是防止产品受到人为的污染的有交手段。
为降低人员对生造成污染的风险,企业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强调所有人员都需要进行相关卫生要求的培训,明确的人员卫生管理的目的,降低人员对药品污染风险。 建立规程的范围见本规范第三十条,程序至少包括: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当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新增条款
明确制定相关员工卫生管理制度控制范围,强调企业应确保员工卫生制度有效执行。
企业应对从事药品生产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药品洁净生产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基本的卫生操作行为培训。 企业对人员卫生操作的有效执行应提供必要的设施、装置等工作条件,以保证人员卫生操作程序上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完善条款
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中的身体体检、健康档案、有传染病等痢疾不得接触药品生产的限制要求的条款拆分二个条款分别进行规定。
提出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要保持良好健康状态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对新员工体检和员式定期体检的控制要求。
健康体检项目的至少包括皮肤病、传染病、视力与辨色力(必要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可能患有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是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五十三条对进入洁净区(室)人员限制进入控制要求条款,进一步明确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限制进入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人员卫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行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五十二条对进入生产区人员更衣要求条款中有关工作服的材质、清洗、灭菌等具体的技术要求,根据本章节的主题内容修订为仅对更衣、样式、材质、穿戴方式等控制点提出原则性要求。 对于有关洁净工作服的材质、穿戴方式、更衣流程、工作服的清洗在无菌药品附录中第六章人员第二十四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完善条款
原98版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拆分为三十五和三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描述。 对原“进入洁净室(区)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要求予以保留,将“洁净室(区)”根据修订时统一专业术语的原则修订为“洁净生产区”。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五十条的基础上,提出另增加了对不良卫生行(吸烟、餐食)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出裸手不得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接触的管理要求。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篇五
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学习体会
参加第六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宣贯培训班 学习的心得体会
对拥有这次学习机会心存感激,一方面是新版gmp出台,本人经过反复的学习,不懂的地方太多,对新版gmp把握不准,不知道gmp对注射剂从硬件到软件发生怎么大的变化,车间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对gmp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则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心里很着急,故能参与本次gmp学习,心存感激。通过本次gmp学习,经过老师的讲解,学到了更多的知识:
一、了解了新版gmp的形成:
1.传承
是98版gmp的传承(98版的内容包含在10版里的,要执行;98版里规定了,10版没有规定的,也要执行)。
2.创新
98版gmp讲的是符合性,10版gmp讲的是适用性(10版里有大量原则性的东西,各单位可用科学的手段,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用自己的方法实施gmp;提高了适用性,大大增加了造假难度。增加了大量的篇幅,使新版gmp更具指导性、检查性、可操作性,更符合产品适用性的法规要求)。
3.借鉴
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二、了解了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 1.强化了
二、了解了对新版gmp条款的认读方法 1.要字斟句酌,不要咬文嚼字。
2.要用系统的眼光看规范,不要简单对号。3.不要认为高不可攀,也不要认为轻而易举。
三、对新版gmp本身条款有了更多的认识或理解 1.与98版gmp的主要区别
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 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概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企业应根据自己产品阶段的具体目标,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2.体现了新版gmp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 如: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条款中: “除非采取防止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措施,证明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才可以在同一操作间同时生产。如:外包、中药提取等。既强调物理隔离的必须性,也强调科学有效软件的重要意义。3.新版gmp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轻而义举。
①如“包装中间控制”其实我们厂的包装中间控制做得很多,做得很细,很有经验,但是我们的中间控制检查记录做得很少,包装中间控制记录就可根据原有的中间检查管理的行为记录下来,其实也是件简单的事情,但也要做得全面系统。②如:物料平衡
“物料平衡是质量指标,物料平衡控制目的是防止混淆和差错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及时发现物料误用和非正常流失,片面追求物料平衡的100%是不切实际的。物料平衡率符合设定的限度;其限度范围应通过工艺验证确认。” 很多药厂包装材料检查物料平衡记录体现都为100%,这就是片面追求物料平衡的100%,包装材料从厂家来,有时会多,有时会少,但它的偏差限度我们可以通过验证得到,如果超过限度,我们要查明原因,厂家来的材料偏差超过验证时的限度也是可能的,只是要查明原因。四.通过老师的解读,学到了更多的知识:
(1).如: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解读:①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②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③清洁的基本原则
-对新设备和容器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去污、除油、去蜡清洁。
-依据用途建立相应标准清洁程序,并按照《清洁验证管理程序》对清洁方法、清洁后到开始使用的最放置时间、使用后到开始清洗的最长放置时间、连续使用时间和最长停顿时间进行验证。
-在设备清洁后最长放置时间内,以设备最初接触物料的时间作为设备开始时间。
④清洁程序的一般内容:
-设备的拆卸程度;
-需进行清洁的部件及位置;
-详细的清洁步骤(包括每一步骤使用的清洁器具,时间要求等);
-清洗水及清洗剂的选择;
-表明设备的清洁状况和有效期限;
-清洁后的检查和设备清洁过期的处理;
-清洁后设备的储存条件;
-设备使用前的检查。⑤清洁的时机-连续生产-间断生产-生产停顿
-维修与维护后-长期不使用设备 ⑥清洁的类型:
-日常清理:正常生产中应保持的清洁状态。
-班后清理:每班次生产结束后对生产现场和设备的清理。
-换批清理:相同产品不同批号更换时所作的清理。
-彻底清洁:更换产品时的彻底清洁(包括清理及清洗)和同产品连续生产至规定批数或规定时间的清洁。(2).如:对供应商的审计 对供应商审计的重新认识,审计不只是为了肯定或否定某个供应商,而是更好的了解和沟通,以便生产中采取可行性的办法发现质量问题,采取适合措施,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目前我们生产车间对所用物料的生产情况了解基本上是空白,是因为以前我们对供应商的审计都站在了肯定或否定某个供应商的立场,而没有起到很好的沟通了解作用。
(3)记录的设计应避免填写差错: ×××称量记录 物料名称 物料编号 供应商 名称 称的型号 应称取量 称取量 称量人 复核人 ××× ××× ××× ××× ×××
××× ××× ××× ××× ×××
××× ××× ××× ××× ×××
以上记录表的×××部分为已打印内容,特别是应称取量打上去后,称取量就会有一个参照,物料名称打上去以便复核,物料编号打上去以便及时知道物料编号是否发生变化,称的型号打上去以便正确选用,避免填写错误。但是以上记录是物料编号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改变。
五.对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图1 称量台设计图
该图片为称量室内称量台的设计图,图说明:称量台设计位置为风向下风侧,接近抽排风处,称量台的高度适宜,若太高产生的尘粒不易直排,若太低,称量操作时风会经过人体再吹向物料,造成物料污染。
六.通过老师的图片展示及讲解,开拓了视野,增加了见识。如图
可视化管理综合了成本管理、验证管理的内涵,通过“洁净工作服表面清洁程序”可视化管理图可看出:粘胶滚筒可用5次,每一个粘胶滚筒使用几次了能从定置管理图上清楚的看出,使用5次后需要重新更换新的粘胶面。从粘胶筒的使用管理融合了可视化定置管理、成本管理理念(成本管理又建立在了科学验证的基础上)。
七、其他
利用课余晚上听设备仪器厂家的宣传培训,借机了解悬浮粒子计数器的动态检测仪器种类及方法。
总之,参加本次gmp学习,让我们增加了不少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加深了对条款的理解程度。但是,由于学习时间短,全面掌握和细化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巩固。本次学习缺乏和老师的沟通交流,仍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通过学习,学到的是原则、方法和思路,对于gmp的运用和执行,还要运用全面的科学的方法,根据不同产品特征,采取特有的形式进行。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很好的融合,坚持以质量保障、质量改善为原则,gmp的执行才有意义。
要达到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目标深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