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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征占林地赔付标准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进行。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则、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四)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六)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定金可抵作地价款。
第十七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扣收违约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市、县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条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出让含义和方式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林地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征占林地赔付标准篇二
广东省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人为出、收支平?quot;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和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床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则
1、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2、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执行,全国总工会工发财字(1981)136号文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开支范围试行规定(草案))等自行废止。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广东省林地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征占林地赔付标准篇三
中国宜林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下文是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和保护林地权属的界桩、界标。
第九条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应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与土地主管部门协调和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一切林业用地,非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国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需改作他用的,须分别经省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林地改作他用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七条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土、造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凡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已开荒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还林。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及修筑设施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毁坏批准范围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使用后的林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林恢复植被的全部所须费用;难以造林恢复的,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九条因国家建设、乡(镇)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用后征。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调查设计书和平面图;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查报批手续时,应先书面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十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一百亩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一千亩以下;经济特区范围内二千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二百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支付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社会更新费每亩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补偿。
凡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实际计算的70%支付,其他补偿、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办法办理。
附着物补偿费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国家和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办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第二十四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伐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须征得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育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罚款;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的批文征用、占用林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征用、占用林地;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退还。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赔偿费数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在林地上开展旅游、狩猎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不恢复的,每桩(标)赔偿损失费五十至二百元,并处以赔偿费数额10~30%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水土流失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执法,侵犯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项罚款及罚没财物变价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浏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三权、稳市场、增收益”的改革思路,明晰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完善林权交易市场,变森林资源为森林资产,显著提高了林农收入。
以确权颁证为基础,推进“三权分置”,析出经营权。
一是民主民意定林权。
要求所有村组会议做到“通知签收、会议签到、投票签名、决议签字”,并规定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林改决议一律无效,确保整个林权改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分级负责处纠纷。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了市、乡、村、组四级林权争议处置机制,明确了各级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每一起林权争议案件均做到有一名责任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解决方案,实现了组内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村间矛盾不出乡、乡间矛盾不出县。
三是积极稳妥析“三权”。
现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中的“林地使用权”包含了集体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家庭承包权不能流转和抵押。
针对这个难题,浏阳市起草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着手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试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明确林农可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作为权属证明,凭证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林权登记、森林保险以及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突破了现行林权管理制度规定的林地转包、租赁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制约。
以制度规范为重点,完善要素市场,放开经营权。
一是搭建市场平台。
为充分释放林地经营权的市场属性,浏阳市出台了《林权公开交易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在林业要素市场、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经营权)抵押、森林保险业务、引导林业中介组织建设、林业专业合作社及林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根据职责要求,该中心通过浏阳市农村资源流转交易网、湖南省中部林权交易网等平台,及时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开公平组织林业资源流转交易。
二是规范市场评估。
出台了林业资产第三方评估办法,引导浏阳市公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部产权交易中心等多家中介机构进入评估市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培训,引进先进的调绘仪器确保林业地图定位更准确、数据更精准。
三是降低市场风险。
为进一步降低林业经营风险、增强资产的市场活性,浏阳市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改革试点,以森林保险强化林地经营权的价值效率。
以规模经营为主体,壮大林业经济,盘活经营权。一是盘活经营权增加林农收益。通过林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林业生产者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推进林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高林农收入。二是盘活经营权壮大林下经济。出台《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积极引导合作社坚持“一乡一特色、一区一优势”的发展方向,通过培育一批有丰富经营经验、一定经济实力的种养大户和合作社,发展林畜、林禽、林菌、林花、林药等林下经济,壮大了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下经济实体。三是盘活经营权活络资本市场。在全省率先开展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对林农进行利息补贴,有效推动了林业规模经营、集约发展。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33.75万公顷集体山林明晰了产权,发放10万余本《林权证》,对22万余个小班进行确权颁证,林权到户率达到了99%;累计办理林权流转3.2万宗,面积9.13万公顷,交易金额达14亿元;发展林下经济组织达289家,利用林地4.12万公顷,帮助林农增收近3.1亿元,受益林农达4.6万人,带动劳动力就业创业1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