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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44号令 国土资源49号文件篇一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
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44号令 国土资源49号文件篇二
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函〔2015〕159号
2015-6-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应用,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201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在建筑领域普及和深化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导,需求牵引。发挥企业在bim应用中的主体作用,聚焦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2.行业服务,创新驱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优势,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并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立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培养研发和应用人才队伍。
3.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上的引领作用,研究出台推动bim应用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坚持试点示范和普及应用相结合,培育龙头企业,总结成功经验,带动全行业的bim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四、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相关单位开展bim的研发和集成应用,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模式。
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配置bim应用所需的软硬件。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适合bim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构建企业级各专业族库,逐步建立覆盖bim创建、修改、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企业bim应用标准流程。通过科研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推动相关人员掌握bim应用技能,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
(一)建设单位。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bim应用,要求各参建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可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基于bim标准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满足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质量管控和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的需求。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通过建立基于bim的可视化信息模型,提高各参与方的决策参与度。
建立bim应用框架。明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的任务、交付标准和费用分配比例。
建立bim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面向多参与方、多阶段的bim数据管理平台,为各阶段的bim应用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提供一体化信息平台支持。
建筑方案优化。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各方利用bim开展相关专业的性能分析和对比,对建筑方案进行优化。
施工监控和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促进相关方利用bim进行虚拟建造,通过施工过程模拟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优化,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对物料、设备资源进行动态管控,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投资控制。在招标、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利用bim进行工程量及造价的精确计算,并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运营维护阶段,充分利用bim和虚拟仿真技术,分析不同运营维护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模拟维护工作对运营带来的影响,提出先进合理的运营维护方案。
(二)勘察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与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
工程勘察模型建立。研究构建支持多种数据表达方式与信息传输的工程勘察数据库,研发和采用bim应用软件与建模技术,建立可视化的工程勘察模型,实现建筑与其地下工程地质信息的三维融合。
模拟与分析。实现工程勘察基于bim的数值模拟和空间分析,辅助用户进行科学决策和规避风险。
信息共享。开发岩土工程各种相关结构构件族库,建立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设计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积累和构建各专业族库,制定相关企业标准。
1.投资策划与规划。在项目前期策划和规划设计阶段,基于bim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对项目规划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模拟分析。
2.设计模型建立。采用bim应用软件和建模技术,构建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消防等多专业信息的bim模型。根据不同设计阶段任务要求,形成满足各参与方使用要求的数据信息。
3.分析与优化。进行包括节能、日照、风环境、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交通、抗震等在内的建筑性能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全生命期成本,进行优化设计。
4.设计成果审核。利用基于bim的协同工作平台等手段,开展多专业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各专业之间数据信息的无损传递和共享,进行各专业之间的碰撞检测和管线综合碰撞检测,最大限度减少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通病,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四)施工企业。
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施工阶段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流程和成果提交内容,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开展bim应用示范,根据示范经验,逐步实现施工阶段的bim集成应用。
1.施工模型建立。施工企业应利用基于bim的数据库信息,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设计模型,形成bim施工模型。
2.细化设计。利用bim设计模型根据施工安装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指导建筑部品构件的生产以及现场施工安装。
3.专业协调。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以及管线在施工阶段综合的碰撞检测、分析和模拟,消除冲突,减少返工。
4.成本管理与控制。应用bim施工模型,精确高效计算工程量,进而辅助工程预算的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动态成本进行实时、精确的分析和计算,提高对项目成本和工程造价的管理能力。
5.施工过程管理。应用 bim施工模型,对施工进度、人力、材料、设备、质量、安全、场地布置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施工过程的可视化模拟和施工方案的不断优化。
6.质量安全监控。综合应用数字监控、移动通讯和物联网技术,建立bim与现场监测数据的融合机制,实现施工现场集成通讯与动态监管、施工时变结构及支撑体系安全分析、大型施工机械操作精度检测、复杂结构施工定位与精度分析等,进一步提高施工精度、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7.地下工程风险管控。利用基于bim的岩土工程施工模型,模拟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对地下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8.交付竣工模型。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内容,在三维几何信息的基础上,还包含材料、荷载、技术参数和指标等设计信息,质量、安全、耗材、成本等施工信息,以及构件与设备信息等。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过程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bim应用内容,分阶段(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开展bim应用。在综合设计、咨询服务、集成管理等建筑业价值链中技术含量高、知识密集型的环节大力推进bim应用。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协调各阶段工作,缩短工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实现与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无缝对接,优化供应链,提升自身价值。
1.设计控制。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总包管理需求,逐步建立适宜的多方共享的bim模型。使设计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变更等业务基于统一的bim模型,并实施动态控制。
2.成本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快速形成项目成本计划,高效、准确地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等,有效提高成本管控能力。
3.进度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多参与方、多专业的进度计划进行集成化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工程进度、资源需求以及供应商生产及配送状况,解决施工和资源配置的冲突和矛盾,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4.质量安全管理。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复杂施工工艺进行数字化模拟,实现三维可视化技术交底;对复杂结构实现三维放样、定位和监测;实现工程危险源的自动识别分析和防护方案的模拟;实现远程质量验收。
5.协调管理。基于bim,集成各分包单位的专业模型,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工作,提升工程信息交付质量和建造效率;优化施工现场环境和资源配置,减少施工现场各参与方、各专业之间的互相干扰。
6.交付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等工程总承包全过程中,用于竣工交付、资料归档、运营维护的相关信息。
(六)运营维护单位。
改进传统的运营维护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维护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建立交付标准和制度,保证bim竣工模型完整、准确地提交到运营维护阶段。
1.运营维护模型建立。可利用基于bim的数据集成方法,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竣工交付模型,再通过运营维护信息录入和数据集成,建立项目bim运营维护模型。也可以利用其他竣工资料直接建立bim运营维护模型。
2.运营维护管理。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集成bim、物联网和gis技术,构建综合bim运营维护管理平台,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市政管网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物业、设备、设施及其巡检维修的精细化和可视化管理,并为工程健康监测提供信息支持。
3.设备设施运行监控。综合应用智能建筑技术,将建筑设备及管线的bim运营维护模型与楼宇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相结合,通过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实现设备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测、分析和控制,支持设备设施运行的动态信息查询和异常情况快速定位。
4.应急管理。综合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和各类灾害分析、虚拟现实等技术,实现各种可预见灾害模拟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大力宣传bim理念、意义、价值,通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程创优评优、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评价等工作激励建筑领域的bim应用。
(二)梳理、修订、补充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范本的条款规定,研究并建立基于bim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监管流程;研究基于bim的产业(企业)价值分配机制,形成市场化的工程各方应用bim费用标准。
(三)制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应用指南,建立bim应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公共建筑构件资源数据中心及服务平台。
(四)研究解决提升bim应用软件数据集成水平等一系列重大技术问题;鼓励bim应用软件产业化、系统化、标准化,支持软件开发企业自主研发适合国情的bim应用软件;推动开发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系统。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中的bim应用研究,逐步将bim融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六)培育产、学、研、用相结合的bim应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业联盟;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和行业,建设bim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七)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关于bim应用的相关培训,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有关bim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和人员的bim应用水平考核评价机制。
国土资源部44号令 国土资源49号文件篇三
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因碰撞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特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原则上起重臂不得伸出工地围墙外,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避免起重臂伸出围墙的,应安装防碰撞装置或使用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始终保持在工地围墙内运转。
二、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三、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四、2010年12月1日起,新安装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防碰撞装置;对2010年12月1日前已安装就位、2011年5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安装防碰撞装置。
五、所安装的防碰装置应具备稳定性能好、精度高等要求,并通过国家建筑机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可根据防碰撞装置的图文显示工作状态功能、超载报警、超幅限制回转、吊重监控以及远程报警和驾驶员管理平台功能,根据现场实际选择安装。
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七、各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国土资源部44号令 国土资源49号文件篇四
国土资源部236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符合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快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保证住宅用地及时供应。
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
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向其它商品房开发供地。
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保证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额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县落到实处。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44号令 国土资源49号文件篇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经过多方面共同努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力度明显加大,项目报件逐步规范。为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项目报件,继续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项目申报规模和注意事项
根据2005年前三个季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的上缴中央金库情况,经研究决定,2006年粮食主产区(13个省份)新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总规模应控制在该省份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0.7%以内,非粮食主产区省份应控制在0.4%规模以内。
一个县(市、区)最多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项目(灾毁土地复垦项目除外)。
为推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按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要求,对已申请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要优先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二、关于项目报件的补充要求
2005年4 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规定要求规范项目报件,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项目报件,现补充如下:
1、从2006年开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需同时报送纸介质和电子版本,两者缺一不可。电子版本应认真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软件”要求进行,并注意软件及时升级()。
2、进一步统一项目报件格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图册(封面、目录)”等应按附件1~6规定的格式编写。
3、呈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表式见附件7)。“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地貌类型、项目承担单位等应与申请项目备案时提供的“项目备案申报表”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4、有关项目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等项目图件名称应按要求编写。每张图纸包括设计图纸应予盖章。
5、报件文本材料应按胶粘方式装订。每个项目报件单独装盒并编号,编号与项目排序相符。有关申报光盘、软盘应用盘盒包装,可读、可拷贝,并注明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