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篇一
2008-1-28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 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结 合法律援助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津援助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和公证事务 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 政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仲裁代理、咨询代书等。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归档,按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进行。跨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编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津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卷宗由公证处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于公证处。
(一)刑事辩护卷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一审判决书;
9、阅卷笔录;
10、会见被告人笔录;
11、调查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法律援助结案表;
(二)民事代理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代理词;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律师调查材料;
10、法律援助结案表.
第八条 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及时间顺序排列。公证业务卷依有关公证立卷的规定排列。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卷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须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 立卷人用碳素或篮黑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法律援助结案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具体、详尽。
1、传真件不得直接入卷,须对其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2、对破损材料须复制修补,修补后的复印件排在原件之后;
4、对不足16开的纸张须用16开纸张粘贴衬底,反之折叠取齐。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须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每个案卷厚度以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若过厚可分开装订 成二册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业务卷宗,均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2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资料、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篇二
为了加强我局的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我局的审计档案工作由综合科主管,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贯彻“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以确保档案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五)审计组长将案卷装订,封面填制齐全(除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可由局档案员填写外),及时送交局档案员入库保管。
五、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及顺序:
1、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审计执行回执;
4、被审计单位整改意见;
5、审计小组对反馈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征求意见稿;
8、审计会议纪要;
9、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资料交接清单;
3、审计日记;
4、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
6、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1、上级审计机关或组织部、政府交办的通知;
2、审计实施方案;
3、审前调查材料;
4、审计通知书;
5、送达回证。
第四部分为其他被查性材料: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六、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七、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修改稿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八、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进行销毁处理,凡需销毁处理的案卷均应建立登记、审批、监销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销毁。
九、建立各类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应随时登记,以备查考。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局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由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十、档案工作的时限要求:
(四)借阅档案的,有关借阅人员应在借阅之日起的五天内归还,特殊情况应在借阅之日起的10日内归还。
十一、档案工作奖惩机制
2、不但按期完成本年度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而且没有历年拖欠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档案人员提出建议,给予惩戒;
3、历年档案拖欠,经检查催办无效的;
4、拖欠档案,致尚未归卷的档案材料散失的。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篇三
2008-1-28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 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结 合法律援助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津援助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和公证事务 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 政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仲裁代理、咨询代书等。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进行。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编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津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卷宗由公证处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于公证处。
(一)刑事辩护卷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一审判决书;
9、阅卷笔录;
10、会见被告人笔录;
11、调查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法律援助结案表;
(二)民事代理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代理词;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律师调查材料;
10、法律援助结案表.
第八条 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公证业务卷依有关公证立卷的规定排列。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卷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须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 立卷人用碳素或篮黑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法律援助结案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具体、详尽。
1、传真件不得直接入卷,须对其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2、对破损材料须复制修补,修补后的复印件排在原件之后;
4、对不足16开的纸张须用16开纸张粘贴衬底,反之折叠取齐。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须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每个案卷厚度以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若过厚可分开装订 成二册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业务卷宗,均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2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资料、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