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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一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鼓励研究生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参照《aa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科研字﹝2013﹞2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校各类研究生。
(1)单位署名和作者:第一作者不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都必须为“aa 师范大学”。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戒通讯作者,戒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的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的,按 1 篇奖励;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年度内发表多篇论文的,按 2 篇奖励;同一篇文章分上下篇发表在同一刊物丌同期次上的,按 1 篇奖励。
(3)同一篇论文被 sci、ei、ssci、a&hci 等重复收录的,戒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的,按最高档奖励 1 次。其中同时被 ssci、sci 收录的论文按 sci 收录论文计。
(4)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3000 字以上的按权威期刊全额奖励,3000 字以下的每少 1000 字奖励递减 30%,丌足 1000 字的按 1000 字计。《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按一级期刊奖励。
(5)sci 收录论文的 jcr 分区以大类为准,未列入分区表按ⅳ区处理;jcr 分区表以学校科研部门提供的最新分区表为准。
(6)与刊(戒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等丌在奖励之列。
(二)与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1.以第一作者出版 10 万字以上学术与著,奖励 2000 元/本。
2.参不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注释)、高校教材,个人完成 5 万字以上的,奖励300 元/本。
(三)与利成果 1.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与利、植物新品种登记,1000 元/项。
2.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与利、外观设计与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0 元/项。
说明:
(1)上述与利成果必须以“aa 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
(2)申请人必须为第一署名人,戒导师为第一署名人、本人为第二署名人。
(1)上述科研获奖必须以“aa 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申请人必须为第一完成人,戒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
(五)咨询报告 类别 具体要求 奖励标准 a 类 咨询报告戒政策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现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戒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
2000 元/篇 b 类 咨询报告戒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正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戒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包括教育部社科司《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简报》及《成果摘报》《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等)。
600 元/篇 c 类 咨询报告戒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副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戒地厅司局级单位采纳应用。
200 元/篇 说明:
(1)上述咨询报告必须以“aa 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申请人必须为第一完成人,戒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
(六)美术作品 1.发表在期刊上的美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计,多幅作品在同期刊物上发表的以 1 幅作品计。
2.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按权威期刊论文计;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按一级期刊论文计;入选 aa 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按二级期刊论文计。
说明:
(1)以上入选各级别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均以主办单位为准认定奖励的级别。
(2)入选同一年度、同一美术作品展览的多件作品,按 1 件计。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一)申报时间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每学期奖励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具体时间以研究生学院的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 1.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将本人科研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术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文章正文)交学院审核。
2.各学院审核后将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及汇总表交研究生学院复核。
3.研究生学院复核后将拟奖励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处理,公示完毕后公布正式奖励名单,并发放奖金。
四、其它说明 1.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取得的以“aa 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视同为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纳入奖励。
2.奖金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五、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模版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科研实验中心科研成果机时奖励办法
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1)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二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我院教职员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学院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学院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审批使用,财务处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凡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必须以“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为单位署名;(二)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学院所有在职人员;(三)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以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为准;(四)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者,一律按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五)科研成果的奖励,按年度进行;(六)奖励经费由项目主持人、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负责分配。
第四条 科研处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所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术论文 1.刊登在国际国内发行的合法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2.刊登在国家级和省级报纸上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在 3000 字以上;在国家级权威报纸和省部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应在 2000 字以上。
(二)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音乐、舞蹈、影视剧、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报告文学、书法、摄影等作品)(三)著作教材 1.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不含各种丛书)、工具书。
2.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科或专科教材。
(四)获奖科研成果(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已结题科研项目。
(六)已授权的专利。
(七)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集、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综述。
(二)学术研讨会、学术组织发表的论文或奖励的论文。
(三)同一内容的科研成果已获奖励,又以不同形式发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设置论文类成果奖、文学艺术类成果奖、教材著作奖、咨询报告类成果奖、科研项目奖、获奖成果奖及国家授权专利奖。
第八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与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篇)备注
学术 论文 在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00 以论文发表当年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为准。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增刊以及论文集论文不予奖励。
在学院认定的 b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0 在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00 在学院认定的d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200 在学院认定的 e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0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 1500字)和《新华文摘》长文(3000 字及其以上)转载的论文按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奖励。
3.《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字数 1000 以上)的论文按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奖励。
(1)五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 200 元;(2)两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 500 元;(3)十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 1000 元。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部)备注 学院认定的甲类出版社出版 2000 ≥26 万字(或相当印张,以下同)1500 ≥20 万字 1000 ≥14 万字 学院认定的乙类出版社出版 1200 ≥26 万字 1000 ≥20 万字 800 ≥14 万字(二)美术创作类作品奖励 1.美术作品参展 ①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和中国书协等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每件作品奖励 5000 元。
②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由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联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每件作品奖励 2000 元。
③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省级美展(由市美协、市文化局、市文联、工业设计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书协主办),每件作品奖励 500 元。
以上作品须提供主办单位入选证明。
化部等部级单位直接主办,不包括部级下属机构主办的和与地方或企业合办的展览),金奖 5000 元,银奖 3000 元,铜奖 2000 元,优秀作品奖 1000 元。
② 作品入选参展省级美展(由市美协、市文化局、市文联、工业设计协会、建筑装饰协会、服装设计师协会、市书协主办)获奖: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500 奖,三等奖 1000 元,优秀作品奖 800 元。
3.美术作品发表 ① 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30 幅为基准,少于 30 幅按 50%计,低于 20 幅不予计算)等同于 20 万字的编著。
② 在学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作品,按同级别论文计(每期每人只计 1 件作品)。
③ 同一作品只按最高级别刊物计一次。
4.美术作品收藏 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每件作品奖励 5000 元;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每件作品奖励 2000 元。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美术作品交流展览 ① 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个展,每次展览奖励 5000 元;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联展,每次展览奖励 3000 元。
② 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展,每次展览奖励 1500 元;举办联展,每次展览奖励 500 元。
③ 个人展览或联展必须由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其它形式不计;以拍卖、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等形式的成果不计。
(三)音乐舞蹈类作品奖励标准 1.音乐舞蹈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舞协主办的届次调演,按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2.音乐舞蹈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舞协以外的部委主办的调演,按学院认定的 b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在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4.音乐专业教师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舞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局等单位主办)一次,按在学院认定的 d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① 国家级主要包括: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主办的比赛; ② 省(市)级主要包括:由省(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市)文联主办的比赛; ③ 厅(局)级主要包括:市教委主办的比赛及重庆市高校文娱调演等。
④ 作者须提供上述单位的演出证明并附节目单,凡主办单位不明或有争议的,一般不予奖励。
(四)申报文学艺术作品奖由申报者填写《aa 外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文学艺术作品奖申报表》,所属二级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教材著作奖(一)教材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5000
省级规划教材 3000 其他教材 600(二)著作奖励标准:
咨询 报告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份)被中央部委、省政府采纳的 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 3000 须提供咨询研究报告、相应政府部门的采纳材料及证明原件。
(一)科研项目奖奖励范围均为已结题项目,并须提供结项成果和结项证明,经科研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二)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973 项目、国家攀登计划863 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中的国家级项目及国家级艺术项目等,每项奖励 10000 元。
(三)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中的部级项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5000 元。
(四)厅级项目,包括中央其它部门社科专项项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每项奖励 500-1000 元。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级 一等奖 100000 元 10000 元 3000 元 二等奖 80000 元 6000 元 2000 元 三等奖 60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注:特殊情况奖励,参照以上标准,报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国家授权专利奖 发明专利奖励 5000 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奖励 2500 元,其他专利类成果奖励2000 元。
(一)及时将申报相关信息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二)与申报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协助学院科研处及时下达相关通知,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奖励的申报除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外,须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并以学院下达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者,需填写《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于每年三月以二级学院(部)、处室为单位向科研处提交论文、著作、立项批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及相关材料等原件、复印件,由科研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对本单位申请成果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上报学院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于每年四月对当年申报并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奖励成果按单位在全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成果于当年五月实施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取消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剽窃、盗用和伪造科研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 5 年内申请资格,对已经发放的奖金由二级学院(部)、处室配合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立项奖励获得者,若出现《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取消其 5 年内申请资格,由二级学院(部)、处室配合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经发放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离职的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者,若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由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经发放的奖金,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成果审核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按学院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认可期刊参见 《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甲类出版社包括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和商务印书馆,其它出版社为乙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模版
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科研实验中心科研成果机时奖励办法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三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人员教科研工作积极性,发挥教科研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科研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著作等教科研成果,或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奖励的本校人员,均为奖励对象。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根据参评项目分设著作奖、论文奖、发明专利奖、文艺创作奖、教科研成果奖、学会奖等。不同类别及等次计以不同奖励金额。
第四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国家示范项目建设等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凡是未纳入奖励范畴的研究成果,若需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或部门提交到科研处,再由科研处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与社会单位合作完成,学校排序处于第一位的,按相应标准的100%核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30%折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10%折算。
第七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成果,其奖励办法如下:
(一)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编按参编人员实际承担的编写任务提出分配方案;或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二)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只取前两名。按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比例分配。
(三)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等,排名以项目立项时项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员清单为核算依据,或按照项目评审书,或项目开题报告,或最终成果的排名顺序,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
第八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情况按最高奖项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申报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如实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当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统计的,计入下一年度,对上年度的科研统计不再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连同成果原件和有关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编著、论文复印件含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封底)。
(三)科研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退还原件。复印件汇总存档。《科研成果统计表》—式四份,经科研处确认后,由科研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及个人各持一份,作为科研奖、科研津贴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所申报的教科研成果等必须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以出版物、鉴定书、奖项证书、通知文件等原件上标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一般人员的成果由所在单位集中统计;校领导的成果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统计;离退休人员的成果由学校离退休处集中统计;科研成果单位署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统计。
第十三条 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四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为落实“科研兴校”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校本教研,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办学品位和教育教学质量,特修订本条例。
一、成果申报与认定 1、申报科研成果时,必须先提交有关材料,其要求是(1)证书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a4 纸)(2)论文的电子稿、复印件(a4 纸);着作原件(审核后学校留存)(3)优质课或获奖课的多媒体课件源文件、教学设计及教学反思的电子稿(4)课题的整套主件、附件资料(审核后学校留存)2、在认定科研成果时,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1)教师或学生参加的赛事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院所(包括学会)举办的正规比赛;比赛结果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准。
(2)发表论文必须是合法且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期刊,有关报刊杂志的合法性及定级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辅导老师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备案结果为准。有关迎检或学术交流中承担公开课任务并获得优秀的以教务处出具的专家反馈结果为准。
(4)鼓励骨干教师主持省、市、区级课题;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开展校本课题研究;而对以个人名义参加校外课题研究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形式及细则 1、奖金及其标准(单位:元)级别 奖项 国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校级 说明:①同一个项目只以最高级别计发奖金一次、不累计。
②辅导学生获奖按学生人数累计发奖金(艺术、体育比赛的金牌按一等奖;银牌、铜牌按二等奖;前六名按三等奖对待),学生团体奖的奖金为个人奖金标准的 3 倍。优秀辅导教师称号的奖励不另计发。
③教师每学期发表论文总数少于 3 篇、获奖论文少于 2 篇的,按篇数累计计发奖金,多于上述上限篇数的按上限篇数计发。表中“学术专着”不包括教辅资料。个人教育博客或主页必须有一定访问量和不断更新并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鉴定,最多计发一次奖金。
④课题研究的奖金先计发到课题组,再由课题组按各自担负的研究任务进行分配。
⑤班级或部门工作受到上级奖励或表彰,奖金计发给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
⑦创造性开展校本教研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 ⑧市先进班级或区德育示范班的班主任;(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优秀教研组或优秀备课组并颁发奖状 ①教学效果好,学科成绩突出,中考单科合格率超过市平且名列区内前三名或高考单科优秀率名列区内第一名;肄业年级的统考单科合格率和优秀率名列全区高中第一或初中前三名; ②通过教务处检查确认集体备课工作扎实有效,备课过程资料详实、规范,做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组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各项总结、考评材料等均按时上交; ③顺利完成课题(包括校本课题)研究任务或开发的校本课程通过学校评审验收; ④校本教研氛围浓、教研活动有吸引力,在课堂教学研究中骨干教师示范作用突出,青年教师成长迅速。获得校级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的人数超过全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⑤被评为市先进教研组或在区内公开场合介绍教研工作经验; 三、附则 1、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每学期兑现一次,直至下次教代会重新修订之日止。
2、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教科室具体操作实施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模版
(6)教育科研成果公报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五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区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奖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区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奖的辅导教师;教师基本功比赛中获奖的参赛教师。
6、在区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奖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导处,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每人 1000 元、500 元、300 元、200 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 500 元、400 元;400 元、300 元;3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 500 元、400 元;400 元、300元;3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 400 元、300元、200、100 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 500元、400 元;400 元、300 元;300 元、200 元;200 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教科研奖励制度
13教科研奖励制度
幼儿园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提案项目成果奖励制度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六
甘肃省靖远师范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类别
7、对学校声誉和知名度具有宣传和促进作用的非教育科研专著(含辅导资料、习题集、试题汇编等)、通讯报道、个人艺术创作等。
二、奖励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靖远师范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当年内所获取的全部教育科研成果及其艺术创作、通讯报道等。
三、评审标准
1、先进。指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成果水平在本校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科学。指成果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和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要求,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详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3、超值。指成果能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科学中的实际问题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或技术措施。
4、实用。指成果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对学校知名度有一定的宣传,能真实反映学校教职员工的科研实力和创作水平。
特等奖:视情况而定,奖金6000—10000元,按质量和影响评审。成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对教育教学有创新见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是靖远师范学校。
国家级重点教育科研成果(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国家级著名出版社正式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教育科研专著(习题集、试题汇编除外)、全国优秀学科教材及本省市可供流通使用的校本课程(多人编写书籍依其贡献及其排名按比例降级奖励)。
一等奖: 分三级评审,奖金600—1000元。成果有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创新见解,具有一般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我校产生较大影响。
一级:奖金1000元。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教育科研专著(习题集、试题汇编除外)、省内学科教材及本校流通使用的校本课程(多人编写书籍依其贡献及其排名按比例降级奖励)。
二级:奖金800元。凡在探索素质教育中研究出的新理论、新方法、新途径经教育专家鉴定认可,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或引进外地教学科研成果并取得优秀教学质量的教学实验(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实用价值高,教学效果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国家或省级以上的发明创造、教具模型、音像制品、优秀课件和教案(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在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并获奖的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示范课或公开课比赛、说课比赛等获得等次奖。
三级:奖金600元。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4000字以上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实验报告等。
二等奖: 分三级评审,奖金400—600元。成果有较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深刻实践体会和理论认识,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我校有一定影响。
一级:奖金600元。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地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育科研专著(习题集、试题汇编除外)、地市学科教材及本校可供选择的校本课程(多人编写书籍依其贡献及其排名按比例降级奖励)。
二级:奖金500元。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2000字以上、省部级报刊发表的3000字以上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实验报告等;在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优秀教案、教具制作、课件制作评选中获等次奖。
三级:奖金400元。实用价值高,教学效果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地市级以上的发明创造、教具模型、音像制品、优秀课件和教案(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并获奖的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示范课或公开课比赛、说课比赛等获得等次奖;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优秀教案、教具制作、课件制作评选中获等次奖。
三等奖: 分三级评审,奖金200—400元。成果对教育教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级:奖金400元。县校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要有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县校级以上出版发行的教育科研专著、省级以上组织编写的各类辅导资料和试题汇编、市县级可供选用的学科教材及尚需完善的校本课程(多人编写书籍依其贡献及其排名按比例降级奖励);对学校声誉和知名度具有宣传和促进作用的非教育科研专著。
二级:奖金300元。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1000字以上、省部级报刊发表的2000字以上、地市级报刊发表的3000字以上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实验报告等;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并获奖的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示范课或公开课比赛、说课比赛等获得等次奖;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优秀教案、教具制作、课件制作评选中获等次奖;在国家级教育教学论文或课件评选中获得优秀奖或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有关会议上交流。
三级:奖金200元。经学校教研中心、教务科或培训部批准并组织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及其指导,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1000字以下、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2000字以下、市级报刊发表的3000字以下、县级刊物发表的1000字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实验报告等。
优秀奖: 分三级评审,奖金100—200元。成果对本校教育教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能直接促进本校教育教学的有效发展,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级:奖金200元。在县校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并获奖的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示范课或公开课比赛、说课比赛等获得等次奖;在县校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优秀教案、教具制作、课件制作评选中获等次奖;在省级教育教学论文或课件评选中获得优秀奖或在省级专业学会有关会议上交流。
二级:奖金150元。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教育文摘周报》等国家级重要报刊全文转载的,单独计发150元;摘转的计发100元。
三级:奖金100元。经学校教研中心、教务科或培训部批准并组织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及其指导,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在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或课件评选中获得优秀奖或在地市级专业学会有关会议上交流。
鼓励奖: 分三级评审,奖金20—100元。成果能直接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对学校声誉和知名度具有宣传和促进作用,所承担任务多为临时选派或指定,成效显著。
一级:奖金100元。长期维护校园网络并不断更新;积极上传各类反映学校发展和校容校貌等信息十条以上;个人所传校园信息被省市网络采用五条以上;临时受命组织体育、音乐和美术等方面的比赛、演出和展览等公益活动,效果良好;个人艺术创作及通讯报道等非教育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两篇以上;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学生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或竞赛等次奖和地市一等奖。
二级:奖金60元。学校临时安排接受上级领导、专家或兄弟学校同仁听课,能积极承担公开课或示范课,效果显著;能长年指导学生社团正常开展各类活动,且有明显成效;积极上传各类反映学校发展和校容校貌等信息十条以下五条以上;个人所传校园信息被省市网络采用五条以下三条以上;艺术创作及通讯报道等非教育科研成果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两篇以上;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学生作品获得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或竞赛等次奖。
三级:奖金20元。在学校内部组织的比赛和研讨活动中尚未获奖或被内部报刊选用的论文、教案、教具和课件制作、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实验报告等;短期维护校园网络并有更新;积极上传各类反映学校发展和校容校貌等信息五条以下两条以上;个人所传校园信息被省市网络采用两条以下;临时受命并积极参与体育、音乐和美术等方面的比赛、演出和展览等公益活动,表现良好;个人艺术创作及通讯报道等非教育科研成果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一篇或在校内报刊发表两篇以上。
五、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自筹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十万元,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管理机构与评审组织
教研中心是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倡导者和组织者,也是学校教育科研成果的初审机构、推广机构和奖励实施机构;以校长、副校长、教研中心主任和部分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共同组成的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是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组织和终审机构。
七、奖励原则
1、每年年末评奖一次,由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终审,教研中心具体实施。
2、评选必须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行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重视集体评议。
3、同类奖项只按其中最高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同类奖项可累计进行多次奖励。
4、凡一文既获得学术成果证书,又在刊物上发表的,只享受一种奖励。
5、凡参加全国及省市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说课比赛、课件评比、论文评比、教案评比、教具制作、课件制作等未获得等级奖和优秀奖者,降一级按三等奖给予奖励。
6、申报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课题必须是经过验收或鉴定的到期课题。
7、凡属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8、凡即无立项课题研究,又无实际意义,临时拼凑的文章,学校一律不予评审。
9、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一经查证,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奖。
八、奖励程序
1、凡申报成果者(课题组或个人)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育科研成果相关信息填写在《甘肃省靖远师范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书》(统一印制)上。
2、申报成果者应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育科研成果相关信息复印件等报送教研中心存档备案。报送材料包括:申报书、作品(指专著、论文、课题报告等)、获奖证书、鉴定(或评议)书、实物模型、相关证明材料等。
3、次年一月份由教研中心对送交的教育科研成果(论文或作品)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然后报请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审核。
4、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果进行集体评议,根据需要查阅有关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名单和奖级可分两次投票表决。
5、获奖成果的名单和奖级通过后,应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并通过张榜或网络在全校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即可认定并奖励。
九、成果奖励
1、授予靖远师范学校签发的荣誉证书与相应的奖金;
2、多人参加研究的获奖成果,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者的工作量和贡献合理分配。
3、获奖的教育科研成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也是评选先进教研组的重要条件之一。
4、部分优秀成果将由教研中心根据实际推荐参加白银市、甘肃省或国家级有关研究机构的成果评审。
5、科研成果每年出一本“专辑”,同时每隔五年对科研成果进行系列分类择优正式出版“选集”,与兄弟学校交流。
6、凡对我校教育教改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年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评估,评选出“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
十、附则
1、本奖励办法自靖远师范全体教工会通过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试行后逐年完善。
2、本奖励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归靖远师范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
教育科研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教育科研是提高教师综合素质、落实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把教育科研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大兴科研的浓厚风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特制定教育科研奖励制度。
一、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教育科研总结大会,总结科研成果,表彰教育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每学年对全校教师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经验材料汇编成册,对优秀科研成果向上级部门推荐并在全校推广。
三、建立教育科研活动基金,每学年对教育科研奖励资金投入不少于4000元。
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100.00元
省市级: 80.00元
县 级: 50.00元
校 级: 30.00元
优 秀 论 文 奖 励:国家级: 50.00元
省市级: 40.00元
县 级: 30.00元
校 级: 20.00元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七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为充分发挥教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调动和鼓励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规范我校的教科研成果评比考核工作,特制定评比奖励制度。
一、教科研成果评奖范围
1.课题类:承担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主持的校级微型研究课题。
2.文本及发表类:公开发表或交流获奖的具有一定创新和理论高度的论文、经验总结、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育教学随笔等。
3.竞赛类:教师参加区级以上现场、独立、限时竞赛获等级奖。
二、教科研成果评奖时限
原则上每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评奖一次。
三、教科研成果评奖组织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评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评奖工作。
2.成立以教科室主任为成员的评奖工作小组,制定评价标准和要求,具体执行评奖程序。评奖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1.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和发表类以及参赛类成果直接由教师携原件交由中心校验证后登记,并将有关文本复印存档。考核组在每学期末开展教师工作考核时,对照标准进行考评。
2.校级微型研究课题由教科室以微型课题研究成果交流会的形式,组织评委根据主持人提供的课题材料,参照有关评价标准进行打分和排序,确定等次。
3.评奖结果由校长审核签字后,向全校通报表彰。
教师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学校不仅在学期教师工作考核时,参照考核标准予以适当加分,而且在学年末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课题类:
(1)课题顺利结题报销参评费用。
(2)承担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经过层层推荐评选,在本学年度获奖,且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主持人;经教科研部门组织,围绕主课题的论文、案例等按照参评费用依等级奖励:一等奖奖励参评费,二等奖奖励一半的参评费。市级及以上的三等级按下一级别一等奖对待。
2.发表:
教师独立撰写的经验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按稿酬1∶1予以奖励,另外再奖励一定金额,市级50元,省级100元,国家级150元。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八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取得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科研,提高我市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奖项系江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凡以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为研究对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
三、经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及以上批准立项的中小学教育科研课题(含一级子课题),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科研规划办批准立项或经结题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三个等级。特别突出的成果,由市教委批准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对获奖的成果,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七条 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研室承担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请江津市教育科研成果的单位、个人,每两年一次以校为单位向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评奖申请。其受理、初审、推荐的日常工作由教研室负责办理。申请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要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获奖的,其获奖资格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凡提出权属异议及举报弄虚作假者的单位或者个人,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异议或举报内容函致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教研室。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由本人亲笔签名。教研室对提出异议或举报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义或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加强教育与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与成果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我校教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教科研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改革、学科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学术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强调研究课题必须与教育教学第一线紧密结合,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查验证,以教育教学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 确定研究课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市、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步骤可行,有一定的创新与与特色。
第六条: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在该课题领域已进行过前期研究,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主客观条件。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校长室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学校教科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立项课题由省、市、区教科研主管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在本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课题承担者负责对本课题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研究课题的分类
第十一条:依据研究课题的'重要性,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研究时限,研究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年度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领域,研究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课题;一般性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局部的教育改革能起到推进和促进作用的课题。
第十三条:规划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长的研究周期(2年以上),具有较强计划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年度课题主要是指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
第十四条: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五章 申报和申报人
第十五条: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校级课题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十六条:学校教科室负责全校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个人或单位须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属年级组和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学校申报课题原则上先报送区教研室,个人申报由各教研组上报校教科室。
第十八条:重点课题或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其它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第十九条: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第二十条: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2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六章 规划、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依据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研究课题指南》,供研究选题参考。申报者也可自定其它课题。在每年立项课题中确定一批区重点课题。
第二十二条:申报课题经校教科室初审,由区教科室领导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区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七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立项课题由校长室和教科室和课题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立项课题,教科室将采用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研究情况。每年的1月和6月底之前,每个立项课题必须向教科室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立项课题在研究时,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教科室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课题将作中止研究处理。中止研究的课题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1、课题立项后,无故不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
2、在规划到期后,没有形成成果,或者形成的成果与预期目标太远的。
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支配经费。
第三十二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于被撤销的课题,根据性质终止或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 课题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课题完成了符合《申报表》中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可结题。每年的1月和6月为全校课题结题工作月,由教科室统一安排结题工作。
第三十五条:研究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写出结题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课题负责人应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递交《课题研究记载册》,内附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和附件;附件包括主要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结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发给结题证书。
第三十六条: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为: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育产品(仪器、教具等)等。
第三十七条:已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
第十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三十八条: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出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
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实用篇九
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加快学科建设和硕士点建设,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取得由政府颁发的成果奖,按我校获奖者排名顺序 n 的 1/n 计算奖励金额(我校有多人参与排名时,只按我校排名最前的名次计算);(二)在《science》、《nature》上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奖励金额除以我校参与人排名计算奖励;(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生论文,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对待;我校教师在外单位作兼职博导或硕导指导研究生论文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人文科技学院的,视为第一作者对待;在读博士、在读硕士和访学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2000 字)。电子、网络版刊物不列为奖励范围。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第六条 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或组织的获奖文艺作品等。
第七条 获得的职务知识产权成果。
第八条 已获学校资助(含联合办刊)的论文、专著不再奖励。
第九条 凡我校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兼职及返聘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论文类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000 元。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00元(不再计算收录奖金)。
文每篇奖励 4000 元;在其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0 元;(四)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6000元。在中国教育报和中国青年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4000 元。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上述论文均要求在 2000 字以上。
(五)在最新公布的 cssci 和 cscd 核心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奖励 3000 元和 2000 元;在其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500 元。
(六)在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
(七)在纯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
(八)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 元。
(九)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 7000 元;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 6000 元;被上述三大文摘观点摘要,每篇增加奖励 3000 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 2000 元;被《人大复印资料》文摘卡摘登,每篇增加奖励400 元。
(十)被 sci、ssci 和 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奖励 6000 元。被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奖励 4000 元。被 cpci-收录的会议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4000 元(会议论文被 ei 收录的每篇奖励 5000 元;被 sci 收录的每篇奖励 6000元)。
(十一)若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除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外,同一篇论文发表和收录、转载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
第十一条 著作及教材类奖(一)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15 万字以上、20 万字以下奖励 8000 元/部(必须包含作者在著作内容方面所发表的系列论文 3 篇以上);20 万字以上奖励 10000元/部(必须包含作者在著作内容方面所发表的系列论文 5 篇以上);译著 15 万字以上奖励 4000 元/部(15 万字以下不奖励)。
(二)主编教育部规划的统编教材(须正式文件),奖励 15000 元/部。主编教育厅规划的统编教材(须正式文件),奖励 8000 元/部。
(三)主编的其他教材和编著,奖励 2000 元/部。
(四)上述出版物对应奖励标准按我校教职工在该出版物中的排名顺序(n)来决定奖金额度,只按排名顺序最前的一位计算该出版物的奖金,所得奖金为奖励标准的 1/n(若该出版物中有我校多名教职工,则所得奖金由排名顺序最前的一位具体分配;如不分排名先后的,按参加人数总数的平均值计算奖励金额)。在上述出版物编写说明中未提供章节编写情况、未署名人文科技学院的均不奖励。
(五)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我校科研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政府颁发的科研(技)奖
(一)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分别按 1:2 和 1:1 配套给予奖励;(二)国家级和省级社科成果奖按 1:3 和 1:1.5 配套给予奖励;(三)市级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 5000 元;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 3000 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类奖(一)职务发明专利,初审完毕后奖励 3000 元/项,授权后奖励 10000 元/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奖励 2000 元/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奖励 1000 元/项。
(二)国家级植(动物)新品种审定或授权、国家级第一、二类新药(农药、兽药)审定或授权,奖励 50000 元/项;省级的奖励 10000 元/项。
(三)软件著作权授权奖励 10000 元/项。
第十四条 文艺作品类奖(一)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 万字以上)奖励 4000 元/部;中篇小说(5 万字以上),奖励 2000 元/部;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短篇或微型小说、诗歌、散文等 50 元/篇。
(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创作作品,在相应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国家级奖励 1000 元/件,省级奖励 400 元/件;前述作品参与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国家级奖励 2000 元/件,省级奖励 400 元/件(个人展览会情况除外)。
(三)国家图书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 10000 元、6000 元和 3000 元的奖励。
(四)公开出版的个人文艺作品集(须有正规书号),奖励 3000 元/部。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报奖程序(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科研处应将科研成果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并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研成果仅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六条 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学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能认定的成果或本办法未尽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10 年 1 月 1 日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科研实验中心科研成果机时奖励办法
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