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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放宽篇一
(2010-03-20 22:02:56)
今后,外地成建制(外地企业)迁入西安市城9区人员的迁入手续将由西安市发改委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8类人员可在每周一前往市政府大院6号楼办理户籍准入手续。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去年12月撤销,其职能并入市发改委,其中的一项主要职责是为外地成建制迁入城9区人员办理迁入手续。范围包括以下8类人员:
____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____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____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____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____投资纳税人员;
____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____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____在本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据了解,西安市发改委确定每周一9:00-11:30和14:30-17:30为接待办理时间,办公地点为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大院6号楼3层309室。同时,,依次点击“公共服务”、“服务市民”和“户籍”栏目查询。西安户籍准入办理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省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省属单位引进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
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调入省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省教育厅:(1)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2)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市、区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5)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本市生源高校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6)从外省市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回本市;(7)调入市、区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8)从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
西安市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到市、区属学校就业的。
西安市民政局:(1)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西安市公安局:(1)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经考试录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3)家庭团聚类(即三投靠)人员;(4)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5)被收养人;(6)恢复户口的五类人员(包括在外地上学的西安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两年回西安);(7)无户口人员;(8)需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移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本人已入住的,凭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
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申请材料
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及2张1寸黑白大头照片(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
落户政策放宽篇二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
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
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落户政策放宽篇三
关于杭州、宁波、上海、北京、重庆、深圳六地落户政策的调查
金融0803张宇
通过对杭州、宁波、上海、北京、重庆、深圳六地的落户政策的调查可以发现,各地的落户政策都主要包括人才落户,包括本硕博毕业生以及海归等高学历人才;投靠落户,即夫妻子女之间的相互关系;购房落户等等。
从简单的纵向比较中可以看出,各地的人才落户政策是相对宽松的,体现了各地政府都希望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当地的经济文化建设中,加快当地的发展速度。
而对于投靠落户政策则显得比较严格,通常通过规定居住年限、职业职称、收入水平等硬性条件来限制,体现出政府一直在控制各地居民数量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而从横向比较中则在可以看出,在经济文化政治发达的地区,其落户政策比较为不发达的地区要更加严格一点,以防止大量外地人口落户,加重政府在福利、服务方面的压力,也相对稳定了各地的人口。
总之,各地制定相应的落户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引进人才同时控制数量,并且大力支持高学历、高科技、高财产的落户,用以推动当地发展和建设。
以下是我调查得到的各地落户政策的细则。
落户杭州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一、小孩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集体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二、外商投资入户办理
申请条件:1998年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市或区纳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纳税落户
申请条件: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代表本人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夫妻投靠
夫妻婚龄满3年(含3年),外地农村农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村民结婚满2年的,在杭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外地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五、老年投靠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原杭州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夫妻双方均在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且子女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可向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老年投靠。
六、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凡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可按自愿原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投靠。
七、专业技术、党政干部、科技人员家属投靠
申请条件: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2)、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3)、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4)、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
上述人员本人户口在杭州市区,其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进杭。
八、人才引进人员落户
申请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35周岁以下)
(4)、拥有发明专利(45周岁以下)
上述人员在杭州市区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办理本人户口进杭,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九、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申请条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的。
普通高等学校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十、购房落户
申请条件:
(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付清相应房款的。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落户宁波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根据新的规定,一、宁波市对已在海曙、江东和江北三区内就业的具有大专文凭以上(含大专)的人员,允许其在实际居住地落户,不再有其他方面的限制。对本科学历人员入户,区办证中心直接审核办理。
二、对夫妻投靠落户,只要在落户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符合结婚年限或年龄条件的,即可落户。有关户口办理也相应简化。
三、对购房入户、土地征用安置“农转非”户口等由原需市公安局核准,调整为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
与此同时,宁波市还对中心镇户籍管理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落户上海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一、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夫妻分居政策:
2.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2.3 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落户北京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一、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45岁、婚龄10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二、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通知明确,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三、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 以上;
四、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落户重庆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重庆市公安局近日公布六项户口迁移便民新政策,一、新规定放宽了投靠入户政策,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其中退休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限制,只要实际居住,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二、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解决随父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新生婴儿入户,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
三、科技人才享受“来去自由”的政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对于人才落户政策如下细则:
(1)按照户籍管理的实际居住地原则。
(2)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规定,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2).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3).在渝有直系亲属的,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4).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入户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13号),或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
(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规定: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地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落户深圳的方式和相关条件
我市将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据悉,三类人可将户籍迁入深圳:技术技能型人才、投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的人员。
八大条件符合其一即可入户
一、教育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获学士以上学位,迁户时须45岁以下;
二、国内本科毕业、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或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迁户时45岁以下;
三、在国外获学士以上学位的“海归”,或在国内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国外高校院所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迁户时45岁以下;
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深圳、广东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迁户时50岁以下;
五、高级技师,迁户时48岁以下;
6、技师,迁户时45岁以下;
六、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迁户时40岁以下;
七、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深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迁户时40岁以下。
八、个体户连续3年累计纳税30万可入户。在深注册的法人企业,最近连续3年缴纳的税额累计超过3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若3年内均在该企业担任该职,即可申请入户。个人独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在最近连续3年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可申请入户。在深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可入户。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3年缴纳的税额累计30万元以上,亦可申请入户。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可按规定审批后入户。
落户政策放宽篇四
最新的西安买房落户政策是:
凡在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婚姻法》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均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或“城镇投靠”迁入户口。“城镇户口”夫妻投靠不再限年龄。
市政府关于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 1 对高、中级技工敞开大门
企业引进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技师等技能人才,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申办落户都给予充分保障。
引进各类人才,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子女随迁的年龄由未成年放宽为未婚。
改变对技术工人落户的不公平限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申办落户,与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师、技师等申办落户,与高工和工程师同等对待。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实行“三不限”,即: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毕业时间。取消了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就业落户的行政审批制。
非西安市生源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即可办理落户。非西安市生源中专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申办落户。取消技校生落户限制
驻西安市的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具备了规定的条件,即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不受生源地、户口性质限制,也不再限于地址矿产、纺织、建材、冶金、化3.工、农林等苦、脏、累、险、艰苦专业。农民工可落户
农民工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只要在西安具有了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即可申办落户,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都可申办落户,不受学历、学位、职称和执业资格、技术等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条件中规定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没有购房面积、金额、时间和“二手房”等限制。
落户政策放宽篇五
根据青政发[2007]13号文件规定,我市主要落户条件如下:20070901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
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
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2.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3.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4.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
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随军家属落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军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进市落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员落户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六)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条件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