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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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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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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篇一

198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恢复,在3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快速,呈现出“规模大、数量多”的发展特色。但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产品的同质化等矛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为此,进一步推进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培育成熟的、具有发展活力的财产保险市场。本文立足于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就如何推进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

从实际来看,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表现出多元化的市场特征。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市场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保险市场发展快速,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增加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自198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恢复,到2016年财产保险业的全面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出“发展快速、数量增加”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财产保险市场的格局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垄断的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形态,市场化的竞争加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二)收入快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发展多样化

财产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决定了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从实际来看,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人身保险为主体的保险模式,逐渐发展成为人身保险、车险等多种保险业务并存的现状。当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车险成为了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车险多样化的发展现状,有助于盘活财产保险市场。

(三)财险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体系逐渐形成我国财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得益于市场体系的逐渐形成,为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方面,我国财险市场形成了原保险、再保险市场、财产中介的市场体系,极大地推动力财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财险市场从公司数量到从业人员规模,都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财险市场的发展,表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险市场体系。

二、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财产保险市场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制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笔者看来,财险市场的发展一是面临“供需”矛盾;二是市场潜力缺乏挖掘;三是规模扩张所形成的效益矛盾,进而导致市场发展问题。

(一)“供需”矛盾显现,保险市场供给力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但从实际来看,两者之间的“供需”明显存在矛盾。首先,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大,但财产保险产品相对较少,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供需失衡;其次,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财产保险的保障功能未能充分体现,这也是造成财产保险功能弱化的原因所在;再次,我国在财产保险方面,存在保障程度低的问题。一是投保率低、在赔付上相对有限;二是保险密度低,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造成财产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情况。

(二)市场潜力缺乏挖掘,存在结构失衡问题

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快速,但市场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首先,我国财产保险试产的投保率较低,家财险不足20%;企财险也就近30%而已。这样的财产保险试产显然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巨大的财产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开发;其次,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结构失衡的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不规范,尚未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市场竞争水平较低;二是险种结构失衡,财产保险业务过于集中,造成市场发展的局限性,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着力保险业务的拓展,丰富保险产品种类;三是财产保险产品开发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且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造成了财产保险产品缺乏市场活力;四是财产保险产品从营销到服务,存在服务质量缺乏,营销渠道狭窄,营销方式陈旧。

(三)效益矛盾突出,扩张发展与效益提高形成矛盾

效益矛盾是制约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财产保险行业的规模日益扩张,而经济效益的下滑,造成了两者显著的矛盾冲突。首先,我国财产保险规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规模扩大所形成低效益模式,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其次,行业自律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需求;再次,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市场国际化与监管方式所形成的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扩张发展与效益提高矛盾的产生,影响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

三、新时期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对策

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构建和谐有序的财产保险市场,是深化社会经济建设發展的有力支撑。在笔者看来,新时期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着力做好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市场主体,构建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注重市场主体的培育,这是构建有序市场环境的有力保障。首先,大力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多元化发展的当前,中小保险公司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在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这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再次,不断地丰富财产保险组织形式。在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知识,要进行拓展性发展。如保险合作社等的组织形式,可以在新的历史时期,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之一。

(二)盘活财产保险市场,完善财险产品体系

总体而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良好,但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盘活财产保险市场活力,应强化财险产品体系的建立,这是市场融入活力的关键所在。特别是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的解决,创新型产品的培育,尤为重要。

1.强化产品开发,实现“广覆盖、深开发”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巨大,这就强调保险市场的发展,应依托多样化的财险产品。为此,一是要强化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特别是创新型产品的培育,对于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潜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充分开发财产保险市场,拓宽市场辐射力度,这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2.开发衍生产品,提高财产产品的市场价值

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强化开发财产保险衍生产品,对于提高产品市场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要立足社会需求,契合市场发展总体方向,提高产品的市场契合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并创造更大价值。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了更好的培育财产保险市场,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市场发展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现行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增加。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配套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其次,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以保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再次,构建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市场的培育及发展创设良好的内在环境。

(四)优化财险市场布局,完善市场开放模式

财产保险市场布局的优化,是基于市场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财产保险市场的布局优化,一是要推进差异化经营,能够立足于市场,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通过营销渠道拓展、营销模式创新等手段,降低市场发展成本,拓展市场服务质量;三是强化相应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为了实现市场空间布局的合理化,我国应在政策上予以辅助。如,市场准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以政策驱动为导向下,财产保险市场布局的有效优化;四是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放模式,搭建更加多元化的市场发展环境,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篇二

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综述

规范经营和价值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2010年,监管部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在继续抓实70号文件确立的“四项重点工作”基础上,通过宣导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力求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平台上实现内生和根本性的改善。

一是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等手段,推动董事会监督制衡机制的落实,充分发挥资本刚性约束的力量。2010年是行业增资和发债的高峰年,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安诚财险等公司大幅增资。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阳光等公司则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补充偿付能力。

二是将关注重点从微观操作层面上升到宏观治理层面。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强化对总公司的约束,推动体制机制的变革,解决科学发展的环境问题。

三是从对基层的处罚转向对总公司的处罚。频频向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从对机构的约束转向对人,特别是高管的约束,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是前所未有的,包括责令撤换高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是各地保监局纷纷将财产保险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围绕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协同行动,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经营基础建设。除了继续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外,全面规范保险产品的报批管理,通过《纯风险费率表》、非车险“见费出单”、理赔信息和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市场秩序的向好,推动了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公司认识到如果单纯靠“铺摊子、甩费率、砸点数”搞发展,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二是保险公司开始将“效益第一”的理念从简单的宣导,逐步地反映和固化到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并成为用人导向的核心指标。三是行业开始关注并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提升行业内涵式发展和可持续价值增长的能力。四是行业的协同效应逐步显现,行业的环境、形象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的认识逐步转化为协同行动。从“见费出单”到“规范手续费”,从“纯风险费率”到“行业数据平台”,均体现出了行业的成长与成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全年保费收入达到3894亿元,与“十一五”开局时的1580亿元相比,净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于行业水平,业务占比稳步回升。最为可喜的是,在经营效益方面,70号文件的“支点效应”开始显现,通过多管齐下的“组合拳”策略,在强化监管的大背景下,行业经营的历史性拐点出现,经营指标“两降两升”,即:费用率和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和保费充足率上升,其中,综合赔付率下降了4.2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下降了3.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11月,行业实现盈利180.5亿元,其中承保盈利为89.6亿元,同比增加188.3亿元。

行业推动和创新模式成为发展方式转变亮点

财产保险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和转型,这是由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由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历史决定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否认识到转型的必要和必然,如何思考、实践和推动转型,这将是决定公司和行业未来的关键。认识到转型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如何转型问题。解决如何转型的关键,是解决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这两大课题。201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解决两大课题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在行业协同效应的推动下,行业与旅游业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这个项目已经不再是一个传统和简单的保险产品,它从体制、机制、技术、信息平台等方面提供了一个旅游风险的综合解决方案,同时,针对理赔和服务两大焦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设立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并建立了鉴定委员会等配套制度,成为保险行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个有益实践和成功案例。目前,已有1万多家的旅行社参与了示范项目,提供了数百亿元的保障。

另外,在中国保监会和交通运输部的共同推动下,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全面启动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试点。这一业务不仅为我国货物运输业的专业和规范经营提供了一个基础性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等效替代”为企业和社会释放了大量的金融资源,根据粗略估计,释放的保证金将超过30亿元。

此外,在相关部委的支持和配合下,中国保监会全力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科技保险、小额贷款保险、贸易信用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成为未来业务发展的新亮点。

除了行业的协同行动外,各家公司在弥补和发现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均开展了一系列积极和有益的尝试,如人保财险的世博会和亚运会专项保险计划,信保公司新推“信用保险e计划”,中银财险依托股东优势推出“环球守护留学保险卡”,信达财险推出了我国首个著作权保险,大地财险研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管理系统。

在创新方面,渠道创新和发展是2010年行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其中,电话营销无疑是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早年电话营销仅仅是局限在几家大公司,而且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渠道的补充,并不能成为一种主流。2010年,除了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和大地公司在这个领域继续加大投入和强势发力外,一大批中小公司均加入到电话营销的行列,保险电销广告攻势异常。2010年,行业的电话营销保费规模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占保费收入的5%,预计2011年将突破400亿元。

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销售也受到了“战略性青睐”,平安和人保财险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平安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旗舰店,全力推动网络销售。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搜索引擎和比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也为保险销售提供了创新渠道的新机遇,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了探索与尝试,如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均开通了手机wap网站。可以预见,未来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新渠道,将在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车险盈利模式的成功转型成为行业示范

在盈利模式方面,突出表现在车险经营。具体落实在“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基本思路是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就“入口”而言,导致行业经营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费充足率严重不足,市场表现为保费折扣率和销售费用率失控。近年来,通过“见费出单”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较好地解决了保费充足率问题,就商业车险而言,2010年整体保费充足率提高约15%,这为经营和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并匹配相应的销售费用,确保了保费与风险的匹配,业务质量与销售费用的匹配,这种模式对改进风险的实际暴露和销售精细化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北京保监局还积极推动了费率体系改革,其核心是通过保费与风险的匹配问题,确保定价体系更加科学。

除了关注“入口”外,“出口”也是车险经营亏损的一个黑洞。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行业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能力。特别是通过集中管控模式,确保风控和效率。

二是强化送修管理。重点是解决4s店的管理,一些地区行业集体对一些不良的4s店说“不”,同时,严格了授权管理,加大回访力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衡。

三是与公检法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打击保险欺诈工作。

四是建立了行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被保险人的监督,形成一种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维修行业的倒逼机制。通过强化理赔管理,虚假赔案问题得到了较好的遏制,行业出现了在承保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赔案数量却呈现同比减少的趋势,特别是车损险出险率同比下降了33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为行业的整体盈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从“十一五”的发展情况看,“一险独大”仍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即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车险的快速发展,而车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拉动,包括了汽车产销量的激增和开办交强险的因素。2006年,我国的汽车产销量为720万辆,而2010年则达到了1800万辆,增长了2.5倍。

近年来,车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持续走高,总体上已超过了70%,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公司甚至超过了80%。车险快速发展本身并没有错,但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一险独大”是我们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长期依靠汽车的增量来拉动行业的发展,更何况从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汽车产业的发展问题也面临着思想认识和现实制约的挑战,北京的“治堵”新政无疑将给我国的大中城市起到示范作用。因此,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汽车的增长都将面临一个“极限”的挑战,这是我国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发展不得不思考的“远虑”。因此,“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调结构”才能够真正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和谐利用资源才能够真正“落地”。

责任保险更好地担当“调结构”的重任

认识到“调结构”的意义也许并不难,但难的是回答如何调,更难的是如何将理想变为现实。在“调结构”的过程中,责任保险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客观讲,我国的责任保险“自己跟自己比”,这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

2006年,保费收入仅56.4亿元,而2010年则突破了百亿元大关,况且,这还是在险种内部调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的。但与国外同业相比,与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特别是其在财产保险整体业务占比一直徘徊在3.5%左右,远低于16%的国际平均水平,且从总体趋势看,还存在逐步下降的风险。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经营效益的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统保项目上,竞争导致的保费充足率不高,承保条件失控,这些均揭示着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就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而言,“两条腿走路”仍然是“中国特色”之路。

一方面,要利用政府管理职能转型的历史机遇。通过“总对总”的模式,继续推动交通运输、旅游、医疗、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责任保险的系统统保工作,通过扮演好社会风险管理者的角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助手”和“接手”。

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靠基础性和制度性的解决,靠行业自身能力的提升。2010年7月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我国民事活动领域的“权利空白”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困扰就是侵权法的缺位,没有侵权基本法,侵权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责任保险就没有了经营的基础。但如何把这种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为行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能够满足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责任风险转移的巨大需求,则需要行业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充分的准备和配合。

企财险和家财险是行业发展转型的关键

作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二大险种的企业财产保险,一直以来发展的情况总是不尽人意,面临着发展和盈利的双重压力。从发展情况看,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乏力,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业务占比持续下降,2005年为12.17%,2009年则滑落到了5.63%,个别年份的增长速度甚至不及gdp,已面临着被农业保险“追平”的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行业开始“理性回归之旅”,制定出台了大型商业风险的《纯风险费率表》,为科学和理性经营,规范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开始了从“事后损失补偿”向“事前风险管理”经营模式的转型,通过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努力摆脱低层次的经营和竞争,这无疑将成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希望。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幢28层教师公寓的发生火灾,在震惊国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的安全和保险意识,人们真切地体会到,即使是身居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大楼里,其实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人们开始担心自己集一生心血换来的最大财产,其实也无时无刻地暴露在风险之中。这次大火的保险总赔偿不足1000万元,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各类人身保险,二是社区综合保险,其中社区综合保险的“低保费,低保障”问题凸显。

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一直处于“鸡肋”的境遇,虽然社会有需求,但赔付率相对较低,发展情况一直不理想,近年来始终徘徊在15亿元左右,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占比不足1%。应当讲,2010年的这场大火是一次契机,使城市居民、政府和保险行业重新思考家财险的发展问题。

其中环境、产品、营销和经营是四个重点环节。环境的关键是解决制度、理念、政策方面的问题;产品的核心是解决满足核心和基本需求问题,其中地震问题再次成为焦点。2010年,作为金融十五大课题之一的“巨灾保险”为地震保险的破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营销的重点是解决效率问题,即单均保费相对较低下营销积极性问题。上海的统保模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时,电子商务也有望成为家财险销售的新渠道。

经营的根本是通过体制创新解决资源配置和核算问题,不仅要解决好“想做”,还要解决“能做”和“愿做”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家财险“好业务,没人做”的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行业应当站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去看待发展家财险的社会责任和行业使命,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提供保障。

努力打造行业发展的合规经营模式

我国财产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规范经营。2010年,无论是从行业和企业内部监督,还是从外部检查的情况看,均表明行业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在逐步显现,表明行业规范经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透过这些现象,给人们几点启示:

一是行业内外部监督的工作在加强,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效。因为,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暴露往往是加大监督检查结果。

二是行业已经进入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规范与发展、规模与效益等矛盾,已经成为行业和企业绕不过去、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是一些问题的长期和普遍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业经营环境的共性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思考、综合治理和协同行动。

四是个别保险公司集体“抗法”。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采用粗暴手段,公然集体“抗法”事件,反映了行业规范经营的艰巨性,也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当我们对行业违规现象做进一步的归因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背后存在一个复杂动因体系,涉及合规经营的基础性问题,因此,解决问题也应当遵循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路径。应当充分认识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这个合规模式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文化建设、问责机制、监督保障四大基础领域的治理和完善,建立一个有效约束、自我改善的良性循环体系。

体制机制领域

从宏观层面是要解决好市场准入、承保能力供给和价格管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行业经营的基础制度,包括销售费用、薪酬管理和税收政策等,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行业有一个规范经营的基础制度环境。

从中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将通过“规范数据统计”和“集中费用支付”双管齐下,彻底解决“走账”和“抬费”问题。

从微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企业内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回归经营的基本逻辑,求真务实地解决好机构与机构、机构与个人这两对基础性关系,特别是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

合规文化领域

行业的合规文化存在淡化和虚化问题,而文化却能够实实在在影响人的行为规范。解决合规问题,一是全面导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树立依法合规理念,培育合规经营文化。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导和培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合规意识。三是通过高管人员档案制度,强化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继而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合规价值意识,把握好企业职务与个人职业之间的关系。

问责机制领域

2010年实施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问责的基础制度,“权责明晰”和“向上追责”是问责机制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建立“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文化。保监会已明确2011年将加大问责力度,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问责,从根本上解决“违规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的问题。

监督保障领域

“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有保险公司均应在2011年4月公开披露其财务、风险、产品和偿付能力信息,这无异于是一场行业的大考,成绩将由社会各界“评头论足”,透明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各地保监局将对所辖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两个办法将从“总分”两个层面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和分类监管实现“扶优限劣”,推动行业整体升级。

站在“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交点上,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理性;锐意进取,开创未来则是一种责任。2011年,无疑要承担起更多的历史使命,它需要对过去的5年历程和成就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更需要去面对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破解难题。同时,它还需要去思考和规划未来,而这种思考和规划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危机意识,基于一种理性分析,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

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两条腿走路”仍然是“中国特色”之路。如何把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为行业发展的现实,则需要行业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充分的准备和配合。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篇三

浅论我国在保险市场

摘要 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属初级阶段,表现为中资再保险企业缺乏竞争力、市场主体少、商业分保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等问题。自2006年,法定分保已经全面取消,中资再保险企业面临市场化经营。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对策有:中资再保险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培养多元化市场主体;完善再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等等。

关键词 再保险市场 竞争力 多元化市场主体 再保险监管

一、引言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控制保险责任,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完善、有效率的再保险市场不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方式,更能通过参与承保、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广泛而全面的风险管理技术。并且,再保险市场作为风险分散转移的二级市场,它也规范、制约着直接保险市场主体对风险的选择与定价,从而加速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长期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少,商业化程度低,以法定分保为主,中资再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我国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20%的法定分保已经完全取消,这对我们以法定分保为主的再保险业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目前我国共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八家,其中中资公司两家,即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六家,其中包括世界前三大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即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此外,还有几十家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在1997年和1999年,我国各产险公司分别成立了航天险承保联合体和核保险承保共同体。可见,我国再保险市场上除了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外,还有各直接保险公司以及特殊风险联合体;不仅有中资再保险企业,也有世界上著名再保险集团,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再保险服务体系。我国再保险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中资再保险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体现在资本金不足、产品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缺乏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市场主体偏少且组织形式单

一、缺乏再保险中介、再保险监管制度落后、信息网络构建滞后等。

三、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对策

(一)中资再保险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1.多种形式吸纳资本金,扩大承保能力我国商业分保大部分流向国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中资再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不足。扩大承保能力核心就是提高资本金。提高资本金可以考虑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首先通过各保险公司参股、入股,然后通过与国内大型金融集团、大型产业集团的交叉参股、入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上市融资。通过以上的股改方案不仅可以实现资本金的飞跃,还可以在国内保险业中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有利于优化产权结构、建立规范的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授权经营和制衡关系,有利于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的提高。2.树立全面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中国再保险经营主体要充分了解和研究国外新产品的功能和运作技术,扬长避短,发挥本土企业的优势,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再保险产品,丰富再保险产品,引导再保险消费。国际上著名的再保险集团无不把金融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扩展业务。比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心除了财产险/责任险、人寿险/健康险两个部分外,还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又分为资产管理、金融咨询/资本市场、信用管理、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我国再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如财务再保险、未决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保险资产证券化等。(2)利用掌握的数据优势为社会各界提供风险咨询、决策服务。这不仅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开辟了新的服务领域,带来了新的利润来源点,而且达到了控制风险、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的目的,具有正的外部性。3.加紧培养和引进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再保险专业人才,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提高,瑞士再保险公司经常在国内举办不同险种的专题讲座和研讨会,例如财产险、工程险和风险管理等,同时也组织安排国内保险公司的员工赴瑞士再保险公司总部的保险培训中心(sitc)进行学习。中资保险企业要利用好这种机会,通过与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国际上著名公司加 强合作,派遣人员去参加相关专业课的学习。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引进国外的专业人才并且培养后备人才。储备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与开办保险专业的院校合作,提供实习机会,利用高校理论资源,培养理论和实务知识扎实的专业人才。4.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再保险公司要想长远发展必须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因为保险公司对价值增值的利益追求,导致再保险规划必然是自留高质量的业务而分出低质量的业务;自留一般风险的业务而分出高风险的业务,并且,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一定的逆选择。一般再保险人不会与原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发生直接联系,其关于业务的几乎所有信息都源自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中已经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绝大部分再保险业务是以合同再保险或者预约再保险方式办理的,再保险人的业务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直接保险公司的账单和统计资料。因此,除了少部分临时分保业务之外,再保险人对具体标的的信息几乎完全不了解,总体而言,其对业务信息的了解只能是统计上的。这使得再保险人在进行承保决策时信息的不完备和非对称性进一步上升,出现逆选择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直接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其与再保险接受人之间较高程度的信息非对称还有可能刺激他们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再保险合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更高。在2003年之前,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于是每笔业务都必须按比例分出,基本不会出现逆选择行为。中资再保险企业长期以来以法定分保作为主要业务,严重缺乏商业分保的经验。为了尽量减少分出公司在分出业务时逆选择的发生,首先应明确要求分出公司及时提交再保险业务方面的明细表,包括再保险明细表、确定业务明细表、业务变动明细表等,并且对这些明细表仔细查验,从中洞察各项业务的实际信息。其次可以组织专业的团队或者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对以合同再保险及预约再保险办理的业务进行抽样查勘,给分出公司施加压力。

(二)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多元化、数量适宜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推动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市场上主体越多、竞争越充分,所传递的再保险价格就越准确,就越有助于推动各再保险经营主体的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使整个市场趋向成熟。首先,在坚持数量适宜,避免恶性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保险公司出资建立商业性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这不但有利于满足不断增长的再保险需求,而且有利于满足打破中国再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再保险业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其次,适当引进资本雄厚的外资再保险企业,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再保险企业。合资企业有利于学习国际先进的承保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并且利用这些著名再保险公司的声誉,减少国内分保保费外流和吸引国外分保保费流入。再次,鼓励直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兼业经营再保险业务,组建国内再保险联合体。再保险联合体的建立可以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解决目前市场容量问题并减少保费外流,可以团结国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所有技术力量,有利于我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在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国家为他们打造一个在国内外自由经营商业再保险的宽松空间。1997年成立的航天保险联合体和1999年成立的核共保联合体就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合作之路的典范。

(三)建立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根据我国缺少再保险经纪人的现实状况,建立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的具体途径可以有:1.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建立国际的再保险信息网,为再保险经纪人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提供必要条件。2.请国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或经验丰富的经纪人来介绍国际市场的动态。3.派遣再保险经纪人到发达国家的主要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的学习与信息的收集。4.利用国内保险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国内经纪人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5.逐步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引进相关的资格认证考试,规范再保险经纪人各项经济行为。培养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是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形成了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并真正拥有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再保险经纪人,才能减少对外国再保险经纪人技术上的依赖,摆脱他们的操纵和控制,扩大国内再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占有。

(四)完善再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机构应结合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中国开放再保险市场以后如何与国际接轨、规范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再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的具体内容有:1.完善再保险合同的监管。分保业务的合同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新型的再保险合同方式的监管,如财务再保险、承担性再保险。这些新型的再保险合同方式目的在于便于业务处理或者避开法令,极有可能被滥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是关于再保险合同内容,再保险因为有自己一套独特的运行方式,合同中也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如失去偿付能力条款、抵消条款、中止条款等。这些条款易出现争议且在保证再保险债权的顺利实现起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对再保险合同的监管中有必要对这些特殊条款进行特别的强调。2.加强对再保险主体的监管,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的监管可以通过详尽的营业许可制度来实现。退出机制的完善是建立在对再保险主体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偿付能力的监管需要根据各公司的信用评级以及产品的风险复杂性,确定自留额上限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对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后,发现了现金支付困难或者是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就可以限制或者是干预再保险主体的经营,严重的要对再保险公司进行清算。3.建立再保险中介制度并且重视再保险中介的监管。再保险中介的监管一方面是要加紧研究相关的再保险中介制度。另一方面要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再保险中介业务,扰乱再保险和保险市场秩序的个人或组织。此外,考虑到再保险监管的专业技术要求比保险监管要高,我们需要在现有保监会人员的基础上,加快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拥有精通国际再保险业务和再保险法规的专业人才队伍,适应中国加入wto 的需要,真正实施对再保险业的有效监管。

(五)构造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信息运营体系 再保险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再保险交易双方往往处在不同的国家,建立一个公平有序且高效的市场环境可以促进再保险交易,并保证再保险交易的公平、合法。国外一些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如伦敦再保险市场和欧洲再保险市场早就建立了先进的信息网络体系。一九九四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使业务流转速度大为提高;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牵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再保险行业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该网络致力于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目前参加这一系统的成员公司已逾百家,并且还在迅速增加。根据目前中国再保险业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规模,可以先建立一个无形的再保险交易中心,主要通过网络达成再保险交易,一旦时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建立再保险交易所,提供更为便捷的再保险交易平台。为达到再保险交易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应尽快建立网上再保险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的资本金可以由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自愿参股,网上再保险交易中心通过对保险公司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来维持运行。

四、结语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是离不开完 善的再保险市场的,一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反映着该国保险的发展程度,因此,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是势在必行。自八十年代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以平均每年约30%的速度飞速发展,保险市场逐渐走向成熟,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更高要求以及各公司稳健经营的内在需要,进一步扩大了再保险的需求。同时再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二级市场,对直接保险公司的规范制衡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尽管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目前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当前再保险市场的问题,同时,学习、借鉴、引进国外行之有效的技术和经验,提高中资再保险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再保险经纪人队伍,加强监管,构造再保险市场信息运营体系,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凭借我国蒸蒸日上的强大综合国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前景必定是光明的,我国再保险企业也将驰骋世界。

周晓庆

金融1314班

学号2013161 529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篇四

现阶段各地所经营的涉农财产保险,除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开展的种养业保险之外,几乎少有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提高现代农村经济风险保障水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各财产保险公司求生存、拓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建议。

1.提高认识,积极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既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其拓业务、求发展的内在需求。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汽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扶农政策的推动,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农村家庭的资产迅猛增加,从而构成了广泛的潜在保险消费需求,其发展潜力必然巨大。各保险主体应高瞻远瞩,充分认识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占尽先机,领先市场。

2.建立健全基层网络机构,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乡村营销员队伍。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便是多形式、广渠道发展农村保险网络服务机构。这种网络的结点可以根据地域范围、村落分布和道路状况合理布局,采用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方式建立,这种服务结点应该是以承保和防灾防损为主要功能,兼具咨询、宣传和必要时的初步查勘。由于农村财险市场的客户群以农民为主,文化素质总体不高,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展业,因此,打铁需先自身硬,努力培育一支业务素质硬、作风实、能吃苦的营销队伍是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关键。

3.扩大营销渠道,探索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新模式。一是要加大与农村信用社、银行、邮政等机构网络比较健全的系统间的合作,提高业务代理水平。二是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平台,加强与各镇(乡)政府和村委的联系,大力发展各类代办业务。三是要创新营销手段,设计新的承保方案,尝试采用多险种捆绑式销售方法,将各类车辆、家庭财产、意外险等进行分类组合,以套餐形式开展销售。四是尝试对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私家轿车拥有量较大的行政村开展vip团销业务,以促进效益业务的深入挖掘。

4.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区域性保险业务。目前存在的一些针对农村的财产保险产品都比较陈旧,条款和费率多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即使一些新开发的产品,在营销过程中也遭到冷遇,缺乏吸引力。因此,一是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努力开发出一批适合农村投保、手续简便、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简明的保险新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要针对农村块状经济蓬勃发展的现状,大力发展新型个私工商企业财产保险。三是在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尝试开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商业性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作为补充。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保险普及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通过当地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用丰富生动的事例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普及农村保险活动的深入开展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如对某些保险产品给予税收和信贷政策上的优惠,对从事农村保险营销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保政策的优先权等,从而提高农村保险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促进保险消费需求的有效转化。

6.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关键在于提高经营效益,如果大力发展农村业务的同时不能取得理想的经营利润,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积极性,从而使农村财险市场很难取得有效发展,业务拓展势必成为一句空话。为此,一是要不

断完善核保机制,适时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开展风险评估,调整承保规定,切实提高承保质量,严防“病从口入”;二是要强化理赔管控,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现场查勘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小额案件核损标准,加强对定损理赔全过程的监督;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规范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全面掌握各类风险动态,将防灾防损工作落到细处,做深做实;四是要引入再保机制,化解和分散风险。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篇五

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农业、农民构成的“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最重要课题,而农业种植受天气影响大、农村居住保障制度差、农民日常生活环境差等因素使得农民的财产时刻存在着较大的损害风险,每年农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养殖损失、居住财产损失高达两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因此农村需要构建更为合理的财产保险制度,以此来保障农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意外事件的过大冲击。为了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也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在农村市场的开发,有必要对农村财产保险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据此来加大农村财产保险的推广力度,更大范围地保护农民的财产安全。

一、农村地区推广财产保险的重要性

(一)更好的抵御农业灾害

农业生产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低,农作物收成受天气变化的影响较大,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大面积减产都会在部分地区发生,即使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赔付,但却不足以弥补农民因灾害而受到的损失。如果能够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商业财险作为农村市场的有效补充加以推广,农民的收成将很大程度上得以稳定。

(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稳定性

农民的收入来自于打工和种植、养殖业,而主要财产以房产、车辆以及存款为主,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保障体系难以全部覆盖整个农村,而在财产保险方面除政策性农业保险外,其他商业性保险基本无覆盖,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就会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如果商业财产保险能够在农村市场加大覆盖,则农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进一步稳固,意外事件对农民生活质量的冲击将进一步降低。

(三)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潜在需求

当前城市商业财产保险市场已经处于激烈竞争状态,但是农村除政策性保险外,商业保险市场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农村对商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以及农村近些年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商业保险在农村推广奠定了基础,因此推广农村财产保险是立足于农村实际需求前提下的保险市场自我扩张需求的表现。

二、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现存在问题

(一)农业财产保险制度不完善

国家于2012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法规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由于该条例是政策性的,每年由中央,省,地方和农户按照一定比例来分摊保费,农户可以交非常少的钱就可以获得基本保障,当前中国所有乡镇都有政策性保险覆盖,其中包括水稻、玉米油菜等种植业以及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但是当前政策性品种的保障金额达不到农民的需要,需要配合商业险的保险来补充。但是农村特点往往是多样的,各级政府补贴的是大宗,而部分农民自己有特色的往往得不到补贴,有需求无市场。因此国家层面针对农业的保险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商业性的财产保险来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

(二)农村财产保险经营主体缺乏

当前农村的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以人保、中华为主的国有企业,网点较少,农村认识到财产保险并选择财产保险的机会甚少,农村市场主体的匮乏使得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缺少足够的竞争氛围,因此在服务质量上无法实现有效的提高。农村财产保险的风险高、索赔范围广,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接触高风险的农业财产保险,对农民而言,过高的财产保险同样不能接受,这就导致收入较低的农民不愿意参与财产保险。

(三)农民的财产保险观念滞后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对国家、政府仍存有依赖思想,认为大的风险有国家承担、政府救济。由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时间短,对农村市场开拓不够,加之保险宣传缺乏深度与广度,农民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产生了保险不合算、保险公司为赚钱的错误认识,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存有疑虑。再有乡镇企业虽然存在众多险患,但由于长期产权制度不明、政企难分,经营承包者一味追求暂时的效益,对职工人身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企业财产风险存有侥幸应付心理。

三、构建我国完善的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对策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不能仅靠政策的引导作用。政策和法律相比,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随意性很大。政策的随意性使得制度安排随时都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农村财产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农业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在《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构建能满足农村保险市场符合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坚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其他互助互保形式并存

以财产保险为主的农村商业保险在经营体制上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营的现状,要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就要允许多种形式的财产保险经营主体并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动合理竞争,才能促进农村财产保险的发展,才能保障农民财产的安全。发挥国有保险公司在农村业务规模大、具有从业经验的优势,发展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和代理人队伍,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开发适应农民需要的险种,开辟新的市场。并允许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提高农民互助互保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村保险市场更加丰富,更加在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保险服务。

(三)提高农民财产保险意识,提升农村财产保险服务质量

向几亿农村人口传授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彻底根除小生产者的思维定式,有着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我国农村保险普及率有所提高,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农户将是主要的生产和消费的单位。但是由于农村居民居住较分散,因此对保险知识的宣传难度大,农民对财产方面有经济补偿需求,危机共济的功能对农民的安居乐业是一种长效机制,但现在我国广大的农民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向几亿名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彻底根除其小生产的思维定式,起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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