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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 〕18 号)和《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5 〕1227 号)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持有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适合我省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招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告以及省直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工作。
(五)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教育方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 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 学分。
(八)本办法中每学时按50 分钟计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示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且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载项目,也是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二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第十条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协会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跨省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十五条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三
1,工业企业如界定为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销售额1000万以下。
销售额3000万以下。
资产总额4000万以下。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原则。
真实性。
谨慎性。
一致性。
实质重于形式。
3,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连续两年。
连续四年。
连续五年。
连续三年。
4,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的小企业应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二选一。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5,《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作强制性要求。
根据企业需要决定。
月末不作强制性要求,年末一定要完成作为基本报表。
6,下列哪项原则要求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客观性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
重要性原则。
7,()要求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相关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
8,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应当,而不能。
可以,也可以。
必须,而不能。
不应当,而应当。
应当转为《企业会计制度》。
不必转为《企业会计制度》。
必须转为《企业会计制度》。
10,本制度规定小企业财务报告除包括规定的基本报表外,还应该提供()。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11,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科目。
低值易耗品。
材料。
生产材料。
辅助材料。
12,下列哪项不属于界定小企业时应考虑的标准()。
资产总额。
营业额。
雇员人数。
利润总额。
13,《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指的是()。
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不接受投资。
不发行股票或债券.14,下列有关小企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
不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另设科目。
15,根据本制度规定,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科目。
库存现金。
现金。
零用金。
备用金。
16,()要求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相关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
17,工业企业如界定为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资产总额4000万以下。
销售额3000万以下。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销售额1000万以下。
18,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原则。
真实性。
实质重于形式。
谨慎性。
一致性。
19,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的小企业应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二选一。
20,《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指的是()。
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不发行股票或债券。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不接受投资。
21,原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应当。
必须。
可以。
不得。
判断题。
1,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非大中型企业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错误。
正确。
正确。
3,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均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错误。
正确。
错误。
5,《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也应当遵循配比性原则。()。
错误。
正确。
6,《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坚持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不需要与税法保持一致。()。
错误。
正确。
7,《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另设科目。()。
错误。
正确。
正确。
9,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环节。()。
正确。
错误。
10,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正确。
错误。
错误。
12,《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所得税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错误。
正确。
正确。
14,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包括权责发生制。()。
错误。
正确。
15,《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期间分为和半。()。
正确。
错误。
正确。
正确。
错误。
18,《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提取减值准备的项目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正确。
错误。
19,《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种类中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正确。
错误。
20,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仍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错误。
正确。
错误。
22,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正确。
错误。
2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非大中型企业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错误。
正确。
24,《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提取减值准备的项目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错误。
正确。
25,《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坚持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不需要与税法保持一致。()。
错误。
正确。
26,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小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其他货币为货币单位。()。
错误。
正确。
27,《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另设科目。()。
错误。
正确。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四
教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是每个在岗教师必须的责任和义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部分。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拟定《初中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由校长负责,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2、学年初做好每学年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将每项继续教育项目落到实处。学年末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3、组织教师认真参加各项职业技能等级的训练、考核和达标工作。
4、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师培机构组织的培训工作。
5、搞好校本培训组织、记录和考勤工作。
6、做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送审工作。
7、做好评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工作。
8、学年末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教师学年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教育的要求。
1、继续教育的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好学习笔记,可摘抄教育理论,也可粘贴业务知识,记录教学实践中的反思感悟、心得体会,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4、外出听课、上课、参加学术活动、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由学校决定、教导处安排,参加干部岗位培训由党支部决定学校安排,外出之前都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5、学校安排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不缺席,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学科组的老师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人上课其他人以讲座形式汇报。
6、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课”或讲座,学习笔记交教导处检查后,由校长签字,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7、继续教育的形式:新教师上岗培训,岗位职务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含自学考试),各类专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教学考察,教学研究活动等。
(1)继续教育登记对象基本情况名册(含每学年变更情况)。
(2)学时审核花名册。
(5)校本培训计划、总结。
(6)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记录本、考勤簿。
2、建立教师个人档案:
(2)各类登记依据材料: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单,发表或交流的文章印件,学术会议通知,考试成绩单,自学笔记,读书心得等。
3、由学校进行初审,每年按时交教师进修校审核。做好评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工作。
4、完善调出、调入教师统编号码及登记工作。
5、每期末写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建立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业务档案,并纳入教师工作考核内容,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教师在本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xx初中。
2012年9月1日。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五
为了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使药剂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药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药剂科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一、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严格遵守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能无故缺席,在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事先要向主管领导请假。
二、在药剂科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下,药剂科要认真作好本科继续教育安排,药剂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好个人的继续教育计划。
四、药剂人员要认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能搞形式主义,通过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业务水平。
五、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每位药剂人员都要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听讲,认真考试。
六、认真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中的考试,严肃考风考纪,考出真实成绩。
七、根据所学积极撰写反思、体会,并认真撰写工作总结。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六
中小学教师需要终身学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永恒的,为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步伐,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
学校领导重视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2006——2010年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端正科学态度,真正树立起现代人才观、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以及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坚持不懈、坚信不疑、真心实意地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相政治素养。
三、学历提高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专业知识。
四、教师培训教育。
认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师培训,认真参加新课程的师资培训,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五、校本培训。
教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通过校本培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各种培训。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把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聘的必备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制度,使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七、培训学习的奖惩措施。
(一)培训学习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二)未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允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五)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迓驾完小。
2006年9月8日。
迓驾完小2006年9月8日。
制度汇编目录。
1-3)4-5)(6)(7)。
((五、外出学习、培训制度。
(8)。
六、外出听课学习汇报制度。
(9)。
(
(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造支适应时代需求的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高质量地实施新课程,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水平和效益。
二)培训原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特成立腾蛟镇小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组和校本培训工作组。
一)培训领导组长:徐明多。
组长:白炳高周立程陈星瑞。
员:白植然杨美娟郑真真洪成巨。
二)培训工作组。
长:白植然(兼)。
组长:郑真真(兼)。
员:杨美娟、洪成巨、鲁美兰林大群苏青鸾。
王珍珍白慧玲吴慧玲郑顺风周瑞兰。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日常工作。、培训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培训对象:全体在岗教师。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初步实施新课程的能力,树立教师专业化意识,专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体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增强现代化教育理养,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理解并认同新课程的基本理念。、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变革教学行为,能够整合课程理念与课程实施,学会教学设计步掌握教学新方式、新技能、新手段,形成新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养成教学反思习惯,乐作研修,初步具备教学行动研究能力,实现阶段自主发展目标。
一)培训内容:新世纪教师修养;新课程教学设计与应用;新课程教学专题研修;教断与反思;教学行动研究指南等,以教学设计整合培训、教学和教学研究,促进教师在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将新课程的理念有效转化为自觉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能力和教研水平。(培训教材见附表)。
二)培训形式:自修反思、合作研讨、备课说课、行动研究、教学诊断、跟踪指导、评比等,以教师为本位,以活动为载体,以教研制度为依托,注重培训的自主性、实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120学时、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制定学习计划阶段。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发展目标,分计,分年实施,形成个人校本培训学习计划,经教研组长、教务主任签字后报学校业长审批、备案。、校本培训实施阶段。(1)自修。教师个人制定自修提纲,有计划有指导地开展自修,写重点读书笔记。(2)反思。反思活动贯穿培训全程,每周撰写一则反思笔记,通过反修和教学情况,不断改进自修方法和教学行为,在反思中增强专业发展能力。(3)上公。根据新课程内容进行公开课教学设计,每年至少上2次公开课,通过新课程教学实践证自修效果,提高新课程教学能力。(4)说课、评课。教师上公开课前,进行说课,组师评课,说评结合,以评促教。(5)教学诊断。校本培训工作组对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情行现场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促使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行为。(6)课题研究。实施校本程课题研究计划,围绕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有组织地开展研究训互动,加深对新课程理念、内容的理解,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研讨参与月定期举办教学、教研活动,确定专题,人人参与,交流互动,共同提高。、校本培训总结阶段。在校本培训工作组的组织下,对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考核和评价行年审制。坚持过程考核为主,将教师自评、互评和综合评价相结。(1)自评是指教根据个人发展目标,对自已的自修、反思和教学教研情况进行自评小结。(2)互评由学习小组教师,对开展校本培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互评,互相督促,促进培训效果的。(3)综合评价由校培训工作组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结合教评和互评情况,确定教师校本培训的成绩,并填入校本培训报告册。
一)校本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充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七)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蛟镇小。
04年10月。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应缴税费”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b)。
a.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本科目核算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上缴国库的款项等。(错 )
答案解析: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长期借款”科目说法错误的是(d )。
a.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b.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答案解析: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
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对 )
答案解析: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说法错误的是( b)。
a.《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 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对)
答案解析: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结余”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a)。
a.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b.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余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答案解析: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将“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对)
答案解析: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将“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c)。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c.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答案解析: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 错)
答案解析: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其他收入核算范围的是( b)。
a.捐赠收入
b.财政补助收入
c.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d.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答案解析: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要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错)
答案解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其他支出”科目说法错误的是(a )。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为借方余额
b.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答案解析: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按规定将款项上缴上级单位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
答案解析:“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按规定将款项上缴上级单位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期末余额”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b )。
a.“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
b.“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资产负债表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对)
答案解析:资产负债表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收入支出表中“事业类收入”项目的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c)。
a.“事业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c.“捐赠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接受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捐赠取得的收入
答案解析:“捐赠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接受现金、存货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不反映在收入支出表中。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本年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月度收入支出表时都要填列清楚。( 错)
答案解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本年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只有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才填列;编制月度收入支出表时,可以不设置此三个项目。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b)。
答案解析:“本年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情况,以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 本表“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内数字填列。( 错)
答案解析: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反映事业单位某一会计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 本表“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内数字填列。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将 “固定资产”科目、“无形资产”科目的原账余额转入新账,说法错误的是(c )。
c.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答案解析: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
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将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说法错误的是( c)。
a.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b.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对)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八
第1条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提高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
第3条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4条本所组织和支持注册会计师参加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二)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三)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5条本所注册会计师还可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参加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在省注协行业刊物上发表的各类专业文章;
(九)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6条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不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7条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下一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学时接受继续教育。
第8条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参中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第9条本所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所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审计业务部给予协助。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与省注协培训部的沟通,掌握培训信息,并向所领导汇报拟培训人员计划,及时通知参训人员。作好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信息的收集,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第10条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对参加培训班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成学时、遵守纪律、学习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总结推广学习经验和新知识的普及。
第12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九
第一条 为适应我场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职工队伍,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坚持“立足本岗、突出重点、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类型。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形式:
1、攻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
3、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4、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五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
1、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工教育;
2、各类场内学习培训;
3、境内外访学、进修;
4、实践性知识训练、短期培训、技能培训。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报综合管理科,汇总后报场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梯度安排。各科室、各单位报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在我场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分流、自主创业、提前休息人员);
3、申请继续教育所选专业或培训内容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工作相符合;
4、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一般专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场务委员会同意严格控制数量,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1、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二年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年以内的;
4、距离退休5年以内(含5年)的;
5、所选学专业与工作需要不相关的。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实验林场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2、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综合管理科,分管领导、场长审批后,办理报名手续,由综合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毕业后持《辽宁省实验林场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毕业证或学位证,正规学费、书费收据,由综合管理科审查,经分管领导、场长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各种非学历、学位教育按照上级或我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科室、报账单位,学习费用由教育经费统一支付;独立核算单位,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教育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次,但连续4年被评为林业厅先进工作者(生产者)的,可申请参加第3次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五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报销比例:
1、第一次报销全部学习费用;
2、第二次报销学习费用的80%;
3、第三次报销学习费用的70%。
第十六条 学习结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学习费用为书费和学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关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8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原则上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28学时。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依托各类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作为实施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的施教机构。
第九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方式及培训地点等情况。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培训结束后,及时准确地记载参训学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信息,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担。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组织研究本市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科目指南,指导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市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核准、评估、验收工作。对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确认。对申报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施教机构开展的培训,在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核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施教机构的确认,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培训活动;指导、检查本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公需科目的学习、学时认定和年检工作;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工作等。
第十九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县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服从单位继续教育的学习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和配合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合格,由施教机构登记并颁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需科目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施教机构完成的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并颁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以下简称《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以其他规定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登记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颁发《专业科目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下继续教育制度:
(一)《继续教育证书》年检制度。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集中验证。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初核并签署意见。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初核后,将《公需科目合格证》、《专业科目学习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审验确认。
(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继续教育专家评估小组,对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
(三)继续教育奖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施教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把关不严、登记失实及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是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施教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十
第一条 学员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按时到校注册,从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
第二条 学员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两操和按规定参加的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考勤,学员不得迟到、早退。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销)假须按准假权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员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和推迟返校者,必须首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员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学员办理请假手续时 , 应填写请假单(一式两份),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以及去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校医院和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单需先经班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的请假单,由班主任验证后交-班长保存。请假期满,学员应持请假单逐级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学员请假的准假权限:
( 1 )请假 1 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
( 2 )请假 2 天以上 7 天以内者(包括 7 天),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学员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 3 ) 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由院领导审批后到学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4 )在开学注 册、考试(含补考)期间、长假前后,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除班主任、学管部门审查外,均须院领导批准(请病假者必须提供有本院医生签注意 见的诊断建议书)。
( 5 )学员在外实习期间,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必须先经实习负责教师批准,再按照以上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对旷课学员、应责令其检讨,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习、活动或者离校者;
(2) 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活动或者离校者;
( 3 )超假不销假者;
( 4 )超假未续假或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活动或者离校者;
( 5 )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 6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 8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七条 学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员课堂考勤采用任课教师点名和考勤委员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学员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员管理部门每周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学员请销假制度的执行和考勤表填写报送情况,对旷课学员必须严格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学员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一、学校全体教师 均系考勤对象,校各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工作。
二、考勤由所在处室、组负责、考勤员由处室、组推举,中继教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勤员逐日记载出勤情况,一日统计公布一次,按日统计报校各办公室记入教职工工作档案。
四、全体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制度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五、教师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到所在处室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自离岗职导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考勤员。
六、告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七、教师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到。
八、教师的考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同工资、资金、评优、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十一
中小学教师需要终身学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永恒的,为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步伐,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
学校领导重视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2006——2010年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端正科学态度,真正树立起现代人才观、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以及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坚持不懈、坚信不疑、真心实意地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相政治素养。
三、学历提高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专业知识。
四、教师培训教育。
认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师培训,认真参加新课程的师资培训,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五、校本培训。
教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通过校本培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各种培训。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把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聘的必备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制度,使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七、培训学习的奖惩措施。
(一)培训学习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二)未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允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五)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迓驾完小。
2006年9月8日。
迓驾完小2006年9月8日。
制度汇编目录。
1-3)4-5)(6)(7)。
((五、外出学习、培训制度。
(8)。
六、外出听课学习汇报制度。
(9)。
(
(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造支适应时代需求的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高质量地实施新课程,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水平和效益。
二)培训原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特成立腾蛟镇小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组和校本培训工作组。
一)培训领导组长:徐明多。
组长:白炳高周立程陈星瑞。
员:白植然杨美娟郑真真洪成巨。
二)培训工作组。
长:白植然(兼)。
组长:郑真真(兼)。
员:杨美娟、洪成巨、鲁美兰林大群苏青鸾。
王珍珍白慧玲吴慧玲郑顺风周瑞兰。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日常工作。、培训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培训对象:全体在岗教师。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初步实施新课程的能力,树立教师专业化意识,专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体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增强现代化教育理养,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理解并认同新课程的基本理念。、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变革教学行为,能够整合课程理念与课程实施,学会教学设计步掌握教学新方式、新技能、新手段,形成新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养成教学反思习惯,乐作研修,初步具备教学行动研究能力,实现阶段自主发展目标。
一)培训内容:新世纪教师修养;新课程教学设计与应用;新课程教学专题研修;教断与反思;教学行动研究指南等,以教学设计整合培训、教学和教学研究,促进教师在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将新课程的理念有效转化为自觉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能力和教研水平。(培训教材见附表)。
二)培训形式:自修反思、合作研讨、备课说课、行动研究、教学诊断、跟踪指导、评比等,以教师为本位,以活动为载体,以教研制度为依托,注重培训的自主性、实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120学时、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制定学习计划阶段。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发展目标,分计,分年实施,形成个人校本培训学习计划,经教研组长、教务主任签字后报学校业长审批、备案。、校本培训实施阶段。(1)自修。教师个人制定自修提纲,有计划有指导地开展自修,写重点读书笔记。(2)反思。反思活动贯穿培训全程,每周撰写一则反思笔记,通过反修和教学情况,不断改进自修方法和教学行为,在反思中增强专业发展能力。(3)上公。根据新课程内容进行公开课教学设计,每年至少上2次公开课,通过新课程教学实践证自修效果,提高新课程教学能力。(4)说课、评课。教师上公开课前,进行说课,组师评课,说评结合,以评促教。(5)教学诊断。校本培训工作组对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情行现场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促使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行为。(6)课题研究。实施校本程课题研究计划,围绕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有组织地开展研究训互动,加深对新课程理念、内容的理解,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研讨参与月定期举办教学、教研活动,确定专题,人人参与,交流互动,共同提高。、校本培训总结阶段。在校本培训工作组的组织下,对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考核和评价行年审制。坚持过程考核为主,将教师自评、互评和综合评价相结。(1)自评是指教根据个人发展目标,对自已的自修、反思和教学教研情况进行自评小结。(2)互评由学习小组教师,对开展校本培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互评,互相督促,促进培训效果的。(3)综合评价由校培训工作组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结合教评和互评情况,确定教师校本培训的成绩,并填入校本培训报告册。
一)校本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充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七)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蛟镇小。
04年10月。
继续教育制度怎么看篇十二
新疆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下列项目中,关于“长期投资”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c)。
a.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
b.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下列项目中,关于“其他支出”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a)。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为借方余额
b.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下列项目中,关于将 “固定资产”科目、“无形资产”科目的原账余额转入新账,说法错误的是(c )。
a.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b.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c.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4.下列项目中,关于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类项目“期末余额”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d )。
a.“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
b.“事业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c.“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或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5.下列项目中,关于“事业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a )。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有贷方余额
b.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d.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下列项目中,关于无形资产在取得时的账务处理,说法错误的是( a)。
a.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b.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7.下列项目中,说法错误的是(a )。
a.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全部采用收付实现制
b.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8.下列项目中,关于“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说法错误的是(a )。
a.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9.下列项目中,关于“应付票据”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c)。
a.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b.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c.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0.下列项目中,关于存货的清查盘点,说法错误的是( a)。
a.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
11.下列项目中,关于“应收账款”科目说法错误的是(d )。
a.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b.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c.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d.逾期十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核销
12.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b )。
13.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c)。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c.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14.下列项目中,关于经营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b )。
a.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15.下列项目中,关于购入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说法错误的是(b )。
1.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说法正确的有( bcd)。
a.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
b.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c.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d.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下列项目中,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科目的对比,说法正确的有(abcd )。
3.下列项目中,关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有(abc )。
a.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b.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4.下列项目中,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有(abd )。
a.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5.事业单位在编报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定有( acd)。
a.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b.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半年度编制
6.下列项目中,属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的有(abcd )。
a.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b.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c.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d.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7.下列项目中,关于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b.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c.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下月起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应摊销
8.下列项目中,关于“事业结余”科目说法正确的有( abcd)。
a.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9.下列项目中,对于规范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b.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
c.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
d.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10.下列项目中,关于“存货”科目说法正确的有(abd )。
a.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b.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存货的实际成本
c.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应当在购进时直接通过存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