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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一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
第三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一节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五条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
(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
(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六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特殊重组,一般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鉴证扣除类项目,应当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根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确定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确认扣除项目的特征;
(四)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确认条件;
(五)确定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
(六)评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七)抽查大额业务支出,评价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量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及其他。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九条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应当包括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亏损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额。
弥补亏损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第三节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条鉴证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确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资产净值。
第十一条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四)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第十二条鉴证投资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投资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关注金融负债。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计税基础。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的期初投资额、本增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或者债权投资转让的净收入、会计成本、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
第十三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及其他。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等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四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当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及其他。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税法,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三)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五节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七节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
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八节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第十八条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二)确认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二十条鉴证人从事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两方面进行证据确认,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
第二十一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四)鉴证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二十二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机关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有审查意见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备或者报送。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所得税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纳税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约定事项。应与被鉴证人约定的业务事项主要有: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对违法的委托应当拒绝。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应考虑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做出专项约定。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内部控制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二条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第十三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六条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第十七条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鉴证时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二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八条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九条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三十条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一条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二条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关注: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三十三条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关注: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关注: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五条鉴证捐赠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三十六条鉴证利息支出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第三十七条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关注: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八条鉴证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应关注: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九条鉴证赞助支出应关注: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条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鉴证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四十二条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三条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四十五条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鉴证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2.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第四十六条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采取下列方法: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四十八条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四十九条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亏损已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第五十条鉴证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确认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二条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四)鉴证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第五十四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五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五十六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五十八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务所对企业财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六十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六十三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四
在以往的税务师考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常是考生无法准确掌握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不征税收入”有关问题都是考生较为关心的重要问题。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税务师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原则:有亏即补,弥补连续,不超5年。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这两种方法的计算都是基于“会计利润”来计算的。如果会计利润计算不正确,就一定计算出正确的会计利润,再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中“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1)财政拨款;
(3)企业取得的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
(5)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下列财产: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其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五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结转扣除。a.8%b.10%c.5%d.15%6.附列资料仅是披露()调整税额,以便于确定当期实际缴纳税额,且不影响当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a.以前b.当c.跨d.特殊。
7.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a.权益法b.权益或成本法c.成本法d.任何方法。
8.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境外分支机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a.大于零b.等于零c.小于零d.小于1万。
9.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6b.5c.10d.810.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科目核算。
a.金融资产b.非交易性资产c.非交易性金融资产d.交易性金融资产。
1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1%。b.3%。c.0.5%。d.5%1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a.公允价值b.市场价值c.账面价值d.历史成本。
14.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a.110%b.120%c.100%d.90%15.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
a.3b.4c.5d.63.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2.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c.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下列哪些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b.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d.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4.企业重组类型包括:()。
a.债务重组b.股权收购c.资产收购d.企业合并5.投资损失包括()。
a.债权性投资损失b.固定资产损失c.股权性投资损失d.无形资产损失。
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下列哪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a.统一计算b.分级管理c.就地预缴d.汇总清算。
6.货币资产损失包括()。
a.现金损失b.银行存款损失c.存货损失d.应收及预付款损失。
7.哪些特殊行业可以限额税前扣除的资产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金融b.保险c.工业企业d.证券。
8.企业下列哪些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等科目。()。
a.应收款项b.存货。
c.长期股权投资d.固定资产。
9.企业发生的(),需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列示填报。
a.资产折旧b.工资薪金c.资产摊销d.资产损失《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营业外支出包括()。
1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d.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具体管理要求12罚没支出包括()。
a.行政性罚款b.非行政性罚款c.税收滞纳金d.其他滞纳金基础信息表的作用有哪些()。
c.可与征管信息系统已有信息进行比对,提高税务登记信息质量d.为纳税人减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a.体系合理b.填报便捷c.突出重点d.便于管理。
判断。
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正确错误。
15.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所得减免,但最多减到零为止。()正确错误。
18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正确错误。
19凡是有税会差异的项目,都要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正确错误。
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六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2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5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4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1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有关的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8至42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
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第29行“坏帐损失准备金”: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1、第30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帐准备。
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行至59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5行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2行。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3、4、5、6列与第11行第3、4、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2行。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年度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七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结转扣除。
a.8%b.10%c.5%d.15%6.附列资料仅是披露()调整税额,以便于确定当期实际缴纳税额,且不影响当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a.以前b.当c.跨d.特殊。
7.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a.权益法b.权益或成本法c.成本法d.任何方法。
8.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境外分支机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a.大于零b.等于零c.小于零d.小于1万。
9.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6b.5c.10d.810.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科目核算。
a.金融资产b.非交易性资产c.非交易性金融资产d.交易性金融资产。
1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a.1%。b.3%。c.0.5%。d.5%1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a.公允价值b.市场价值c.账面价值d.历史成本。
14.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a.110%b.120%c.100%d.90%15.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
a.3b.4c.5d.63.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多选。
2.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c.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下列哪些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b.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d.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4.企业重组类型包括:()。
a.债务重组b.股权收购c.资产收购d.企业合并5.投资损失包括()。
a.债权性投资损失b.固定资产损失c.股权性投资损失d.无形资产损失。
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下列哪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a.统一计算b.分级管理c.就地预缴d.汇总清算。
6.货币资产损失包括()。
a.现金损失b.银行存款损失c.存货损失。
d.应收及预付款损失。
7.哪些特殊行业可以限额税前扣除的资产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金融b.保险c.工业企业d.证券。
8.企业下列哪些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等科目。()。
a.应收款项b.存货c.长期股权投资d.固定资产。
9.企业发生的(),需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列示填报。
a.资产折旧b.工资薪金c.资产摊销d.资产损失《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营业外支出包括()。
a.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b.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c.债务重组损失d.公益性捐赠支出1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d.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具体管理要求12罚没支出包括()。
a.行政性罚款b.非行政性罚款c.税收滞纳金d.其他滞纳金基础信息表的作用有哪些()。
判断。
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正确错误。
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分析填报()正确错误。
15.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所得减免,但最多减到零为止。()正确错误。
18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正确错误。
19凡是有税会差异的项目,都要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正确错误。
税人如果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停止经营不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错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13】212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a.60%b.40%c.30%d.50%《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c)的一部分。
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八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2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5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4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1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有关的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8至42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
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第29行“坏帐损失准备金”: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1、第30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提取的坏帐准备。
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行至59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5行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4、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2行。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3、4、5、6列与第11行第3、4、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2行。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九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年度纳税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事务所承接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年度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约定事项。应与被鉴证人约定的业务事项主要有: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对违法的委托应当拒绝。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应考虑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做出专项约定。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内部控制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二条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第十三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六条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第十七条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鉴证时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二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八条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九条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三十条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一条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二条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关注: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三十三条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关注: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关注: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五条鉴证捐赠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三十六条鉴证利息支出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第三十七条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关注: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八条鉴证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应关注: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九条鉴证赞助支出应关注: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条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鉴证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四十二条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三条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四十五条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鉴证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2.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第四十六条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采取下列方法: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四十八条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四十九条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五十条鉴证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确认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二条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第五十四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五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五十六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五十八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务所对企业财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六十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六十三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篇十一
(居民纳税人填报用)。
为了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审核要求等,向纳税人提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要点,供纳税人在填报前准备、填报过程的自我审核时使用。
一、所得税申报时间。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如果申报所属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至税务机关作相关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在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纳税人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所得税申报表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主表和十二附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申报表类型选择。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则选择b类申报表。如果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四、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间的关系。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二级附表”。
1、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纳税人行业不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2、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且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行业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填报。
4、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适用于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填报;表八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表九适用于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居民企业填报。
该报告表部分项目金额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六、所得税申报表填报顺序、项目及逻辑关系的自我审核。为进一步完善新申报表的填报,我省对新申报表的相关逻辑关系和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前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熟悉纳税申报的内容、程序、填报方法。填报后要重点审核主附表相关项目的填报顺序是否无误、表内栏目和表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设臵了表内栏目和表间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功能,对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要按提示信息进行数据的修改或进一步确认,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正确的,系统不能发送申报。
七、所得税申报时有关项目的确认。纳税人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要确认减免税优惠项目、财产损失等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获税务机关批准,填报数据、项目是否正确。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税务征管系统内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项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比对,比对不正确不能通过申报。
1、如需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相关减免税项目,在申报前要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或税务机关批准,只有备案或审批的项目,才能申报时填写,否则不能填报。纳税人需要申报但尚未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获得批准的,在申报前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好相关手续。
2、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45、46、47行的填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以及当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申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纳税人填报所属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如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4、纳税人填报《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时,要确认以前各盈利(亏损)金额和可结转弥补的亏损余额与税务机关核准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有提示信息,应与税务机关核实修正后再填报。
5、纳税人申报时要核实申报所属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是否正确;在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的,同一所属预缴税款应连续计算。企业网上申报时,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自动导入申报表主表34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数据,企业需要核实数据是否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