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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法律依据篇一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退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厂连续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的正式职工。
二、正常内退条件为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男职工年满50岁,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45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
对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职工,经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内退年龄。
三、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
1、退养期间工资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60%、效益工资*60%、年功工资之和发放。
2、退养期间各类奖金停发。岗位津贴、通讯津贴、交通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停发。
3、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按在岗职工办法执行,继续享受各项补充保险。凡属个人应担负的部分公司将从内部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4、退养期间,住房公积金及各项费、税等扣发办法与在岗职工 1
相同。
四、职工内部退养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黑泉水库水力发电厂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见附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一般职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二级部门正、副职、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及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职工,经厂长办公会议审核,报中心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职工内部退养手续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内部退养。
五、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不再安排重新上岗,也不再办理取消内部退养手续。
六、经批准内退的职工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改发养老金。
七、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所受到的伤害或责任与本厂无关。
八、内部退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本厂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内部退养协议书。
内退法律依据篇二
教师内退
目前我国教师退休年龄仍然是执行我国教育困难时期的政策: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一、老政策已经不适合新时代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的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标准改革无疑给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教育信息化,教育现代化,教育多元化,教育智能化的全面兴起,无疑给年纪大的教师出了一道无法解决的难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教育由于教师年龄老化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发展。七中40岁至50岁的教师占到全体教师的78%,五年左右,他们将离开工作岗位。大批青年教师被迫顶岗的青黄不接现象将在七中出现。
凭良心说,现在45岁以上的教师在我国教育困难时期和在那种教师紧缺的年代里努力撑起了中国教育的半边天,为中国教育的崛起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但是,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人都是会老的,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感知觉、记忆、动作、思维与反应速度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特别是由于在感知和记忆力方面的衰退,在概念、逻辑推理和问题解决方面能力的减退,促使思维的敏捷性、流畅性、灵活性、独特性、及创造性比中青年时期要差的多。而我们现在中小学(特别是小学),有近一半的老师都是50岁以上的,我们城区的小学尤其严重,从教育学角度说已经不适合“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理念了。试问教师年龄老化难道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教师老化对教育的影响
中小学教育,特别是小学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基础阶段,而且这一阶段又处于孩子们身心快速发展时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良好思想道德的形成,创造力的培养等,都是在小学阶段基本成型的。同时,言语学习(包括汉语、英语)乃至书写坐立走的姿势,亦是在小学阶段逐渐培养和锻炼起来的。而农村小学教师年龄老化,使农村孩子很难有一个轻松、愉快、活跃的学习氛围。老教师或年龄稍大的教师无论是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运用,与学生沟通方式、还是在接受新事物、新观念,推进基础教育改革等方面都是与年轻教师存在很大差距的,他们中大部分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活力,只是循规蹈矩地按照自己多年形成的教育教学的传统套路——传道、授业、解惑,而忽视了对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以及个性的培养,忽视了与学生的沟通和关心学生个性的发展。我们很难想象也不敢想象一群天真烂漫、活泼好动的孩子整天跟满头白发、戴着老花镜、步履蹒跚的老教师在一起,这些祖国的未来会变成什么样子……没有良好的小学教育,又想要孩子今后成人成材,适应未来社会知识和人才的需求,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农村教育的严峻性
新教师进不去,年轻教师又外流,加上每年教师招考进城,农村优秀教师所剩无几。这就是现在农村教育的现状。农村小学教师老龄化这一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专家分析,如果这一问题不马上着手解决,不光会影响农村教育质量,加剧城乡教育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若干年后,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将出现老教师退休、大批青年教师被迫顶岗的青黄不接现象和中青年教师的断层现象,教师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更是严重失调,那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就更大了。
四、采取措施,改变现状!
有关教育专家呼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要调整教育投入比例,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逐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使农村青年教师安心从教,遏制农村青年教师外流。二是每年选拔一批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农村教师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三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城区优秀青年教师到农村支教或任教。四是改革教师内退制度,将农村教师的内退年龄提前,动员年龄偏大的教师提前退休。
教师工作只要教龄年满30年,年龄未到60岁(女55),自己认为还能胜任教学,可继续干;如认为从事教学很困难,即可退休,其待遇与到龄退休同等。或者,政策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
而现在是老牛拉“新车”,“车”好跑不快。严重影响了中国教育改革的强力推进,同时也导致许多教师积劳成疾,许多人没到退休就疾病缠身,甚至没到退休就累死在讲台上,可悲呀!许多人退休之后没过上几天好日子就病逝了,教师安度晚年从何谈起?
相对于有些机关干部而言,40出头就“退居二线”,50岁、55岁就享有主任科员的待遇,其实就是在家休息了,教师怎么就办不到呢?
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教育吧,国家要强大必须靠教育,教育要提升必须靠政策!希望那些干到80岁都不累的“理论家”来教学第一线体验一下,五、六十岁的教师是怎样熬到退休的?!
现在竟然还有些只拿工资不做事的官员说:教师的退休年龄应该推迟到65,那么请问,你是否想让中国的教育开倒车呢?
教师年龄老化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人转写这篇文章是让我们学校的教师和领导看到我们学校教师年龄结构的不合理,为了学校,为了学生,也为了教师自己的健康,更为了祖国的未来,呼吁吧!
内退法律依据篇三
内退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提前退岗休养及停薪留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增强公司内部活力,准许部分职工内部退养。经乙方自愿申请并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内退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内退期间甲方按每人每月xx元发给基本生活费。
2、乙方内退期间期间不缴纳工会会费,不享受公司在职职工相应的薪金、补助、劳保等所有福利待遇。
3、乙方内退期间国家规定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乙方内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内退期间,甲方保留乙方的工作档案,并连续计算其工龄。达到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评审和参考条件时,可申请参评参考。内退期间,如遇甲方作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协议。
6、内退期间,如乙方因病、残,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甲方按退职办法
予以处理。
7、内退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损害甲方经济技术权益的经营、非法活动、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甲方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本协议。
8、内退期间,乙方的一切经济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附则
1、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2、本协议自内退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内退法律依据篇四
关于实施职工内退办法的通知
****:
为了适应需要,进一步优化单位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职工内退办法。具体如下:
一、内退范围
单位在职职工。
二、内退条件
在职职工男岁、女岁或者工龄达到30年的,均可申请内退。内退必须由个人写出内退申请,经*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
三、内退工资标准
按照工资全额的发放,并取消每月劳保福利。三金部分:个人部分由自己缴纳,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
四、内退有关事宜
1、在内退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自身安全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单位无关。
2、在内退期间,应该及时缴纳应缴的各项费用,由于通讯方式、地址发生变化无法联系的,单位可在其工资中直接扣除。
3、内退职工工资发放、考核、工资晋升随在岗职
工同时进行。
4、内退职工经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到办公室签订内退协议。
5、本内退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退法律依据篇五
中标社发[2005]13号
关于发布《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经社领导班子2005年元月23日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现发布我社《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待岗下岗提前退休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社领导
中国标准出版社办公室2005年1月25日发校对:韩凤鸣
附件:
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一)待岗人员范围
1.在干部竞聘,职工聘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2.因技术设备改进,个人技术水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未被聘用的人员。
3.因部门工作任务不饱满,本部门又不能扩大业务工作,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
(二)待岗人员审核程序
1.待岗人员由所在或所聘部门提出具体人员名单,写明待岗原因,签署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待岗人员分流及安置办法
1.待岗人员,可以选择到社会其他单位应聘。如果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审核批准,并获得对方单位调入手续,社人事部将积极协助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待岗人员在社内其他部门有空编时,可以主动应聘到其它部门重新上岗。
3.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由社人事部代管。代管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待岗期间发给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条”中的职资、津贴、效益工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补贴、书报费、文卫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托补费、副食补贴、房补、菜补,下同),享受社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不再发给效益(超定额)计酬。
4.待岗人员待岗一年后发基本工资的80%,两年后可以积极参加新一期岗位竞聘,如再未被聘用或不愿意参加竞聘则发基本工资的70%。
二、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一)下岗人员范围
1.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在岗(或部门负责人不明其具体去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旷工累计20天以上,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2.工作时间内赌博、酗酒,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拒不接受工作任务,-3-
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3.玩忽职守,违反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造成重大生产和工作事故,严重影响工作运转周期,造成质量、财产和设备严重损失,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二)下岗人员审核程序
1.下岗人员由所在或所聘部门提出具体人员名单,并具实写明下岗原因,签署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下岗人员安置办法
1.下岗人员,可以选择到社会其他单位应聘。由本人书面申请,社审核批准,对方单位同意调入,即办理调离手续。
2.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开始由社人事部代管。在社内有部门空编时,下岗人员可以申请重新上岗,在部门同意聘用后,进入试用期,试用半年如果符合岗位要求,可以正式签约重新上岗。
3.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开始,半年内发给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不享受社内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再发放效益(超定额)计酬;半年后,发给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0%;从第三年开始,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费。
(四)社内职工连续旷工2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以及下岗人员中严重违法违纪者,社予以除名处分,被除名之日起终止劳资关系,将档案送交被除名人员所在街道。
三、提前内部退休人员(下以简称内退人员)管理办法
(一)内退人员范围
1.工作年限达到二十五年(含二十五年)以上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
2.身体状况不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且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内退人员审核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或所聘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同意并经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内退人员从被批准之日开始,领取本人基本工资,享受社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2.到达退休年龄之前,比照在职人员晋升工资。
3.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鼓励待岗人员开发新领域,创办公司(含法人-5-
公司)
(一)待岗人员自办公司,社给予政策优惠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社人事部审核后,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2.社贷款5万元给予支持。
3.自创办公司之日起,分五年还清社里贷款。
4.遇全社职工普调工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记入档案。
5.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
(二)待岗人员创办公司的风险责任
1.按《公司法》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各项税收。
2.公司创办满一年后,工资自理而且每年需向社交纳5000元管理费用,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则不再缴纳管理费用。
3.自负盈亏,遇有亏损或公司终止时,社有权追回投资。无法追回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4.公司财务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
5.公司聘用人员除社原有职工外,不与社发生劳资关系。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标社发„2002‟2号文自行废止。
本文件由社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