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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怎么填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7-17 国税函【2009】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附表1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附表2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附表3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2: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10.第10行“弥补以前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17.第17行“以前纳税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8.第8行“以前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2.第2行=主表第3行。3.第6行=主表第4行。4.第7行=主表第16行。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怎么填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次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 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 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2.第2行=主表第3行。3.第6行=主表第4行。4.第7行=主表第16行。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怎么填篇三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为销售商品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本表第25行第1、2、4、5栏数据应分别与申报表(a类)中第4、5行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的相关数据一致。
三、本表主要项目填写如下:
1.福利费: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在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计提两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外实际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2.退休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3.医疗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4.总机构管理费:填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5.上缴管理费:填写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协会支付的管理费。6.销售佣金或手续费:填写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佣金或手续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外佣金,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税前扣除。7.保险费:填写企业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用。8.交际应酬费:填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9.税金及附加:填写可以列入费用的税金,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等。10.无形资产摊销的“依法申报金额”:填写a0301表第1行第3栏金额。11.筹办费摊销:填写a0301表第8行第2、3栏金额。
12.坏账损失:企业税前列支的坏帐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
二、表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三、表中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四、表中原值:是指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五、表中账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均指各项资产本年摊销金额。
六、表中行次逻辑关系:1=2+3+4+5+6;7=8+9+10+11;13=1+7+12
七、本表第1行第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19行第5栏数据相一致。
本表第8行第2、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20行第4、5栏数据相一致。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本纳税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及折旧情况。
二、固定资产分类:企业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大类填写。
三、本年“增加”、“减少”填写企业在本纳税新投入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额。
四、折旧方法中的“非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企业采取“非直线法”计提折旧,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收支情况。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及其他财务费用等。
二、表中利息支出、汇兑收益均指未扣除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前的数额。
三、表中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用负数表示。
四、表中行次逻辑关系:12=1+2+3+4+5+6+7+8+9+10+11。
五、本表第12行第1、2栏数据应与申报表(a类)第6行相关数据一致。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
二、本表各栏目填报口径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填写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注册资本总额。2.时间:按企业合同、章程上注明的入资时间分别填写。3.应到位注册资本:填写合同约定的中外双方入资时间所规定的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额。4.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中外方注册资本金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5.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填写,为中外方到位资本合计数。6.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注册资本金外方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7.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外方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金额填写。8.应到未到位注册资本:截至到本纳税末,企业合同、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之差额。9.应到未到位天数:填写自注册资本应到位时间起至本纳税末止应到未到的累计天数。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怎么填篇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五)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1、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为截止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27、28、29、31、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其他扣税凭证。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6、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32栏“6%征收率”、33栏“4%征收率”无需填报。
(七)本表 “
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有关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说明
四、其他说明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1、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怎么填篇五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7.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9.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0.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1.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2.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 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 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4栏“支付给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支付给合作运输方(包括境内、境外合作运输方)并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或其他有效扣除凭证的运费金额。
9.本表第5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交通运输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税法规定其他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10.本表第7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1.本表第12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 纳的税款。
12.本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5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4.本表第16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所有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 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娱乐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所有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为附件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中相应“应税项目”的“金 额小计”数。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所有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超过6个月未向劳务发生地缴纳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本表第1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4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0.本表第4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本表第5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2.本表第6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3.本表第8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4.本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 填写截至本期(不 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填入“合计”行本栏次。
15.本表第14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填入“合计”行本栏次。
16.本表第16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7.本表第17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填入“合计”行本栏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被扣缴的营业税税额。
14.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