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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经济法篇一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句话: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据我的理解,对于文明的态度,我们应该是用文化给岁月留下光彩,而不是强行用岁月让文化延续。
纵观历史,那些曾经赫赫有名的文明,什么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罗马等等,在发展历程中被灭了n次,复兴了n次,有的永远消逝在了历史的尘埃中,有的即使勉强保存了下来,但你来我往,早已不是原班人马。既能给其所经历的岁月留下光彩,又能完好幸存没发生变质的,恐怕只有中国了。的确,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能延续到今天是有一定原因的。以下是我对此的一点看法。
首先,中国文化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何为包容性?就是对其他外来文化的接纳吸收能力。中国文化很容易就能纳外物为己所用,就比如上文“在发展历程中被灭了n次,复兴了n次”,中国人写的文章中很容易就能将其他文字(比如英文)拿来为自己所用,我们平时口头也经常说的“做一个presentation”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明,而外国文化里面这么做就基本没多大可能了吧,要是英国人写“many cultures have been destroyed 很多times?”要多奇怪有多奇怪。另外,汉语词库的扩充也可以看做是包容性的一种体现,“天花乱坠”,“三生有幸”,“大千世界”是对佛教文化的吸收,“巧克力”,“沙发”,“台风”又可以看做是西方引进的词语,而“物理”,“化学”,“政府”,“纪律”等又是对日本文化的借鉴,这些外来词汇成为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语难道不是中国文化包容性的体现吗?
人的发展需要不断学习,文化的发展也是如此。不断接纳,吸收外来文化,是中国文化得以发展到现在的一个不竭动力。
其次,文化的核心是人,中国人的特点也是文化的一个特点,具体来讲,恐怕就是“坚韧不拔”的特性了。从远古到现在,中国人面临灭族危险的时候还少吗?五胡乱华,我们挺过来了;蒙古铁蹄践踏中原大地,我们挺过来了(此处没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意思,只是蒙古文化与中国文化还是有那么些差距);八国联军险些让中国沦为殖民地,我们挺过来了;抗战八年,我们也挺过来了。中国是一个有无数劣根性的民族,但同时也是一个有无数优势性的民族,坚韧不拔是深深烙在这个民族骨子里面的个性,从来不会想起,但也根本不会忘记,这是一个民族的天赋。而文化也是如此,在中国大地上,霸气点来讲,敢跟中国文化作对的都没好下场。蒙古族想取代中原文化,结果“胡虏无百年之运”,而北魏、满清则是通过使自身融入其中而获得良好的发展,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文化坚韧不拔特性的一种体现。
文化发展传承到现在,我们该做些什么呢?显然,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心浮躁,文化的发展也有些变味,我们在这种环境中,更需要保持真我,把中国文化的天赋更好地发扬下去。
给岁月以文明,给时光以生命!
我心目中的经济法篇二
所谓经济法,既调整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从实施上讲,经济法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法律。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法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法,也称为企业法。其中又包括公司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
二、市场调节法。其中又包括合同法、竞争法、证券法和票据法,而票据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尤其密切。
三、宏观调控法。其中又包括财政法、价格法、税法和银行法。
四、社会保障法。其中又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
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综合分析,目前有代表性的适用规则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下违法不得抵触上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平行法,既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按生效时间分为前法与后法,后法优于前法;
四、法不溯既往。
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其中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而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不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 ,而是转入了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在wto规则下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体系中,对我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达到效益与公平的双重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短短不到二十四个课时中,我们跟随老师先后相对细致的了解了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当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面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谈谈我的收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在于消费争议的解决。首先是消费者的界定,凡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都被界定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主体是个体消费者且其主要的适用性质为生活消费。其中消费者可享有的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等。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特别保护法,因此在法条构成中,消费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经营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并不是说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没有义务、经营者没有权利,而是因为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另外在经营者的义务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若作出了不利规定,则规定也是无效的。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两条特殊规定:先行赔付和双倍赔偿。所谓先行赔付,就是
当经营者不在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而双倍赔偿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二是提出要求的主体必须为消费者。
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我对房地产产业有极大的兴趣,近年来房地产逐渐成为中国的支柱产业而且房价一路飙升使越来越多的人有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想法,那么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就变得非常必要,如果不了解其中法律规制的话,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制了。房地产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法律规制和房地产的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进一步细分的话,房地产开发市场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生产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市场规制有: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逐年频繁,房地产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我国调整房地产产业的法律规范比较滞后,房地产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比较单薄,甚至有些经营者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等原因,造成许多房地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给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同时也给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房地产纠纷种类繁多,包括土地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联营纠纷等。因此,理清房地产纠纷的法律关系,搞好房地产审判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因此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事实证明,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因此立法部门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努力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反映经济立法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经济法研究方面的新的思想和观点,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全面、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制体系。
我心目中的经济法篇三
我眼中农村信用社
时间飞逝,转眼间我已在信达分社锻炼了35天,这35天里,每一刻都有对农信社有更深的感悟,每一天都有新的成长。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探索着,努力着,感恩着,逐渐成长。现在的我越来越为自己身为一名农村信用社人感到骄傲!
考上农村信用社之前,我心中的农村信用社有一丝神秘,有一些期盼,更对在农信社工作的人充满羡慕。后来我了解到,农村信用社其职能始终是服务农民,经过60多年发展历程,从服务农民到服务农业、服务农村,“三农”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根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60年的激情岁月里,浓缩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探索进程,记录了合作金融成长的艰难蜕变,透视着中国“三农”的发展历程。这期间,农信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怎能让我对在这里工作不充满向往!
现在我幸运的成为了农村信用社中的一员,融入了这个大家庭。我们的营业网点装修的明亮整洁,我们的办公环境优越舒心,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为我们带来储蓄存款的节节攀升。忘不了,我们新员工入职时培训的新鲜感;忘不了,-1-
拥有自己第一张金燕卡时的激动;更忘不了,在实习期间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学习上孜孜不倦的指导和帮助。我暗暗下定决心,要在这看似平凡的岗位上,不断的吸收着新知识,迎接着新挑战,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在实习期间,我亲眼目睹了农信社的生机活力,目睹了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给农信社带来的巨大变化,对自身的责任有了更深的体会!
我相信,如果愿意承担成长的责任,那么就会获得成长的收益;如果竭尽自己的才能,那么就会得到进步的机会。织网是为了多捕鱼;磨刀是为了多砍柴;播种是为了多收获;希望的种子决定了我,要用最努力的行为和最积极的态度,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尽心尽力。这是我们每一个新入职员工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
在工作中,我不断的告诫自己:与金钱打交道,对于贪心的人来说其险无比;与金钱打交道,对于无私心的人来说,却可以陶冶更高尚的情操。在工作中我始终谨慎小心,因为只要一个微小疏忽,就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的麻烦,只要一个微小失误,就可能给信用社带来巨大的损失。每当遇到工作难题时,是同事们帮我答疑释惑;每当工作上犯错误时,又是同事们对我教育启发;当我心情失落时,是同事们给我鼓舞;当我骄傲时,又是同事们提醒我以谦虚。我周围的农信
人正用他们的模范行为和高尚精神,为我树立了学习和工作的标杆!一路走来一路欢喜!能在这样一个团结互助、相互鼓励的环境中工作,我感到自己很幸运。感谢这个大家庭,为我提供学习的动力,使我不断成熟进步,在以后的道路上,无论是阳光灿烂还是风雨交加,我都会执着坚定地一路前行。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2014年我在农村信用社种下了希望的种子,我将用一生的勤奋去浇灌!
如果说农村信用社好比一艘前进的大船,目标任务是船头,它决定着船前进的方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是船身,它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构成部分;员工的素质以及绩效考核的办法是船桨,它决定着船行进的速度!工厂企业在进行产业升级,急需资金支持时,出现了我们农村信用社人的身影,我们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涂上一抹亮丽的色彩;我们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为农民兄弟搭起了一座通往幸福与富裕的桥梁,我们宣传着信用社的新政策、新业务,不仅是送去了资金,更是送去了生活的希望与美好,我们不仅是在锦上添花,更多的时候是在雪中送炭!
我们面临着农行的重返、邮政银行和各种村镇银行、民间借贷与我们争夺市场,要怎样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成长壮大?我们不能畏畏缩缩,瞻前顾后。因为雄鹰是在风雨中练
就坚实的翅膀,梅花只在严寒中绽放扑鼻的芬芳。我们将在竞争中学会生存,在逆境中谱写人生的乐章。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在工作中,坚持多一点坚韧,少一点浮漂;多一点勤奋,少一点机巧;选择农村信用社,便以农村信用社为家,敬业爱岗、开拓进取,让我们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更美好的明天!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不求轰轰烈烈,只求滴水穿石;不求闻达于世,只求无愧于心。也许我并不能做到完美,也许并不能做到优秀,但我一定会努力的去做!我会用点点滴滴的奉献为农村信用社和祖国的“三农”建设发展添砖加瓦。我坚信,我们追求的不是艺术,而是为民服务的理念;追求的不是荣耀,而是默默奉献的精神;追求的不是金钱,而是热爱事业的豪情;追求的不是地位,而是农信事业的永恒!
今生与农信社相伴,一路携手同行!我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