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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篇一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隐患:
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许多地方政府将其视作地方性资金,进行基金挪用和违规投资。这是因为部分领导认为社保基金作用不大,就拿养老保险基金来说吧,许多领导都认为这是很多年之后的事情,现在挪用到以后填补就可以了,这种观点就是大错特错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必会有风险,到时候挪用社保基金就回不来了。上海社保基金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二是社保法律不够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实施,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部法律多少有点模棱两可,许多概念、责任不够明确,许多需要地方政府地方处理。
三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社保监管体系有点自己监管自己的味道。缺乏公正、透明。并且专业人员缺乏。全国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有100人左右,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多数都是与其他处室合设。
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为了避免再发生重大案件,我国需要对社保基金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监督。
首先是要提高全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程度。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社保资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民众要发挥自己的权利,加强对基金应用的监督,毕竟这是一笔相当重要的资金。其次是国家要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拥有较大权力,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基金增值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其他部门也要发挥作用。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争取做到全方位的监督。
还有就是社保基金进入市场要更加认真管理。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首先要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篇二
历年试题名词解释
第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就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
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征缴的用于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待遇的专项基金,它主要由基本养老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的基金构成。3
6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现收现付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在事先确定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实施
所需支付的费用的预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
9完全积累模式--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
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第四章
12公费医疗--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福利制度 劳保医疗--是我国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规定的伤病免费医疗及预防疾病医疗的保险制度。浮动费率制--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由政府主管部
门对其费率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差别费率制--按各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水平,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
第五章
18缴费确定型--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待遇确定型--(给付确定型):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新人”--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中人”--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老人”--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第七章
2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分配、支付及其财务进行管理的总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
金的计息专户,是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保险活动统计资料的活动,是关于认识社会保险统计活动中客观现象总
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预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所做出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得到法律认可的财务计划。
第八章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
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
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篇三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纠风办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卫生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一)部署启动阶段(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3、市州组织复查((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
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湘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李 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 成 员:李政科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纠风办 副主任
李良田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童志强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云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胡吉祥 湖南省审计厅副厅长 陈小春 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
江新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副局长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篇四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 州市 劳 动 监 察 支 队
苏社基〔2012〕23号
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经办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称退工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三)对在市区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提供《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五)对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在市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职工起薪月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处理后,作为职工本结算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上述业务后,有关书面材料和表单不再报送,但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尚未成为“网上申报平台”用户的用人单位,可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开通“网上申报平台”使用功能。
六、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3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一)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三)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3日后,至“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
《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七、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可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各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待遇清退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30日内到“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八、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九、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应办理以下后续业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给职工本人,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交职工本人;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对市区户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苏州市区职业指导通知书》,及时交给其本人,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于办理其退工停保手续后15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设窗口(与“三合一”经办窗口合署办公)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四)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因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注销登记及亡故待遇申领、退休待遇申请核定等相关手续。
十、《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职工的,一律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意见》实施前,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的职工,《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十一、社保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当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因滞后申报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
注:相关表式从2012年7月23日起可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http://)
附件: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就
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监察机构。
附件:
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篇五
践行科学发展观 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监管—关于市区社保基金统筹审计调查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社会成员及所在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或通过财政拨款所集中起来,用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所需的资金。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企业收费和财政拨款。社保基金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保命钱”
和“救命钱”,是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存底线与社会稳定。因此,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统筹和监管,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和资产上划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我与学习联系点的同志,共同对新浦区、海州区和连云区(以下简称三区)劳动人事局,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此次调查为社保基金市区统筹上划提供了依据。现将审计和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8年三区社保基金情况
2008三区的劳动人事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市区统筹方案,社保基金上划后,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管。截止去年12月末,三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分别为31957人、38799人、33015人、20324人、17940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9%、3%、0.5%—2%、0.8%;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人数分别为8738人、1493人、34人和292人;五项基金社会发放率均为100%。
三区上年社保基金结余22694.48万元,当年收入27224.01万元,当年支出16771.87万元,基金滚存结余33146.62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结余18295.58万元、失业保险结余1636.6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结余10638.08万元、工伤保险结余257.35万元、生育保险结余325.40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结余1993.54万元。
审计及调查结果表明:三区政府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监管,劳动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做到专款专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金管理安全,基本上实现了“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也符合市区统筹的要求。
二、2008年三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x区自收自支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分账核算。该区自1993年以来自收自支养老保险的收支便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放在一起核算,征缴与发放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截止2008年末参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99人,退休153人,每月征收养老保险费约17万元、支付约22万元,每月赤字5万元,不符合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三区社保处及医保处截止2008年12月末经费账面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计137.57万元,通过实地盘点,实际在用资产47.36万元、已报废待核销资产价值90.21万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04年垫付应由市医保处报销的费用,至2008年底仍挂账未清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基金收入入账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08年预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基金469.86万元挂暂收款未及时记入收入,直至2009年2月才将此款转记收入,不符合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市区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筹资渠道、保障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扩大基金筹措渠道,努力增加收入。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联系,及时勾通信息,做到应收尽收,收缴及时,不断扩大资金征缴来源。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监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各相关部门对基金中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基金损失,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