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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篇一
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订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篇二
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07]5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永嘉县水利局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规章及市、县政府列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县水利局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制订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永嘉县水利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属本次清理的范围。
(二)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4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1日期间制定的县政府令、永政发、通告、永政办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县水利局有关责任科室应当在2007年11月底前按照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稿)报局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县水利局有关责任科室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县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的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发现县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五)清理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次清理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涉及政府工作的内容比较多,此次清理要对照《物权法》规定,凡与之不一致的规定都要作出修改、废止。
三、清理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县政府负责清理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安排,水利部门的相关责任科室具体负责。
2.县水利局负责清理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二)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7月底)
1.召开局机关中层干部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建立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集中清理办公场地、清理工作人员和保障经费。将人员名单报县法制办。
3.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报县法制办。
4.具体清理工作人员参加县里组织的集中培训。
5.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梳理本局制定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6.对现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报县法制办。
(二)研究处理阶段(8月—10月)
1.提出的对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划性文件和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8月底前上报县法制办。
2.当在10月底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电子版本报县法制办。
(三)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11月—12月)
1.对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2.11月10日前,县政府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于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县清理工作机构。
4.县政府于12月底前建立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建立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协助县清理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局办公室要负责文件提供,局财务要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明确工作重点。本次清理要求做到全面彻底。清理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形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对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在内的所有对象组织全面清理,并明确按《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他的文件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规章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是两方面问题: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与新情况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制度创新要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是审查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问题,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规定。
(四)注重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县法制办沟通联系。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实施的及新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入本级政府建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通过《永嘉县水利防汛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健全工作责任制。局清理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
2007年7月31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篇三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
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篇四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 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梳理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自查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 年 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拟废止、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公布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将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 年 月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法制办;、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县法制办汇总报送。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者被后法代替的情况,还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的对象已消失,也有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客观要求。《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更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每隔两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执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2、确保质量。为保证这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三句话要求:“讲责任,集众智,精修改”。讲责任,即,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集众智,即,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精修改,即,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切勿“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3、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县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