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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一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______由_______方抚养,_______方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抚养费。_______方每月___________(日期)到_______方处接孩子探视,于___________(日期)之前送回_______方住处。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_______方所有,_______方配合_______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___________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_______方自愿自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元部分,由_______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二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列举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你解释如何协议离婚财产。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三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7、……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四
男方:,身份证号码:,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
女方:,身份证号码:,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
鉴于: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离婚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____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 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附件1: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4、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____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五
_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鉴于双方婚生子___已成年参加工作,能够独立生活,故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股票:双方名下股票账户现有股金_____元,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协助女方办理股票更名手续,或者于离婚后一个月内按时价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现金。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市___区迎宾大道___号__栋_单元___室的私房(建筑面积___平米,房产证号:___房权证___字第_____号)及一楼储藏间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
3、存款:双方名下现有存款_____元,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
4、其他财产:上述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详细清单附后)。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债权_____元未收回,该债权利益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详细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股票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隐藏、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协助女方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 元。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市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六
妻子: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平米房产,位于***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在夫妻均去世时,由长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或由长子继承或按法定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长子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
2、夫妻共有存款**元(**银行##元,)**元由长女继承,**元由次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得依第一款执行。
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
4、变更、解除或撤消本遗嘱的情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3)指定继承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
6、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
7、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
8、本遗嘱一式*份,并于公证后生效。
丈夫:***
妻子:***
见证人:
(1)***
(2)***
****年**月**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七
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因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
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其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变成了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了。
(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
第一,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当事人自愿选择订立共同遗嘱,我们不应当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如果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分析,共同遗嘱确实在某些地方违反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遗嘱归根结底均是民事行为,而意思自由是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对其尊重并予以保护。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共同遗嘱同样也是民法自由的一种不典型的表现形式。正如放弃权利也是权利一样,共同遗嘱人愿意让自己的遗嘱自由受到限制也是一种权利,从广义上来说只要他们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他们对自己限制的行为也是一种自由。对于违反遗嘱自由原则的遗嘱不给予法律效力才是维护遗嘱自由的最佳途径,而对订立遗嘱的行为予以禁止是一种法律的限制。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行为无效或者有效,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大量存在,否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夫妻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划分标准,即使有在财产分割上也有很都问题。所以在处理遗产问题上,共同遗嘱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立遗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能够为遗产继承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法律就不应该干预,民众自由有选择的去适用这种方法,法律就应当加以肯定。
第四,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问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并非不能解决。而且,即便是存在困难,也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问题,民事法的功能在于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
第五,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习惯风俗上各个地方可能会有不同,我们在面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共同遗嘱的适用。
基于此,对夫妻共同遗嘱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
(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的简单解释
1“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上要求,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上就应该肯定。
2“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因为夫妻二人可以可以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和废除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八
(3)第三种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的遗产首先由生存一方继承,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1)一是夫妻双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
(2)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中处分死者财产的部分生效,处分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要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死者的遗产由生者继承。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夫妻房产遗嘱才有效篇九
2、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为签署页)
甲方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夫妻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财产所有制和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其中,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为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形式,约定财产所有制形式又分为全部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制和部分财产约定分别财产有制;除约定财产所有之外的,均为法定共同财产所有形式。
【夫妻之间是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的认定】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则夫妻间借款法律关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1.是否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
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在婚前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若以现金支付则必须要另一方出借收条。
2.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
【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
若出借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款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全部借款;
若为共同财产或出借方无法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一半借款。
(双方能否在离婚后且财产分割后再提起借款返还之诉,实践中是有分歧。笔-者认为应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其它遗产继承人返还除该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遗产继承人返还借款。
【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外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安排和处理的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处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财产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能否证明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当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