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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培训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使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构想科学,设计和施工经济、合理,建设速度快,误差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将规划局红线图、上级部门批文、委托书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安装项目、消防方式、库房每层净高等资料提交乙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安装构想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承付乙方咨询费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先付给乙方____元,待乙方将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交付甲方后____日内,再付给乙方____元。
第四条 为本咨询工程需要到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送交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的时间。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咨询费,迟延一天,按迟延交付款额罚款____‰。
3.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咨询请求,乙方咨询工作已经过半的,应付给乙方全部咨询费;咨询工作尚未过半,按总咨询费的50%收费。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迟延一天,按总咨询费金额罚款____‰。
2.乙方如中途中断咨询,应按总咨询费向甲方交付罚款。
3.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因质量缺陷或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如果由此引起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别交________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建行____等单位各一份。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券业务培训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账户设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该在银行设置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四条【防止利益冲突】对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归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十五条【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限制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专门用于接收项目运营期间收入,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转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项目当年收入扣除当年还本付息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金额为下一还本付息金额的1%,与当年还本付息金额一并划入偿债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当年归集金额扣除当年还本付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第十七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该由专业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人,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差额补偿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批方式】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第二十三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第二十四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并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
第二十六条【流动性安排】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信息披露】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第二十八条【持续信息披露】项目实施主体和承销机构应每半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对债券持有人由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债券业务培训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 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 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 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债券业务培训篇四
乙方: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协议期限内免费)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协议期限内免费)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协议期限内免费)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将企业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团联系。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违约条款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地址:
联系人:电话: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服务质量,
根据《__和国民法典》、《__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聘期为一年。
自起至日止。
三、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一)、法律顾问费按聘用期内一年执行,按月平均支付。
2.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3.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5.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7.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9.为维护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管理权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五、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向乙方咨询,甲方如遇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律师进行处理。
六、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3.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保障法律顾问应有的知情权。
七、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应就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指派的主协调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责任时,应当重新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6.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照有关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八、顾问律师经甲方特别委托办理
日期:年月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
根据《^v^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4、为甲方建立或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运作机制;
5、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
6、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7、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管理人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__、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为甲方工作。
甲方如遇紧急法律事务,可以随时联系乙方的顾问律师及时处理。
顾问律师如因公出差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将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办理。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顾问费____元,顾问费用按年缴纳。
五、顾问律师参加诉讼、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如果标的额在__万以下的(包括__万)不再另行收费;标的额超过__万的,按规定酌减收费,即按照标的额的2%收费。
六、顾问律师在本市和到外地办案,甲方按照合理标准负担顾问律师的食宿和交通等费用。
七、甲方应向顾问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协助顾问律师工作。
八、甲乙双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债券业务培训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严密性说明】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承销机构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 【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五条 【独立判断】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 【尽调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 【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尽调内容】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五)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六)主要资产情况;
(七)主要债务情况;
(八)信用记录;
(九)募集资金用途;
(十)增信机制(如有);
(十一)偿债保障措施;
(十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 【尽调方法】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条 【发行资格】调查发行资格。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情况】 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调查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承销机构应当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及其行业地位。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承销机构应当访谈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了解上、下游产业链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第十三条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调查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第十四条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调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承销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比较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财务数据、财务指标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主要资产情况】调查主要资产情况。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收款项账龄、集中度、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存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周转率、存货减值情况等; 查阅发行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了解金融工具的性质、面值、合同金额、估值方法、市场价值等;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对于非金融企业,了解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 问,了解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第十六条 【主要债务情况】调查主要债务情况。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现有债务合同,了解发行人有息债务的余额、期限结构、担保措施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关注现有债务合同是否存在对新增债务的限制性条款。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与银行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询问管理层、财务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形。
第十七条 【信用记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发行人的诚信状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 况,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用途】调查募集资金用途。如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有关批文(如有)、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调查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吻合,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基本情况等,分析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对本期债券偿付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拟偿还债务相关合同,分析偿还有息债务的合规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融资成本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其必要性。
(一)基本情况;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五)或有负债情况;
(六)偿债能力分析。
如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以及担保物后续登记、保管和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
第二十条 【偿债保障措施】调查偿债保障措施。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有关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安排,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还款来源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及赔偿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承销机构应当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 析该等已决或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
第三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底稿要求】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承销机构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 【索引编码】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容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结论明确】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第二十七条 【用印备查】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限】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律惩戒】承销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解释】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发布实施】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债券业务培训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指国债,是由中国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企业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一级市场管理、二级市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包括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投资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业务总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等,凡本公司债券承销、债券回购、债券代理交易、债券付息、兑付、债券自营等一、二级市场业务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规范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下,紧跟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步伐,搭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债券业务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一级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债承销
第五条
国债承销业务管理主要流程如下:
1、获取发行信息: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信息采集人员从财政部、中央银行公告或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官方公开信息中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提供研究报告: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组织专门的研究人员,针对拟发行国债的各项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导向的判断以及发行市场状况、资金供求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3、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在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承销项目小组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机构客户进行推介征询,收到反馈信息后统计需求量,计算投标价格和收益率区间,综合评估后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
4、决策风险控制:固定收益证券部承销项目小组将研究报告和投标、承销可行性方案以及风险提示报告等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修改后的方案仍需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备案。
5、时间控制:以上四项流程应于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全部完成。
6、竞价投标:按照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承销项目小组带齐承销相关手续进行竞价投标。承销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司核准的方案执行投标任务,未经请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承销项目小组成员应恪守保密原则,相互协作监督完成工作,避免发生失误。
7、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的程序:承销项目小组按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分销期间应建立台帐,及时记录和统计分销情况,监督资金入帐情况,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分管领导,迅速提交解决方案。
8、发行总结报告:发行期结束,承销项目小组负责撰写总结报告,将发行情况及时汇总,其中必须将承销价格、利率、数量、分销情况等统计资料列表,并将资金回笼、划拨上缴情况,费用报告等一并上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于目前通行的国债发行手段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形式相同,本制度适应范围可扩展到金融债券的承销业务,若发行制度发生改变,则由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负责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流程如下:
第十条
承销项目立项之前,由部门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对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签定主承销意向协议,组成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中应至少有3人具备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从业资格,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时,必须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项目组长应及时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汇报调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申报材料制作完毕,公司内核小组要对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核查,对经内核不符合发行要求的项目,实行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 担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分销商,承销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由项目小组负责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由部门领导审阅后归档,以备今后查阅。
第三节
债券付息、兑付
第十三条
债券付息、兑付业务是指由我公司承销的各类债券的还本付息业务。债券付息、兑付工作由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牵头,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债券付息、兑付业务的管理流程:
1、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负责债券付息、兑付业务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公告,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联系与沟通,通知其他协作部门召开协调会,安排布置参与兑付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提出兑付工作计划时间表和收尾工作安排计划。专人负责管理兑付工作的执行情况和紧急事务处理,兑付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相关资料、报告存档,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具结报告等。
2、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处理柜台兑付业务,监督各兑付网点的具体工作,并将兑付工作进展制作日报、周报,报送固定收益证券总部和计划财务部,保证兑付工作的圆满完成。
3、计划财务部:负责兑付资金的划拨和资金统计。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进度拨付款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兑付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二级市场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部门内部业务隔离控制制度:
1、内部保密制度:各职能部门内部凡涉及客户资料、债券交易计划、资金调拨、业务统计等公司机密的文档,均应严格保密。业务管理人员按照各自的权限范围操作,一般情况不得相互兼职,业务操作和文档资料应有效分离。
2、档案保全制度:各职能部门内部设专人管理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保存各项业务资料和会议记录。
3、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差错处理制度,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4、岗位职责规定及员工行为操守规范: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规定和员工行为操守规范,保证权利明晰、责任到人,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奖惩措施。
5、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制度: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损失、技术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原则:
1、独立性原则:各业务部门按既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必须相对独立,部门之间应建立“防火墙”,隔离可能出现的连带责任或损失。
2、协作性原则:业务部门之间通过联席会议、通风会等形式经常进行交流协调,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与其他部门定期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边界真空”状态。
(参见投资管理总部提供)
3、责任界定原则:一般原则是“权责统一”,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发生问题先共同解决,然后界定部门责任,最后明确责任到人,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制度:
1、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分为常规评审和非常规评审、全面评审和专项评审。由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负责实施。
2、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部门内控制度、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4、内部控制评审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报各业务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证、图表和资料)。
债券业务培训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 【资格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 【承接要求】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争取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明确承销服务收取费用的相关文件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 【协调责任】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或诱导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八条 【承销分工】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九条 【尽职调查】承销机构应当依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 【发行辅导】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协助申请】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申请、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慎核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发行推介
第十三条 【推介方式】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推介内容】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条款】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十六条 【资料存档】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路演推介过程。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 【决策制度】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适当性管理】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防火墙】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条款】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
第二十二条 【定价方式】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网下投资者报价】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节 公开发行的簿记建档
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机构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簿记管理人职责】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
(三)记录网下投资者申购公司债券的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
(五)按照本规范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簿记管理制度】簿记管理人应当指定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的负责部门,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决策、风控、问责等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控和防范簿记建档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簿记场所与设备】簿记管理人应当选定专门的场所用于簿记建档。簿记场所物理空间应当满足簿记建档工作需要,且应当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相对独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簿记现场应当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簿记建档正常进行。簿记建档现场与外界沟通相关事项应当全部通过专用通讯工具进行。
第三十条 【簿记工作秩序】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负责保证簿记场所的秩序。簿记建档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报价信息。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当明确簿记建档工作人员。簿记建档期间,相关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当签字确认,非簿记建档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簿记现场。若确有必要,须经簿记建档负责人同意,同时记录进入理由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簿记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臵相关事项。
簿记建档开始前,若出现可能对公司债券发行产生重大
影响的政策调整,或有确定证据表明簿记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区间,并将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区间事项及相关理由、证据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市场公告。
簿记建档过程中,若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况,导致可能影响正常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臵相关事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二条 【簿记定价方式】簿记管理人依据发行文件约定的时间接受申购订单,并记录全部有效申购订单信息,作为定价和配售的依据。申购价格或利率及数量信息应当与申购订单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簿记底稿】簿记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第四节 公开发行的配售
第三十四条
【配售原则】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并做好书面记录。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配售结果确认及缴款】配售结果确定后,簿记管理人应当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送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簿记管理人按有关协议约定安排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网下投资者应当配合簿记管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缴款事项。
第五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三十六条 【定价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簿记及配售】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相关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总体要求】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披露时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披露载体】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
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约定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文件留存】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项目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检查制度】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自律惩戒】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八条 【举报】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规范解释】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债券业务培训篇八
一、单选题
1、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为债券发行金额的:()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四
d:千分之五
c:短融10亿元,中票40亿元
d:短融30亿元,中票20亿元
b:a+ c:aa-d:aa
b:a+ c:aa-d:aa
c:企业债的承销机构可以为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 d:考虑到项目资本金要求,企业债资金不能用作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累计发行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60%。
6、以下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d: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发行时间短,成本低,资金使用较灵活的特点。
7、以下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描述错误的是()
a: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券商设计发售,报证监会审批;
d: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参照同评级、同期限的债券。
d:50%
9、以下私募债业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d:私募债业务需经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审批,一般发行价格高于同评级、同期限短融或中票的价格。
10、我行为某集团中期票据的唯一承销银行,该集团注册20亿元中期票据,期限3年,首次发行10亿元,在首次成功发行后,我行预计可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为()
a:300万元 b:400万元 c:900万元
d:1200万元
二、多选题
1、下列客户的如下业务,可以叙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
a:某中小房地产企业,具有自有物业,每年有稳定的现金流,暂无外部增信机构进行信用增进。
2、以下情况符合我行作为主承销银行叙做中期票据业务要求的有:()
a:外部主体评级a+,有信用增进措施; b:外部主体评级aa-,有信用增进措施; c:外部主体评级aa-,无信用增进措施;d:外部主体评级aa,无信用增进措施。
3、以下产品我行可以作为主承销的有:()
a:中期票据
b:企业债 c:私募债
d:中小企业集团票据
5、关于各类发债业务说法中正确的是:()
b:中期票据具有期限较长的优势,发行成本虽较短期融资券高,但低于同期限私募债的成本,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偿还银行借款和项目投资。c:企业债同样实行净资产40%的余额管理,发债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建设,自身经营周转和归还银行借款。
d: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灵活,对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三、判断题
1、我行作为主承销的短融、中票业务必须核定有承销额度。()
2、短融和中票的承销、投资和交易额度必须经过风险管理部“三位一体”审批。()
3、企业债资金可用作发债项目的资本金。()
4、广西分行可以叙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5、广西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其发债业务必须经过国资委产权登记处审核。()
标准答案:
一、单选 1--
5、c d c d b 6-
10、c c b c c
二、多选
1、bc
2、bd
3、acd
4、abc
5、abcd
三、判断
1-5 ×
√
√ ×
√
债券业务培训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拟已进行项目,根据《^v^民法典》、《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解答拟已进行的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5、对本项目涉及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的实施,提出法律意见;
6、对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
7、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甲方草拟申请、呈批文件;
10、双方根据本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后日内支付。
(二)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日内或完成工作任务支付元人民币;
3、项目有关法律文书完成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4、项目法律事务完成之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三)按实际工作小时计时收费。每工作小时收费元,每日内结算一次。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_濮阳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濮阳市商业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为收讫,且乙方对所有收费均提供正式发票。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濮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证券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v^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债券业务培训篇十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2、乙方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公司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顾问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西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