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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篇一
一、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员工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大类。
2、员工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类。在给予各档次的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四、人事部门权力:
1、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3、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五、财务部权力: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一)员工日常奖励分下列两类:
1、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2、嘉奖:每次嘉奖奖金为50~200元。
(二)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4、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7、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8、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9、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10、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11、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丰厚收益者;
1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13、服务满5年以上,成绩优良,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七、员工处罚规定
(一)、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1、警告(20—50元)
2、记过(每次罚款100)
3、免职(免去原有职务,罚款300元)
4、留用察看(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罚款300元)
5、开除(除名,罚款300元以上,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偷闲怠眠者;
3、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4小时以内者;
4、考勤或公司开会迟到、早退30分钟/次或月累计达到60分钟以上(含60分钟)者;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6、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
7、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8、对领导口头安排或公司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并完成者;
9、凡未按公司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出勤,事后当日未主动及时补假者;
10、因急事或疾病来不及先行履行请假手续,且当天10:30前又没有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人事部门备案的;
11、凡工作时间串岗、禁烟区吸烟、岗姿不正、吃东西、聚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杂志等;
12、未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13、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14、月累计旷工2日者;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办公车辆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或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2、谩骂、恐吓、威胁、侮辱同事或上级以及打架、寻衅滋事者;
2、不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3、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5、工作态度不好,与客户或顾客吵架,给工作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6、下班后不锁办公室、文件柜、抽屉等,致使公司资料、物品失控、丢失者;
7、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8、当班时间干私活或于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8、累计三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含三次);
9、月累计旷工3日以内者;
10、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
11、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经常出现差错;
12、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13、泄露公司机密或虚报事实,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户或顾客投诉月累计五次以上,情节严重者;
3、累计三次以上记过处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1、逾期(七日内)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报销各种费用、上报考勤情况或结算工资,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损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者;
5、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者;
6、盗窃企业、员工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7、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公司或单位者;
8、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9、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仍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者;
八、员工在受到上述奖惩的同时,公司酌情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调薪调职;
九、任何一级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要求给该员工下“员工过失单”,认真填写(含员工姓名,违纪事实及所犯条款,本人签名等),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于三日内签署处理意见,返回人事部门,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无私,如有不实之处,员工可以拒签,并向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进行投诉。凡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管理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凡无理狡辩、虚假投诉的员工将从重处罚;过失单的累计将影响到员工的升职、调薪等多个方面。
十、各部门认定本部门员工表现或行为符合本规定的,应及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或“员工过失单”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报表审核无误后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及时公布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将所涉及的奖金或罚款汇总后报财务部执行。
十一、奖励或处罚结果将在公司负责人审核完毕后三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一周内公布。
十二、附则:
(一)、奖励与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注重思想教育、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各部门在办理奖励与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就奖惩的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特别对被处罚的员工,应开诚布公地进行面谈,核准事实,讲明道理,指明错误,允许本人申辩,力争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人事部门未作出改变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四)、《员工奖励申报单》、《员工过失单》附后。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篇二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时,酌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精神奖励
1、荣誉称号:对于上述优异表现,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如下: 1)5)奖励给员工父母一份孝义金,代员工向老人敬孝。
2、上述对员工家属的奖励,首先应尽量由家属本人亲自领取,其次再由行政办公室寄达员工家属,特殊情况的才能由员工阐明理由进行代领,要确保公司奖励的意义所在,不得流于形式。
3、对于
(五)关于员工旷工、请假等事项均依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象,如发现未及时关闭水龙头者,给予10元罚款。
不利于公司的言论。违反一次罚款500元,违反两次扣除当月工资,三次以上按开除处理。
(七)不允许监守自盗、收受贿赂、假公济私。违反一次按照实物或实际金额2倍罚款,两次以上给予开除处理。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刑事机构处理。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篇三
东莞市濠亮实业有限公司版次:0/a制作部门:人事行政部制作日期:2010-07-20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公司良好的生活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的道德素质,激励员工爱岗敬业与遵纪
守法之精神,使各级员工奖惩行为办理有所遵循,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定义:公司员工奖惩是指员工在公司个人行为表现优劣时,公司视表现成绩或违纪程度对其给予行政奖
励或行政处罚(包括精神激励)。在行政奖励上分为嘉奖,记小功,大功。在行政处罚上采用警告,记小过,大过,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奖励部分:员工奖励分为三种,即嘉奖,小功,大功。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晋升,授予优秀员工、先进个人等精神奖励。员工奖励除给予绩效加分外,另设奖金。绩效加分列为绩效考评项目,与绩效奖金挂钩。
(一)、嘉奖:每嘉奖1次,给予绩效加1分,奖励rmb50元,最高加绩效分2分,奖励rmb1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能及时完成各项专案工作任务的;
2、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提案改善各项管理措施的;
3、拾金不昧,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4、在社会上言行表现良好,经公务机关,媒体披露或感谢人信件证实的;
5、品德良好、技术超群、克尽职守足为同仁表率且有具体事迹者;
6、代表公司参加对外竞赛,获取优良名次的;
7、积极维护公司声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的;
8、忍受较为困难,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9、节约意识强,避免资源浪费有显著成绩者;
10、及时制止公司内部恶性斗殴事件的发生或发展;
11、领导有方,使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2、有其它嘉奖事迹,足以成为其他员工效法的依事实情况评定;
(二)小功:每记小功一次,给予绩效加2分,奖励rmb100元,最高加绩效分6分,奖励rmb3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对生产技术提出改进提案,经采用实施卓有成效的;
2、检举违规或舞弊等危害团体利益,使公司能设法防止或免受损失的;
3、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4、节约物料及对废料利用有成效者;
5、发现意外事故,能及时汇报或及时终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三)、大功。每记大功一次,给予绩效加6分,奖励rmb300元,最高加绩效分60分,奖励30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重大意外事件,能尽力保护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避免遭受损失的;
2、杰出之发明与贡献,足以节省成本及创造利润在3000元以上的;
3、其它特殊优良事迹,能成为公司全员表率的;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级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员工因无意或故意违反本规定,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分四种,即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公司在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罚的同时并连带给予绩效扣分。绩效扣分列为绩效考评项目,与绩效奖金挂钩。违纪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警告: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警告或批评,警告每次扣除绩效1分
(相当于扣款10元),当月警告两次给予记小过处分。
1、未到用餐时间提前用餐、未排队用餐、餐后未清理桌面饭菜渣或扔在地下、将饭菜未食完倒掉浪费的;
page 1 of 42、在宿舍通道赤身露背的;
3、宿舍内未经同意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宿舍值日生打扫卫生未尽责或外宿未经申请私自回厂住宿的;
4、在工作场所、宿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5、未经允许私自开启餐厅电视或乱调频道的;
6、厂区骑车(单车/摩托车)或未按规定停放的;
7、工作时间脱岗、串岗、嬉闹、电话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的;
8、公司早会、公司集会、授课、开会迟到的;
9、讲话不文明或未按公司电话礼貌用语接听电话的;
10、违反写字楼门禁进出规定或厂区大门门禁进出规定的;
11、上岗前饮酒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
12、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已自行离厂的;
13、利用饮水机洗涤物品、洗手的;
14、带食物到工作场所食用的;
15、下班后,未将办公台或工作区物品摆放整齐的;
16、参加各种活动、会议或领工资未按规定排队的;
17、上班期间私自回宿舍者;
18、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不服从相关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9、将厂证借给他人佩戴或佩戴他人厂证或在厂区未佩戴厂证或厂证遗失进出大门未在保安室登记的;
20、违反公司进出规定,拒绝接受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劝阻者;
21、非放行时间外出无外出放行单或外出携带个人物品无放行单强行带出的;
22、文件、单据、技术资料失效作废未依作废规定处理的;
23、下班铃响前提前关机,提前下班等候刷卡者;
24、私自在宿舍内安装电源的;
25、卫生责任区内混乱
26、使用水、电、气后不关闭或上下班未按规定关闭空调、风扇、电灯等电器设备的;
27、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故意污损墙面清洁的;
28、蓄意破坏卫生设备,故意将杂物、垃圾丢入洗手间下水道的;
29、工作经常出错,教育未能改进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30、因工作需要调动其工作岗位未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31、站在手拉叉车上滑行的;
32、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的;
33、拒不参加培训学习者;
34、上班穿拖鞋,短裤,打赤膊者;
35、个人使用之公用工具或借用公司各种工器具损坏或遗失的(物品价格50元以上者按市场价格赔偿);
36、其它违纪事项足以依照警告处分的;
(二)、小过: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记小过处分,并予绩效扣分,小过每次扣除绩效5分(相当于扣款50元),当月小过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
1、浪费原材料,毁损机器、工具、用具等情节轻微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2、在宿舍内喝酒及赌博情节较轻微的(严重者除名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将生产现场各种物料带到宿舍的(严重者除名外理);
4、在禁烟区吸烟,违反公司吸烟区规定的(严重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5、上班打瞌睡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6、未尽职责,消极怠工情节轻微者;
7、在厂内外不注意个人品行,在社会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理);
8、在公司与人发生争吵或向他人施行暴力或恶意攻击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理);
9、管理人员对其下属明知舞弊有据而进行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0、上班中途离岗出厂或回宿舍睡觉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1、利用公司设备办理私人事务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2、管理人员未按程序作业,滥用职权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3、打向或泄露公司技术、工资资料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4、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成绩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5、上岗前饮酒影响工作,情节严重的 ;
16、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相关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17、受到处分或对他人有意见时摔打设备、产品和不完成工作任务者;
18、其它违纪事项足以依照小过处分的;
(三)、大过: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或降职处理并予扣绩效分,大过每次扣除绩效10分(相当于扣款100元),当月大过两次给予除名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或作业标准、流程,导致生产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
3、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挥监督,经教育不改进的;
4、违反国家、公司安全作业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5、在宿舍用电器煮食物、烧热水的(严重除名处理);
6、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占用安全通道或破坏消防器材的(严重除名处理);
7、担保使用假证件的人员入厂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8、发现违规人中有重大违规事实知情不报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9、入厂时使用假证件者(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驾驶证、其它特殊技能等证件),(严重者除名处理);
10、厂外不注意个人品行,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1、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辱骂情节轻微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2、在禁火危险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3、未经批准私自带人进入厂区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4、非公务到异性宿舍、浴室、洗手间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5、未经厂方批准,在厂区派发刊物,传单,图画或张贴标认,以破坏劳资感情或煽动怠工者(情节来得除名
处理);
16、聚众要挟破坏厂规或生产拖慢生产进度,经查属实者;
17、集团宿舍男女混住,有伤风化者;(严重者除名处理);
18、其他违纪事项足以依照大过处分的;
(四)、除名:对于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之职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予绩效扣分20分(相当于罚款200元)。
1、利用职权以公谋私、贪污或在外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和兼作其它厂商之事务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2、私自携带公司公文资料等物品及他人物品出厂的;
3、为达晋升目的,有请客、送礼、行贿等行为严重的;
4、相关干部在人员晋升中接受他人行贿、收受贿赂的;
5、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生产报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6、私自操作机械设备,因而造成机械设备损坏、报废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7、携带枪支、刀械、毒品及一切违法乱纪物品等进入厂区或行凶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8、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接受管理人员规劝及纠正,且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9、挑拔劳资双方关系,非法煸动员工怠工罢工者;
10、伪造公文的(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遇重大事故,伺机逃避或事后做不实记录并转嫁其责任者;
12、3个月迟到、早退或二者累计10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的;
13、在公司范围内有吸毒、赌博、打架、盗窃、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怠工、罢工、煽动他人制造事端、酗酒
等违法犯罪、违背社会良好风俗或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14、侵占、故意毁坏、盗窃、抢劫、抢夺公司财产或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15、怠慢、擅离职守3次以上或不完成工作任务3次以上的;
16、不服从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17、在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回扣或有利用公司条件谋取个人非正当利益行为;
18、忽视安全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或管理失职,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使公司的财产或员工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
19、故意或过失泄露或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公司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
20、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录用后跟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的;
21、故意严重过失损害公司声誉的;
2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记大过3次以上或造成公司损失或取得不正当利益1000元(含)以上的;
23、采用以下行为为欺诈行为致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造成个人损失的公司概不负责;
(1)提供虚假身份证及其它身份资料的;
(2)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
(3)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成绩单的;
(4)提供虚假离职证明;
(5)其它致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24、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的;
25、其它严重违规事项及有违良好风俗的。
第四章奖惩说明
第六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
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引导,培训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各项违纪处分视当事人违规轻重和态度酌情处理,对严重过失当事人在进行规劝处理时态度恶劣的可从重处罚。员工所犯过失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除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分时,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八条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制定纪律处分规则是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公司的正常运
转。惩罚对象是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但不局限与此,所有违背公司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本 规定制裁。
第九条凡因没有按照操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绩效扣分外,还应按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损坏物品价值以公证金额为准),赔偿金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原则上不要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0%,如当月按20%扣除后仍不够扣,则可以分月扣除;如果在扣款期间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经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可酌情减少。
第十条绩效分数为绩效考评的重要项目,涉及各人员的绩效奖金,也是务晋升考核之重要项目。
第五章奖惩流程
第十一条员工行为符合以上奖惩规定者,由相关部门执行人员给予提报奖惩事由,填写《奖惩单》,经部门
最高负责人审批后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
部门提报奖励员工,经人事行政部审查后呈报总经理核准。
部门提报惩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或见证人),允许受处分者进行申
辩,慎重决定,记大过处分者需经人事行政部审查上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二条奖惩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人事部存档,第二联部门公布。重大奖惩人事行政部届时全厂通告。
第六章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08月01日起生效,之前与之有关的规定同时作废,未尽事宜,另行公布。
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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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
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
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奖惩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
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
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奖励可分为:
a、嘉奖 :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元的奖励;
b、小功: 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元的奖励;
c、大功: 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元的奖励
d、晋升: 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惩处可分为:
a、警告:每次警告给予现金20元的罚款;
b、小过: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元的罚款;
c、大过; 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元的罚款;
d、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警告:
1)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者;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经查核实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3)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4)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6)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7)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8)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19)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未经功过抵消者
20)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1)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2)1次小功可与1次小过相抵;
3)1次大功可与1次大过相抵;
4)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3次警告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3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大过一次(含)以上者,该不得
晋升;
第二十五条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号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篇五
武汉****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各类劳务人员、兼职人员,以及各风味食堂特色档口自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员工奖惩管理由公司综合办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通报表扬、记功、加薪。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通报表扬:
(一)主动克服困难,服从工作安排,完成突击任务或重要工作者。
(二)提供优质服务,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者。
(三)拾金不昧(2000元以下)者。
(四)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经实践取得成效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任劳任怨,被公认为楷模者。
(六)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者。
(八)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九)为公司做出贡献或争得荣誉,应当予以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记功:
(一)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2次者。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或管理效益者。
(三)及时妥当处理各种突发和应急事件,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者。
(四)因见义勇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五)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省市级别单位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拾金不昧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者。
(七)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记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加薪奖励:
(一)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3次者。
(二)长期工作表现突出,因精湛的业务能力获得各方高度认可者。
(三)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措施,对成本控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遇到突发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挽救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者。
(五)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国家级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加薪的情形。第八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通报表扬、记功和加薪:由所在单位(含职能部门和经营食堂,下同)负责人提出,综合办调查核实,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通报表扬:综合办行文通报,并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二)记功:综合办行文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加薪:综合办行文通报,自当月起按薪酬体系上调薪酬标准。
第三章 处分办法
第十条 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员工,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情形及纪律处分种类:
(一)违纪情形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仅适用于担任管理职务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纪行为: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者。
(二)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者。
(四)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日常用语规范者。
(五)将非须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带入办公、营业场所;在办公、营业场所处理私人事务;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或干扰他人,影响岗位形象的事情者。
(六)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扎堆聊天、大声喧哗、嬉戏追逐、唱歌、吹口哨、吃零食等。
(七)在岗精神萎靡不振或工作散漫者。
(八)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九)非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工作场所者。
(十)违反员工就餐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一)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二)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公务车辆情节轻微者。
(十三)不配合或者敷衍公司各类检查者。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更衣柜或私配钥匙及擅自加锁者。
(十五)下班后无故在办公或营业场所逗留者。(十六)工作时间内私带亲友进入办公或经营区域者。(十七)工作中不与同事合作,影响团结者。(十八)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者。
(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下,下同)或不良影响者。
(二十)因工作疏忽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以内者。
(二十一)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一)迟到、早退达到2次者。
(二)旷工半天者(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批准而不到岗;不服从工作安排到达指定工作处所;串岗;未签到或未签离等脱岗行为)。
(三)请人或为他人代为签到、签离、考勤或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四)因不按规范服务怠慢客人、对顾客不礼貌、隐瞒顾客意见、不解决顾客的合理要求或向顾客索要财物等行为,引起顾客不满或投诉者。
(五)窥视、传播他人隐私者。
(六)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或不完成领导指派工作,影响服务质量、工
作质量或进度者。
(七)顶撞上级者。
(八)故意消极怠工者。
(九)因失误、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下同)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十)领导不力或管理不严,导致下属工作涣散,影响工作质量者。
(十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十二)利用工作之便或与他人串通,谋求私利100元以内者。
(十三)因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者。
(十四)包庇纵容违纪员工,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者。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跑帐、漏帐、帐目不符等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十六)发现异常、危险或违法犯罪情况,不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者。(十七)拒绝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的。
(十八)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或回复的。
(十九)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工作餐时间、员工宿舍内饮酒者(因公应酬除外)。
(二十)私带亲友留宿员工宿舍者。
(二十一)擅入禁区重地者(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
(二十二)未经许可擅自换班、调休者。
(二十三)未经许可私自配置公司办公、营业场所钥匙者。(二十四)涂改或破坏通告、通知或其它公示资料者。(二十五)未经允许私用公司机车、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二十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材料达2次者。(二十七)调岗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者。
(二十八)擅用公司厨具、炊具或原料煮食以自用者。
(二十九)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员工宿舍内与同事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三十)拾到失物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
(三十一)收受客人所赠之金钱或礼物而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三十二)非因工作需要,私自与顾客交往,影响公司声誉者。(三十三)遗失或浪费属于公司、甲方、顾客之财物者。(三十四)违反节能减排政策,造成浪费或污染环境者。(三十五)累计有2次轻微违纪行为者。
(三十六)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
(一)旷工达到1天者。
(二)管理不善,造成员工考勤记录损坏、遗失、涂改者,或4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对待客人态度粗暴得罪客人,或者与客人发生语言冲突者。
(四)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500元,下同)、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调配、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者。
(七)顶撞上级,与上级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八)无理阻挠、干扰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与检查人员发生争执或造成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九)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回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十)对发生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客人重大投诉、服务质量事故、员工较重和严重违纪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事件,隐瞒不报者;公司授权人员进行相关调查时,不予配合、进行干扰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十一)工作态度恶劣者。
(十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100-500元之间者。
(十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四)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者。
(十五)遇重大突发事故、紧急事故,不及时报告、不遵从指示行事者。(十六)擅入禁区重地(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经劝阻不离开或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
(十七)不经报批,擅自变更产品质量、分量、售价标准者。
(十八)未经规定程序,擅自购置、报废、处理公司资产、设备或其他物资者。
(十九)擅自挪移或动用消防设备或其他设备者。
(二十)私用公司机车或其他设施设备,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二十一)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下棋、打牌、睡觉,以及有其他严重影响工作或公司形象行为者。
(二十二)在员工宿舍内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十三)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以发泄私愤或攻击公司及员工者。(二十四)公开讨论或私下议论本人薪酬,打听其他员工薪酬者(上级需要了解下级员工的薪酬,应通过综合办查询)。
(二十五)侮辱、谩骂同事,或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与同事斗殴者。(二十六)私藏或传看反动、色情淫秽物品者。(二十七)在公司内散布谣言者。
(二十八)对公司、甲方、他人之财物有遗失、破坏或损毁之情况知而不报,或协助调查时捏造事实者。
(二十九)累计有2次一般违纪行为者。
(三十)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较重违纪行为。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达到2天或1年内累计达到3次者。
(二)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达到5次者。
(三)敲诈、索贿、侮辱或辱骂顾客,或与客人发生斗殴者。
(四)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下同)。
(五)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无理取闹,或纠缠、辱骂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采取报复他人的行为者。
(六)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达500元以上者。
(八)侵占或挪用公司财物者。
(九)故意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偷窃公物或他人物品,或私藏顾客遗忘的物品者。
(十一)伪造文件,私刻公章、涂改原始凭证、帐单或单据等行为者。
(十二)故意损毁或对外泄漏公司机密文件、资料、数据者。
(十三)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十四)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受到较大伤害者。
(十五)请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或者未经公司批准在外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的兼职者。
(十六)酒后驾车,或违反交通法规及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影响者。
(十七)在公司内煽动罢工、聚众结集,带头闹事、有意制造事端、惹起骚乱者。
(十八)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
(十九)夹私愤威胁、恐吓同事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者。(二十)有触犯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对公
司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
(二十一)累计有2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二十二)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凡因违纪行为,损坏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凡犯有违纪行为,均应予以纪律处分,并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轻微违纪:处以警告(包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可予以100-200元罚款。
(二)一般违纪: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可予以200-300元罚款。
(三)较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可予以300-500元罚款。
(四)严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可予以500-800元罚款。
(五)罚款金额由综合办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员工当月薪酬时予以扣罚;档口从业人员的罚金,由财务部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档口当月营业款项时予以扣罚。
(六)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综合考虑违纪事实和员工对待违纪行为的态度。态度端正,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改正意愿强烈的,可酌情减轻、免除处分;态度恶劣或者拒不认错的,应当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被处以纪律处分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再处理:
(一)被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在3个月内未被再次处分,原处分自动
取消;3个月内被再次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可合并作通报批评处分。
(二)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可合并作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记过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可合并作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降职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1年内未再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但仍在降职后的岗位上工作;在1年内再次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可合并作留用察看处分,岗位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违纪员工必须服从。
(五)被处以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晋级/晋职评审。留用察看期为1年,留用察看期满前10天内,由综合办组织对被处分人察看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已改正错误的,取消留用处分决定;仍未改正错误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凡严重违纪者,均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予以任何补偿。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或综合办负责人直接批准。程序为:根据违纪事实,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交至综合办存档。
(二)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程序为:由所在单位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签发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程序为:由所在部门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违纪员工拒绝在违纪申辩单上签字或签署申辩意见,由违纪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直接上级、或其他知情员工3人以上(含本数)共同签字证明或确认违纪事实的,作为处分的事实依据。
(五)凡涉及到中基层管理人员违纪的,由综合办拟定违纪情况报告及处分意见,书面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处分意见,综合办办理处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内容与公司制定的其他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职工代表会议审议,并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武汉华大餐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