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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一
4社区社会团体备案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单位的备案管理部门是×××××××××××;业务指导单位是×××××××××××。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区×街道或×社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撤回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撤回决议后30日,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街道办和社团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二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街道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三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任务……………………………….2 会员……………………………….3 组织……………………………….4 经费……………………………….8 附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市**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六条 本会设在**区**大道8号****中心。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培训、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中心辖区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
(四)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会员单位及个人必须定期举办或参加相关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 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市**区**中心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四
包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改革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等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区民政局负责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的登记管理,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指导;街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和日常监管等,具有培育孵化、发展指导、资源拓展、服务承载、培训交流、自治自律等功能。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或者行政村名称(+字号)+活动内容+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者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由拟任负责人向活动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成员花名册;
(五)其他应该备案的内容。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在社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时间、活动地点、章程等。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发给备案证书。同时,于每季度末之前5日,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统计表。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决定终止活动的,由其负责人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终止情况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后,完成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要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工作报告。经复核后,将复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利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予以支持,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整合社区资源,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驻社区单位将单位内部设施对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街镇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五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成立材料:
1、发起人:申请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不少于3个;
2、规范名称:××区××社区+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科普志愿者协会)或××县(市)××乡镇××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如:阳新县茗山乡九龙村科普教育协会);
3、会员(成员)名单:会员(成员)本人签名的会员名册(不少于3人);
4、办公(活动)场所: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服务)场所;
5、章程(制度):章程中应载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吸收和退出方式及权利义务、活动经费筹措方式、民主议事规则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程序:
1、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
2、填写《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申请表》和《xx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登记表》;
3、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无异议的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4、社区社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查、备案登记;
5、区民政局在收到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对核准备案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颁发《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证书》;
6、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xx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登记表》,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村)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登记证书,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区民政局,完成解散、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