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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发布时间:2017-07-05 02:43:22 编辑:实习手机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山子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保证我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路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厂区群众创造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灯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路灯维护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厂区道路路灯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路灯维护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道路路灯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道路路灯科学管理和规范、高效、经济。
第一章
道路路灯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准确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道路路灯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要求维护单位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节
具体要求
第七条:负责按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做好岗位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每月用电计量的统计与分解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管理报表整齐完备,及时申请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夜景照明集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在相应时间内进行处理,避免因操作失误或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每月定期更新系统资料及数据。第十条: 进行日常及夜间路灯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一)定期巡视:每周对运行厂区道路路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道路路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记录。
(三)对于特殊区段和线路,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性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及时安排和下发安全活动计划,每月定期进行对负责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性安全隐患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填写故障处理记录;特殊性安全隐患(较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及填写处理记录,及时上报局领导,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该安全隐患。全年杜绝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频率控制在千分之0.5以内,确保全年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人,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二条:每月定期了解维护材料使用情况,掌握材料平衡,准确、及时统计分析材料库存与消耗情况,按时与各部门对帐,做好每月的盘库工作。根据维护情况做好维护物资的配备与发放。严格执行材料的领用与发放制度,杜绝浪费。第十三条:每周定期对路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各配电室(柜),工具及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清扫,工具摆放要规范整齐,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对各项维护检修费用结算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工作量,及时申请费用,完成各项工程费用指标。
第二章
道路路灯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区政府下发的项目投资计划,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完成各投资项目的前期实施方案制定、审查及项目工程概、预算等。
第十六条:及时上报立项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有关文件报批、会审工作,做好各类报批文件的管理,收集,存档工作,做到各类报批文件在保存期内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委托设计、勘察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现场勘查、建设标准、范围、功能要求等,(如需招标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必须遵守局、政府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初设方案的可行性评审、概预算等;组织会签设计合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会审、会签并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严格遵守《独山子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独山子区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工程,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利用职权贪污舞弊。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开工前的手续办理工作,如:供水、供电、绿化、执法、机动、城建、质检等;组织监理部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监理规划及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保证按时开工。
路灯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北海市路灯管理所路灯维修管理制度
北海市路灯管理所
2009-09-10
索引号:3510-10732-2009-86406 信息种类: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2009-09-10 10:48:45 发布日期:2009-09-10 10:47:09 发布机构:北海市路灯管理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海市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96%。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路灯管理所对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所属维修队各班组对路灯所负责,路灯所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所长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
第六条 目前北海市区路灯设施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由五个维修组各负责一个片区的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维修队长安排协调各维修组工作,并接受分管副所长和所其他领导的指挥。
第七条 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
1、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组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5、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6、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维修队长及所领导汇报情况。
7、千方百计节约能源和材料,爱护公物,做好材料的修旧利用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 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经验和实际,各维修组责任区范围,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1、主干道路灯每周四次;
2、小街小巷路灯每周四次; 3、20米以上高杆灯每周四次;
4、监控室监控的路段24小时巡查。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四、巡查检修时间
1、定期性巡查检修是在每周一、二、四、五每晚亮灯开始,因四季天黑天亮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由维修队长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检修时间按当时工作需要而决定。
第九条 巡查检修管理
一、巡查检修应建立资料档案。
1、各组维修责任区分片巡查检修小图(标明巡修线路,此图由技术提供)。
2、设施资产记录(带有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由技术科提供)。
3、缺陷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4、黑暗路段(路面照度差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5、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图纸(由技术科提供)。二、三率指标,由分管副所长和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查灯考核,做好记录列入月度生产报表,并上报所领导及主管部门。
1、亮灯率: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6%,重大节日和政治活动主干道不低于98%。
2、设施完好率:85%。
3、及时修复率:
(1)灯具四件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1个工作日修复。
(2)常规线路路障2个工作日内修复。
(3)遇有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立即组织修复。
(5)对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第十条 为了节省电费开支,部分道路实行半晚减灯。
第三章 巡查检修内容
第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检修,一般在晚上进行,但要随时掌握早上和半晚的运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灭 灯的,均应在巡查检修中处理,如:
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过高形成偷停的灯;
2、打泡或炸泡引起玻壳损坏,只剩灯芯或灯头;
3、灯的电源引线松脱,或保险丝烧断等;
4、镇流器损坏、被盗或镇流器超温、噪音异常;
5、灯头灯泡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6、灯具灯臂移位;
7、单灯、补偿电容器损坏应及时更换,不得省掉电容运行;
8、触发器失效或工作不稳定;
9、变压器低压保险、控制箱保险熔断应及时更换,控制箱内的接触器是否接触良好,时钟运行是否正常;
10、每次修灯或时隔半年对灯具清扫一次。
第十二条 路灯杆的巡查检修
一、路灯专用电杆(含水泥杆、金属杆)
1、杆身是否倾斜、被撞、杆基有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
2、水泥杆如有露筋、裂纹、掉块现象应及时报告。
3、未经允许严禁在路灯杆上牵挂广告牌或横幅,一经发现即予拆除。
4、每年对金属电杆的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按地电阻不大于4ω。
二、路灯共用杆发现问题时,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路灯架空线及横担
1、横担抱箍的螺栓螺姆有无松动、脱离现象;
2、横担是否平直、转向;
3、瓷瓶有无放电闪烁痕迹、裂纹、硬物撞伤、表面是否清洁;
4、瓷瓶螺栓有否松脱、歪斜;
5、导线有无断股、烧伤;
6、扎线有无松动、拉断;
7、导线接头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专用变压器的巡查检修
1、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漏洞现象;
2、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
3、高低压瓷管是否清洁,有无放电闪烁和裂纹;
4、低压中点接地线是否良好,变压器外壳是否接地;
5、其他辅助设备高压令克、避雷器、低压保险、闸刀是否完好;
6、变压器上有无搭落的树枝、金属等杂物。
7、每年对变压器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地下电缆的巡查检修
1、地下电缆路径上的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如有施工单位施工,应提醒注意,并加强巡视。
2、地缆线路上不得栽种树木,堆置重物、排泄化工污物、汽油、机油易燃物或埋设任何东西等。
3、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
4、低压电缆绝缘电阻用500伏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必须在0.5mω以上。
第十六条 高杆灯的巡查检修
1、有高杆灯的小组每周一、二、四、五晚上巡灯,随时掌握半夜及早上亮灯、熄灯情况,把高杆灯作为重要巡查项目,保证高杆灯按时亮灯、按时熄灯,发现有整座灯不亮、不熄异常故障,要及时处理,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2、每周对杆头配电箱检查一次,检查箱体、箱门有否受损,检查箱内各开关接头及电器是否良好,各电缆联接是否良好,对每座有40%不亮的灯泡要更换处理。
3、每六个月检查内部减速机构、电缆、插头、钢丝绳等设备是否良好,清除杂物。对升降机构进行升降操作和保养。清洁机构积污,加润滑油,保持减速机构和传动机构灵活及牵引钢丝绳的良好状态。更换不亮灯泡,清扫灯罩。
4、每2年对灯杆和地脚螺丝的金属防腐蚀情况作二次评估,对有锈蚀的地方,根据锈蚀情况,进行有效的防锈处理;对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试,使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确保高杆灯的可靠强度和安全运行。
5、对以上检修的情况,做好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配电箱(室)的巡查检修
1、维修人员应熟悉掌握配电箱(室)设施、运行方式、控制方式、变压器和配盘供电容量及运行状况。
2、配电箱(室)保持清洁、明亮、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有效措施。箱(室)是否漏雨积水,门窗齐全、电缆等设施齐全有效。
3、开关断合标志、指示灯指示正确,空气开头、真空开头、磁吸开头、灭弧罩完整无烧痕,保险管完整,熔断丝工作正常,内部无响声。
4、避雷器外壳无破损裂纹、内部无异声,接地良好。
5、电缆绝缘良好,接头无过热、烧焦等现象。
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海市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海市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96%。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路灯管理所对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所属维修队各班组对路灯所负责,路灯所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所长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
第六条 目前北海市区路灯设施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由五个维修组各负责一个片区的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维修队长安排协调各维修组工作,并接受分管副所长和所其他领导的指挥。
第七条 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
1、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
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组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5、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6、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维修队长及所领导汇报情况。
7、千方百计节约能源和材料,爱护公物,做好材料的修旧利用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 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经验和实际,各维修组责任区范围,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1、主干道路灯每周四次;
2、小街小巷路灯每周四次; 3、20米以上高杆灯每周四次;
4、监控室监控的路段24小时巡查。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四、巡查检修时间
1、定期性巡查检修是在每周一、二、四、五每晚亮灯开始,因四季天黑天亮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由维修队长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检修时间按当时工作需要而决定。
第九条 巡查检修管理
一、巡查检修应建立资料档案。
1、各组维修责任区分片巡查检修小图(标明巡修线路,此图由技术提供)。
2、设施资产记录(带有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由技术科提供)。
3、缺陷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4、黑暗路段(路面照度差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5、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图纸(由技术科提供)。二、三率指标,由分管副所长和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查灯考核,做好记录列入月度生产报表,并上报所领导及主管部门。
1、亮灯率: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6%,重大节日和政治活动主干道不低于98%。
2、设施完好率:85%。
3、及时修复率:
(1)灯具四件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1个工作日修复。
(2)常规线路路障2个工作日内修复。
(3)遇有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立即组织修复。
(5)对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第十条 为了节省电费开支,部分道路实行半晚减灯。
第三章 巡查检修内容
第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检修,一般在晚上进行,但要随时掌握早上和半晚的运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灭 灯的,均应在巡查检修中处理,如:
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过高形成偷停的灯;
2、打泡或炸泡引起玻壳损坏,只剩灯芯或灯头;
3、灯的电源引线松脱,或保险丝烧断等;
4、镇流器损坏、被盗或镇流器超温、噪音异常;
5、灯头灯泡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6、灯具灯臂移位;
7、单灯、补偿电容器损坏应及时更换,不得省掉电容运行;
8、触发器失效或工作不稳定;
9、变压器低压保险、控制箱保险熔断应及时更换,控制箱内的接触器是否接触良好,时钟运行是否正常;
10、每次修灯或时隔半年对灯具清扫一次。
第十二条 路灯杆的巡查检修
一、路灯专用电杆(含水泥杆、金属杆)
1、杆身是否倾斜、被撞、杆基有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
2、水泥杆如有露筋、裂纹、掉块现象应及时报告。
3、未经允许严禁在路灯杆上牵挂广告牌或横幅,一经发现即予拆除。
4、每年对金属电杆的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按地电阻不大于4ω。
二、路灯共用杆发现问题时,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路灯架空线及横担
1、横担抱箍的螺栓螺姆有无松动、脱离现象;
2、横担是否平直、转向;
3、瓷瓶有无放电闪烁痕迹、裂纹、硬物撞伤、表面是否清洁;
4、瓷瓶螺栓有否松脱、歪斜;
5、导线有无断股、烧伤;
6、扎线有无松动、拉断;
7、导线接头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专用变压器的巡查检修
1、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漏洞现象;
2、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
3、高低压瓷管是否清洁,有无放电闪烁和裂纹;
4、低压中点接地线是否良好,变压器外壳是否接地;
5、其他辅助设备高压令克、避雷器、低压保险、闸刀是否完好;
6、变压器上有无搭落的树枝、金属等杂物。
7、每年对变压器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地下电缆的巡查检修
1、地下电缆路径上的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如有施工单位施工,应提醒注意,并加强巡视。
2、地缆线路上不得栽种树木,堆置重物、排泄化工污物、汽油、机油易燃物或埋设任何东西等。
3、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
4、低压电缆绝缘电阻用500伏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必须在0.5mω以上。
第十六条 高杆灯的巡查检修
1、有高杆灯的小组每周一、二、四、五晚上巡灯,随时掌握半夜及早上亮灯、熄灯情况,把高杆灯作为重要巡查项目,保证高杆灯按时亮灯、按时熄灯,发现有整座灯不亮、不熄异常故障,要及时处理,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2、每周对杆头配电箱检查一次,检查箱体、箱门有否受损,检查箱内各开关接头及电器是否良好,各电缆联接是否良好,对每座有40%不亮的灯泡要更换处理。
3、每六个月检查内部减速机构、电缆、插头、钢丝绳等设备是否良好,清除杂物。对升降机构进行升降操作和保养。清洁机构积污,加润滑油,保持减速机构和传动机构灵活及牵引钢丝绳的良好状态。更换不亮灯泡,清扫灯罩。
4、每2年对灯杆和地脚螺丝的金属防腐蚀情况作二次评估,对有锈蚀的地方,根据锈蚀情况,进行有效的防锈处理;对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试,使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确保高杆灯的可靠强度和安全运行。
5、对以上检修的情况,做好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配电箱(室)的巡查检修
1、维修人员应熟悉掌握配电箱(室)设施、运行方式、控制方式、变压器和配盘供电容量及运行状况。
2、配电箱(室)保持清洁、明亮、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有效措施。箱(室)是否漏雨积水,门窗齐全、电缆等设施齐全有效。
3、开关断合标志、指示灯指示正确,空气开头、真空开头、磁吸开头、灭弧罩完整无烧痕,保险管完整,熔断丝工作正常,内部无响声。
4、避雷器外壳无破损裂纹、内部无异声,接地良好。
5、电缆绝缘良好,接头无过热、烧焦等现象。
路灯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设计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
十三、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维修养护费用挂钩。附表:《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质量标准》
路灯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路灯管理单位各项管理办法 信息管理办法
路灯处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来信、保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是我处倾听社会呼声,更好为首都人民服务的重点渠道,为加强优质服务水平,增强首都意识,满足社会需要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1、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由主任和主管付主任领导,处办公室、主产科、运行队各设一名兼职信访员。
2、坚持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间及时登记、分类、编号、转办、催办、答复、上报、归档。
3、属于装灯、改灯的转生产科,由科长责成行产科信访员调查核实后,填写信访处理单,将书面结果退回办公室。
4、属于路灯故障的转运行队,由运行队组织调查、修复、填写信访处理单,将结果书面退回办公室。
5、对经调查暂不装灯或不具备装灯条件的,由调查人对来信人进行解释,填写处理单,书面退回办公定。
6、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原则,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由办公室送主任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及代表本人,或面会代表征求意见。
7、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由办公室送主管主任签阅后,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书面材料退回办公室,将结果送交主管主任签阅后,书面答复有关部门。
8、信访工作要严格保密制度。
9、信访工作要认真细致,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答复时间,做好调查处理,复函工作。
10、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准确、及时、热情、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修订
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路灯处党总支关于落实局《反腐败实施意见》的措施
为了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按局党委要求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开展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新的要求及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部署的各项任务,着重在深入上下功夫,逐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培养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勤政为民的干部队伍,造就行业作风良好,能打硬仗的职工队伍,为实?quot;9511工程“和”双达标“的奋斗目标,全面完成我处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各级领导有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领导中在反腐败斗争中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全处队科及以上领导中的廉洁自律要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领会执行中纪委五次全会做出的补充规定精神:(1)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2)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有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3)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全处队科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领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主要精神,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高标准严要求,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带头廉洁自律。
2.认真执行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到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的工资、资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同时要继续抓好电管局党组提出的”老五条“和”新六条“的贯彻落实,特别要做好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工作。3.认真贯彻执行局党委制定的《领导干部个有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4.按照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我处从今年起每年要将招待费使用情况分上、下半年向处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5.要坚决贯彻中央四中全会《决定》,维护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六月底前建立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6.继续抓好一年两次的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听取党支部内外群众的意见。会上一要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检查本人执行的情况,二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自己所管辖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坚持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了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部署,对存在问题是否提出了解决办法;三要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执行政治纪律情况;四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地进行检查或做出说明。会后,要向局纪委、组织部做出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防止和克服只谈表面现象,不谈深层问题;只谈工作难度,不谈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谈外部客观环境,不查找本单位和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的现象。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凡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班子一把手要找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和改正。对自查出的一般性问题,本人说清楚,认真提高了,就可以了结;对本人主动交待的重大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理,隐瞒违纪行为或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邵全展同志主管;办公室负责。
二、深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治理工作
今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治理工作要在”深化“上狠下功夫,重点抓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治理少数人以电谋私的不正之风,要继续贯彻落实电力部《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和《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局颁发的《行业作风建设奖惩办法》。
(1)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职业道德规定,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2)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全市平均亮灯率要保持在98%以上;处理大片灭灯一般不超24小时;有关路灯生产、基建、运行等业务方面的人民来往、来访、来电、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提案要认真、热情、合理、及时的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同音,处理率达到100%。
(3)聘请路灯服务作风监督员、定期走访用户或召开用户座谈会,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对基建承发包工程、生产发包工程以及物资采购方面的管理,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重新修订《路灯工程管理办法》,坚持会签制、清理规范《路灯生产发包及外力事故赔偿标准》;坚持每年一次的材料工作会议,坚持比质比价和采购程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点是加强基础管理,清理”回扣“堵塞漏洞。
3、清理、整顿有关资金问题:
(1)清理”小金库“,即清理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在单位财务部门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清理工作要采取自查自报与组织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走过场。凡自查自报的只要将资金原数调回上交,认识错误,原则上从轻处理或不再追究责任;凡不自查自报,被群众揭发和组织上查实的,要采取组织措施进行清退,从严处理。
(2)清理整顿各单位银行帐户,资金拆借、投资联营中存在的问题,清理纠正拖欠公款不还和假借各种名义调用企业资金为个人、亲友或小团体从事盈利性活动等问题。凡有上述问题,要在三季度前将资金及利息追回送交财务部门。凡不自查自纠的,经揭发核实,按挪用公款处理。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截流挪用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4、加强对小轿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局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小轿车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继续治理赌博问题。严禁在工作场所以及出差、开会期间参加赌博性娱乐活动。
三、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信访(非生产部分)工作
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要从保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生产经营和”9511工程“顺利进行出发,重点查处队科以上领导干部和掌管人、财、物权力部门中违法违纪案件。对那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挥霍浪费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如息。
1、要加强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党政领导、纪检察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案件查处摆到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克服把查办案件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弄清惩治腐败与爱护干部的辩证关系。要加大办案力度,各级党政领导,要继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正常进行。
2、要剖析典型案件,分析新形势下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研究案犯的做案手段,找出在业务管理、监督机制、领导作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认真做好人民来方工作。对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的申诉,要认真受理。对署名信访件和反映、举报具体问题、具体现索未署名的信访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处理。
四、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为了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局党委领导下,仍由党总支负责,并调整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
五、要求:
1、要坚持反腐败斗争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处领导对自已分工范围内的部门、单位的反腐败斗争负责。
2、按照分工负责,对口把关原则各主管领导和责任单位、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同时处属各支部负责领导支部所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反腐败工作。
3、领导小组每季听取一次有关单位汇报。并将反腐败情况列入每月支部书记例会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共北京市路灯管理处党总支 一九九五年五月 北京市路灯管理处用户监督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路灯为人民"的宗旨,保证首都政治、经济、治安对路灯的需要,坚持为中央、为国内外交往、为首都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要使全处干部、职工明确建立有效的用户监督制度是搞好廉政和优质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使职工能自觉地执行和接受用户的监督。
2、在有代表性的单位,如:建筑开发公司、市政交通队、街道居民委会聘请社会监督员,并定期(如春节、国庆节前)采取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征询意见。
3、对监督员的意见无论是我处主动征询来的还是监督员随时提出来的都要认真对待,按规定及时处理,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并记录在案。
4、要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和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提案,处理率要达到100%,其他要求按处有关规定办。
5、电话报灭灯处理率≥95%,并有专门记录。
6、对提供撞杆、断线、灯泡等信息有关人员视其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以资鼓励。
7、要认真贯彻局颁发的《行业作风建设奖惩办法》奖优罚劣,促进行风建设。
8、全处优质情况每年召开1-2次专门会议由有关队、科汇报小结交流经验解决问题。
9、本制度由处党总支监督执行。
中共北京市路灯管理处党总支 一九九五年六月
路灯管理办法规定篇五
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
县城路灯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路灯设施建设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升城市功能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路灯是指我局维护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电力线路、专用变压器、控制柜等。
第三条市容市貌管理局为县城路灯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灯的安装施工、日常维修管护和所需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路灯设施完好和亮灯率。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计
划。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路灯照明及维修所需经费。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路灯建设规划必须与县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由县住建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结合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制定路灯建设计划,经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所有路灯新建、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路灯新建、改造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容市貌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规划、财政、审计、施工、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
意,市容市貌管理局方可向承建施工单位接管路灯设施。
第三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路灯照明和维修费用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市容市貌管理局编制路灯费用预算,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市容市貌管理局路灯建设维护专帐。
第十二条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每月到县电力公司买电购卡,存入县城路灯专用变台。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及维修费用由市容市貌管理局每月将费用凭证报县财政局审核列支。
第四章巡查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树立“精心、精细、精
深”的管理理念,坚持节能、降耗、及时、安全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湛的技术做好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每天晚上巡查、白
天维修,确保小故障维修不超过24小时,大故障维修不超过2天。
第十六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按照季节变化,科学调
整起闭路灯时间,达到既节约用电、节省能源,又确保亮化效果的目标。
第十七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绝缘鞋。
第十八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在维修路灯设施时必须填
写领料单,随身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人为丢失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路灯的线路、灯具、器材、亮灯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早消除隐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市容市貌管理要对破坏县城路灯设施的行为严格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必须经市容市貌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全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需要在城区路灯设施上(主要是路灯灯杆)张挂、张贴各种标牌、广告和宣传品的,必须在核算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到市容市貌管理局办
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张挂。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用县城路灯电源的,必须在市容市貌管理局核算负荷量允许的情况下,经市容市貌管理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照“先预缴电费、后进行使用”的原则操作。(市容市貌管理局张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