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篇一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我省高等学校推荐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赣教高字[2012]19号)和《江西农业大学教务处关于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学生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工作方案》(赣农大教发[2012]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2012年“专升本”工作具体情况,2012年6月26日我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录取工作会议,研究并确定了我校2012年“专升本”录取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录取原则 在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英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外语类60分、文理类40分、艺术类30分),根据考生志愿,分五大类(外语类、文科类、理科类、软件工程类、艺术类),按三门考试科目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只能在艺术类进行录取;报考软件工程类的考生只能在软件工程类进行录取;报考理科类的考生只能在理科类进行录取;报考文科类的考生只能在文科类进行录取;报考外语类的考生只能在外语类中进行录取。
如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出现相同分数,先按英语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英语成绩相同,则文科类和外语类按大学语文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理科类和软件工程类按高等数学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按素描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未按我校规定办理入校手续或不符合我校入校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各类别录取比例和录取人数
(一)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2012年专升本招生计划:200人。
(二)各类别录取人数:
1、各类录取比例=(录取总人数200人/有效报名人数718人)×100%=27.86%
2、软件工程类录取4人;
3、艺术类录取7人;
4、理科类录取68人;
5、文科类录取118人;
6、外语类录取3人;
四、各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
1、艺术类:指园林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根据艺术类考生总成绩排序结果,第7名考生,总成绩为202分(艺术类录取最低分数202分)。
2、软件工程类:指理科类中的软件工程专业,根据软件工程类考生总成绩排序结果,第4名考生总成绩为195.5分(软件工程类录取最低分数195.5分)。
3、理科类:指软件工程类之外的理科专业,根据理科类考生总成绩排序结果,第68名考生总成绩为 221分(理科类录取最低分数221分,其中同分者3人,英语成绩分别是66,63,55分,同分者中英语成绩达到66分以上者录取)。
4、外语类:指英语专业,根据英语类考生总成绩排序结果,第3名考生总成绩为 196分(外语类录取最低分数196分)。
5、文科类:指英语专业之外的文科专业,根据文科类考生总成绩排序结果,第118名考生总成绩为198.5分(文科类录取最低分数198.5分,其中同分者5人,英语成绩分别是72,72,66,66,56分,同分者中英语成绩达到66分以上有两人录取)。
江西农业大学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6月26日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篇二
江西农业大学
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规定
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践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应对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践。
第三条 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要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实验室的治安保卫、消防设施管理及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设备处负责检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技术和防护安全。
第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各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特点,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制度、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防盗防火制度、内务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各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编制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臵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讲座和观看录相结合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教学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切实落实实验用动植物的采购、检疫、管理等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动物实验中所用的动物必须由动物供应部门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从无《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的单位或从农贸市场等购买动物作为实验动物。要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要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九条 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病原微生物菌(毒)、麻醉品、放射性物质和压力容器等危险品存贮、运输和使用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管理,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须严格控制,详细记录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剩余物品须及时退库。在危险品库房管理上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涉及危险品的试验,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人员具体操作。
第十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电、水、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如有电线老化、接触不良,要及时更换和处理。相关设施设备要预防因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配备符合对应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臵在明显、便于取拿的位臵。
第十二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预先进行危险品使用的安全教育,使之熟悉有关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相关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须、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内务管理。各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同志负责,不得私自配臵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吸烟、烹饪、明火取暖。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不得在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内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四条 学院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发生。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学院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阻止灾害漫延,保护好现场。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各学院务必强化师生在室外进行的实践教学工作。师生在室外进行实践教学时,相关人员必须对实践设施、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隐患的排查。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实践技术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严格要求学生遵照相关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各专业学科制定的实践操作规程进行实践,以保证学生室外的实践教学安全。
第十六条 野外实验(或实习)安全也是教育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健全野外实验(实习)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在实习方案实施之前,学院和指导教师应该广泛收集实验(实习)区域自然地理和自然灾害资料, 研究该区域自然灾害的时空规律, 咨询当地地质、气象等业务部门, 及时获得有关预警信息, 尽量避免在自然灾害高发区域和多发时段进行野外作业。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须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授权教务处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篇三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招生部门查实……”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修改为“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报教务处汇总下文……”修改为“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文。……”。
增加“
(二)学生因学业跟不上进度等原因主动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修改为“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增加“
(十一)学生转专业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修改为“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班主任和院长签署明确意
见,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修改为“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对于学业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且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三)应征入伍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的诊断意见),经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修改为“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的诊断意见),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修改为“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经校武装部选送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可办理保留学籍
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合作办学的国际班出国学生出国期间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修改为“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增加
(六)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参照休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
(一)学生复学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修改为“学生复学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
第三十五条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复查……。”修改为“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部队退役证明和校武装部准予复学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复查……”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修改为“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篇四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招生部门查实……”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修改为“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报教务处汇总下文……”修改为“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文。……”。增加“
(二)学生因学业跟不上进度等原因主动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修改为“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增加“
(十一)学生转专业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修改为“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班主任和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修改为“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对于学业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且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三)应征入伍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的诊断意见),经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修改为“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的诊断意见),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修改为“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经校武装部选送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合作办学的国际班出国学生出国期间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修改为“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增加
(六)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参照休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
(一)学生复学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修改为“学生复学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
第三十五条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复查……。”修改为“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部队退役证明和校武装部准予复学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复查……”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修改为“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