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是语文学习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欣赏和创作诗歌可以培养我们的美感。总结的语言要准确、简洁,用词恰当、贴切,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看看别人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
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除血站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资源和无偿献血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点。
固定献血屋建设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血站负责对采血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血点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对血站流动采血点设置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合格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和40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无偿献血次数按全血每200毫升为1次,400毫升为2次;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为1次,2个治疗单位为2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
第三十四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五条“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内无偿献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七)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条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印发的《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4〕28号)同时废止。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二
4.1人的变更:作业者因缺勤、调动、离职时,由另一个新作业者代替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变更。
4.1.1一般工序的操作者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要求和质量要求。而重要工序的操作者除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要求和质量要求外,必须了解设备性能及相关工序之间的影响。(重要工序根据生产状况由品管科和工艺、车间进行确定)。
4.1.2重要工序人员必须定人定岗,人员不许随意调换,确需调换时,必须填写申请会知工艺品管。
4.1.3车间工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对新变更的员工进行培训考评,班组长每2个小时对新员工加工的产品品质进行检查确认,品管员对此员工的作业质量重点检验,直到新员工培训合格为止。
4.2设备工装、夹具、模具的变更:
4.2.1设备工装、夹具、模具因临时替用、增加而对产品品质可能造成影响时的变更。
4.2.2在实施过程中,动力人员专人负责工装设备的调试工作,工艺人员专人负责对变更后的工装、夹具、模具生产的首件进行确认。首检合格的,则由品管员进行确认,并在品管员监控下进行小批量生产,确认无误后方可大批量生产。
4.3材料、辅料的变更:生产用材料和装配用的辅料无标准用料时的变更。
出试验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供应申购物料进行试验。工艺技术生产等部门不允许私自从供应厂家采购原材物料,任何部门包括技术、工艺、仓管、内外检等未经技术委员会批准都不允许私自更改生产用料。
4.3.2变更原材物料的试验要求。
a)工艺要对申请变更的原材物料进行充分的试验包括性能方面的试验,试验。
过程必须有详细的实验报告,相关参与实验的人必须签字确认,对实验的结果负责;委托检测中心和技术部实验室进行的性能方面的试验,要求实验室必须出具实验报告。
b)实验结束,参与试验的相关部门均确认材料变更后,对产品性能无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工艺部门重新提报变更申请,经质量部门确认,报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变更材料允许投入小批生产使用。c)变更材料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前期试验合格的产品可直接用于生产发货。d)申请变更的或正在试验期间的原材物料不允许直接用于正常生产,也不允许直接用正常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
e)投入小批使用的新材料在使用期间,工艺品管必须专人跟踪,并分别做详细的跟踪记录;跟踪无异常后允许投入大批量生产。在试生产和试销售期间的产品生产、工艺、品管必须做好记录跟踪。
f)原材物料变更使用前必须会知销售、客服部门,由销售部安排限制区域进行销售,客服对新物料使用的效果进行跟踪,发现异常,客服部应及时反馈生产及技术委员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变更材料在市场跟踪3个月内无异常,销售部可转入正常销售。
4.3.3生产过程中,原材物料若发生以下变更,使用部门须提出申请,报工艺品管进行确认后允许投入生产使用。
a)原材料板宽发生变更。
b)变更后的材料性能高于变更前的材料。
c)不影响产品性能的一些生产用辅料的变更,如包装箱的临时替代,配件盒的临时替代等。
4.4作业方法的变更:
4.4.1加工工艺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等的改变,对产品品质可能造成影响的变更。
4.4.2生产过程中若有工艺变更,提出部门必须向工艺提出变更申请,经工艺品管审核后由工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试验包括性能方面的试验,验证过程中工艺必须会知品管人员进行品质方面的确认跟踪。
a)试验过程必须有详细的实验报告,相关参与实验的人必须签字确认,对实验的结果负责;委托检测中心和技术部实验室进行的性能方面的试验,要求实验室必须出具实验报告。
b)实验结束,参与试验的相关部门均确认工艺变更后,对产品性能无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工艺部门提报变更申请,经质量部门确认(包括内外检),报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变更工艺允许投入小批生产使用。报批时试验资料必须附带齐全。
c)变更工艺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前期试验合格的产品可直接用于生产发货。d)申请变更的或正在试验期间的新工艺不允许直接用于正常生产,也不允许直接用正常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
e)新工艺批准后,工艺部门必须及时修改作业指导书并现场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指导。投入小批(100台以内)使用的新工艺在使用期间,工艺品管必须专人跟踪,并分别做详细的跟踪记录;跟踪无异常后允许投入大批量生产。
5本制度由质量部负责起草/编制/修订。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四
1目的:在生产过程中,对影响产品质量的4m要素(人、机、料、法)进行管理和控制,使这四个因素在保证质量的范围内安全合理的变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过程中4m(人、机、料、法)要素的管理。
3术语:
4m变更: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者、工装设备、材料、工艺方法的变动给产品品质带来一定影响的变更,即我们常说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变更。人:是指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机:是指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工装、模具等。料: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原物料。法: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工艺方法。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五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两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办法》对核增生产能力作出严格限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此外,近两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办法》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罚。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七
6.2供应商的4m变更。
供应商提出的4m变更,由供应商向采购部门提出,向公司内部传达;。
6.3公司内部的4m变更。
6.4变更点的区分管理。
6.5变更品的首次交货。
6.5.1变更品的首次交货,需在外包装箱加贴“变更后首批次出货标签”,并连续3批作出标识。
6.5.2变更品与原来产品在同一批交货时,需:
1.原来产品与变更品的外包装分开;。
2.在外包装箱加贴“变更后首批次出货标签”,并连续3批作出标识。
6.6变更发生不良的处理。
因供应商处或公司内部的4m变更引起产品不良,公司内部或供应商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作业。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
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除血站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资源和无偿献血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点。
固定献血屋建设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血站负责对采血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血点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对血站流动采血点设置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合格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和40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无偿献血次数按全血每200毫升为1次,400毫升为2次;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为1次,2个治疗单位为2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
第三十四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五条“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内无偿献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七)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条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印发的《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8号)同时废止。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九
这四个因素在保证质量的范围内安全合理的变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符合标准及客户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批量产品生产过程中4m(人、机、料、法)要素的管理。
3、4m定义:
(含环境场所)等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影响的变更。
机(machine):是指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模具、工装、夹具、检具的新增、修理、代用变更;料(material):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原物料、辅料、包装物资等变更。
法(method):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设备参数、材料配比等)、检验方法、作业方法(制造、整理、包装、周转等)变更。
4、职责。
4.1变更提出。
原则上公司内部变更各部门均可提出申请,并根据变更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研讨,经评审后由实施部门负责执行变更;各4m变更实施部门要建立4m变更的台帐,记录变更的编号、产品型号和结果等。
4.1.1制造部技术组:负责产品工艺流程、模具、工装、检具及方法等变更的实施。
4.1.2制造部生产组:作业人员晋升变更的申请,并根据岗位技能要求进行资格验证,实施变更;内部变更引起的呆滞物料变更处理的申请,跟踪等。
4.1.3供应链:材料(含构成零部件)变更的申请提出和实施,及供应商的变更受理;。
4.1.4工程部:机器,方法、设备变更的申请提出和实施;。
4.1.5市场部:负责客户提出的变更受理,负责收集和内部反馈客户的评审结果;订单完成后库存呆滞料的变更处理的申请,跟踪等。
4.1.6体系:负责对所有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及对变更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确认。汇总4m变更结果,应建立4m变更总台帐。
4.2变更评审实施。
4.2.1变更申请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申请部门组织相关评审部门,根据变更内容对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研讨;由各评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变更责任部门执行变更;或根据变更管理类别(送样、申请,记录)由市场项目收集客户意见后实施;4.2.3对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培训,记录保存变更履历。
注:评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部门/生产部门/质量部门/采购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4.2.44m变更实施部门对变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要有应对预案;。
54m变更管理类别:送样,申请,记录。
5.1送样:变更前须试制样品,并向客户送样认可。
5.1.2变更申请部门须填写《(4m)工程更改申请单》并执行“4m变更管理流程”。变更实施部门审查后,由变更实施人将通过的《(4m)工程更改申请单》和其它相关评审报告记录在《(4m)工程更改通知单》中,客户评价结果由市场部项目收集客户评价结果反馈给变更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后,实施工程变更。
5.2申请:变更须启动“4m变更管理流程”进行评审实施。
5.3记录:此类变更须责任部门记录并保存。
由责任部门管理记录相应变更,并保存相关记录。为了确保变更的履历(可追踪性),供应商应自从该变更品的交货日算起保管3年。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篇十
(企业更名)。
备注:1、本表用于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2、负责人持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企业更名)》及相关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办理变更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经理变更申请表。
(本人更名)。
备注:1、本表用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申请变更姓名;
2、本人持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本人更名)》及相关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