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是中国人喜爱的传统体育项目之一。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下是一些学习方法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应用到自己的学习中。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一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二
本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不再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出资人:孟海艳(长岭县鸿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民币80万元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郑重承诺:出资人的出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特别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本人自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出资人:(亲笔签名)
20xx年3月6日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三
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工商局: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拟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有限责任公司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独资设立的唯一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再单独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四
1.企业最简单的形式称为个体经济或独资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所有资产,并负责企业的所有事务。
2.在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具有至少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3.公司图片保定宏兴地毯厂位于北京天津石家庄的交界处,交通便利,环境优越,是一家资金雄厚的私营独资企业。
4.海德鲁镁业是全球镁合金生产行业的领导者,拥有多年的经验,西安海德鲁镁业是海德鲁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
5.沈阳隆兴液压油缸厂始创于年,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
6.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专门生产塑料板材的台商独资企业。
7.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地处山西省太原市。
8.云浮市骏东石材有限公司是年月开办的港商独资企业.
9.上海精裕捷星物流有限公司系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独资企业。
10.南安市鸿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港商独资企业。
11.本公司成立于年,台商独资企业,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主营加工电解铜.
12.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3.二年以上合资或独资企业工作经验.
14.石狮盛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实行“研发产售”一条龙的经营理念.
15.上海角王艺术品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在绘画类艺术品和工艺品生产制作示售领域博采众长,独树一帜。
16.宝迪公司是一家拥有年历史的海外独资企业,两间工厂分别位于广州番禺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公司组建于年,总占地面积近三万平米。
17.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编制业主权益表,而不是留存收益表。
18.山西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日报社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现因新媒体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名工作人员。
19.有了廉价劳动力,外商们就一个个的蜂拥而来,一时间,各种合资独资企业满天飞,在工人兄弟们的血汗支持下,这个城市的gdp又一次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20.中新网月日电由于认为名小吃“扁食嫂”商标所有权受到侵害,厦门人称“扁食嫂”的邱素华,把女儿开的“扁食嫂”独资企业及公司告上法庭。
21.由于认为名小吃“扁食嫂”商标所有权受到侵害,厦门人称“扁食嫂”的邱素华,把女儿开的“扁食嫂”独资企业及公司告上法庭。
22.省盐业集团系年初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家全资子公司家控股子公司,现有在册职工人,目前已形成制盐和商贸流通两大业务板块。
23.该公司不久前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进口原料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塑胶粒和低密度聚乙烯塑胶粒,生产pe胶袋。
24.中农信浙江公司曾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三家国有独资企业,后分别更名为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5.月日上午,金牛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冒着霏霏细雨,上门给“成都市雪孩子冷饮店”送去了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6.郭巨盛的身份也被查实了,是冠盟制药厂的总裁,一家南洋独资企业,这次参加抢劫的都是些受过军事训练的人员,郭巨盛身边的两位保镖也参加了,都是武术高手。
27.工商资料显示,客多软件于年开业,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
28.年月,现金收购汉邦公司所有股权,成立独资企业,增资万人民币,正式对外开放筹备已久的汉邦金融集团民间金融服务连锁品牌“民间创富”。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青岛第五季商贸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公司投资人承诺:本人已学习及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本人在此承诺,在申请此公司之前,从未在任何地方申请设立过任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有隐瞒事实,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
公司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商局:
月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现郑重承诺:我已阅读并了解了《公司法》关于不得重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下有关规定:
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我此前未设立其他一人有限公司,且在申请设立本公司期间及其存续期间,不寻求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因虚假承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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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六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
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人承诺此前在全国范围内未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签字:
日期:
xx-x工商局:
拟设立的 由 一人出资组建,注册资金 万,住所在 ,股东决定于 二0 年 月 日前以货币出资并一次性缴足,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为 ,设监事一名为 。
董事监事由股东任命。
股东承诺并保证:仅此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 个人财产之外,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按照公司法等法侓、法规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
本人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唯一
一个一人有限责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之外。
若违反本承诺,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其中: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
现申请实收资本零首付设立登记,全体股东承诺如下:在公司实收资本到位前,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3个月内实收资本未到位20%前,不得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开设分支机构;3个月内公司实收资本到位20%后。
在5个工作日以内持《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在满3个月实收资本仍不能到位20%,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小组备案,公司清算终止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承诺人: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七
1、公司目前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
2、闽盛鞋材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创建于一九九六年,公司座落在全国最大的鞋材辅料市场“中国鞋都”晋江市。
3、我公司为韩国独资企业,致力于机床铸件及汽车柴油机、柴油机配件及汽车配件在中国国内的委托加工出口业务。
4、hw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预混料生产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产品是预混合饲料,其次为浓缩料。
5、台商在大陆独资企业,实力雄厚,专业运作.
6、其次,应当完善区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范.
7、嘉善值得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
8、北京中兴天成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系民营独资企业.
9、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和合同制造的美商独资企业,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在青浦设有工厂.
10、据了解,外资商业企业越来越多地以独资企业的形式进入.
11、负责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和审批.
12、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钣金加工制造的民营独资企业.
13、在独资企业中设立了两种业主权益帐户:资本帐户和提款帐户。
14、是一家专门生产甜面酱及含油辣椒酱的私营独资企业.
15、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工厂在石家庄市外.
16、宝安新安电子厂是集研发,生产于一身的独资企业!
17、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
18、我公司为德国独资企业,位于苏州新区华山路140号。
19、成立于1992年,系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主要生产登山鞋、滑板鞋、休闲鞋的专业厂家。
20、现代纽耶拉是一家在中国营运了10多年的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八
[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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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九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1]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
章程。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xxxx万元100%。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6。
4.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5.标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6.2016中国共产党章程。
7.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8.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全文)。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一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十条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三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四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五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篇十六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