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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质量奖发言稿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 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含3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质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 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六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企业经营异常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
(一)所属的部门近3年有不良信用纪录,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个人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评委办在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评选公告,并向省质量强省办报告启动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条
评委办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由评审组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组织自主选择评委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评委办提供用户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的,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的负责人应就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现场评审报告和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委办提交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获奖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通过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未受到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奖励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推广除涉及商业机密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带动本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评委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评委办工作人员和评审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为申报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评定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9月30日发布的《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县长质量奖发言稿篇二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政[20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孟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孟津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的评选 1
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孟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孟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县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 2
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孟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 3
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 5
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孟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县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奖励企业3万元。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孟津县县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 6
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县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县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奖励 办法 通知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 12日
孟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县长质量奖发言稿篇三
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供给质量,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济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济宁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市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3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前款所称提名奖,是指当届经申报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部分优秀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
— 1 — 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距上次获奖5年以上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原创性发明、质量水平又有明显提升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市长质量— 2 — 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不得向申报单位和
— 3 — 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对聘任期内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4 —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 6 —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个人奖励20万元。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个人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 7 —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 — 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查实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
— 9 — 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九)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十)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一)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 10 —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30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4号)同时废止。
县长质量奖发言稿篇四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国家质量奖为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监督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撰写监督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机构人员)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二)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五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评审依据)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三条(评奖公告)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八月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期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九月至十月底,企业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申报下一的国家质量奖。
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质量奖申报书;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五条(推荐)企业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国家质量奖: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工作部门;
(三)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
十一月至次年一月,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不超过二个候选企业,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自荐)企业自我推荐,可以直接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书面评审)次年二月至三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被推荐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次年四月至六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书面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报告)次年七月至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提出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建议名单,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条(评审监督)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监督情况撰写国家质量奖监督报告,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次年七月,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决定获奖名单)次年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的意见,决定国家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媒体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颁奖)次年九月后,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对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工作期限的延长)出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工作环节的办理期限。第二十四条(社会公开)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监督、决定机构(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获奖)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质量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称号使用规则)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对其提供的国家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相互监督)接受评审的企业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人员对企业接受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密)参与国家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回避)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而未标明获奖年份,以及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质量奖的,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国家质量奖的申报,并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家质量奖工作机构的人员,取消其参与相应工作的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经费)国家质量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第三十五条(奖杯和证书)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并制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监督)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各自工作规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县长质量奖发言稿篇五
【法规名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7-2
【实施时间】2010-7-2
【正文】
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由枣庄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该奖项授予为枣庄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负责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示。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承担各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主要是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做好典型经验和评选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市)质量兴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推广获奖单位、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每每个奖项表彰奖励数不超过3个。枣庄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即“枣庄市质量管理奖”、“枣庄市质量贡献奖”。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可空缺。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十一条 “枣庄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八)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枣庄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区(市)质量兴区(市)领导小组申报,提交《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市)政府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近3年内的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材料,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参与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判实际,可增加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专项评审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个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金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5年内、奖项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函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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