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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流程图篇一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
成员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选举办法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选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议事会议事长,不参加村民议事会选举。其他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均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一般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
第三章 选举的方法步骤
第五条 确定选举方案。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结构比例、选举办法等建议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一户一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确定参选人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至少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换届选举时,可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一道公布。
第七条 做好选举准备。村党组织在选举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二)公布投票时间和投票点,印制选票。
(三)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点。
(四)其它选举事务工作。第八条 组织开展选举。
(一)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选民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村民代表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直接差额推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三)村民议事会中监事会成员,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方法步骤为:
1、召开村民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监事会成员。
2、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监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3、在当选的监事会成员中推选监事会召集人1名。
第九条
上报备案。选举结果由村党组织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和监事会成员推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至足额,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选举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议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议事会推选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投票,推选有效。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召集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为当选。
第十三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流程图篇二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流程图篇三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流程图篇四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流程图篇五
都组发〔2009〕31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10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将议题讨论及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村民,做好相关沟通交流工作。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对不称职的议事会成员,经议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取得票多的为村民议事会成员至额满。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六条
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议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员。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成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确定议题。
(一)提出议题: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它村级组织提出。2、5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3、10名以上村民代表或50户以上村民联名提出。
4、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可列为议题的。
(二)公告议题。提出的议题由议事长征求意见确定后,提前向村民公告。
第九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的内容包括: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的要求,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研,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参会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一条 作出决定。在议事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暂缓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结束2天之内,将表决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向村民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村民议事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监事会要向村民议事会报告,由村民议事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为村级自治事务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由乡镇(经开区)定额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可参照本规则(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则(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则(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