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看《比较宪法》心得体会 比较宪法读后感篇一
法,与爱长存
“有些爱轰轰烈烈,如及时雨倾盆而下;有些爱默默无闻,如细雨润物无声;有些爱却无需语言的表白,可以深深埋藏在心底,从不被提起。”有人看到这段话时,可能会想到父亲、母亲、朋友或是伟人。可是恰恰相反,我想到的却是“宪法”。也许在某些人心中,宪法是严肃的、宪法是冰冷的,宪法是难以亲近的。是的,宪法带给我们的感觉也不外乎是这些。但谁想那冰冷的面纱下却藏着对全国人民的爱呢?
提起法律作为中国人的我首先想到的就是我们的“母亲”——中国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不能不提到的就是我国正在落实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记得吗?“十八大落幕二十余天,七起高官涉嫌违纪落马”的事情。事情主要是包括四川省副书记—李春成、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英德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等在内的七名政府高官涉嫌违纪而因此落马的事件。十八大以后,多名高官因违纪而落马,这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国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此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作为任何一个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来活动,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我们究竟受谁的制裁呢?毫无疑问,那就是我们的“母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 “我读宪法”征文活动
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012年12月4日,我国迎来了现行宪法颁布的30周年纪念日。也是在2014年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样可以使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真正的感受到宪法的价值和权威。如果大点说,它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推进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往小点说,它突出了宪法在普通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巩固了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和推动了宪法实践。
自从“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以来,在全社会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了公众的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与进步。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后,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宣传?如何使法律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也作了不少努力,例如上面提到的“宪法日”,可为什么如今还无法解决呢?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人们口中有法而人们心中无法。少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理进行犯罪活动。致使有些未成年人也深受毒害。
记得曾经看过的一部电影——《黑白记忆》。片中的主人公默默是一名京剧学员。一天,她放学回家后,看到妈妈正躺在地上样子十分痛苦。无知的默默按照妈妈所说的药店购买“药”。可谁知那“药”竟是海洛因!后来她的妈妈疯了。他妈妈吸毒的消息也传遍了京剧团。默默在失去亲人的呵护下,不慎认识了几个贩 “我读宪法”征文活动
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自己也吸了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警方缉拿归案了。主人公默默也只能在戒毒所浪费了自己的花样年华。脱离影片,回归实际。我扪心自问:“如果再这样下去,法何在?”这种行为是蔑视宪法的行为,无视宪法的行为。要知道,法律无处不在,犯罪行为必然受到制裁。任何时候都请请记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谓“天网”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所织成的网。而宪法就是那织网所用的总准绳。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曾经有人问:“法治”与“人治”有何种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在法律和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法治”崇尚法律的权威,“人治”崇尚个人意志。如果法律带有感情色彩的话,那法律就无法公正公平地判断对与错了。
庄严的宪法看似无爱却满满的全是爱。宪法对每个人的保护是坚不可摧的,而这种爱护又何尝不是一种爱的表现呢?因此当法与爱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那一刻,阳光在小树的枝叶上飞舞,那份明亮,那份温暖,直入灵魂深处。
作为祖国花朵的我们,在努力学习,助国昌盛,为国争光的同时,也应多学习宪法,增强法律意识;在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传递给身边的人,让身边的人也了解宪法,遵守宪法。让我们一同携手,共同为充满正能量的中国而奋斗吧!“我读宪法”征文活动
不知不觉间,当风吹起蒲公英的那一刻。爱与法,永留心间……
姓名:肖曼
学校:前郭县八郎镇中学
班级:九年一班
指导教师:王艳梅
我看《比较宪法》心得体会 比较宪法读后感篇二
《我读宪法》读后感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根基。
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
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宪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
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宪法具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第二,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而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旦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
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第三,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如前所述,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宪法还具有评价和宣传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
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通过总结我国近百年来的历史,特别是20世纪所发生的四件大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宪法正文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也将有力地促进人们公民意识的增强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会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我看《比较宪法》心得体会 比较宪法读后感篇三
我看《比较宪法》
《比较宪法》一书由武汉大学前校长王世杰先生于1927年编纂出版,开创了中国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开端,此后在30和40年代掀起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热潮,并出版了一批具有学术造诣的著作。本人选此书一览,一则是丰富自己《宪法》专业课的知识,二则有感于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艰难与潜力并存。
王世杰其人
王世杰,生于1891年,卒于1981年,字雪艇,湖北崇阳人;先后获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士,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中央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总统府秘书长等职。1949年随蒋介石退往台湾后,担任了一些虚职,潜心研究古画,著成《故宫名画三百种》、《艺苑遗珍》。
王世杰先生在幼年到武昌读小学的时候巧遇在鄂兴办实业的地方大员张之洞,张问“这么小,为什么要来武昌读书?”王答“为人杰,为尧舜。”张之洞惊奇之,并录取他进入其所兴办的小学就读。可见,王先生从小立志成为一名杰出人士,拥有一番作为,而他也就是这么去践行的。
先生深受孙中山等革命党人倡导的民主思想的影响,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放弃在天津北洋大学的学习,回鄂参加革命,并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任务。王先生的经历说明,晚清政府倡导的新政,培养的新式人才,正是为自己的覆亡充当了掘墓人——历史何其地讽刺。
袁世凯刺杀宋教仁,进行独裁统治,推翻临时约法,引起了南方革命党人的相当不满和愤慨,遂爆发二次革命。先生基于对民主政治的渴求,毅然决然参加讨袁运动。由于革命党人与袁氏实力相差悬殊,二次革命失败。先生决定到西方探求救国救民之真理,于是漂洋过海,求学海外。他在英国获得政治经济学士后,又赴法国攻读法学博士,可以说先生在海外多年研习各国法律制度颇有造诣,深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劣长短,为《比较宪法》的写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先生回国后担任了北大的教授,并于1922年与李大钊等人创办了《现代评论》,为传播马列主义、鼓吹民主科学思想、针砭时弊、倡导新政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对《比较宪法》的创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比较宪法》中,他没有基于他是国民政府的高官而对共产党嗤之以鼻,也颇为委婉含蓄地表达了对国民政府党政不分以及蒋介石专制独裁式的制定法律迎合政治需要表达了不满。1927年4月18日,国民党政府奠都南京,王世杰被任命为首任立法委员。同时担任法制局长,兼任海口国际仲裁所裁判官。任期中,南京政府颁布的众多“法规”,大都是王主持制订的。如当时谓之为“六法”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物权、债编、亲属继承法等均是王世杰邀集专家学者,草拟、修改的。这足以见王先生在民国时期的法律界的学术地位、国立武汉大学是先生一手创办起来的,是其毕生之心血。在任内,他不仅开明办学,治校有方,全国各地名流纷纷报名应聘其麾下,而且章法有度,纪律严明,深得蒋介石的好感。创建武大,发展武大,王世杰殚精竭虑,励精图治。他本人认为,武大是他一生的得意之笔。以至他在台岛临终的遗嘱中对子女说:“以后为我立碑时,去掉所有头衔,只须刻上„前国立武汉大学校长王雪艇先生之墓‟”。由此可见,王世杰对先前的从政生涯早以厌倦,而对亲手创建的国立武汉大学却始终倾注着无限的深情和厚意。
如果说先生的政治生涯有何污点的话,那么1945年他以外交部长身份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美通商航海条约》,实在是有违先生个人之本意而为历史之不齿,为人民之唾弃。当然,他也是受蒋介石的授意而做出的不由衷之举。居其位而未能谋其政真的是先生的悲哀!
《比较宪法》概述
全书共为六编,分别是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编《公民团体》,第四编《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第五编《宪法的修改》,第六编《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在内容上,本书探讨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以及实施,应该是比较全面具体的;在体例上,本书采取的是
编、章、节、目的形式分说,应该是相对科学严谨的。
“绪论”论
在《绪论》中,作者探讨了宪法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在“宪法的概念”中,作者将宪法的特性分为形式上的与实质上的。宪法形式上的特性,即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修改异于普通法律。作者认为的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只是任何普通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发生抵触,否则即是违宪。我认为,作者过于简单地归纳了宪法形式上的特性,不只是宪法要有异于普通法律的内容;宪法的制定、修改都要异于普通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不得违犯宪法,都应归于宪法形式上的特性。
宪法实质上的特性即内容上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作者将它归于三点:
一、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二、规定国家最重要的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三、规定宪法的修改——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在这三点上都有规定。我认为他所归纳的毕竟缺乏一点,那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宪法制定者必须要关注和协调的,并确立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如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制——地方分权模式,中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央集权为主,结合地方分权的模式。而宪法在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时是必须对中央、地方关系作出某种抉择的。
现代宪法的一个特色即是,公民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障,私权利的某种合法膨胀。作者对权利和义务的精辟论述:所谓个人的基本权利亦即是国家权力的限度,所不应侵犯的权利;所谓个人的基本义务,即是人民所必须牺牲的自由。于第一点论述而言,近代流传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思想正是对其的最好阐释,公权力非经允许不能干涉私权利的领域,这样才能使公权力机关能够做好自己的本分,私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于第二点论述而言,义务即是必须牺牲的自由,我不敢苟同。其实,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体,履行了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权利,实现权利也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基础。任何人都生活在社会这个集合中,如果人人只想着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只想拥有权利,不想履行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将一塌糊涂。
在“宪法的分类”中,作者继承了西方的传统思想,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以及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大类。这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宪法分类可以有许多形式,如根据宪法颁布的主体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的性质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当然,基于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其阶级立场,我们不能苛求他以现代人的观念去著作。
在“宪法观念的沿革”一节中,作者强调中国古代没有宪法观念,这具有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中国的法典系有臣属起草,不具有代表性;由皇帝认可颁布,不具有民主性。中国的一切法律均有皇帝制定,任何法律的效力也是同等的,根本不具有宪法形式特性。至于实质上的特性,我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还是有一点宪法的影子的。中国古代的法典不外乎两类:刑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我们暂且认为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组织问题,虽然不涉及或是很少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但义务还是规定的比较详细的,这多少体现了专制社会的某些特色。另外国家机关的职权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也是古代法典的一大特色:君权至上,皇帝独尊,是专制社会的常态;而皇帝统率下的各个机关仍需要分工,并且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如隋唐以来的三省六部便是其中的翘楚。当然,国家各部门职权及其相互关系不是有皇帝金口一开就能够完事的,是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这样才能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国家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从而更好地维护封建皇权。
而对于西方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到作者所生活的时代宪法观念的变化,作者论述的则比较系统。自古希腊罗马时代到作者所处时代,西方宪法观念中有几点基本未变,即基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组织和它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当然,古希腊罗马时代所谓的基本法尚不具备现代宪法的特性,但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渊源的鼻祖,其所确定的这些原则历来为西方社会所遵循,并不断得到完善和补充。
而在“国家的概念”一节中,作者探讨了国家的几个基本问题:国家的名称、要素、主权问题和起源及根据。在此择“国家的起源和根据”一目发表个人见解。作者根据西方的传统观点,着重探讨了神意说、契约说、强力说。作为深受马克思主义熏陶的唯物主义者,我们或许对神意说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其实,神意说也有其合理之处,它的依据是国家的存在基于神意,那么人民便不能不服从国家。这其实是让人民心中有所敬畏——人还是需要信仰的——从而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这个国家。心中有猛虎,而心生畏惧。
关于契约说,作者先是介绍了契约说的一般性质,然后介绍了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每种学说的优点和缺点。在谈到霍布斯的思想时,作者认为“依着霍布斯的学说,这个造国的契约只成立于人民与人民之间,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者;因此,人民虽已将其一切权利自愿转让,而有完全服从政府的义务,政府却可不受民约的束缚” “本为克伦威尔革命的一种反动,其用意即在为君主专制求得一个理论上的根据,故其轻视民权,自亦理所应当”。至于洛克的思想,作者认为“其目的为当时的革命统治(1688年革命)寻求理论上的依据”,因为洛克认为人民相约以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与统治者,借此来保障人民所保留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有限度的,即统治者不能侵犯人民所保留的权利,否则人民可以推翻统治者的政权。而对于卢梭的思想,作者先是分三点介绍:一是,民约系成立于人民之间;二是,契约内的条款必已给与人民一切平等的待遇;三是,一切人民必俱已承认将其固有的权利归诸国民全体,而听国民共同意志的支配。对于契约说,作者毫不客气地指出它的不足,即它把国家的起源看成是由一群毫无政治经验的人民依着理性与意志根据一个契约组成一个国家。很显然,这是很荒谬的。当然,作者对契约说的看法也是片面的。根据我的理解,至少对于卢梭的批评就是有失偏颇的。在卢梭看来,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市自由平等的,但这只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必然向文明进化,而私有制就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卢梭认为私有制的出现——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表现引起了上层建筑—— 人权平等的变化,这是值得肯定的。另外卢梭认为,人民把一切权利让诸国家,表面上是丧失了他的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的权利,但换回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这从某种程度上是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渊源,值得肯定。
论“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公民团体”
作者把“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放到“绪论”之后,足见作者对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重视,而这也是作者出国留学多年接受西方权利观念的一种表现。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可以与人权等量齐观,作者采赞同态度,并将人权分为三类:积极的基本权利或是受益权、消极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
在作者看来,积极的基本权利即是“为谋个人知识、道德及身体上优性的发育,有时候国家尚须对于个人,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的义务,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接受国家救济的权利和劳工保护权;将消极的基本权利看做是个人自由,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并认为“为使个人知识、道德及身体上的优性,得以尽量发挥,国家对于这种自由,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这是传统宪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它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划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同时认为国家对自由权(即宪法上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负有消极义务,对社会权(即宪法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负有积极义务。正是由于此种理论,国家可以合法合理地以社会公共利益来干预公民的自由,对公民的自由进行诸多限制,或许在宪法典上明确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自由或是公民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具体到各部门法上则无明确的法律后果来承担此种违犯公民自由的行为。其实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即既有消极义务,又有积极义务。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两种义务不能截然分开,即不能认为国家对一部分基本权利即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而对另一部分基本权利即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这种认识不符合事实,是不准确的。譬如受教育与劳动,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依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都全部转让给这个集体——这是主权在民思想的精髓。照此种理论看来,既然每个人都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国家与公民融为一体,公民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就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就是公民履行对国家的承诺。
对于参政权,作者将其单独列出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一点,并将参政权细分为公民选举
权、公民直接立法权、公民罢免权。何为公民?在作者看来,公民系享有选举权的人民,如有些国家譬如英法,选民只享有选举权,而无直接立法权和罢免权,故选民不为公民。从此种意义上说,选民的范围更广,公民的范围受限。姑且不论人民是否可以享有直接立法权和罢免权,选举权有多大范围的覆盖率和受益面也是值得探究的。依作者看来,选举权为一种固有权利和社会职务。既然是固有权利,则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近代各国在宪法中关于选举权的适用都有各式各样的限制规定,如年龄、财产、性别、教育、国籍等,说明选举权是不平等的。我们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毕竟年龄不够、教育程度不足、国籍不明的人的选举权是必须受限的。当然随着社会发展与公民政治素养的提高,对于财产、性别和教育程度的要求业已放宽,选举的范围扩大,公民在更高层次上、更广范围内参与社会事务与国家事务,享有一定的话语权。然而一个拥有亿万家财的人与一个学富五车的人在选举活动中所拥有的话语权是明显比一个家徒四壁的人和一个学识浅陋的人大,故选举权在此种意义上是不平等的。放眼现实,被选举人的背景获是其所掌握的话语权,在选举活动中的造势,选举过程的舞弊行为等等,都说明了选举权是不平等的,那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只存在于理想家的乌托邦之中以及政客的宣传鼓动之中。
论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
本编论述并探讨了自清末立宪到作者所处时代的宪法沿革,及国民政府历次政制的变革,不无批评,更具勇气。作者系国民政府高官,而能从宪政层面委婉批评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真独裁,假民主”,实属一名有学术良知的知识分子对真正宪政的渴望,对中国法治的希冀。个人认为,这是本书最为精彩,最值得一读的一编。
在此择几个问题,发表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临时约法的历史定位。在中国近代史上,我们都被灌输这样的一种思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促进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确实,我们对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无可指摘,对它的颁布感到欢欣鼓舞。但是,作者认为,临时约法存在明显的两点纰漏:代表性不足,缺乏一个民主的形式,其组成人员只是各省都督府所委派的人员,而不是国民选举的代表;新增的“人民”一章末条有“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实质使得“人民”一章的增添显得无足轻重,规定的权利只能去限制行政司法机关,而对立法机关无可奈何。
其实,对于临时约法的功过,我也有自己的理解:首先,在辛亥年的十月份所通过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确立的政体是总统制,然而因以孙文下野,袁世凯上台为代价的南北议和成功,南方同盟会所控制的参议院就在临时约法中将政体更换为责任内阁制,以期限制袁世凯,维护同盟会的利益。从历史的进程来看,这实在是画蛇添足,偷鸡不成蚀把米。凭什么孙文可以当有实权的大总统,而袁世凯要受你内阁的限制?袁氏难免心理不平衡,在后来的撤销临时约法也是情理之中了。况且,当时的参议院未有充分的代表性,广大北方省份未加入,袁氏更有理由去挑战约法权威。在临时约法颁布伊始,就决定了它的实施是异常困难的。再者,临时约法规定自约法颁布后成立国会的时间为六个月,确显仓促,在中国民主土壤发育的尚未完全或几乎没怎么发育过的情况下,以半年时间为限去成立一个具有代表性,民主性的国会是多么地可笑。
第二个问题是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历次变迁。从民国十四年到民国二十年,国民政府共更改了七部政府组织法,可谓朝令夕改,乐此不疲。透过这历次的更改,我们不难发现:这都是以某些政治势力力量对比变化为表现的,以某些政客个人利益的满足为表现的。
在民国十四年的组织法中,它在中央采用的是合议制:中央执行委员会共16人,汪精卫为主席,但重大事项的决定以委员会全体裁之。关于这点,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合议制的采用,系因孙先生亡故后,中国国民党党内尚分派别,一时尚无一个领袖全党的人物。
在民国十六年的组织法中,它废除了主席制,仅设常务委员5人,并明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只需“国民政府所在地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作者认为主席制的废除,盖因当时领袖间不能互相信任;出
席会议法定人数的缩减,盖因召集愈难,党内呈分裂之势。事实上,宁汉分立,分庭抗礼,实属必然。
但是随着北伐战争的成功,蒋介石个人实力的增强,声望的提升,体现在民国十七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就是“就军事而言,国民政府主席,依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则该法第二条所定‘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的职权,自应由主席单独行使”。根据孙中山的理论,在中国实行宪政必须经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军权最为重要,所谓枪杆子里出政权。
而在民国十九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中,蒋介石独裁的面目更为彰显。第十三条规定“公布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之副署行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长之副署行之”。而当时的国民政府主席为蒋介石,行政院院长也是蒋介石。你总不能要求蒋某人自己否决自己的命令吧?作者坦言,国民政府的组织,已自形式上的合议制成为行政院院长总揽行政权之制了。
民国二十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与十九年的无所谓大的改变,蒋介石仍处于独裁的位置,权力极大,几乎没其他力量对他有制约。但是民国二十年的组织法却有改变这一势态的趋势,通过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的任期和权限,大为缩减了国民政府主席权力,树立了所谓的责任内阁制。这体现了一种进步的态度,但这只是立法的理想,具体到行法上那就另当别论了。蒋家王朝还是蒋家的,在民国这种政治生态下想改变,确属不易。
国民政府的严重党政不分,学术化的讲是合议制,难听点的说是一党独裁,一人独大。作者作为一名国民政府的高官,能以颇为委婉含蓄的方式去表达对国民政府党政不分以及蒋介石专制独裁式的制定法律迎合政治需要,可谓难得。
第三个问题是国民党的党治问题。在《党治》一章中,作者开门见山,“所谓‘党治’即由一党统治,由一党独裁之意”。国民党的党治,即为国民党一党之治,政治完全取决于国民党一党的全体党员,可不问党外人员的意见。党的决议,实质上等同于法律;党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法律。民国政府党政不分,以党统政,政府机关就是党机关的延伸。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常务委员会,在名义上都是党的最高机关,实质上只有总裁(蒋介石)具有真正的实权。这样,党治又沦为了个人独裁。而以大历史史观来看的话,国民党与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争锋就是法统之争,破除国民党一党统治的金身。另外,国民党一党统治的覆亡,对于共产党的统治也有借鉴意义,即要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外监督的体系,剔除个人崇拜的魔咒,真正的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后记
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终于看完《比较宪法》!大家著作,名家风范,果然是与众不同。可看了以后总感到自己学识浅陋,知识储备严重不足,不够格对它指手画脚,评头论足。最后仍鼓起勇气为《比较宪法》写书评,不为别的,只是向著者致敬,向《比较宪法》致敬!
2009级法学一班张骏200930008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