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改革的目标是 营改增的改革进程及意义篇一
同义词 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外文名 the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简
称 营改增 批准机构国务院 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起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试点范围 全国(2013年)全面实施 2016年5月1日 目录 基本介绍 2 税控工具 3 范围和税率 4 实施步骤 5 实施进程 6 主要特征 ▪ 区别 ▪ 特点 计算规则 ▪ 应纳税额 ▪ 税率档次 8 改革试点 ▪ 试点行业 ▪ 试点地区 ▪ 扩围金融 9 政策解答 10 政策评价 ▪ 媒体评价 ▪ 社会评价 11 实施意义 基本介绍编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 2016年中国首部宣传营改增政策的微电影,《老王的营改增》由绵阳微电影协会监制[4-5]。税控工具编辑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1]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6] 范围和税率编辑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7]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7]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7]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7]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7]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7] 实施步骤编辑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8] 实施进程编辑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营改增
营改增(2张)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9]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0] 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1]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12] 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11]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11]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11]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11]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3]。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9]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4]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15]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16]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17]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6]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18]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18]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18-19]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20]。主要特征编辑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6]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1]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2]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计算规则编辑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16]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改革试点编辑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发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3] 江西省峡江县
2013年8月1日,峡江县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顺利上线,首张货运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峡江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开出。此次纳入国税局管辖“营改增”纳税人共计83户,其中交通运输67户,现代服务业16户。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也专门辟出2个窗口,以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发票发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业务。安徽[23] 安徽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北京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3]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23]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23]
广东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23]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23] 上海市黄浦区[23]
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23] 湖北省南漳县[23]
一是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参谋推动。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系,及时组织专班,就“营改增”后对该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是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多个部门参加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抓好改革相关事宜。
三是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迅速制订并下发了《南漳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四是迅速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搭建了“营改增”工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组建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是迅速深入企业,服务推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做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23] 山西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2013年,山西省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的比例为5.7%、59.1%、35.2%。“营改增”的抵扣效应,已经对山西全省处于成长期的新兴服务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2013年7月底,山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75万户,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4546户、现代服务业1.3万户。同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户,涉及交通运输业916户、现代服务业1092户。到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0.35万户,占15.04%;小规模纳税人1.98万户,占84.96%。
营改增不仅为企业带来减负,而且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带来质变。三个月以来,全省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张锁林认为,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提升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24] 扩围金融
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将纳入改革行列,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营业税九大税目纷纷纳入减税阵营的讨论正在形成。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消息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而测算的核心主要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政策解答编辑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5]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26]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政策评价编辑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27]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27]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8]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29]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29](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29]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27]
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18] 实施意义编辑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5)参考资料
1.营业税改增值税
.光明网.2016-04-27[引用日期2016-04-27] 2.营改增下月全面推行 百万二手房交易税减少2400元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6-04-2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营改增税制转换平稳开局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2016-05-9] 4.国地税合拍微电影宣传“营改增”
.光明网[引用日期2016-08-14] 5.《老王的营改增》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2016-08-14] 6.全面营改增倒计时30天,李克强在税务总局关心啥?
.中国经济网.2016-04-4[引用日期2016-04-4] 7.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2016-02-29[引用日期2016-08-1] 8.李克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浪财经.2016-03-07[引用日期2016-03-13] 9.“营改增”是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的?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6-05-19] 10.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6-05-17] 词条标签:
经济术语,经济
营改增改革的目标是 营改增的改革进程及意义篇二
龙源期刊网 http://.cn
营改增下一步
作者:武彬
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12期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可见此二者在税收收入中占了“大头”,其地位自然也不言而喻。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国内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征收行业也限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过半年多摸索后,更大一波的“扩围”也已展开,可以说改革正式走上快车道。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扩围”提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2个月来减收25亿元。江苏自10月1日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3.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4万户,占18.97%;小规模纳税人10.85万户,占81.03%。而随着近期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启动试点,会再有约20万户企业进入,减税的数额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11月1日广东省开始试点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六大现代服务行业,而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企业的数量也更多,所以较上海等地压力会更大一些。不过,加入“营改增”试点,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的新发展带来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而从开征一个月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有2188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320户,缴纳增值税3874.28万元。此外,从工作方式上也采取多样化灵活操作,便于企业申报办税,加快了改革效率。
几家欢喜几家愁
“营改增”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就向记者解释:“现行税制的征收范围有局限,而且时常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重复计征就很严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不少企业将不少业务„内部化‟,有些大型制造业公司甚至还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逼出来‟的模式实在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和提高行业竞争力。此外,现在国际市场日益紧绷,不少行业还面临着贸易争端,竞争力受到巨大冲击,原税制使得出口含税加重了企业负担。而营改增的实施却有助于缓解上述几个„老大难‟问题。”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交通业等其他行业开展改革是有其内生性原因的。不少此类行业,原本购置的固定资产较多,用于抵扣的部分就相对较少,不少行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甚至微利的状态。在营改增之后,对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减负的力度就相对大很多。再回到起初,我们浙江省一开始采取的策略就是先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具有此类特征的行业开始实行,采取„分步扩围‟的方法,目前看来效果还是显著的,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今后减负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这也许是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利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将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物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和作用会更大,所以营改增不光是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是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大助力。”
然而,事无完美,改革其中也有事与愿违之时,营改增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其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
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对此也表示:“对于一些中介服务行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由于主要以人力资本为主,购进的资产较少,只有部分房屋租金或办公费用,现在税率提高了,而这些行业都是以增值部分为主,投入的可抵扣的部分较少。原来可能只有5%的税率,现在大概提高至13%左右,此消彼长税率反而加重了。不过这次改革中,我们的原则是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其中超额部分我们财政是会返还给他们的。”
某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士提示说:“企业,特别是试点企业,要准确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这次税改虽然从整体上减少重复征税,但具体到每一家试点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受益程度也不一样。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能够准确核算会计信息的试点企业受益会较多。再有就是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涉税事项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正在试点实施,与之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也刚刚公
布实施不久,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会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营改增的过程更加有序完善。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的涉税事务方面的管理。”
营改增改革的目标是 营改增的改革进程及意义篇三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文字 大 正常 小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营改增改革的目标是 营改增的改革进程及意义篇四
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历程与当前的“营改增” ——许善达会长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培训会上的讲话
(根据2012年7月12日讲话录音整理)
(对朋友们可能会有启发,与您共享,文章前部分是税制改革,可从第7页细看)
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对现在税收影响最大的就是1994年形成的这个税制的格局。在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中,因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当时占整个税收比重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是研究的重点。
增值税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到底是什么类型的扣除范围?有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这么三种类型。所谓生产型,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你可以扣除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这些都可以扣,但是买的机器设备,基本建设,比如说盖房子这些,里面的税款不能抵扣,这是生产型。所谓收入型是固定资产里面,你买的机器设备虽然含税款,但是全部税款不能一次抵扣,只有机器设备当年折旧的那部分价款所含的税可以抵扣,这叫收入型。所谓消费型就是不管买什么,只要买的东西,那么里面含的税款都要抵扣。这是一种最彻底的增值税,像欧洲的一些国家都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就是购买的无论是什么样的商品、劳务,里面只要有税款,统统可以扣掉。因此,1993年我们给国务院提出的建议方案是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废止当时对商品征收的产品税和对服务征收的营业税。
就所得税而言,1994年以前,我们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当时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实际上就是按照产权关系划分,不同的产权关系,所得税是不一样的。这种所得税制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而股份制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主要产权关系之一。所以,这种按产权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显然跟市场经济方向不一致,因此当时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合并成一个所得税,叫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法人所得税。
但是国务院领导主持讨论的时候,多数人认为这个方案不行。为什么?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一是增值税的问题很复杂,首先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经济上投资开始热起来了,所以1993年通货膨胀的速度比较快,投资过热。因此,多数人提出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扣除,否则不是更鼓励投资了嘛?于是我们增值税的方案就改成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一个遗留问题。其次,还有一个更大的遗留问题,是确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因为当时研究分税制的时候地方收入占70%多,中央只占20%多,实行分税制,中央要占大头,特别是在新的增量的分配上,中央要多拿,这样中央收入的比重才会上升。这么设计给我们提了一个难题,因为当时所得税比重很低,只有百分之十几,而且国营企业亏损很多,所得税每年增长很慢,所以在计算整个中央收入、地方收入时,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眼睛都盯着流转税。中央为了从增量中多分到份额,准备分75%增值税,给地方留25%。如果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增值税的话,那么地方的固定收入最多只有20%多。当时大家认为这样一种分配方案,地方政府难以接受。中央的目标是收入份额从20%多提高到60%,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然后每年增量中中央多分一点,若干年后增加到60%的目标。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中央分75%增值税以多分收入增量的目标和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若干年后达到60%的目标如何同时实现?最后想了一个办法,对劳务部分还保留营业税,不搞增值税了,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其实跟改革以前的产品税一样,等于是全额征税、重复征税。把劳务部分的营业税不改增值税了,保留下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这么一算,地方政府觉得可以接受。为什么?因为服务业每年要增长,营业税也增长,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中一个能够每年随着经济发展有增量的税种,等于把一个有增长潜力的税留给地方政府。就为了这个,就把我们原来报的商品和劳务、服务统统实行增值税的方案,一切两半,把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只限制在商品范围内。劳务部分保留营业税,这个是因为分税制引起的,不是专家们、领导人认为营业税好要保留下来,大家都认为它不好,但是为了分税制能够推出去,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就分税制问题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给地方政府一个随着经济发展,收入能够增长的税种。是出于这个考虑,牺牲了税制的规范性,税制不规范就先不规范吧,先把分税制保证了。如果只考虑规范税制,地方政府不同意分税制,这个规范的税制也不能出台。
所以当时相当于从一个规范的增值税制,倒退了两大步。这两大步退下来,倒有一个好处,就是税率的设计。因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要保持原总体税负。要是减少收入,对政府不利,当时政府很穷,要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又不同意,因此,那次改革只改制度,在量上保持原来的总体税负。但是总数不变,不一定意味着每个行业不变,不意味着每个企业不变。原来我们算了好几个帐,但是最后定了17%,这17%是在保证原税负的原则下,根据现在的扣除范围,收17%,就能够收到原来总体的税。如果当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算,不说营业税,光是机器设备的税款,要允许扣的话,要想保持原来的税负增值税税率就得定为23%。23%什么概念?已经到了北欧那些福利国家的水平了。欧洲一般非福利国家,像英国、法国都是17%上下到20%之间。这说明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明当时中国的流转税的负担比起欧洲国家来说太高了,因为是保持原税负,要抵扣的多,税率就得高,扣的少,税率可以低。我们这么多不能扣的,税率定17%,跟欧洲这个扣,那个也扣,什么都扣的,人家基本上也是17%,可见当时我们流转税的负担比欧洲国家要高很多。
这样一个抵扣范围小而税率与欧洲基本相同的增值税制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保持原税负”的17%的税率是在当时税收征收率的水平上确定的。这样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在规范税制,扩大扣除范围时保持税率不提高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率以后,可以用征收率提高产生的税收增量对冲扩大抵扣范围而形成的减收,从而不必提高税率。
我们从1994年开始实行这样一个增值税制,操作起来以后,原来预定的目标,可以说基本都在逐步的实现之中。首先说要增收,1994年那时候,税收的增长速度与gdp增长的比还是小于1的,95、96年税收弹性到了1,1997年以后大于1了。大于1就是每年税收的增长比经济增长速度快,所以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我们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其次是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我们当时是一次性算成55%和45%,每年增值税增量多拿一点,一年计划中央提高一个点,五年以后提到60%。结果头两年中央比重下降,从55%降到54%、53%。为什么?因为对地方的小税,过去税务局不把它当钱,太少,谁也不关注,改革以后,分了国税局、地税局,所以地税务局有一批人就负责收这些小税,那两年,那几个小税,增长速度很快,几倍几倍增长,所以中央收入比重不升反降了。但这只是短期的,因为对于过去这些小税种流失的征收,在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征收率会保持一个水平,增长速度就慢了,最后决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还是增值税。那么,到了1997年以后,随着整个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开始上升了。
另一个是关于所得税的问题。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为了吸引外资,我们必须给外商投资很多优惠,这些优惠决不能给内资。因为我们要不给外商优于国内所得税的话,我们吸引外资战略就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不管规范不规范,对外商要搞一个单独的税制,要比内资优惠一大块,不能给内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实施。因此,搞一个所得税不行,必须搞两个,内资负担要重,外资负担要轻,这是当时所得税税制设计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先把内资的国营、集体、私营合并,这个大家觉得不能再分了,因为一个股份制企业里面,无法分股份交所得税。但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遗留的问题很多,给内资企业增加了许多不规范的税收负担,比如说工资不能全列支,折旧率折的很低等等。这些类似的问题不予解决。否则都跟外资一样,那不是对外资没有吸引力了嘛?这样所得税就变成了两个制度并存的局面,这又算一个遗留问题。
对我们税务局来说,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税制的那些缺陷,而是税收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是控制虚开发票的问题。1994年新税制出台以后,税务局对税制的问题根本顾不上研究,能不能把增值税管住了,是一个挑战。当时虚开的发票满天飞,2001年,国务院领导讲,如果税务局解决不了发票管理问题,那我们的增值税就得倒退回去,还得搞过去的产品税。为了遏止虚开发票,国务院亲自提请人大,增加了一个刑法含死刑罪的罪名,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当时全国大概判死刑,包括死缓的100多人,执行的也有几十个,但就是这种这么严厉的刑法都控制不住,犯罪分子还是“前仆后继”。因为如果抓不住他,那么他骗税的成本和收益比,诱惑力实在太大了。潮汕案、远华案、金华案等等,可谓“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全国范围内虚开发票泛滥。后来我们还是从全世界没有先例的计算机管票上下工夫,总结了金税工程一期的经验教训,搞了金税工程二期以后,每个月报税交税的比例开始上升,到了2001年7月的时候,超过了98%,说明我们中国的税务局是能够管好增值税的。决策层不再考虑退回产品税的问题,以增值税分配为主体的分税制才最终站稳了。因此,从2001年以后才开始继续研究税制规范化,怎么改进税制的问题。(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2003年开始提出了两条改革的意见,第一条,先把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允许抵扣,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因为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购进先进设备,淘汰落后的,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如不允许抵扣,不是等于打击了技术改造嘛,当时这个说法被国务院接受了。第二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要合并,因为我们吸引外资是靠市场机制,不能再靠税收优惠来吸引了,而且国内企业税负那么重,发展确实有障碍,应该享受到国民待遇,所以这个也形成了共识。
这两个意见形成共识了,但是操作、推行的实践仍然有很多问题。搞消费型的增值税主要还是怕减少收入,因此2003年先从发改委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开始。当时担心减收太多,还只允许“增量抵扣”,只有今年增加的增值税才能用购买机器的税款抵扣,这是扭曲的消费型。然后第二步扩大到中部崛起的六个省的26个城市按照东北方案办,但是只限定在26个城市的城区,其他市县和这26个城区的郊区都不能抵扣,这就更加扭曲了消费型增值税。第三步西部大开发的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扭曲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了6年,中央2008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了,不再受税收增量和地区的限制。搞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把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成一个法,2003年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还有一种说法是两法合并是必要的,但是时机尚不成熟,还需要做更多的准备。这两种意见一直在争论不休。所以2003年提出两法合并,2007年人大审议才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2009年开始征收合并以后的所得税。外商的法定税负虽然上升了,但是有过渡期,几年之内上升部分可以退税,所以外商基本上在几年之内税负也没有变化,而内资企业税负都降下来了。机器设备税款全国实行抵扣,两法合并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这两个政策的效果都恰恰体现在2009年金融危机的时间段里,当时没有想过这两项改革是应对金融危机,但这个时间段正好和金融危机撞上了。因此,2009年很多上市公司的报表还看得过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两个政策性减税的效应正好体现出来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到2009年,花了17年才解决掉了两个,从税制上讲,遗留的最大问题就是营业税了。从那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营业税要改增值税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讲道理,没有争论,没有人反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的制度,它是一个很不好的税制,这个大家都有共识的。关键在于改这个营业税和原来说那两个政策的修改,难度和影响的面都不一样。增值税转型,只影响增值税的企业,它跟别的企业没有关系,而且只影响那些购买了机器设备的企业,如果今年不买机器设备,税负不变。所以影响面相对比较小。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税,因为当时所得税占的比重不大,同时,增值税转消费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核销坏账,都使内资企业利润增加,在相当程度上对冲所得税法定税负降低的减税因素,因此,影响面也有限。现在大概企业所得税占到了21%、22%的样子,个人所得税大概是6%到7%,加在一起是27%、28%,这个比重慢慢往上升。但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一样,这个政策如果推出的话,那对整个经济影响的范围,可以说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为什么?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基本的要求是减轻负担。因为营业税的缺点之一,就是重复征税,税负重。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专业化生产,越是大而全的,税负越轻。越是专业化程度分工很细的,水平很高的,税负反而重。你把某一个领域做的非常专,做的科技含量非常高,但是你是单独一个小的领域的一个企业,那么重复征税之后税负重。营业税使服务业的税负重于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它的这个弊端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个改的原则,就是减轻负担。这比1994年的改革,应该说制度环境宽松了一点,如要求税负保持不变,那更复杂了,增值税税率就不知道该定多少了。第二个是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上专业化,不利于提高技术含量。因为要追求大而全,越大而全负担越轻,越小而精,负担越重。营业税就是这么一个税制导向,所以很多企业都把本来应该单独搞一个企业的服务业,并到制造业里面。这样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就把服务业变成制造业了,服务业就少了一块,所以中国实际上服务业的比重比我们统计的比重要大。这影响了很多公司企业架构的设计。其实在制造业的企业里面,有很多包含了相当一部分成分的服务业,之所以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这样包含在内税负低,如独立经营,税负高。所以营业税对于企业集团化,怎么搞专业化,有这么一个导向的作用。所以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明确购进要扣除,没有重复征税。第三个很重要的是原来规定营业税出口不退税,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税是什么概念?退税政策是产品出口以后,不但销售不征税,购进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税款还要退给企业。营业税是什么概念?出口,不但购进的税不允许抵扣、不给退税,出口的这个服务还要征税。根据营业税的原则,国外买国内企业的服务,由于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国内,所以要收营业税。后来是哪个政策最先把出口不征税解决了?是文化体制改革里面的一条。翻译作品,外国委托国内翻译,国内翻译完了,用电脑传给国外了,免营业税。这是最早解决了营业税出口不征税的政策。当然在整个经济中占的份额很小。后来陆陆续续有一点免税了,比如说远洋货轮,你往境外运输,免税,类似这样的境外服务开始有点政策了。
但是免税和出口退税相差很大。免税只是免最后一个销售环节的税,购进的税,还由企业负担。出口退税,不但销售的税不征,购进的税全部退还。这两个政策力度差的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我们中国变成制造业大国了?为什么没有变成服务业大国?原因很多,但是制造业出口退税绝对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1994年不坚决的实行出口退税,中国制造业大国是形不成的。光靠这个不行,但是没有这个肯定不行。这个政策对于商品的出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的服务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跟我们服务出口不退税,甚至相当多的服务出口还要征税,有直接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制定的各项指标,经评估唯独两项没有完成计划,一个是节能减排,就是治理污染这部分,另一个没有完成的就是服务业发展,其他的都是超额完成。其中服务业没有完成,服务业应该增加的就业人数也就相应没有完成,这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结果。所以考虑十二五规划的时候,现行税制遗留的营改增这个大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十二五规划要求发展服务业,增加服务业就业,包括增加技术含量,我们服务业里面有很多科技开发的企业都算服务业,比如说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这都是服务业,都征营业税。所以,现在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要跟国家的大形势连在一起。
营业税改革,虽然议论了好几年,但是一直达不成共识,最大的问题还是一个收入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首先服务业要降低税负,服务业不降低税负,营业税改革没有意义,这是第一条。同时,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制造业也降低了税负。因为制造业增加了扣除的范围。原制造业购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改成增值税以后,购买服务时同样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那么就可以抵扣了。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但降低了服务业企业的税负,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话,那将是中国所有企业全面降低税负的一个措施。因为没有一个企业购进的全部都是商品,没有一点服务,不可能的,多多少少都会有服务的。如果营业税全部改到位了,原来购买服务的税款不能抵扣,现在可以抵扣了,无论多少,绝对是一个减轻负担的措施。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件事情,是一个全面减税的措施。难的是将要减多少税,地方政府财政以及相应中央财政能不能承受,最后确定的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这是一个需要非常慎重研究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服务业的营业税是地方的收入,而且是作为地方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收入上升的一个税种。改成增值税以后,一是基数下降了,收入减少了,地方能不能承受?增值税扣机器设备税款的时候,中央对地方减收的部分,给了15%的返还。营业税改增值税,地方减少的部分,中央不给上海补贴,其他地方中央给不给补贴?二是营业税是一个大税种,去年税收总收入10万亿,增值税4万亿,营业税收入规模1.4万亿,改成增值税后,是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原来营业税是地方税,上海改增值税以后,仍保留为地方税,其他地方也必然保留为地方税,但今后增值税不可能有两种分成办法,如果改成共享税,按75%、25%与中央分成,那么地方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有增量的税收没了,地方政府接受不接受?分税制要不要改?当然,这是今后的问题。
第三,还有一个一般不大注意到的问题是,提供服务的地方和购买服务的地方,在地方政府之间不是平衡的,一个地方对外提供的服务和购买其他地区的服务,这个量是不均等的。原来是营业税,这个不均等并不影响相邻地方之间的收入。现在改增值税了,凡是购买外面服务多的地方,它的收入就要减少。买外面服务少的地方,它卖出去多的地方,它收入就要增加。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是地方政府自己收入减少了,不仅是中央和当地的关系要考虑,地区之间也会产生新的不平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影响到所有政府的收入,因为每一级都有服务业,县里也有服务业,市里也有服务业。所以每级政府的收入都会受到影响,包括中央政府,这个影响除了本地影响,还有相邻的影响。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全面的,对政府收入的影响也是全面的,而且影响的数额大小,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可能是获益的,有的地方可能吃亏。具体数额有多少,不经过测算不知道,但是可以肯定地讲,一定有这个结果。
这样一项对企业、对政府影响面都这么宽的改革,方案难搞,出台不容易。实事求是说,财政部、税务局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讨论的多,形成共识很难。现在为什么出台了?为什么开始试点了?上海俞正声书记做了特殊的贡献的。对刚才的几个问题,首先是对减轻负担的问题,上海说就是要减轻负担,不减轻负担,上海服务业怎么发展?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以后不能寄托于制造业。最近上海宝钢不在本地扩大生产了,跑到湛江去建分厂,为什么?上海受到各方面资源的制约,再搞大规模的制造业,这个前景不行了,所以宝钢宁肯拿钱投到外地去搞。上海本身要发展服务业,服务业污染少,各种好处又多的很。但是营业税不改,上海的服务业发展不起来,这是一个必要条件。所以上海在2009年开始专门研究上海要想发展服务业,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应该怎么发展。他们讨论来讨论去,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上海真的下决心发展服务业,必须要解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别的东西不管怎么说,反正营业税不改增值税,上海的服务业发展不起来。其次对地方减收问题,上海表示自己承担,不要中央政府补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因为要想给企业减轻负担,如向中央财政要补贴,中央给不给补贴,给多少补贴,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决策,上海的改革就遥遥无期了。第三,这些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仍然作为地方收入,不要75%、25%,税收收入减少由上海自己负担。这几个决策都是上海做出来的。有了这几个决定,财政部也好,税务局也好,就没有任何理由说不同意上海搞营改增的试点。最后报到国务院,那么国务院就批准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上海先行试点的好处是什么?好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但是服务行业发展的速度加快。税基做大了,政府的收入实际上也不会减那么多。另外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上海给外地提供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地企业购买上海企业的服务,税款可以抵扣。没有营改增试点的地方,提供同样的服务,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同样的服务,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营业税,显然要选增值税的企业购买服务。那么上海先改征了增值税,其他地方的企业购买上海企业服务的需求量就会上升,其他地方对服务业的投资就会被吸引到上海来,上海试点半年,新增试点企业万户左右就是试点效果。而其他地方企业购买上海企业的服务,对企业有好处,可以抵扣税了,那个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了。苏州是第一个感觉到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影响到了苏州的经济和税收。有一部分苏州企业,本来是买苏州企业的服务,现在到上海去买上海的服务了,苏州服务业市场缩小了,本来购买服务的税款不能抵扣,要交税,但购买了上海的服务,就能抵扣税,苏州市的税收收入就冲掉了一块。
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按照业务部门的意见是不赞成按照地区来试点的,希望按照行业试点,选定行业全国推行,这样的话,行业内部没有区分,在哪儿买服务都一样,对市场影响小。但是全行业推不出去,所以还是刚才那句话,规范的做不成,不规范的也得做,不规范慢慢地扩大扩大就规范了。因此对上海要搞试点,应该坚决支持。结果上海1月1号试点,到了2、3月份,全国已经有10个地方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要求试点,这个速度,这个积极性,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得多。财政收入减收,上海的方案写的很清楚,减收的部分中央不给补贴,自己承担,但是有这么多地方有这个积极性,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正面的推动作用,已经被市委书记、市长、省委书记、省长们看到了,他们宁肯承担减收,都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把这项改革推出去。从这一点看,这方面的共识是非常强的。对于扩大试点的问题,李克强同志在上海讲过,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但是“十二五”期间完成是完成现在这个范围,还是整个营业税都完成?可以肯定,至少按照现在试点的范围,“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营业改增值税的事情是非常复杂的,如果十年之内把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部完成,就已经很快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上是给所有做投行业务或者做pe、vc业务的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机遇。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交营业税的企业改成交增值税了,整个市场的定价要跟着调整。举个例子,一个广告公司,广告收入100万现在交5万元的营业税,实际上广告公司收入95万元。现在改成增值税了,原来的合同要重新谈签。为什么呢?因为现在5万元营业税是含在100万元里的,叫价内税。改增值税后再给委托方开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是分离的。价是一个数,价外多少税,合起来是委托方要付的钱(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采用价和税合并定价方法时,按价款=含税价款÷(1+税率))。如果还是100万元,那么按10%的税率折算,价是91万元,增值税是9万元,这样委托方就获益了。为什么呢?委托方同样支付100万元,但其中包含的9万元增值税委托方还可以抵扣。原来委托方付广告公司100万元,广告公司交了5万的税,委托方没有任何其他的好处。现在虽然委托方还是付100万元,但是委托方凭增值税发票交税的时候可以少交9万元的税。对于广告公司来说,虽然收了100万元,但要交9万元的税,净收入是91万,比原来净收入95万元,减少了4万,委托方比原来多得了9万元。这实际上等于政府在这项改革中让出5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那么这一块利在购买双方应该怎么分配?这就是一个需要谈判的事。因为广告公司改缴增值税以后多缴纳了4万元的税款,委托方可以抵扣9万元,那么委托方付给广告公司价税合计104万元?广告公司不同意,因为剩下的5万元国家让利的好处委托方全得了。广告公司收入还是原来那么多,没有任何好处,委托方等于多得了5万。双方了解了政策就要分享这5万元。所以现在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很多企业双方都在重新谈合同。这样不但影响到进入营改增的服务企业,这些企业要考虑今后对外做生意应该怎么报价,怎么缴税。而且影响到购买这样服务的企业,虽然这些企业没有进入改革范围,但是改革也影响到了他们的利益。政府让这一块,想不想要,怎么分享?所以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除了营业税改革的企业本身,还包括与改革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这种相关营改增的测算工作。要测算怎么根据税率,扣除标准,怎么盈利,同时还要考虑,怎么能够跟对方谈。营改增以后的好处不仅是刚才说的减收那一块,还包括原来的购进是不能抵扣的,现在购进还可以抵扣一部分。对这些好处,算起来也是很麻烦的。企业要是有税务专业能力,那么该得多少利益,怎么得到的利益更大,就可以算出来。同样,企业要能够把交易对方算清楚了,那就有可能分享到更多的利益,但如果算不清楚,就得不到或者分享的少一点。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税务专业能力,就需要请有税务专业能力的人给你提供服务。
当前,不只是以上两项有非常现实的需求,而且还派生出很多其他方面的需求。比如说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有很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的是独立法人,有的是非独立法人,这个里面有一系列的机构之间的商务关系。举一个例子,原来深圳有一个制药企业,他要建一个研发中心,他就策划,研发中心怎么建?因为搞研发中心要雇人,要弄房子,要买设备,当然还要交税,开始想的就是投资单独设个研发中心。后来有税务筹划经验的专家说,这个不行,这样设立研发中心,本身研发中心要缴营业税,那所有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都存在。但如果把研发中心作为制药公司的内设的机构,这样购买的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就像再增加一个车间一样,不仅买的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其他很多消耗,比如说用电等,都可以抵扣,否则都不能抵扣。所以这个制药企业的研发中心就纳入到企业内部,没搞独立法人,得到了不少好处。但是深圳要是搞了营改增,现在的这个设计又要重新考虑了。一个企业,特别是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内部机构之间的商务联系是很复杂的,如果内部机构有一部分的业务活动进入了改革的范围,对这部分业务活动应该怎么来设计,它是独立还是不独立,怎么独立,资产如何重组,这一系列的问题就需要精心的测算。因为这里面的差额是相当大的,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是不能不考虑的。
我们正在面临一个改革的阶段性推进过程,这项改革不是一个小的政策调整,不是一个临时措施,而是一项长期要推进的改革,可能要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很多条件,但改革的方向是不会改变。这样这项改革跟相关企业的业务关系是很清楚的。对投行、pe、vc来说,客户属于或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与方案设计有关系,企业集团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有属于改革范围的,有不属于改革范围的,这些都会引起企业集团本身架构的重新设计的问题。引进资本投进去,然后上市、退出,这一系列的问题,这么大的利益的筹划问题,一定要算清楚。所以营改增这个事情,对市场经济影响的面是很大的,不是光影响到直接的服务业和直接的制造业,而且对于中介行业,包括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的这样的机构,投行、pe、vc这些,都必须掌握这个改革的内涵。只有能够对这个改革,对服务的对象整体上有一个把握,能够把改革的影响准确地测算出来,把其中各方面的利弊得失分析清楚,然后才能拿出一个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来。刚才我讲的只是一些很小的例子,实际上一个企业集团要比这个复杂的多,内部各种关系比这个复杂的多,因此最近一段时间,应该有一批专家对营改增这项改革,对不同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做非常深入的研究才行,这样才能保证为客户拿出质量最好的方案。
目前10个小行业就会引起如此巨额的税收利益,影响如此广泛的企业领域,这项改革在2015年前要完成,其他诸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通讯业、金融保险业等等行业也会陆续进入营改增范围。中国税制在至少10年以内将发生重大变革,企业界,包括实体企业和金融企业,也包括注册税务师行业,都面临重大挑战,也面临重大机遇。我们这项改革的成功能支撑中国经济继续高速、稳定发展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