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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篇一
一、目的二、受末位淘汰制度考核的人员
三、末位淘汰考核标准
四、被淘汰善后处理
一、为了达到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最大化的体现,销售部为公司创造最大的销售价值,将能力不足、不适应销售部工作、达不到销售业绩的员工调整出该队伍。对其他销售人员起到引以为戒的作用,使销售部保持积极向上的状态。
二、受末位淘汰制度考核的人员
销售部销售人员
三、末位淘汰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每3个月考核一次。
(二)考核内容
考勤,日常工作达到销售任务的销量
(三)淘汰细则
1、考核的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每3个月考核一次
2、考核具体涵盖日常考勤、日常工作,销售任务的排名,考核评分共计100分,三个类型方面,日常工作占15%,日常考勤占15%,销售任务占70%。
3、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每3个月考核一次。
例: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销售经理级销售主管将考核的结果评分,例会公布,将评分最低的销售人员调整出销售队伍。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篇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z君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a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z君没有在三十日前通知z君,违反了法定义务。通过对z君的考核,企业认定z君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建议离岗,予以辞退,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即z君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显然违反了此约定。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98条等规定判决:被告a企业辞退z君的行为,属无效行为;z君要求a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法不能成立。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a企业在制定、公布和具体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上,均严格履行了法律程序,也在员工中进行了广泛宣传;abc三级考核包括工作绩效、违规违纪、奉献精神等18项考核内容,具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制度对事不对人,也包括个人考核与领导考核,年终汇总评定abc三级人员,2002年终包括z君在内的十人被评定为c级,企业有权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制定的该制度也理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第二,原审法院认为在辞退z君之前企业没有依约进行培训或者转岗,但转岗培训须建立在可能的基础上,本案中z君文化水平较低,甚至不能识别油漆的各类型号,无法理解使用油漆《说明书》,既无岗可转,也难以培训。第三,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应辩证理解。劳动法也并未规定不提前30天,就导致符合辞退实质条件的辞退无效。没有提前30天通知,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但若据此就否定整个辞退行为无效,显然有违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a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度。z君二审庭审中辩称,单位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有指标的,自己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不应被辞退;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法律,操作过程也不能违反法律;纵使劳动者工作有些差错,依劳动合同应转岗或培训,突然决定就辞退本人工作,难以接受。最后,z君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恢复工作,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2003年9月2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a企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二审法院重申,z君虽在考核中被评为c级,不能胜任油漆工作,但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元月21日,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向z君发出予以辞退的书面通知,未能履行提前30日通知z君的义务,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辞退行为无效。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 方法。该制度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一种评分体系,不管学生绝对考分的多少,强制性的将一定百分比的人选列为不及格。如规定一个班级倒数5%的同学即为不及格,即使这最后5%的同学分数均在85分以上,也当属淘汰即“不及格”之列。末位淘汰制度,从九十年代初被引进到我国企业时起到目前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中大力推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末位淘汰”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职工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第25条四个款项、第26条三个款项详细规定了有关解聘企业职工之规定,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以“末位淘汰”来替代《劳动法》中规定的解聘条件是有悖法律精神的。“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处在“末位”的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如一个劳动者完成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定额,但其他人都超额完成,劳动者虽排在末位,但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第二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并不违反法律,相反是企业引进激励竞争机制的体现,企业需要这种理念,该制度应提倡且并不违反《劳动法》。优胜劣汰、奖勤罚懒,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的积极性。通过“末位淘汰”,保持企业的“活水”状态,既可有效地补员,又可发挥“鲇鱼效应”。《劳动法》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聘职工之规定,实质上就是暗许“末位淘汰”。这种“不能胜任”,只能通过具体的考核制度来确定,只能通过竞争来确定。将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正是为了企业更好的进步和发展。如果企业不是借口“末位淘汰”而硬性摊派下岗,而是根据公开、公平和完善的考核制度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在操作也没有采取较高的淘汰率等硬性指标,不能说违法。另根据 《劳动法》第25条第2、第3款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并认为《劳动法》对“末位淘汰”等具体制度没规定(以后也不可能规定)是法的概括性、稳定性、原则性之需要。但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可用“家法”加以完善: 末位淘汰考核标准客观、公正;惩罚、奖励兼备;以理服人、与法不悖;向全体员工公示,注意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阳光下操作,不定硬性淘汰指标。这样的“末位淘汰”制度无可非议。实践中,由于该制度在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共同的“末位”标准,片面性、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争议也较多。笔者拙见,最佳的解决方法还是依合同办事。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尽可能细一些。如果事先双方约定有“末位淘汰”的 终止条款,可依劳动合同办事。没有约定的,在本企业末位淘汰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还是要依照《劳动法》等法律办事。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之规定,企业都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不胜任工作处于末位而解除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其二,劳动者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其三,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此外,在程序上,还要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只有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方能解除。本案法院判决a企业辞退z君无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疑是正确的。冯其江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篇三
末位淘汰制度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在煤矿任何单位中,激励必不可少。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
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
人浮于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的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管理中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
能量化的尽量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不能细化的要尽量流程化、标准化。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企业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
核心问题。在企业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
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篇四
末位淘汰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
为完善公司用人机制,优化职工队伍结构,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组织领导
成立末位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1、组长:总经理。负责最终决策工作。
2、组员:财务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工作、综合考核工作。
四、末位淘汰的比例
末位淘汰比例:员工总数的5%,约为3人。
五、末位淘汰考核的程序
(一)基层员工
1、基层员工的评定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2、根据公司当月各部门绩效考核分值进行综合末位排名。
3、根据公司月度绩效考核分值进行综合末位排名。
4、当打分出现并列时,由考核小组及部门负责人确认淘汰人员。
第1页,共8页
(二)管理层员工
1、管理层员工的评定工作由基层员工与考核小组人员进行考核,其所占分数比例为各占50%。
2、将参照月度管理层考核标准及参数进行评测。
2、根据公司半及考核分值确定综合排名。
3、当打分出现并列时,由总经理确认淘汰人员
六、淘汰措施
(一)基层员工
凡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视个人表现,公司将对其采取留岗察看、停薪待岗、辞退等处理方式。
1、月度考核
(1)、留岗察看。连续两个月都在后三名的,留岗察看1个月,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分析落后原因。由部门负责人与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2)、停薪待岗。留岗查看后仍排在后三名,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不发工资,员工将在家进行自我反省和矫正培训(矫正培训资料由所在部门提供)。
(3)、辞退。在待岗期间,期满考核不合格,公司将对其作辞退处理。
2、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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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评定将根据各月度的平均考核分值进行评测,综合评分值后三名的员工,将进行停薪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不发工资,员工将在家进行自我反省和矫正培训(矫正培训资料由所在部门提供)。
(2)、辞退。在待岗期间,期满考核不合格,公司将对其作辞退处理。
(二)管理层员工
1、月度考核
(1)降薪处理。三个月为一期,三个月内综合排名垫底的将作降薪处理,(降薪将参考岗位工资的情况而定,)并对自己的不足进行自查自纠,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2、半考核
(1)降职处理。降薪处理后,通过月度考核综合排名仍是最后一名,将作降职处理。
(2)降职处理后将参照的基层员工的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七、其他
1、待岗期间或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不参与末位淘汰考核。
2、评议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议过程中不准拉帮结伙、打击报复、人为划线。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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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2、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页,共8页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篇五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人们对末位淘汰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它的实施大大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避免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不良状态;有人则认为末位淘汰制不符合人本管理的思想,容易造成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恶性情况。那么,末位淘汰制的科学评价什么呢?对于这种制度的出路又如何呢?笔者围绕这些问题,力求全面看待末位淘汰制,并对末位淘汰制这种制度的出路做了一些探讨。
一、从积极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有其积极作用: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在任何部门的工作中,激励必不可少。缺乏激励的单位是效率低下的单位,而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单位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了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
(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downsize)。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是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推动当前我国企业向前发展。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力成本阶段。企业认为员工是成本,缺乏对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多出效益,一味把员工工资压低,这种阶段是最原始的。第二阶段,人力资源阶段。企业逐渐认识到员工自觉干和被动干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开始重视培训,重视提高员工的能力。此阶段的企业会制定各种有关员工激励的制度,出台不同的考评办法。第三阶段,人力资本阶段。企业认识到要把人当做资产,实现资产增值。这时员工的革新能力和创造能力是最重要的。现在国内许多企业正在从第一阶段走向第二阶段,有的还没有走到。所以,目前实施末位淘汰制适应当前我国企业员工管理的现状,能够推动我国企业向前发展。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机关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在机关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臵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可见,末位淘汰制在推进我国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功不可没。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公司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机关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末位淘汰制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二、从消极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
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尽管末位淘汰制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会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也有它的负面效应: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二)从科学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欠科学。各个单位、部门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在同行业以同样的标准去评价员工,有的单位的末位可能是其他单位的首位或中上位,这正是“末位不末”,如果淘汰掉他们,即使招入新的员工,实际效果并不如以前,从这个角度说,末位淘汰制是欠科学的。相反,在总体水平不高的单位里,实际上“首位不首”,需要大刀阔斧的彻底更新换代,而此时末位淘汰制会起到保护这部分“首位不首”的人。从上可以看出,末位淘汰制有不科学因素存在。事实上,做工作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如果大家干的都很合格,或干的都非常优秀,那么还一定要去淘汰一部分是不科学的。
(三)从人格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有损人格尊严。这种制度的实施必然淘汰一部分人。而作为一项制度既然存在就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不可对抗一个制度。人的先天因素是不一样的,有的天生聪明一些,有的愚笨一些,有的情商高,有的情商低……,人和人是存在差别的,而这些先天的差别会反映在以后的工作成效中。再看后天因素,每个人的家庭教育、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各有特色,而这些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具体到每一项工作的成效出现后,有这个人对工作的敬业与否、方法科学与否的因素,但是前面提到的先天和后天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人和人总是有差别的,作为管理者必须正视这种差别,包容这种差别,给予员工机会。而末位淘汰制从人格的角度来讲,过于残酷,对人的尊严是一个挑战。尤其现在学校中也引入了末位淘汰制,这对于孩子的自尊心的刺激是不可忽视的,有可能会使孩子心理扭曲,影响一生。
(四)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的思想。现代管理崇尚“人本管理”。人本管理以尊重人性、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为宗旨,努力通过创造一种宽松、信任的外在环境而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团队精神、责任感、创新性,人本思想注重长远效应,而非短期效应。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势管理,主张通过内部员工的竞争从而严加管理,员工外在的环境是紧张的,在这种环境下员工的心理压力很大,每日惶惶不安,同事关系也很紧张,团队精神差,这种环境下的员工有一种被动感和被指使感,而且末位淘汰制一般是注重短期效应的,并不是很在乎人的长远发展和潜力发挥。可见,末位淘汰制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是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思想的。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就象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在看到一项制度的优越性时也应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的看待它和合理的应用它。
三、末位淘汰制的出路
以上对末位淘汰制的优劣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既看到了它的积极作用,又看到了它的消极作用。那么,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制度的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末位淘汰制的出路问题。一是用之但慎用,而是不用之而用其他替代。
(一)关于慎用末位淘汰制。鉴于末位淘汰制有优点也有缺点,所以用之应该慎之又慎。具体在实践的落实中应考虑具体单位是否具备适用的条件和环境,是否确定了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否建立了合理的补偿制度。首先,必须了解本单位所处的地位和水平。如果本单位人浮于事、人员过剩,管理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机制,那么实施末位淘汰制是适合的;而一个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人员精练、素质较高、机构简单、具有活
力和创造力,硬性的推行末位淘汰制度,被淘汰的员工有可能比同类企业优秀的员工相比还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造成的职位空缺是无法迅速的从人才市场得到补充,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这种企业就不适合适用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的应用是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的。具体到不同的岗位来讲,不同的岗位对末位淘汰制的适用也是不一样的,如销售岗位的业绩容易量化,较适合末位淘汰制,而研发岗位则不易量化,且这种创新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宽松的外部环境,因而就不大适合用末位淘汰制。其次,一旦决定适用末位淘汰制就必须设定一套非常科学而合理的指标体系。否则,考评的结果就不会科学,淘汰的人员就不正确,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发展。考评体系的制定需要单位有明确的目标管理制度和清晰的职位职责界定。如果目标不清楚,职责不明确,考核标准无法确定,那么也就无法进行考评,也就没有根据来评定谁是末位。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很难运作。再次,关于使用末位淘汰制后应该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末位淘汰制的一个缺点就是缺乏人性关怀,过于残酷,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实施末位淘汰制的同时实施一定的补偿制度,如对于被淘汰的员工提供培训机会,换岗另用等,使这种制度的消极作用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关于替代末位淘汰制。中国著名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王璞公布了北大纵横的竞争机制是“只公布最好的”。就是由客户、上级、同事三者打分,对公司成员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评出总分第一和单项第一的同事,加以公布和奖励。目的是把第一公布出来作为其他人的标杆学习目标,每名员工都相应找出了自己的不足,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其他同事的自尊心。公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只公布最好的”在这一点上做的比末位淘汰制要好的多。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应该说任何管理制度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都有一个适用的特定范围和阶段,不分条件、时间、范围地去套用,可能适得其反。“末位淘汰制”也好,“公布最好的”也好都不是管理者的最终目标,管理者是要通过该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案例回放]
某应用软件公司,现有员工200多人,是本行业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公司最近从一家美国著名的电气公司挖来一个人力资源副总监w君,担任本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w君来公司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管理上的改革方案,其中一项力度较大的措施是:实施未位淘汰法,将年终评估中最差的8%解雇。对此办法,公司老板n君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不该采用。n君觉得公司的员工普通表现很努力了,很难从中坪出最差的8%出来。如果强制划分8%出来,n君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给淘汰。但是,w君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中,末位淘汰法是一个核心内容,并且此方法在w君原来所在公司被运用得非常有效。n君不知如何是好?
[今日思考]
(1)结合本案例思考企业如何导入末位淘汰制?
[案例解析]
绩效考评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技略。w君之所以建议
采用“末位淘汰制”,是因为他认为这种方法在原来的企业已经被证实实施得很哎功,所以他认为在本企业也应该能成功,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管理上的任何技术都不会是解决所有企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运用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之可以照搬。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在原则上“末位淘汰制”对企业规模有要求。在一个组织中实施末位淘汰法是假设公司员工的素质和表现符合统计学中的所谓正态分布:大多数人表现是中等,表现很好和表现不好的人都是少数。这种分布在统计对象数量巨大的时候是成立的,但是,对一个只有200多人的公司来说,员工的表现不太可能符合正态分布。可能大多数表现很好,或者相反。正如n君所说,该公司员工的表现已经是很好了,并不存在所谓的表现很差的8%。既然这样,就不应该人为地硬性找出8%的“最差的”,把他们淘汰。
其次,“末位淘汰制”对行业特点是有要求的,进一步而言,它对所评定的工作内容的特点(包括技能要求、工作成果的可测量性等)是有要求的。所谓的“末位”,是对本组织来说的,当我们淘汰这批人以后,还要从外面招聘到同等数量的员工。通常,我们很难保证新招进来的人更合适。加上招聘成本,这种“换血”大多数是得不偿失的。比如n君的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公司中的人都要经过公司较长时间培养才能开始为公司作贡献。在公司外这种人才很少,不太可能像w君以前所在的制造业那样很容易找到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培训。所以,此方法不适合这家公司。
最后,“末位淘汰制”仅适用于一定阶段的人力资源现状,也就是说,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个特殊的员工群体。比如企业创业之初,管理上比较混乱,有的甚至连有关人力资源的规章制度都不健全,更谈不上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管理要讲适用不讲最佳,对于一些员工素质还不高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未尝不可。这种办法可以激励员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所以,实施“末位淘汰制”具体到每一个企业,是否有必要要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发展的规模:一般来说,小企业对这种需求弱于大的企业。主要原因在小企业易于管理;
2.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一般而言,垄断性行业的需求弱于竞争性行业。主要原因是缺乏竞争的压力和变革的动力;
3.企业的文化条件:在管理申崇尚“y理论”的企业,相对其他人性假设的企业,导人末位淘汰的需求较弱。主要原因在于强调的管理基础不一样,如日本的企业,强调的是团队的技能和合作,较少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末位淘汰,即将员工淘汰出企业,更多的是内部的岗位调配和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