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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篇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
二、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
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
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3、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
四、间接费
1、主副食运费补贴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
2、职工取暖补贴
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3、规费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五、利润
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开支的费用。
公路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篇二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是拟定施工方案,熟悉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取费项目和标准,熟悉设计图表和文字说明,做好现场调查,核对工程量,确定先进合理与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进行工程造价价格与费用计算,复核及审核,最后编写编制说明。
预算编制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与工程量计算有误
工程量是编制工程预算的基础数据资料,计算工程量是按照设计图纸上的几何尺寸计算工程数量,除设计图纸上已列工程量进行复核计算外,有些工程量如构造物的挖基支护与排水等,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都作了十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定额运用时没有仔细分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预算定额中路基工程的人工挖运土方,是以天然密实土为计量单位,包括挖松、装土、运送、卸除与空回全部工序。又如桥涵工程中砌筑工程,其工程量为砌体的实际体积,包括构成砌体的砂浆体积,其工程内容包括配、拌、运砂浆、砌筑、勾缝及砌体养生等。
路基工程预算编制时,应先分析路基土石方数量汇总表中挖方与填方数量有否考虑路槽体积,否则预算取数据时有误;路基土石方计量中未扣除利用方,全部考虑计价方有误;填方路段借土工程量计算不正确,因为填方是按压实方体积计算,借方开挖、运输是按天然密实方体积计算,定额运用时挖方数量、运输数量,需按填方压实数量分别乘下列说明中的系数取用。
2、预算编制时产生漏项或重复计价现象 当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数量计算不齐全时,就会发生漏项现象,如在路基填筑前预算未考虑清除表土、填前压实、土质台阶、整修边坡、整修路拱等项目,从而预算出来的路基工程造价偏低。
在编制桥梁工程预算时,常将桥涵工程中拌和场地平整、拌和设备安装与拆除、桥涵支架、现浇梁板的支架漏列。在套用定额时,必须注意设计图纸中常将某项工程量包含于另一项工程量内,如有些路基土石方数量汇总表中已将挖边沟、截水沟、土坑等挖方量计入,而在编制纵向排水工程时,又计价一次,这样造成重复计价现象。
又如软土地基处理中采用砂或碎石等材料作为垫层时,未扣减相应的路基填方数量,使路基填方造价与实际不符。桥涵工程定额中预制钢筋混凝土上部构造,如矩形板、空心板、连续板、少筋微弯板、预应力桁架梁、顶推预应力连续梁、桁架拱、刚架拱均已包括底模板、底座,而在编制上部构造预制时又计取底模板和预制构件底座、大型预制构件底座的费用。
3、桥涵挖基中干处与湿处开挖分不清楚
干处挖基是指无地面水及地下水位以上部分的土壤,而湿处挖基是指在施工水位以下部分的土壤。辨证预算时常常将水中项目一律列为“湿处或水中”,而时间在水中施工中,一旦采用围堰、筑岛填心施工,就不得按湿处定额计价了。
4、定额抽换与换算不明确
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定额抽换与换算:
1)、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标号或水泥标号、碎石规格与定额中所列情况不同时,可按基本定额中的配合比表进行抽算。
2)、水泥、石灰类稳定土基层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中所列配合比不同时,有关材料应进行换算。
3)、定额中片石与块石比例、i级钢筋与ⅱ级钢筋比例与设计不同时,定额数量进行调整。定额规定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标号水泥,不得调整定额数量。
在砌筑工程中对砂浆用途不了解造成定额抽换不明确。如浆砌块石实体式台、墙中,5号砂浆砌块石,设计为7.5号砂浆砌块石,仅需将5号水泥砂浆换为7.5号水泥砂浆,定额中10号水泥砂浆为勾缝用,不应换为7.5号水泥砂浆。
5、定额套用错误 路面工程预算中,各类稳定土基层、级配碎石、级配砾石路面的压实厚度为15cm,填隙碎石一层的压实厚度为12cm,垫层和其他种类的基层压实厚度为20cm,面层的压实厚度为15cm以内,拖拉机、平地机和压路机台班数量按定额数量计算。如果超过以上压实厚度进行分层拌和、碾压时,拖拉机、平地机和压路机台班数量×2,人工工日每1000m2增加3.0工日。在编制路面结构预算时,产生套用定额错误。
6、漏乘定额中规定系数
压路机台班当低等级公路设计为单车道路面宽度时,两轮光轮压路机乘以1.14系数、三轮光轮压路机乘以1.33系数、轮胎式压路机和振动压路机乘以1.29系数。
半填半挖路槽时,人工工日乘以0.8系数。
装载机装土方如需推土机配合推松、集土时,其人工工日、推土机台班数量应按“推土机推运土方”第一个20m的定额乘以0.8系数计算。
挖掘机挖土方不需装车时,应乘以0.87系数。
推土机推除草皮,如不采用人工割草,草与草皮一起推除时,定额乘以1.1系数。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方时,铲运机台班数量乘以0.7系数。
正确编制公路工程预算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是一个细致复杂的计算过程,如何确保公路工程预算的编制质量,达到合理计算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因此,合理、正确的编制预算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
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并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力求更客观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编制预算时能更准确地套用有关定额,使确定的有关综合费率更加合理。
2、熟悉与理解编制办法及预算定额
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是公路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办法对预算编制的各个程序和步骤、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必须熟悉、理解与严格遵照执行。
预算定额对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都作了详尽的描述,章节总说明、说明对该章节如何计算工程数量,如何套用,如何调整,亦作了详细的说明,套用定额前须仔细阅读,推敲理解。
3、读懂图纸与正确计算有用的工程量
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依据,编制预算必须读懂图纸,认真核对工程数量。熟悉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顺序依次计算工程数量,做到不重不漏。最后填写好工程量清单,以备查用。
4、正确计算有关的综合费率
注意收集有关工程的政策、法规、造价信息及地方政府的政策等其他有关资料。如浙江省交通厅浙交[1996]478号通知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有关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资料。
主副食品运距的调查,了解粮食、燃料、蔬菜、水的供应情况及其平均运距。根据编制办法与有关资料,按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正确计算有关的综合费率。
5、合理确定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单价
应对材料价格的现场调查,了解材料的产地、产量、规格、运输方式、运距、装卸费等,明确各种材料的供应地点和供应范围,计算材料运杂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以最经济的材料价格,编制最合理的工程预算。
对于自采材料和自办运输,可套用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计算。
6、如实编写编制说明
预算的编制说明是预算工作的小结,也是为预算审查提供了纲令性文件,因此编制说明应写好以下几点:
(1)施工组织方案;
(2)采用定额的调整及综合费率,施工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税金的费率等;(3)材料预算单价的确定;
(4)预算金额,人工、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等材料用量。最后
公路工程预算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手段,是实行基本建设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结算的依据,也是对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和统计工程进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应尽可能地将预算编制正确合理。
公路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篇三
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
豫交计〔2008〕38号
厅直属各单位,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 〔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结合河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编制概预算时,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三、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及豫交计〔1996〕4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报价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
河南省交通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篇四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交建发[2008]212号
各市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按《新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采用统一的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为45.59元/工日。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10%;工伤保险费1%。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及时反馈。
八、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交通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公路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篇五
重庆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日期:2009-11-29 中国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网 [网络课堂] [考试用书] [在线考试] [在线问答]
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96编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庆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采用附表一规定的费率编制概、预算。附表上未作规定的费率,发生此项费用时其费率按部颁费率计列。
二、在施工企业尚未确定,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与公路技术等级相匹配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费率标准,一般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二级公路采用二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工程等,采用三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四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低等级路面工程等,采用四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人工工资单价:
1.基本工资:按部颁《96编制办法》中表3-2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补充五类地区月工资为225元)。
2.工资性津贴:重庆市为35.20元/月,其余地区为30元/月,交通补贴重庆市区为15.93元/月,其作地区为6元/月。
跨不同工资类区的路线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采取各不同类区所占里程比重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各区、市、地、县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二。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养路大中修工程和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设字[1996]126号通知精神,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1.凡在1996年7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部颁《92编制办法》及原补充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在1996年7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7月1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颁《96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3.凡在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执行,不再进行调整。注:原川交基(1993)21号文发布的《有关费率补充规定》及川交工定(92)048号文发布的《我省各地人工工资单价》和(96)川交函建字第224号发布的《调整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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