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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填空题篇一
照片类型:如有照片,请注明“效果图”或“实景图”
首付:如有首付概念,请注明“按揭银行名称以及年限和贷款百分比” 广告忠告语:本广告仅供参考 广告中具体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禁用广告用语
升值潜力大,升值空间大、高回报、回报率高、投资回报高、保底回报 稳健收益 顶级、最佳、绝佳、极品、至尊、楼王、绝版、唯
一、无敌、独一无
二、仅此一套、超级、超、首、最、奢侈、××王、第一法租地段、老法租界不可复制(租界概念)、豪宅、风水好,风水宝地、贵族式华宅 ●五大“不能”
◇不能出现繁体字 ◇面积,需标清:建筑面积 ◇价格不能写“××万元起” 正确:“××万-××万”或“××万” ◇不能以时间表示距离 ◇不能写地铁
正确:轨道交通,并须注明“几号线” ◇面积不能写平方
正确:平方米或m2 广告警示语标注文字大小,不能小于正文文字最小字号。
新广告法正文部分: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极限用语包括哪些?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广告法填空题篇二
新《广告法》之房地产广告
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最大变化体现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的四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解读一: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买房值不值,不能说准数“ 错误说法示意:
150%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5年稳定收益50%…… 解读二: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距离远不远,不能说时间“ 错误说法示意:
5分钟到达市中心、步行3分钟享5大商业中心、3分钟自由切换繁华与静谧…… 解读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价格有多少,不能不明确“ 错误说法示意:
首付5万起、均价8000起、特价房6000起、价格你来定……
解读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该条规定可解读为“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嘘“
(一)规划中或建设中的配套,不能用作广告宣传(开发商有自主决定权的配套除外)
(二)禁止使用极限词语,诸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席、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对于使用极限词语的广告,最低罚款20万)
除以上四项外,《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还规定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关于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对项目情况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另外,新修订的《广告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做广告,也不能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做广告;
广告法填空题篇三
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2915
一、现状
在当今中国,对于““山寨明星””现象的规制尽管并非“无法可依”,但也应当承认,现行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是“不充分、不周延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而被其视为代言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回答,于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些人认为山寨代言人参与广告的行为就是广告经营行为,并且从中受益,无需担当法律责任。有些人则认为“山寨明星”们出于营利目的,故意模仿明星的穿着打扮和行为举止,无论是否直接利用明星的“名号”,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混淆,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已成为共同侵权人,应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针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本文试从构成“山寨明星”这种广告活动的中的“山寨明星”、广告主、广告公司、消费者四个方面入手,进而解答该问题。
二、广告三主体与问题解决
(一)山寨明星
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四个要件的要求分析,山寨名人代言商业广告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代言人应该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具有违法性。《广告法》第38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山寨名人代言广告损害了其所模仿的名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名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对于所模仿的名人以及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实际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现实利益的损失。
在确定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与所模仿的名人或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规则。在侵害所模仿的名人的人格权时,确认所模仿的名人市场价值减损与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直接因果关系规则。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属于多因一果侵权情况,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被模仿的名人起诉的侵权责任,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主要过错形式是故意。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应当是过失。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5]确定其是否违反该注意义务,应该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危险或者侵害的严重性;代言人的获利情况;防范避免损害发生的负担情况;代言人在广告中的主观意思表示。结论是,如果山寨名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所代言的广告是“山寨式”的、“李鬼式”的,仍然参与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那么其就具有主观过错。
(二)企业主
对照商家的行为,虽然商家有意让“山寨明星”模仿明星的发型、衣着、动作,甚至神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牌明星代言,但毕竟“人有相似”,而每个人都有一张脸。肖像权作为具体的人格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不能因为长的像明星而不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肖像权。故而,只要经本人同意,普通人也可以允许他人出于营利目的而有偿或无偿的使用自身的肖像。
商家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有序。当山寨产品、山寨明星的进入,开始影响社会的正常生活消费和交易时,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虽说法律是滞后的,对于“山寨产品”、“山寨明星”这一新生事物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规范,也无判例可借鉴,但并不表示它就一定能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商家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没有触犯民法,但并不表示法律对它就真的束手无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一加一”的双倍赔偿。
一个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必须在公平、有序、健康的规则下竞争,而我们需要一个公平、文明的消费环境,像商家这种大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严重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企业用山寨明星做代言可能会伤害公司品牌,存在一定风险。
(三)广告公司
有观点认为,山寨明星从包装到推出的整个过程中,最受益的一方不是企业,也不是山寨明星本人,而是包装山寨明星的网络公司或广告公司。”张律师说,“山寨明星处在整个产业链的下游,他们分得的利润取决于包装他们的广告公司,而企业起用山寨明星又存在风险,所以获益最大的实际上是对山寨明星进行包装的广告公司。山寨明星代言存在的侵权隐患是可以规避的,如果山寨明星在代言时用的是自己的名字,或者其他艺名或化名,那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没有引起误会的行为发生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山寨明星在头像上做修饰,让他和真正的明星更加相像,或者在对山寨明星进行标注时,写成„山寨版某某某‟,但是„山寨版‟三个字写得很小,某某明星的名字又写得很大,引起消费者的误会,那就构成了侵权。”
广告公司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法律,不要投机取巧。
(四)消费者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
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消费者的“支持”是离不开的。消费者要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职能,不能纵容该现象的泛滥。
三、道德的补助
除了上述三个主体的分析,道德是在法律植物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三者都应该流有道德的血液。法律与道德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有时候个人的良心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时期,而在另一时期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必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据准则适用法律,做出评价而已,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并非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道德的强制力,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义务。
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我国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广告法填空题篇四
中国最新广告法全文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2016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填空题篇五
《广告法》、《省广告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c)起施行。
a、2007年9月28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7月1日
2、(c)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各级工商部门
3、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d)举报。
a、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广告审查机关 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
4、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a)。
a、出处 b、配方 c、技术参数 d、工艺流程
5、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a)批准范围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a、国家卫生主管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医疗器械广告中可以表述以下真实情况:(d)。
a、治愈率 b、有效率 c、获奖情况 d、研制单位
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b)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a、一 b、三 c、五 d、七
8、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c)电子邮件。
a、各类 b、广告 c、商业广告类 d、公益广告类
9、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发布(a)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a、三 b、五 c、七 d、十
10、农药广告中必须标明的内容包括(a)。a、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b、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c、农药登记证号 d、农药产品标准号
1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年 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a)。
a、三 b、五 c、十 d、二十
12、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 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
告审查机关应当在(b)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a、五日 b、五个工作日 c、七日 d、七个工作日
13、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d)。a、扣押 b、封存 c、责令当事人不得转移 d、先行登记保存
14、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c)。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日
15、医疗广告包括(a)。
a、医疗机构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广告 b、医疗器械广告 c、治疗性药品广告 d、医疗设备广告
16、食品广告不包括(c)。a、饮料广告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的广告 c、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广告 d、食品原料广告
17、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广告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b)。
a、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广告审查机关
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8、广告协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b)工作。a、发布各类广告 b、发布广告警示 c、立案查处违法广告 d、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9、发布烟草广告的程序要求(c)。a、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发布 b、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批准方可发布
c、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发布 d、对于真实、合法的烟草广告可自行审查、自行发布 20、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业广告,应当具有(d)。a、出产国卫生许可证 b、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c、酒类生产许可证
d、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2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d)。
a、每套 b、每平方米
c、每户 d、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2、房地产广告涉及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要求(c)。
a、标明装修标准和材料情况 b、标明实际装修价格
c、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d、标明装修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23、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应具备和提供(a)。a、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b、国家财政部出具的批准文件 c、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d、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4、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即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应符合以下程序(b)。
a、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
b、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c、可以不经审批,直接发布 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发布
25、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b)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a、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b、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卫生行政部门
26、在我国,广告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是(a)。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新闻出版署
c、国家广电总局 d、中共中央宣传部
28、现代广告事业的首要原则(d)。
a、思想性原则 b、政策性原则项 c、准确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始正式实施的时间是(b)。a、1949年10月1日 b、1995年2月1日 c、1996年1月1日 d、1997年7月1日
30、甲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乙省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广告的审查机关是(a)。
a、甲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b、乙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c、甲省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d、乙省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31、关于广告与竞争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比较性广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有用的讯息,给消费者更多的评判、比较、选择权
b、由于小企业或新企业无法与大公司庞大的广告费用相抗衡,所以广告限制了竞争
c、广告在促进企业间开展竞争和保护竞争等方面都发挥着作用 d、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对比较性广告采取了一定的限制
32、下列关于广告的定义说法错误的是(d)a、从宣传角度来看,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 b、从营销的角度来看,广告是营销的尖兵 c、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广告是说服的艺术
d、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广告创造真实
33、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广告管理法规是(a)a、《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b、《广告管理条例》 c、《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d、《广告法》
34、广告审查的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a)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5、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d)a、以1/2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更正广告 b、以1/2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更正广告 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36、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别,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b)a、5% b、10% c、15% d、20%
37、广告应具有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别其为(c)
a、商品 b、服务 c、广告 d、宣传
3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b)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治疗肝炎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治皮肤病药品 d、进口药品
3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b)广告内容。
a、阅读 b、核实 c、校对 d、审查 40、新闻单位不以(b)形式刊登广告
a、文字 b、新闻报道 c、图案 d、音乐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d)。a、广告主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b、广告经营者在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c、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d、以上三者都是
4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c)。a、标明专利号 b、标明专利种类 c、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d、标明专利正在申请中
43、烟草广告禁止在(d)上发布。
a、广播 b、电影 c、电视 d、广播、电影、电视、报刊
4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b)的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5、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品种和(c)。
a、规格 b、质量 c、数量 d、价格
46、《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b),到期后仍需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47、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者改正,处以(a)的罚款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
48、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b)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a、1倍以上3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3倍以下 d、5倍以下
49、(c)是广告存在的基础。
a、合理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有效性
50、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a)的罚款。a、1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下 c、1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51、广告语(b)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a、“某巧克力,只给最爱的人” b、“走走看看,首选某家具”
c、“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某产品全国销量第一”
d、“欢迎杭州顶级模特某某某来现场表演”
52、“罚款”是广告违法主体承担的一种(a)。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和刑事责任
53、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b)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54、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b)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a、合格证 b、说明书 c、专家意见 d、审查意见
55、(a)、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药品 c、医疗器械 d、烟草制品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a)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d)起施行。a、10月27日 b、11月27日 c、1月1日 d、2月1日
2、商业广告有(abcd)要素。
a、面向受众 b、通过一定的媒介
c、介绍商品或者服务 d、付费
3、以下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abcd)。
a、军队特需药品 b、批准试生产的药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广告不得损害(bc)的身心健康。
a、老年人 b、未成年人 c、残疾人 d、外国人
6、广告活动的主体有(bcd)。
a、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发布者
7、广告监督管理内容包括(ad)。a、制订并监督实行广告准则 b、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 c、提供广告业务的咨询服务 d、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
9、下列属户外广告管理的是(ac)。
a、广场上的霓虹灯广告 b、公共汽车内的张贴广告 c、地铁车身上的广告 d、商场内悬挂的广告
10、实践中,判断某一虚假广告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bcdef)。a、多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b、使其他经营者蒙受重大损失 c、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
d、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11、传统的广告媒体包括(acd)
a、报纸 b、霓虹灯 c、杂志 d、电视
12、广告行业自律主要有以下特点(acd)a.自愿性 b.强制性 c.广泛性 d.灵活性
18、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哪些广告监督管理职能?(abcd)a.立法和法规解释 b.广告经营登记 c.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d.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了下列哪些内容?(abcd)a、指导思想 b、广告准则 c、广告活动 d、广告审查
2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ab)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a、直接介绍 b、间接介绍 c、自我介绍 d、通过新闻报道形式介绍
2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cd)消费者。a、歧视 b、不利于 c、欺骗 d、误导
23、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bcd)。a、民歌 b、国徽 c、国歌 d、国旗 24.在广告中使用下列(ab)画像属于迷信,应当禁止发布。a、观世音菩萨 b、弥勒佛 c、孔子 d、老子 25.广告中对服务的(abcd)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a、内容 b、形式 c、质量 d、价格
26.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含义是(abcd)。a、直接贬低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b、间接贬低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c、直接贬低非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d、间接贬低非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7.发布药品广告时必须同时标明(abcd)。a、药品的通用名称 b、忠告语
c、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d、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28.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abcd)等内容。a、安全无毒副作用 b、毒副作用小 c、天然
d、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
29.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
学、考试等需要,能够(abcd)内容。a、帮助提高成绩 b、使精力旺盛 c、增强竞争力 d、增高、益智等
30.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abcd)内容。
a、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b、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c、“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d、“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三、是非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 ”,错误的在括号里划“×”)
1、某化妆品广告宣称:“今年二十,明年十八”,应以虚假广告认定。(×)
2、企业为了宣传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往往在某地发生自然灾害后对其新产品进行“义卖”活动,不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3、有家商店皮鞋广告宣称“买一送一”,令人误解为买一双皮鞋另赠一双皮鞋,但实际上是买一双皮鞋另赠一付鞋垫,这则广告是虚假广告。(×)
4、通过诽谤、诋毁同业竞争对手的新产品或者服务而未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是虚假广告。(√)
5、单纯的招聘启事不是商业广告,但在招聘启事中宣传本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商品及服务的,应属于商业广告。(√)
6、按广告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广告。(×)
7、广告活动的主体就是广告主。(×)
8、《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各类商业广告。(√)
9、广告发布者,包括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0、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违法广告,主要是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11、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12、广告法规定了毒性药品等不得做广告,并不得生产。(×)
13、所有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15、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构会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16.在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收费栏目中,如果媒介单位对所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信息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不应认定为广告。(×)
17.“极品”两字与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含义不同,可以在广告中使用。(×)
18.性生活产品无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这类产品既可以生产、销售,也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19.电视台、广播电台可以在7:00—22:00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20.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
四、简答题
(一)依《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含有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
1、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2、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3、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二)简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哪些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答:
1、通讯
2、评论
3、消息
4、人物专访
5、专家访谈
6、纪实报道
7、专家咨询
(三)《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按规定程序可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2、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4、要求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五、案例分析题
康建医疗部系一从事企业化经营的医疗机构,其精心伪造了一系列证明文件,并明确告知一个体户李某(营业执照中无广告经营项目),请其代为撰写了一则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s晚报社经严格的书面审查后,未发现任何问题,即予以刊登。康健医疗部向李某支付2800元劳务费,向s晚报社支付了5000元广告费。李某撰稿后委托某复印中心采用电脑排版支付了300元。一患者根据该广告的介绍前往治疗,被采用广告中所述的实际上不科学的诊疗方法误诊,造成病情延误。该患者遂诉至法院要求康健医疗部、李某和s晚报社共同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本案中违法者有非法所得的,分别是多少?为什么?
2、该患者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仅李某有非法所得,其金额为2800元。因为李某代康健医疗部撰写广告并收取劳务费的行为属于广告经营行为,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个人,非法承办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即其所收取的2800元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2、该患者要求康健医疗部和李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康健医疗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李某)明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该患者要求s晚报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因为根据案情可知,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已经进行了严格的书面审查,并不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