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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篇一
单位名称:*********公司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八、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十、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报告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公司符合该文件中重点扶持产业结构调整对象的要求。唐山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属于有限公司,公司现有职工30人,2011年营业额530.05万元,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属于小型企业。公司承担的“年修复4500台电机项目”是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经过公司领导及技术人员研究论证,取得可行性报告后决定上马的。项目主要针对各种高能耗的大型电机、高压电机、直流电机,致力于’通过改造电机内部电压、电极、功率因数补偿、材质等因素而降低电机使用能耗”的研发工作。项目落成后,预计生产新型电机和改造高能耗电机的能力将达到225万kw年,此项目的落成能有效促进我市乃至全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项目预计投资2922.1万元,项目落成后,预计年收入1232.14万元,利税796.26万,增加就业岗位70人。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电机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该项目能为这些企业提供电机节能技术改造,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贡献。项目于2011年6月启动,占地面积13333㎡。目前已建成研发车间一座,在建研发楼一座,还将建设成品车间一座,总建筑面积10829㎡,整体项目预计2012年年底完工。现已购置动平衡机、电机耐压试验系统、质量检测系统、大型车床、天车等设备,建成投将购置真空浸漆设备、电机生产线等设备。项目所需的研发材料已经准备完成,研发人员已经就绪,研发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目前已完成投资近1000万元,今年计划投资1700万,目前企业自筹1500万,仍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确保该项节能减排工作的迅速展开,特请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为 盼!
唐山市********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八、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声 明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我公司拟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唐山市********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篇二
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2017年11月
目 录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创造税收、促进创新等发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一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结合青岛市实际,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为及时掌握政策实施以来预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结果,以及财政支出与政策效果的相称性,为继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自2017年7月21日至11月30日,青岛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对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管理的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了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支出政策概况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困难重重。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一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明确提出:“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随后,青岛市配套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多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青岛市的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支出政策也在不断丰富、调整、优化,2014年以后,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产业园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青经信字„2014‟5号)、•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工作资金管理规定‣(青经信发„2014‟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青经信发„2015‟2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5‟40号)等政策。
(二)评价范围说明
金。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中小企业发展局是青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指导中小企业发展,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整体绩效目标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支出政策明细
为便于认知、评价,评价小组将三年来的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按资金用途和支出性质,大致分为三大类:改善融资环境类(以下简称,融资环境类)、完善服务体系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类)和扶持转型升级类(以下简称,转型升级类)。
(一)融资环境类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青经信发„2015‟2号)。
(2)绩效目标
更多、更好地进入到小微实体企业。每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幅不低于5%,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88%。
(3)项目内容 ①补偿对象
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一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以分行、法人机构为单位)。
②补偿金核定
根据补偿对象每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0.5%。具体比例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根据补偿对象每对10个实体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情况确定。风险补偿金应重点突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个行业。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贷款是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依据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③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对象处臵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补偿对象启用风险补偿金时,可在核定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内,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转交青岛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不良贷款臵换事宜。
④实施情况
2014~2016年累计为54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15130万元,委托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累计臵换银行不良资产并据实兑现5962.5万元。其中:2014年核拨18家,金额3970万元,兑现2007.7万元;2015年核拨18家,金额5978万元,兑现2851万元;2016年核拨18家,金额5182万元,兑现1103.8万元。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1‟14号)(青经信字„2011‟68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绩效目标
发挥担保补助政策增信和分担风险的作用,调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农户担保业务的积极性。2013年撬动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农户担保融资额200亿元;2014年撬动担保融资额150亿元;2015年撬动担保融资额60亿元。
(3)项目内容 ①补助对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发生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②补助方式及额度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5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笔贷款担保额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包括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和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等。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已获得工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不再申报市级资金补助。
(4)实施情况
我市没有符合补助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因此补助对象仅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机构。2014~2016年累计对39家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补助金额总计2798万元。其中:2014年补助15家,金额1014万元;2015年补助17家,金额1019万元;2016年补助7家,金额765万元。
3.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1)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关于鼓励开展政策扶持性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56号)。
(2)绩效目标
为中小微企业接续流动资金贷款,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政策性贷款周转金服务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14年撬动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60亿元,服务企业700家(次);2015年撬动70亿元,服务企业500家(次)。
(3)项目内容 ①补助对象
周转金业务占其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周转金使用天数不超过1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0.5%;使用天数不超过2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0%;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5%。
②补助标准
2014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2天以上的贷款周转金业务,从第三天开始按周转金额0.1%/天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3%。每家企业补助的贷款周转金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贷款周转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具体支付小微企业。
2015年起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周转金服务机构和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均按不超过周转金额的0.1%给予补助。
(4)实施情况
2014~2015年累计为302家中小微企业提供342笔周转金,周转金额19.81亿元,发放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441万元。其中:2014年为218家中小微企业提供251笔周转金,金额14.19亿元,发放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330万元;2015年为84家中小微企业提供91笔周转金,金额5.62亿元,发放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111万元。2015年市政府出资设立了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专项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周转服务,自2016年起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停止实施。
4.免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补助(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
(2)绩效目标
实施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每年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低于300家。
(3)项目内容
对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免费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助贷)业务,按照每户被评企业上末资产总额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被评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
(4)实施情况
2014年共有3家机构申请信用评级补助,提交符合条件的评级企业及其信用评级(助贷)报告359份,补助金额109万元。该项目因2014绩效评价结果效果一般,自2015年起停止实施。
5.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补助(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9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金组字„2016‟3号)。
(2)绩效目标
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引导企业实施规范管理,迈入健康发展轨道,拓宽企业融资新渠道。
(3)项目内容 ①补助对象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②补助标准
2014年:补助标准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9号),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共同分担。
(4)实施情况
2014~2016年累计有242家中小企业挂牌,其中有218家符合补助条件的的企业获得补助,市本级财政实际发放补助资金3945万元。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免费反担保注资扶持(1)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
(2)绩效目标
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批量化”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3)项目内容
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
(4)实施情况
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为3家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1.2亿元提供了免费反担保服务,债券存续期3年,涉及反担保额3.6亿元,市财政累计向市担保中心注资360万元。
7.融资租赁业务补助(1)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12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
(2)绩效目标
引导小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难、设备更新难的问题,拓宽企业多元融资的新渠道。
(3)项目内容
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
(4)实施情况
2014~2015年累计对43家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总计409万元。据介绍,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补助额度小,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因此,该项目自2016年起停止实施。
(二)转型升级类 1.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补助(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
(2)绩效目标
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确定的“7+6”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60万元。
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汽车、船舶海工、轨道交通装备等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进行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我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之间实施的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4)实施情况
该项目自2016年起实施。2016年共对82家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总计2431.39万元;共对3家中小企业的产业链配套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总计99.05万元。
(三)服务体系类
(青经信字„2014‟5号)。
(2)绩效目标
进一步促进小企业产业园建设,为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载体。到“十二五”末,依托全市主要工业功能区和重点小城镇,力争建成小企业园12处以上,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整合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30处以上,总建筑面积55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年均增长15%以上;入园(基地)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3)项目内容 ①建设标准
小企业产业园标准:
产业集聚。主要面向制造类小微企业,入园企业产业类型相同或相近,符合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和区市产业规划。
资源集约。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机械制造类除外),园区围墙、水、电、汽、路网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原则上各市园区占地不小于100亩,其他园区占地不小于50亩;小型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80%;轻工类企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其他产业(含机械制造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1;亩均投资强度不小于200万元。
提供金融、商务代理、物业管理、工艺协作、检验检测、采购物流等服务。
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创业基地的经营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财务管理和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可为初创企业提供厂房、场地及创业服务。
②申报资格
达到建设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小企业产业园给予股权投资扶持。列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试点单位或重点培育小企业产业园;小企业产业园一期主体建设完成50%以上;小企业产业园中至少有1个企业建成投产;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小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具备到期收购退出股权能力。
③股权投资扶持额度
对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小企业产业园,根据园区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按照标准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的园区开发运营单位给予股权投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占控股地位。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依法处臵相关担保物,追缴投资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缴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小企业产业园建设股权投资专项基金,继续用于其他小企业产业园股权投资建设。
(4)实施情况
2014年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股权投资项目数量为2个,分别是青岛国际服装产业城股权投资200万元和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股权投资190万元。因采取股权投资形式涉及其他企业参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抵押问题,投资路径不畅,因此该项目2015~2016年未予实施。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是市经信委下属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借助“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面向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技术、融资、培训、信息化、电子商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服务。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按照560万元补助基数拨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运维费用,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运转支出。
(2)实施情况
2014~2016年累计拨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运维经费1680万元。2017年起,该中心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经费(1)资金用途
①监测直报企业信息采集费用。对于通过运行监测平台及时报送有效数据的监测直报企业,按50元/月/户支付信息采集费用,主要用于监测直报企业信息采集、上报工作人员的补助。
②监测运行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各区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监测运行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培训、会议、资料、催报短信、办公用品等费用。
(2)实施情况
2014~2016年累计拨付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经费100.24万元。其中:2014年拨付74.18万元,2016年拨付26.06万元。
4.中小企业教育培训、管理诊断经费(1)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教育培训、管理诊断等工作。(2)实施情况
2014~2016年累计拨付中小企业教育培训经费440万元,其中:2014年拨付130万元,2015年拨付180万元,2016年拨付130万元。
2015年另有小微企业电商应用管理诊断资金200万元,已实际支出156.82万元;小微企业管理指导培训经费100万元。
该项目主要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各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展,参展结束后对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和设计制作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50%。
(2)实施情况
2015年用于“青岛名牌神州行”招展及参展企业展位租用、特装搭建和设计制作等相关费用35万元,工信部中小企业展览会展位费、特装费和组展费15万元。2016年用于小微企业市场开拓资金120万元。
6.政府购买中小企业服务经费
该项目2016年预算未予执行。预算指标调剂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57万元。
三、绩效评价结果
(一)政策整体评价结果
结合实地抽查、现场座谈及问卷调查情况,对照•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2016年支出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小组认为: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支出政策结构较为合理、目标较为明确、执行效率较高、执行效果良好,局部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个别支出政策还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二)政策分项评价结果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该政策能够提升银行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从源头上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多、更好地进入到小微实体企业,但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使用方式需要调整优化。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
该政策能够发挥增信和分担风险的作用,调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农户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但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并享受补助政策的担保公司较少。2016年仅有7家担保公司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占股公司5家,民营担保公司仅有2家。
3.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
该政策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接续流动资金贷款,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政策性贷款周转金服务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由投融资机构向中小微企业转拨补助资金易产生拨付不及时的问题,影响政策执行效率。该项目目前已调整为转贷引导基金。
4.免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补助
该政策能够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但由于各评级机构出具的报告良莠不齐、各银行对信用评级报告的认可度较低等问题,助贷效果一般。
5.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补助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免费反担保注资扶持
该政策能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批量化”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但三年来符合扶持条件的只有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一家,且仅有一笔补贴业务,政策实际受益群体较小。
7.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该政策能够引导小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难、设备更新难的问题。但政策缺乏持续性,2016年起已停止实施。
8.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补助
该政策能够促进小企业产业园建设,为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载体。但受新政策影响,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路径不通,2015年起已停止实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闲置资金较多
据了解,2014~2016年,市级财政累计计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15130万元,委托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累计臵换银行不良资产并据实兑现6211万元,结余8919万元,补偿金闲臵率为58.95%。
如不再执行,应统筹考虑结余资金的使用,是限期尽快使用,还是全部收回市级财政,以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臵换回的银行不良资产长期挂帐,建议依法合规处臵。三是建议优化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保留额度、按兑付金额拨付资金,避免大量财政资金闲臵。
(二)免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补助项目应用效果不显著 2014年申报的免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补助项目,经专家审核后,合格351家,其中仅8家助贷成功,助贷成功率仅为2%。评价小组随机抽取了34家被评价企业进行电话调查,企业反馈:向银行进行融资,各银行有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部分银行会要求对企业进行重新信用评估,由此造成重复评价。34家被调查企业中,5家企业反映未收到正式评级报告,10企业并没有信用评级需求。
建议:该项目从2015年起已停止实施。但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之一。建议待继续实施条件成熟后,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五、其他管理建议
(一)建议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中央下拨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利用。
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在扶持范围方面存在部分一致性,建议在合理合规前提下,重点加快使用中央下拨资金,避免存量资金到期收回。
(二)建议出台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协会发展的政策 在与胶州市的部分中小企业家座谈时了解到,一些中小企业所在的行业相同或者相近,他们具有同样的问题和需求,迫切需要专业协会抱团取暖、组团发展。而目前我市的中小企业专业协会不多,作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
专业协会可以精准对接中小企业需求,不仅可以为协会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便利条件。协会内的中小企业通过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同时,这种协会还可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奠定基础。由企业到协会再到三级服务平台的架构,也可以有效解决市、区、街三级服务平台“服务半径”受限的问题,提高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效率和效果。
从市经信委2014~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来看,平均每年约有6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约有不到30%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评价小组认为: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建
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的大环境下,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可以助推中小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发展。
六、评价后续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本次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请你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青岛市财政局。
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公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篇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企[2006]226号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2 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 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