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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篇一
纵观人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演进和变革。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从xx世纪xx年代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实现了人类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蒸汽机、煤、铁和钢是促成工业革命技术加速发展的主要因素。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纺织、煤炭、能源、化工、冶金等产业,这些作为工业革命的主导产业具有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等特点,不仅迅速提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而且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全球扩张与殖民,建立此后几百年主导现代世界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工业革命不仅是人类生产力的分水岭,同时也是生态环境分水岭。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由于资本增殖与扩张本性的驱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使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特别是进入xx世纪以后,西方国家频频发生环境公害问题。xxxx年xx月英国发生的“伦敦毒雾事件”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短短x天的时间伦敦因呼吸道疾病而死亡的人数有xxxx多人,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又有xxxx人陆续死亡,这次事件造成了多达xxxxx人因为空气污染而丧生。此外还有xx世纪xx年代初期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xx世纪xx年代的北美“五大湖污染事件”,xx世纪中叶以后欧洲“莱茵河污染事件”,xxxx年日本“水俣病”事件和四日市“哮喘病”和富山县“痛痛病”等。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而且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性严峻问题。反思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设生态文明,已是大势所趋,逐渐成为世界潮流。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现代化进程比西方国家晚了将近两百年时间,是在西方国家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工业革命和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背景下展开的。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与武装侵略强行打开中国国门,在中国倾销工业产品,掠夺生产资料和矿产资源,中国资产阶级和民族资本主义先天发育不良,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夹缝中艰难生存,从而导致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化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处于“压缩型”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继承的是一个一穷二白、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三大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后,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政治环境,特别是反苏修和反美帝的双重压力,xxx在xxxx年提出要大炼钢铁,努力提高钢铁产量以保证最基本的国防需求,满足实现基本工业化的现实诉求。中国大炼钢铁运动开始于xxxx年,结束于xxxx年,因当时炼钢技术落后,许多地方采用土办法炼钢,导致巨大的煤炭、木材等资源浪费,国民经济严重失调,自然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此后中国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粗放式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一直未得到根本转变,资源环境承载力已接近上限,生态系统退化,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进入xx世纪xx年代,在中国经济高速粗放增长、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xxxx年中国发表《中国xx世纪议程———中国xx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党的十五大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跨世纪发展的重要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务院颁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逐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此后党中央面对生态环境恶化和发展不可持续问题,又进一步提出循环经济、科学发展、两型社会、低碳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理念。党的十六大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中央和地方采取措施,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制定或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xx%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xx%,森林覆盖率提高xx%等约束性指标。党和政府重视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着重开展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坚持不懈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把绿色发展作为全社会应当确立的新发展理念,把污染防治作为必须全力完成的攻坚战,推进长江经济带、xx流域生态保护等重大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先导,20xx年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荒漠化沙化呈整体遏制、重点治理区域明显改善的态势,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全覆盖,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有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详细论述,明确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国家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任务和总体要求。由于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生态文明建设以更加开放、更加科学的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篇二
;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2016年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件。2018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件。均已结案。目前有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未结,为2018年10月23日立案,此案正在沟通调解中。
我院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相对较少,没有成立专门庭室,但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审理时都是由经验比较丰富的员额法官进行审理。
1、该类案件涉及专业术语、专业知识较多,与之前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同,审判中觉得知识匮乏。
2、犯罪中涉及的特殊物品、数额数量不确切。比如,污染环境罪中很多化学物品、有害物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入罪、量刑;
有的靠口供不准确、不合适,有的虽有环保等专业部门的说明,但缺乏中立性、司法权威性。
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法院系统可以组织本领域审判专家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指导培训。
2、建立取证规则。该类案件由侦查机关对相关污染物、数量、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专业鉴定或司法认定。
3、成立专门合议庭或由专人审理。鉴于该类案件直接影响民生,且案件较为专业,基层法院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庭室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人审理,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效力,节省司法资源。
4、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可以在移送的该类案件中附上相关专业部门(如:矿业、林业、环保)的联系人及电话,方便审判中对专业知识、问题进行了解、沟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2
主任、副主任、各位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先学带队,县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9月中旬深入到县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了案件受案范围。今年5月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组建了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同志率省人大内司委及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连云港、无锡两地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当地环境资源相关工作,在听取所到市及部分县(区)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召开了由检察、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管、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听取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探索较早,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发生后,无锡市法院于2008年5月正式组建了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境资源保护庭。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发展新阶段。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591件,审结1305件,所受理的案件数量较2012年之前大幅增加。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江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强化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省法院不断强化恢复性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念,自觉承担维护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环境资源权利,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省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司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连云港市法院针对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其补种林木。2013年以来,连云港法院共判决11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补种树木3315株,要求被告人对树木管护1年,以保证补种树木存活;
于今年7月在云台农场建立了占地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该法院在两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鉴于被告人确实无经济能力承担全部环境修复费用,创造性地引入“劳役代偿”制度,让两名被告人在2年内从事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无锡市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还要求非法捕捞者对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有效补偿。
(二)创新环境司法模式,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省法院于2013年11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模式,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庭审理,并将环境资源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保证了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省法院和无锡、南京等6家中级法院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庭,31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无锡市法院于2014年明确四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形成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这一模式在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会上,被评为制度创新全国最佳事例。连云港市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判工作的意见》,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全市六个县区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海州区和连云区法院集中管辖,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地方干扰。该法院还建立了环境污染案件快速办理、优先办理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案件,依法速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我省法院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空间,支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深入推进我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无锡市法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在全国首次确认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十大民生案件,被誉为“中国ngo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破冰之举”,一些做法也被《环境保护法》所吸纳。连云港市法院为降低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成本,规定提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公益诉讼原告败诉的也可以免交诉讼费。该法院受理的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起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该案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四)构建联动互动平台,着力形成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我省法院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在做好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同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外部联动。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与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同时,针对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环保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了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连云港市法院2013年以来,共发出司法建议25件,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连云区法院联合赣榆区林业局出台《关于办理林业资源保护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就提供林业管理信息、履行法院判决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无锡市法院通过制定《无锡市两级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有关联系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形成及时、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衔接和协调。
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从整体层面看,近年来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步早、发展快,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及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期待,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需要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环保系统受理环境投诉信访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不足1%。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比重很小。以连云港市法院为例,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1万余件,其中环境资源案件仅有238件。环境纠纷领域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突出,环境资源审判还未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渠道,司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环境资源诉讼取证困难、程序复杂,有的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在探索中,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我省尚未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由谁使用、如何使用、如何监管,没有制度加以规范,影响了判决的效果。这些问题导致了环境资源纠纷发生后,人们不愿、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一方面环境资源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相互包容、相互交织,一起环境纠纷案件可能包含两种及以上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环境资源审判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境科学知识,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程度和损害范围的判断,都需要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来辅助进行分析。这就要求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对自然科学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比较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仅靠法官原有的法学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判断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现在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污染损失难以计算,案件事实认定难度更大,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程度、损失情况、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而目前我省有资质的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又非常缺乏,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甚至还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此外,由于环境资源审判数量少,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实践机会较少,审判经验积累有限,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到位,对环境资源审判所应当具备的环境资源保护科学知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刻,还难以达到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需要。
(三)环境资源审判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环境资源审判的外部环境不佳也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质效。一是一些地方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到位,担心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和司法会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障碍,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抱有抵触情绪,有的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为环境违法企业说情打招呼,甚至对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进行干涉。一些环保执法机关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对一些重大项目的环保评价审查不严格,对地方利税大户的环境污染行为查处不严,行政处罚偏软。二是环境司法标准相对缺乏。由于刑法、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原则,导致环境资源执法标准相对比较粗放,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如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各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类型案件应当采用何种证据标准,定罪量刑的规则依然缺乏。
(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者并重,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合力。虽然我省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着衔接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实践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衔接效能不高甚至职能缺位无法衔接。在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集中审判后,由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在案件的查处上,法院与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注重搜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例如对非法排污案件,只是搜集了排放废酸数量方面的证据,对排放废酸的浓度、排放废酸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方面的证据比较忽视。当案件移送给法院时,由于生态环境的各项指标处于变动状态,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因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严重不足,削弱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环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互动性还不够,衔接工作缺乏主动性,互动机制较为松散,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信息难以做到完全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环境美”作为建设新江苏的重要内容。抓好三大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庭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环境资源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努力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级政府要把握好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积极配合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积极帮助法院解决在环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核心在于遏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能,使环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当前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坚持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戒作用。坚持严判重罚,改变当前环境资源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性修复。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有效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是一个新课题、新事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积极探索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衔接上的漏洞使违法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将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从而形成推进环境资源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畅通诉讼渠道,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探索从公益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方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源审判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法之人。由于环境资源审判相对于普通审判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全省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尚有7家中级法院未着手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要求,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同时要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发挥好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水平。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注重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培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探讨审判疑难问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篇三
(一)对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县人员管理不到位。
县防控办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将所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县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逐一摸清人员去向,逐一检测健康状况,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但是,调研发现对部分要求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懈怠现象,对个别工作没有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例如,通过调研,发现未对从陕西西安、甘肃嘉峪关市、内蒙古、宁夏等发现本土疫情地区来返我县人员居家健康监测状况逐一进行登记-记录,也未对其外出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二)医疗机构把关不严格。
县防控办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所有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才能住院;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一患一陪护”、“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等工作制度。然而通过调研发现,医院住院部个别楼层对进入住院病区人员没有进行身份确认,没有检查核酸检测情况,也没有对探视人员和陪护人员数量进行限制,造成社会人员随意进出病房、病区的问题。
(三)重点场所防控不彻底。
县防控办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建筑工地、学校、社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要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健康码必验、体温口罩必戴,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社区农村、商场、餐馆、办事大厅、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登记、测温、通风、消毒、亮码通行等防控措施。然而通过调研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场所监管不到位,部分社区、商场超市、零售药店、餐馆等公共场所值守人员存在懈怠心理,存在落实佩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不到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