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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一
一、市、县两级人大对《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作出了努力
(一)加大宣传,着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近几年,特别是本届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环保执法检查和环保上饶行活动逐步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次检查前,都要组织有关人员专题学习、宣传《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中,紧扣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指出问题,检查结束后,依法提出的整改意见,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实效。在市、县两级人大工作的推动下,全市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把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今年“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中,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了沿信江河千人长跑、知识讲座、文艺会演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团市委和市新闻单位开展了“同饮一江水,共爱母亲河”的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成效显著。各县(市、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在活动期间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铅山县在纪念日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并在县城中心文化广场组织千名中小学生开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签名活动。横峰县组织有关人员在街头开展义务环保宣传咨询,散发宣传单,现场接受群众来访,为群众排忧解难。广丰县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小区”的创建活动以及“环境小卫士”的评选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市民及青少年环境保护意识。
(二)扎实推进,推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在我市,环保上饶行活动已成为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今年,为提高《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实际效果,我们还将环保上饶行检查采访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进行跟踪督查,把监督《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环保上饶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法》在我市贯彻实施。如万年县对珠溪河上游生态保护、农村面源污染、生猪养殖污染、工业企业污染等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的方案,并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送达县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审议意见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检查跟踪,进一步推动环境与资源难点问题的解决
督促解决信江流域水污染重点问题一直是环保上饶行活动的重点,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对这几年检查采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相关县(市、区)也积极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检查采访,有力地推动了一些水污染突出问题的解决。如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洋洲村塑料粒子厂废水严重污染信江水质,该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坚决依法取缔公果、洋洲等地有毒塑料粒子厂,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议案》,县委、政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召开有关执法部门会议,铁心硬手,依法取缔了74家非法塑料粒子加工厂,保证了县城6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市、县两级政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所取得的成效
(一)严格程序,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近几年,全市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始终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是对2003年以来未批先建、未验收就投产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60余个未经环评审批就已开工、未通过竣工验收就已投产的建设项目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监管,督促其限期整改。二是对全市72个拟建、在建和已投产的化工项目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仅2006年,就否决了25个建设项目。今年也否决了投资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选址不合理的10余个化工项目。四是严把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二)突出重点,大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工业污染源治理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重要保证。近几年,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作为环保工作重点来抓。一是加强老污染源治理。今年先后召开全市化工、医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8月24日,刘和平市长带领环保、发改委、经贸委等10几个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了信州区、玉山、广丰、弋阳县畜禽养殖和化工、医药等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8月29日市政府又在万年县召开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会,进一步落实全省绿色生态建设“十大工程”和“七项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已下达限期治理项目35个,完成治理项目6个。二是推行清洁生产。2006年,对江西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使该公司水污染物cod得到有效减排。2007年,又对德兴铜矿、万年鑫宇贵金属有限公司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2006年,对鄱阳县松阳林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进行废水治理,减排cod398.18吨。2007年,对上饶市永利资源综合利用热电有限公司实行停产,对弋阳江冶有色金属冶炼厂铅冶炼分厂实行关停,减排二氧化硫7090吨,提前完成了今年的减排任务。四是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建设。目前,上饶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中,竣工后正常运行能削减cod261吨,另外上饶县旭日镇部分生活污水也纳入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上饶市垃圾处理厂建设已正在筹建之中,有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也在启动。
(三)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近几年,我市加快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全市已建立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15个,风景名胜区6个。已建5个国家级、6个省级森林公园,森林覆盖率达到57.7%。饮用水源保护区10个,占地面积158平方公里。婺源县被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县。婺源江湾镇被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镇”称号,实现了我省“环境优美乡镇”零的突破。
(四)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一是开展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2006年以来,全市共检查各类企业2148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93家。其中,关停取缔违法企业137家,限期治理或责令整改56家。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今年1-8月,全市行政处罚案件117件,同比增长109%;行政处罚金额124.755万元,同比增长83.5%;执行到位69.085万元,执行到位率为55.38%,同比增长23.87个百分点。三是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今年,全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规范征费程序,排污费征收额及增长幅度与上年同期相比又有较大的提高。截止9月底,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1792.8万元,同比增长77.9%,增收785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排污费285.9万元,同比增长97.4%,增收141.8万元,排污费征收创历年新高。
(五)切实加强水源保护,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去年以来,我市城区生活饮用水环境发生变化,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为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抓了如下整治工作。一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全市先后关停或整改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138家排污企业。如广丰县临近丰溪河边的镇世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白云淀粉厂自筹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今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年底前将取缔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二是保护好“母亲河——信江”水源。市政府召开了相关部门协调会,就信江河水源保护和治理提出了“决不能让城区段水出现异常现象”的要求,对信江河城区段小草、蓝藻、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同时,还对城市污水管网进行了改造。三是加强中心城区截污工程和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派出专人对截污工程和市污水提升泵站和市污水处理厂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四是加强信江上游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新建项目从严控制,一律不予审批。对信江河城区段饮用水源上游的新建项目,依法强制要求配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装置。同时要求该建设项目必须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五是因地制宜编制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全市12个县(市、区)已完成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
三、《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两项制度执行率较低。如2006年,全市新建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504个,其中416个项目进行了环评审批,执行率为82.5%;当年投产的124个项目中,有96个项目履行了“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为77.5%;市经济开发区环评执行率仅为44%,且缺乏环境规划,企业、学校混杂一起;县(市)工业区也不同程度存在两项制度执行率低、缺乏规划等问题;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对新上项目缺乏全程监督,使一些污染企业造成污染后才下令整治。
(二)饮用水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业、生活废水污染问题。特别是城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取缔难度较大。
(三)由于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家鼓励东部产业西进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市已成为产业梯度转移的前沿地区,一些化工、冶炼、造纸、印柒等重污染企业纷纷在上饶落户,给环境留下隐患。
(四)农村面源污染加剧,治理难度大。随着农药、化肥、农膜使用量增加及农村人畜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
(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产业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排放量还将增加,减排的任务将加重、压力将加大。2006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4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01万吨,分别比2005年增长3.58%、0.46%;城区噪音、油烟污染仍较严重。
(六)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环保监察监测基础能力较为薄弱,执法难以到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到2020年中国要成为生活水平达到“小康”且生产更为环保的国家。会议还决定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把环境保护摆上了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环保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法》宣传力度。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正确处理“好”与“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把好环境项目审批关;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维权意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一是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筹安排,切实做到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排污单位和具体工程措施的落实。二是抓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重点工程的推进工作。以促进水循环利用、削减工业污水排放总量为重点,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步伐。要以建材、化工、电力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整治为重点,加快城区烟尘控制区划定,逐步淘汰城区内燃煤锅炉,开展城区噪音、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三是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抓好老污染源治理工作。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同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古树、名木、人文遗迹保护,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就已试生产或投产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直排、偷排污水企业应严肃查处;对未按清查整改要求补办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处罚。建议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如对江西武林啤酒有限公司、上饶县望仙石材厂、信州区南方莹石选矿厂、弋阳县顺隆纸业等排污企业,该关的要坚决关掉,该停的要坚决停下来,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到位,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要加强江河水质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要切实巩固今年“5·31”零点行动成果,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反弹,关闭我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尚存的排污口。开展信江河、饶北河、丰溪河、乐安河源头及干流流域调查,摸清源头现状,科学划定江河源头保护区,并对流域两侧1公里的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进行整治,关闭区域内小造纸、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养殖企业。要加快截污管网建设,尤其要抓紧三江污水管网建设。建议市政府解决好市污水处理厂的遗留问题,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加快县(市、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要积极创造条件,启动中心城区引水工程建设。
(五)重视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抓好环保基础工作和环保队伍建设。建议政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抓紧环保规划编制工作,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建立起有效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机制。指导企业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提高污染监管效率。全市环保部门要大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
(六)要抓好执法检查的跟踪督查,推动我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人大要重视、关注和支持环保工作,把环保上饶行活动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继续跟踪检查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当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并把注重环保问题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条件之一,推动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5·17”较大透水事故、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11·4”巷道冒顶涉险事故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坚决整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综合整治重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化工等产业盲目无序违规发展。三是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不到位;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隐患排查不扎实的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五是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执法队伍班子不强、作风不实,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六是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开展不力的问题。研究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形势不够,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和行业领域实际开展“四大”行动,工作力度小,成效不明显。确定的体检企业未完成“大体检”工作,“大体检”“大执法”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尤其是重大隐患整改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的,未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大培训”全覆盖,“大曝光”力度小等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重点。一是管控不严问题。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未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社会风险值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且未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等问题。二是安全监管失控漏管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不准确,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展迟缓,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未实施联合审批,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三是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重点整治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信息存储等功能;未对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变更管理等制度;未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承包商不符合资质或承包商安全管理失控等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特别是冬季未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的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消防。重点整治城市综合体、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仓储物流等高风险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等问题;督促重点场所严格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推动电动自行车、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城中村”群租房、老旧小区、农村,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道路交通。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黑车”、非法“网约车”、和“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等问题;急弯、陡坡、长陡下坡、高边坡路段、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和马路集市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客运站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情况,客运车辆和旅游包车技术状况检查、“安全带-生命带”和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部门协同联动、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问题。(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建筑施工。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现场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冬季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未编制冬季施工方案,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和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城镇燃气。重点整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倒罐、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燃气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燃气行为以及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对自有产权钢瓶失察失管、无法溯源等行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特种设备。室内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未整改落实,不限制身体条件不符人员乘坐,开机前不严格进行乘客安全教育和安全确认检查,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无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用起重机械、电梯检验不落实,维护保养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不落实;采暖锅炉超期未检、司炉工无证操作或证书级别与所操作锅炉不符、司炉工脱岗或不按规程操作等问题。(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烟花爆竹。重点整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店(点)“三严禁”及“两关闭”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查处批发企业储存场所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监控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超药量、超危险等级储存和超许可范围经营,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零售(店)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专柜销售未相对独立,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突出问题。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粉尘涉爆。重点整治粉尘涉爆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未进行跨接,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等连接件未采用防爆电气,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未采用丝堵堵塞严密,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未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采用粉尘沉降室进行除尘;粉尘涉爆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粉尘涉爆场所的20区、21区及22区电气设备未采用防尘外壳或尘密外壳;疏散路线未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及时清扫粉尘等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旅游。重点整治旅行社旅游包车不严格落实“五不租”(即不租用没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不租用安全状况、车辆状况不好、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车辆;不租用保险不完备及信誉不好的车辆;不租用未签订规范的旅游营运租用合同的;不租用安全意识不强、驾驶经验不足、不能与导游员协同配合司机驾驶的车辆)要求;极端天气,旅行社包车使用必须提前一天向市文广体旅局报告,并杜绝行程安排不合理,时间紧凑超速赶路等问题。要求旅行社不组织游客到不具备接待条件的雪场和冰场旅游,参加高风险冰雪旅游项目。(文体广旅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商务粮食: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主要检查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库房、机房、以及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等场所的用电、用火、用气、用油等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各种线路、管路是否安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大功率电器的用电及使用控管情况是否存在违章违规用电情况等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巡查及整改记录。(商务粮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此外,经开区、教育、卫生、民政、工信、农业、水务、电力、涉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四
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位是渎职的理念,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检查考核制度机制,围绕师市有关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一)加强意识形态情况分析研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兵团和师市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局党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定期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送专题汇报意识形态舆情信息,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部通报。
(二)加强意识形态宣传工作。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党章党规党纪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活动的落实。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学内容,按计划组织开展中心组学习。
(三)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要把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到阵地管理之中,利用好局网站、公开栏、企业例会、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宣传平台,建立“去极端化”大宣教格局,积极开展大宣传、主题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大讲堂”阵地作用和“三支队伍”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去极端”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意识形态制度建设。局党组要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宣传监督工作,保证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有效开展。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与有关职能科室要开展网络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等宣传和信息通报工作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意识形态监督处置。一是局党组要针对错误言论,表明态度,对重大事件、重大节点发生的社会舆情积极响应,及时处置,制止群众事件,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办公室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对公开场合出现的错误言论,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和应对,组织开展对突发舆情的引导和疏导,防止负面影响的扩大。三是要加强对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媒体的监管,主动开展网络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各科室(所)依据担负工作职责,特别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分析、通报,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针对性地引导,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意识形态工作良好格局。
(六)强化意识形态监督问责。局党组和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各级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如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五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抓好条例法规执行和政策措施落实。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和《xx市政务服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做好“两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省营商环境评价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相关条例法规贯彻执行到位,确保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抓好《2022年xx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年实施方案》以及“万人助万企”、“洹泉涌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见效,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诉求、维权机制,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一是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运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项督查和“局长走流程”等方式,增强政府部门主动识别隐性壁垒的意识和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隐性壁垒查找效率。二是破解要素制约难题。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实现项目前期谋划、业务协同功能;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尽快实现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精简办电手续,提升客户接电效率和供电质量管理水平;加大用水用气改革力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要素保障环境。继续抓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积极搭建人才引进和用工平台,助力企业解决招聘用工难题。三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的商事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在一网通办中的应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以“照后减证、并证”为重点,完善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四是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百舸竞帆”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银行机构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贷款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不匹配而增加的“倒贷”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纯信用的普惠金融产品,探索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无需抵押即可获得贷款的信贷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一是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一步加强市、县(区)级服务大厅建设,加强窗口、热线一线人员业务培训,深化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办事指南规范化、办理条件精细化水平。二是推动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拓展。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便民服务进社区掌上办的议案》,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加快便民服务事项下放,推进乡镇(街道)大厅、村(社区)基层服务站建设;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各职能部门、商业银行业务的联动联通、共建共享,丰富自助终端应用,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三是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标全国一流进一步压缩政务服务办理时限,2022年底前,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90%以上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全面推行“交房即发证”,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种类,完善线上缴税缴费功能,提高全程网办使用率,推动不动产全程电子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流程,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间,多措并举提升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四是加快推动数据共享互通。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一证通办、跨域通办”,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建立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推送。优化“跨省通办”业务模式,探索建立“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网办并联办理。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规范提升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一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一体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等信息全部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一信用分级标准,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规。二是创新监管方式。除特殊行业外,将全部监管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方式开展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推动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事项音像记录清单,落实全过程数字化信息归档记录管理,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新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行柔性监管,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过罚相当,在法定范围内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空间。三是持续提高司法审判质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平台作用,增强民商事案件速裁团队力量配备,继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构建诉前分流、多元调解、简易速裁工作机制,加快简单案件处理进程。加强执行转破产案件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指引,规范破产程序中不动产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水平。落实对于恶意持续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人惩罚力度。四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统筹协调解决案件审判、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推进财产线索跨部门、跨地区查询机制建设,完善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联合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坚持把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全县环保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一是每年的“*”世界环境日、“*”法制宣传日及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开展期间,在县城繁华路口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摆放展台的形式,发放环保科普读物,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二是通过县广播电视台滚动播放环保宣传标语、《生态尧乡》环保专题片等,深化全民环保理念。三是在每年的全县环保工作会议期间,邀请专家开展环保专题讲座,解读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主体意识。
2.夯实环保基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年以来,通过招聘、选调等方式新进环保工作人员*名,同时通过集中学习、组织参加各类环保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现有环保专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关。县政府及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入县,从源头上控制新生污染源。三是加强环保司法联动。创新环保执法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与司法案件相衔接制度,出台《*县环保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定期召开环保、公安联席会议,增强防范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年至今,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起,行政处罚*起,移送司法机关*起。
3.落实环保责任,改进城乡生态环境。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和总体规划之中,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印发了《*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文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环保职责。目前,全县环保监管三级体系、“河长制”已基本建立健全。二是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以推进生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为抓手,积极开展农村三大革命专项整治工作,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三是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水质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监管力度,稳步推进水污染防治;
严格按照“一控二减三基本”的要求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度不高,部分群众环保自觉意识差,对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做法无动于衷;
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不强,对治理污染重视不够,环境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偷排、超排现象时有发生。
(二)环保设施存在短板。一是环保投入不足。部分城镇环保设施项目建设滞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不平衡,农村垃圾处理投入资金不足,边远乡村环卫基础设施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生活质量。二是秸秆禁烧出路不明。当前广泛采用方式是机械粉碎,就地深耕还田,但这种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并未考虑对土壤肥力、酸碱度、病虫害和粮食产量的长远影响。对此,群众抵触情绪较大,秸秆禁烧工作开展难度大。
(三)环保能力建设不足。一是环保执法人员不足。我县环境监察大队在编*人,随着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和群众的环保诉求日益增高,目前的环保执法力量已难以适应我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需求。二是环保监测能力亟需加强。我县仅有*个位于县城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覆盖面过小。另*经济开发区作为我县化工企业专业园区,企业多、“三废”成分复杂,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环保监测手段、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环境污染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城区道路及建筑工地扬尘、油烟、噪音等污染现象存在。二是部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不到位;
畜禽养殖户环保设施不完善,粪便直排影响环境;
少数农民不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三是渣土乱抛现象严重。一些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现象,超载车辆沿路抛洒,造成道路安全隐患。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意识,增强教育。一要充分利用新闻宣传、新兴媒体等方式,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推进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履行环保义务。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环保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职责,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及处罚结果,以案说法。同时充分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扣押、查封、拘留”等手段,严厉处理环保违法企业。
(二)加大投入,明确职责。一要加大环保投入。没有环保投入的增长就没有环境质量的改善,新环保法从五个方面要求政府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建议县政府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多渠道吸引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二要加强部门职责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环保职能部门需严格依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强化建设,提升能力。一要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完成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任务,增加环保硬件设施的投入,提高监测水平,增强环保能力,促进环保工作迈上新台阶。二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大环保队伍招聘力度,保障监管力量,要加强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提升环保业务能力,增强环保队伍整体素质。三要加强对企业环保能力的培训。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高企业日常环保处置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多措并举,促显成效。一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不断培育和发展新能源产业,同时推动产业发展绿色转型,从源头上管控污染物排放。二要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重视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
要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其使用生物农药。三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三大革命”,加快农村居民聚居区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
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解决城区道路扬尘、噪声、油烟等环境问题,促进城乡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四要采用联动执法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勤联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加大超速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证道路通畅整洁。五要积极探索秸秆出路。秸秆是绿色再生资源,动用新技术手段可实现循环利用,目前全国范围内秸秆“四化利用”(燃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和肥料化)方式较为普遍。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我县秸秆利用出路,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早日实现,早日打赢蓝天保卫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七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强化责任担当,勇于自查自改,敢于动真碰硬。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衔接好安全生产“四大”行动与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落实整治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整治行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二)严格执法,强化问题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将严格排查整改、严格执法查处、严格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要组织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检自改,列出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部门要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管理;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强化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在主流媒体和社交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延续好“大曝光”期间各项措施办法,进一步拓宽曝光渠道、创新曝光形式,提高曝光率,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进行通报,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总结,强化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定期对集中整治工作做出总结,及时报送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突出工作成效,市安委办要进行旬报,每月x日、x日、x日进行集中整治情况通报。
1.请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于x月x日前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安委办。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牵头(负责)部门要于每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及工作小结报市安委办(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没有问题要零报)。20xx年x月x日前将集中整治总结报市安委办。
3.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请于每月x日、x日、x日前报送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突出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起实施篇八
近几年来,虽然我县辖内道路里程成倍增长,车辆保有量大幅提升,但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效明显,未发生一起死亡x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贯彻执行《道交法》情况
我县各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交通安全红线,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扎实推进《道交法》的贯彻实施,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县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态势。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一是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指导和部署我县《道交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出台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三是谋划并建设了我县交通建设现有格局,确保了全县人民交通出行的安全顺畅。
(二)开展宣传教育,全民交通意识不断增强。交警部门以身边的事件为案例,收集制作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不该承受的痛》,并搭乘“送电影下乡”活动,在全县近x个行政村进行了播放;教育部门认真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为每个学校选派了一名法制副校长,为数万名中小学生印制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一本通”,在各类学校分发宣传资料x余份,上交通安全课x余节次;司法部门通过“送法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大力开展《道交法》的宣传;文体广新局则充分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密切部门联动,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交警部门通过固定卡点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打击了车辆超员超载、机动车超速行驶,无牌、假牌、套牌、遮牌行驶,以及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则通过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加强了对客运、货运车辆及农用车辆的检查,特别是对农用车辆人货混装,非法载客等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工商行政管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二是加强了对道路的通行保障。公路部门加强了对道路的治理,近年来投入x多万元进行路面、排水沟维修和通道绿化工程,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县道路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的设立;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从源头严把安全关,严厉打击超载行为,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教育部门则结合交警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重点路段的管控,维护交通秩序。并严格校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校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文化旅游部门则重点做好旅游景点区域道路相关标识标志的设置及监管,加大对旅游车辆源头安全排查;城管部门加强了对城区内占道经营和马路集市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城区道路的畅通。
近几年来,虽然我县辖内道路里程成倍增长,车辆保有量大幅提升,但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效明显,未发生一起死亡x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道交法》做了大量宣传,但热在城镇,冷在乡村,仍有部分群众对《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超员、逆向行驶,不打转向灯、不系安全带,农用车载客,摩托无证驾驶,车辆乱行乱摆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行人、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二)与交通有关的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分行困难。受当时环境影响,我县县城的主要通行路线官山路、东云路和解放路均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特别是解放路、文昌路、官山路等路段,常出现占道经营现象,行人、自行车被迫挤入机动车道行走,容易发生人车挂撞事故,安全隐患极大。二是部分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县城主要商业街区均存在停车难现象,个别宾馆将建成的停车场擅自改作他用,车辆只能就近停靠在公路边。三是部分路段的标线、标识、标牌不完善,不规范,个别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科学,县城道路两侧随意设置广告牌等现象仍然存在。
(三)执法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安交警警力不足问题突出,干警总数x人,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勤上岗的近x人,实际在岗工作人员x人,加上辅警x人,要承担全县交通警务工作,力量远远不足。另外,因辅警待遇较低,一方面难以留的住人,另一方面,难以招到素质较高的人,城管部门也大体如此,影响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广泛宣传的同时,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充分发挥乡、村安全信息员的作用,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带回村,带到人。
(二)进一步加强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作用,打造平安交通的良好氛围。《道交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多部门,多单位,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推诿,不争利,对交通安全隐患要做好排查和防范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打造平安x。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章的查处力度,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重点打击酒驾、毒驾和以危险方式扰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非客运车辆载客运营以及破坏道路和标志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对特殊人、车和未成年人飙车行的管理及查处方法,以确保我县交通安全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维护和养护好道路,完善好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县正在实施五个x建设,对我县道路安全畅通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做好对人、车、路的建设、管理和监控,确保道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