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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人篇一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我公司(**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12年4月2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号:**。公司法人代表**,法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为水产养殖,苗木种植,休闲度假服务。2012年4月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国税登记号:**。
我公司共配备财务人员2名,会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6。出纳1名。我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核算,能准确核算相关应交税额,并严格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具有独立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能设置相关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我公司主要种植蔬菜、水果及中药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2011年财税字137号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贵局申请自产种植的蔬菜、水果及中药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我公司属从事农林牧渔行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30日
减免税申请人篇二
.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
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减免税申请人篇三
销售免税农产品 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减免税申请人篇四
申办手续
一、企业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独资企业免收)、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6、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国内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科教用品
1、单位签章的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2、单位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外国在华常驻人员申请自用物品免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正本)
2、长期居留证件(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准备材料
2、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3、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4、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5、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6、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处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签收
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减免税申请人篇五
申办手续
一、企业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内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科教用品
1、单位签章的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2、单位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
1、准备材料
2、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3、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4、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5、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6、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处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签收
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